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doc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7《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管理,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是我市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合法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经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依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本办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向工程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出具的允许使用人防工程场地证明;(二)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三)申请人合法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拟用于经营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相关合法证明文件。
(四)依据平时使用用途,消防、卫生、治安(旅店业)等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五)与人民防空工程产权人、管理单位签订的安全使用责任书。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工程不同的设计用途和实际情况,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可用作居住、旅馆(招待所)、办公、商场、娱乐活动场所、健身活动场所、车库、仓库、车间、餐饮、自行车库、社区活动站等。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经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现场核查,符合《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准予使用,核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由北京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发,有效期5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京人防发〔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19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原《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原北京市民防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京民防发〔2015〕90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10月12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与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人防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与战时功能要求得规定(试行)〉得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得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得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得通知>得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得标准计算、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得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得,按所明确得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得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与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得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与村民集中住宅建设得,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得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得,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四、《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得“用地性质”、“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出具得《规划意见书》批准得用地性质、容积率上限为取值依据。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11.20•【字号】[92]京防办字第71号•【施行日期】199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人防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92]京防办字第71号)为了促进我市新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满足平时使用的要求,保证其建成后在平时能够充分地开发利用,避免较大改造,现印发《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国内、外单位(使、领馆除外)均须执行本措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北京市人防办公室1992年11月20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一、为认真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人防建设方针,使我市5、6级防空地下室在确保战时使用的前提下,能在平时做到平战结合,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发挥第三产业提供场地,特在《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二、在规划居住小区(包括危房改造区)的人防工程时,应统一考虑各单项工程在一定范围内的互相连通,并在适当地点预留待建人防工程位置和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的室外出入口。
三、防空地下室平时的用途应与《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所确定的战时用途相适应,平时用途应考虑相近功能的转换,避免使用功能相差悬殊而对工程进行较大改造,设计中应充分考虑临战时,能在人防部门指定时间内转换达到战时使用要求,具体落实临战时采取的转换措施。
四、防空地下空战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研究确定,其平时使用要求应由市、区、县人防部门、建设和使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人防部门应对此严格把关。
五、为满足平时使用要求,设计中应注意满足长期在地下生产、工作、生活所必需的环境条件,特别是在平面设计、口部设计以及通风、采暖、防水、除湿、防火、采光、供电、照明、通信、给排水、装修和噪声处理等方面,必须针对平时使用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询问”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询问”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看法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变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依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方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看法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依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探讨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依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留意实效”的原则另行探讨确定;属于村民运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摘要:
1.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2.规则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3.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影响和启示
4.总结与展望
正文:
近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旨在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规则》明确了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包括地下室、地道、通风井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时,《规则》还对建筑面积的核定、测量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规则》的出台将对其项目规划和设计产生重要影响。
房地产开发商在规划和设计人民防空工程时,需要严格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建筑面积的计算,确保项目合规。
同时,《规则》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标准和质量要求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总之,《规则》的出台对于规范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也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规则》的要
求,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
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正>京民防发[2015]10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本市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创新审批机制和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
【总页数】5页(P39-4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并继续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结合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简 [J], ;
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 [J], ;
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6号) [J],
5.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战时功能设置规则(试行)》的通知(京人防发[2020]107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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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防局关于修订《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
书 》 中 已 明 确 配 建 人 防 工 程 指 标 的 建 设 项 目 , 按 所 明 确 的 要 求 配 建
人 程 防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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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工 程 建 设 审 核 审 批 手 续 的 , 如 在 2 0 1 7 年 1 月 1 日 前 办 结 审 核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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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本 《 规 则 》 中 明 确 为 “ 按 人 防 工 程 战 时 功 能 需 求 ” 确 定 的 项
目 , 人 防 工 程 配 建 标 准 由 市 民 防 局 根 据 《 北 京 市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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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发 地 下 空 间 为 主 一 并 开 发 地 面 建 筑 的 建 设 项 目 ) , 其 人 防 工 程 配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号)86〕2013(京政发〔》(试行).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
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
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计算规则(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关于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指标和战时功能要求的规定(试行)》的批复(国人防〔2014〕503号),现将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计算规则明确如下:一、2015年3月1日之后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按本通知所附《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详见附件)标准计算。
2015年3月1日之前申报“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咨询”或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其配建人防工程的面积指标仍按原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86京防委字第4号)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二、按照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发〔2013〕86号),在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 1 -意见书》中已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建设项目,或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编制完成人防工程专项规划,并在专项规划中明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的,按所明确的要求配建人防工程,不再执行本通知所列计算标准。
