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
关于四位历史学家对“封建社会” 的定义及其评价
小组讨论意见
中国古代“封建”的原始意义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 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封建制度春秋战国之际开始逐步瓦解, 秦统一全面实行郡县制,取代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 西方的封建社会说的是中世纪的采邑分封制度,国王把土地和耕种的 农民分配给他的兄弟和亲戚,根据血缘关系和封地大小再授给一个贵 族头衔,即公侯伯子男。国家结构类似金字塔,上面的贵族是世袭的。 这类似于中国商周朝代的诸侯分封制度。赢政统一中国后,把金字塔 铲平了,国家成了一个大棋盘,交叉点就是郡县。除赢政自己外所有 人地位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的社会哪里是西方意义的封建 社会?再按中国文字本意分析,封建社会就是指周天子的“封诸侯分 天下”的社会。秦灭亡后,刘邦吸收苦秦的教训,把天下分封给有血 缘关系的亲戚。景帝即位后,开始削藩,于是有了“七国之乱”。武 帝即位后,实行了一个“推恩令”,命令各藩王把自己的土地分封给 自己的儿子,大藩国被分割成一个个小列侯,每个相当于县的规模。 没多久,武帝又耍一个花招,让小列侯们向政府交纳做祭祀用的黄金。 金子交上来后,武帝以金子成色不足为借口,削掉了一百多名列侯的 爵位,占了列侯总数的一半。剩下的一半只有封地使用权,没有管理 权。到了唐太宗时候,贵族连封地都取消了,爵位只代表奖状和奖金。 比如名相房玄龄被授爵邢国公,赐实封一千三百户。意思是房玄龄的 每年奖金相当于一千三百名农民交纳的国税,房玄龄的“邢国”,他 自己都不知道在哪儿。至于爵位世袭也只有大老婆生的长子才有资格 继承,其他儿子还是平头百姓。清王朝的世袭更采用降级方法,比如 老子授王,到儿子就是侯了,几代人之后这个贵族家庭就成了平民阶 层。所以秦之后的分封与商周的诸侯分封与西方的采邑分封都是风马 牛不相及的。清一 个总名,他指出:“从春秋以前之宗法封 建,转移到战国时代之新军国”是中国政 治、社会一大激变。 钱穆还对各时段命名:秦及汉初为“大一 统政府”期、汉武帝至王莽为“统一政府 文治”期、东汉为“统一政府堕落”期、 魏晋南北朝为“变相的封建”期、隋至唐 中叶为“统一盛运再临”期……明为“传 统政治复兴下之君主独裁”期、清为“狭 义的部族政权再建”。以上历史分期尚有 推敲余地,但钱穆从中国历史实际出发的 思路,有可采之处,他对泛化封建论者 “懒于寻国史之真,勇于据他人之说”的 批评,值得体味。
马克垚 《封建社会》
”但关于封建郡县孰优孰劣,那个更能使统治长治久安的争论,在中国历史上却是一直不断。
争论的各方,都是把封建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看待的,并未涉及封建制下的社会和经济内容。
著名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只是指出古代封建制度的出现,是和氏族、部落势力的存在相关的,不一定完全是人为的结果。
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开始接受西方文化,了解到有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
其实,西方的现代官僚制度是学习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后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直到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仍然要比西方的进步。
在这方面,韦伯就不如现在的艾森斯塔特,艾森斯塔特把西欧的专制主义国家和古代的中国国家都列为历史上的官僚帝国,而这种官僚帝国的特征即为传统与现代的政治组织、政治活动并存。
只有极少数人才强调西欧封建的独特性,认为世界上其他地方没有封建制度的存在。
二把中国和西方的封建社会进行比较研究,无论中外的历史学家,都有许多人进行过,这里只就西方学者的一些方法问提出讨论。
西方的学者大致可分为两派。
一派是以现代的西方社会,或至少是近代的西方社会来和他们所认为的过去的中国作对比。
顾立雅也认为,古代中国有许多和中古欧洲相似之处,值得比较研究,布洛克关于封建主义之定义,几乎用不着改动即可应用于中国的周代。
也有学者反对封建制度的普遍性,安德孙就是其中的一个。
安德孙认为,把封建的特征只概括为大地产和小农的结合而忽略其上层建筑如主权分割、封土制、封臣制等是不行的。
因为前资本主义形态都通过超经济强制而运行,这些政治、法律的上层建筑已成为前资本主义社舍生产方式的本质结构,它们已直接结合在剥削剩余价值的连锁之中,因此不可能不通过其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来确定这种生产方式的性质。
一封建在中国并不陌生,它指的是西周时期周天子对同姓诸侯和异姓诸侯的分封。
瞿同祖
紫川:书生天下事,生前身后名——追记瞿同祖先生没有追悼会和告别仪式,没有领导慰问,没有媒体专题。
官方讣告来自他生前任研究员的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他已多年未参与所里的正式活动。
2008年10月3日,98岁高龄的瞿同祖先生安详地告别了人世。
瞿先生所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开创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至今仍是该领域学人的必读著作。
先生早在1940年代便蜚声中西学界。
晚年他恬淡安详、与世无争,过着“大隐隐于市”的生活。
从中青年的才华惊艳,到晚年的宁静淡泊,瞿先生的后半生低调而神秘。
一方面他的名字和著作不断为学人重温,另一方面各类媒体和公开场合几乎从未出现他的影迹。
难怪1999年台湾学者林端造访北京时,会惊愕于瞿先生仍然健在的消息;而拜访瞿先生之后,又会以瞿先生治学一生之沉浮荣辱,论证学者与社会文化背景之联系。
平心而论,瞿先生并不是西人所谓的传奇学者。
他不是体制内或学术圈的宗师或学阀,没有一长串的行政、社会和学术头衔;他并不是著作等身的“学术大师”,毕生只有4本书和几篇论文,其中有两本他自认学术价值“不高”,一直不情愿再版;他经历近百年的人生历程,主要学术成果却主要完成在52岁之前;他跨越社会学、历史学、法学和政治学等多个领域,却多半因为这个原因缺少同道,也没有嫡传弟子,他的几代仰慕者几乎都是从著作中知道他的名字。
加之,瞿先生虽然家学渊源,名师良友甚多,但他的性格未免太过于平和温顺,并没有太多奇闻佚事、壮怀激烈供后人评头论足或者缅怀。
那么,对于大众,对于广义的文化人,瞿同祖这个陌生的名字意味着什么?今天我们悼念瞿先生,其意义又是什么?或许,瞿先生百年人生的浮沉荣辱本身就值得我们低回潜思。
在这个资讯爆炸、学术重建的年代,借着悼念和回顾瞿先生,我们得以借机重温和反思这一百年的中国学术史,乃至中国历史,从而让我们的视野从当下回溯过去而理解当下,从过去出发而展望未来。
经由先生的人生轨迹,我们得以探求学术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关系,揣度学者在纷繁世局中如何保持学人本分,思考何谓优秀学者的标准。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对礼与法的感悟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我认识到,中国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演变和秩序的维持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社会处处都显现着中国法律的身影,而礼与法都有着法律的作用。
瞿老在导论中讲:“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
”“礼”与“法”构筑了中国传统文化,礼中有法,法中有礼,礼法交融,相得益彰地推动着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与改善。
礼与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从而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瞿老在书中以大量内容来写阶级和婚姻、家族,这也表明了“礼”与“法”在其中的重要性和广泛性。
瞿老首先对“家族”问题作了系统阐述。
他说,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以父亲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
一般情况下,家为家,族为族。
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源单位。
继而由家族谈到家长权。
因此,我们可以断定,中国古代的家族中,父系占主导,在一个家族亲属团体中,父祖拥有绝对的统率权。
家族族长拥有绝对的教育权、财产和人身控制权、婚姻决定权、甚至有生杀大权。
而历朝历代的法律和社会也对父权给予承认和支持,不许子孙“以下犯上”,还给予了父母对子女的惩戒权。
瞿老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礼中有法,法中有礼,法、礼都同时对维持社会持续起着作用。
因为“礼”在家族中根深蒂固,家族族长在维系家族秩序甚至社会秩序上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家长或族长的权力就在社会和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支持。
瞿老对父权分析后,最后得出结论:“从家法到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
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透视传统中国的社会与法律——瞿同祖与费孝通的学术人生中国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其社会与法律体系自古以来就备受关注。
在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的研究领域,瞿同祖和费孝通是两位备受尊崇的学者。
他们通过对传统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颇具洞见地丰富了我们对其理解。