三、《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指标一览表》中设定为“按地上建筑面积比例”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均指建设项目所需配建人防工程的最低标准,即建设项目规划建设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中所列计算指标要求。
设定为“按人防工程战时功能需求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须由民防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2007—2020》和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确定。
设定为“另行研究确定”配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即C1、C2、C3类用地,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集中住宅建设的,其人防工程面积指标由民防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功能、规模、人口数量,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属于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暂不配建人防工程。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京人防发〔2019〕71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71号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推进本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加强人防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现将经2019年第十次主任办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1日制定的《北京市民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于新办法执行同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人防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人防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本市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使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备案和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要求]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符合法定职权范围,遵守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03•【字号】京人防发〔2019〕6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69号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报审、审批、测绘、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6月3日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1 防空地下室面积指标1.1防空地下室应计算下列面积指标:a)建筑面积;b)防护区建筑面积;c)附属建筑面积;e)防护单元建筑面积;f)防护单元掩蔽面积。
1.2 建筑面积为防护区建筑面积和附属建筑面积之和。
1.3 防护区建筑面积:是指人防工程中由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围合而成的区域。
1.4 附属建筑面积:按结构位置可分为附属地上建筑面积,附属地下建筑面积。
1.4.1附属地上建筑面积由地面管理用房、主要出入口出地面部分、物资提升井出地面部分建筑面积组成。
1.4.2附属地下建筑面积由主要出入口及通道地面以下部分、物资提升井地面以下部分和战时通风竖井建筑面积组成。
1.5 室外出入口及通道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的建筑面积。
1.6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口部建筑的建筑面积。
1.7 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形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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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工作,落实本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京人防发〔201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6月21日至6月28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7区11号楼,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138****9491
4.传真:*************************
5.登录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网站(),在"政民
互动"版块下的"民意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6.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编制说明
附件3:《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1. 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为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工作,根据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的抗力级别为甲5级、甲6级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在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
1.3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2.1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按人防工程的防护区、战时主要出入口、竖井、人防连通道等部分建筑面积之和计算,且应以每个防护单元为单位分别进行统计。
2.2 防护区建筑面积应为与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第一道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外墙边缘和防护单元隔墙中线围合而成的,其防护设备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系统的使用空间的建筑面积。
2.3 战时主要出入口建筑面积应包括战时作为主要出入口使用的第一道防护密闭门或防护门以外有防护要求的通道、楼梯间建筑面积和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之和。
2.4 战时主要出入口处楼梯间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5 地面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应为管理人防工程而设置的出地面建筑的建筑面积。
2.6竖井包括通风竖井和物资垂直运输井。
物资垂直运输井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战时通风竖井的建筑面积应按相邻防护区所在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7 人防工程之间的人防连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其面积指标可计入任一相邻防护单元面积指标之中。
2.8 当防护区内部的坡道下方加以利用时,结构层高小于2.20m(无法获取层高时净高不足2.10m的)时,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9 次要出入口、采光井、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竖井、防爆波电缆井、转换风道等不应计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0 位于防护区内且专供人防工程使用的变电所、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等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1 战时主要出入口敞开部分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永久性防倒塌棚
架,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2 封堵结构或预留连通口外侧房间、通道以及土建风道、油罐、储水(油)池等,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3 防护结构外墙外侧的防水层、保温层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4 防护区内底板下的水池、水封井与管沟、防爆波化粪池、油管接头井等不应计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5 两个防护单元共用战时主要出入口及战时通风竖井,其共用部分面积指标可计入任一相邻防护单元面积指标之中。
2.16 警报器控制室及高点监控控制室不计入应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17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以m2为单位,计算过程中面积应取位至
0.0001m2,最终面积应取位至0.01m2。
2.18 其它人防工程空间建筑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中的规定计算。
3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3.1应测绘人防工程总平面图,并符合下列规定:
3.1.1 在图中标明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范围边界并注明其编号;不同的战时功能应采用不同的图例表达清楚;多层人防工程应分层表达清楚;
3.1.2 标注各防护单元防护区边界线角点坐标,转折密集区选择主要折点进行标注;
3.1.3 标注战时主要出入口及进排风竖井、物资提升井、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房的首层出地面外边界标注主要角点坐标,以上内容集中设置在一起的,只标注合并后的外轮廓线的角点坐标;
3.1.4 注明战时主要出入口位置、编号及其通道位置和人防工程地面管理用
房位置;
3.1.5 注明战时通风竖井、物资提升井、人防连通道位置;
3.1.6 次要出入口、采光井、仅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竖井、防爆波电缆井、转换风道只用文字标注位置不进行编号。
3.2 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按照本规则2.1至2.18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形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详见下表。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
3.3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标准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
4 附则
4.1 本规则由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4.2 本规则于2022年x月x日起实施。
2.《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编制说明
一、制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在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计算工作,落实本市"多测合一"改革工作要求,市人防办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京人防发〔2019〕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二、制订依据
依据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则。
三、主要内容
本规则主要包括:
1.编制目的和依据。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的抗力级别为甲5级、甲6级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在设计、设计审核、施工图审查、竣工测量、竣工验收等环节建筑面积
计算。
3.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组成和计算规则。
本规则关于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组织成和计算规则引用新修订的《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3.12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使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组成及其计算规则在设计环节和竣工测量环节得以统一。
4.人防工程竣工测量。
本规则明确在"多测合一"竣工测量环节,应形成的测量成果为"一图""一表"。
"一图"即应测绘人防工程总平面图,并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
"一表"即形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
5.本规则与"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相互呼应。
本规则中明确人防工程竣工测量所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见《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试行)》(后续升级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指南》中明确"人防工程竣工测量应按照有关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规则要求测绘人防工程总平面图,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并编制《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明晰表》"。
二者相互呼应,确保了人防工程竣工测量事项能够顺畅纳入"多测合一"。
3.北京市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意见反馈表
单位:(盖
章)
日期: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