瞿同祖是中国现代法学和法律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瞿同祖的学术人生与中国的社会与法律息息相关。
他充分认识到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多种因素对法律的影响。
他的学术研究围绕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变、中国封建主义制度、法律与社会等展开。
瞿同祖主张法律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主张审判基于事实真相,并秉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他试图在中国古代法制中发现现代法治的萌芽,并探讨中国法律如何适应和改革以适应现代社会。
瞿同祖的一项重要贡献是他对中国封建主义制度的深入研究。
封建主义制度在中国历史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至关重要。
瞿同祖认为,封建制度对于中国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制度下,社会关系以家族和血缘为基础,法律关系以权威和等级为根本。
瞿同祖通过对封建制度的分析,揭示了封建社会的权力游戏和社会压迫,以及法律与社会制度之间的复杂关系。
费孝通是中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他对中国社会与法律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费孝通卓有见地地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是承袭自封建社会的体制。
他指出,中国的社会与法律体系是一个独特的“人类事情的社会体系”。
在费孝通看来,中国的社会和法律以家族和血缘关系为核心,强调社会联系和道德约束。
传统中国的法律传承了封建时代的特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注重根据人情地理和社会关系考虑。
这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与西方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差异。
费孝通的研究使我们进一步认识到中国传统社会与法律的特点,并展示了其对现代法律的启示。
他主张借鉴西方法律的进步思想,对中国的法律进行改进和创新。
2021-2022年高一上学期期末考试语文试题 含答案(V)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9分,每小题3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小题。
“网红”,原本是“网络红人”的意思。
然而在当下,“网红”一词逐渐特指那些依靠秀脸蛋、秀身材、秀美食、秀财富而走红的青年女性。
每当媒体提及“网红”,几乎都对其加以挞伐,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知识阶层,更是一碰到“网红”就蹙眉,唯恐避之不及。
“肤浅”“拜金”“媚俗”等骂名与“网红”总是如影随形。
对这些“网红”的鄙夷和批判,也成为一种主流舆论。
“网红”们走红的方式的确肤浅,粉丝对“网红”的追捧,也确实物质了些,庸俗了些。
然而,“网红”们为何能以如此肤浅的方式走红?成千上万的年轻人又为何毫无保留地把热情和时间,献给这些难登大雅之堂的“网红”?对于这些现象存在的内生合理性,鲜见具备人文关怀的思考,这是不应该的。
其实,只要我们愿意试着去理解“网红”现象,年轻人追捧“网红”的真正原因并不难找。
“网红”之所以能够依靠发自拍、发美食赢得追捧,不就是因为社会中许多下层的年轻人,需要依靠这些东西来满足自己对现实和未来的幻想,让自己的精神生活得到充实吗?对于大多已经在社会上立足的成年人,和少数有幸享受较好教育环境的年轻人而言,这种充实精神生活的方式或许过于廉价,过于媚俗了。
但对社会中大多数下层年轻人而言,“网红”们那半真半假的姣好面容,逛逛吃吃的悠闲生活,正是他们最真实的内心向往。
对他们来说,更高层次的精神生活,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大多数青年都没有机会接受精英式教育,叫他们欣赏曲高和寡的高雅文化,未免有些强人所难,经济上的压力则让他们难以负担日益高昂的文化消费成本,进一步挤压着他们的精神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他们或许只能在网络上用这种廉价方式寻求精神生活的满足。
我也是年轻人,我幼时的玩伴中,有不少人也是这些“网红”的粉丝。
他们可能甫一成年,就挑起了生活的担子。
我深知和他们相比,自己是幸运的,有幸生在小康之家,接受高等教育,因此绝不会对他们的精神生活加以批判和鄙夷,而我们的社会也应该有更强的同理心,去理解“网红”现象背后的社会现实。
中国古代身份状况考——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 一
李 丽 娟
( 州 经 贸 职 业 学 院 经 济 系 河 南 郑 州 4 0 01 郑 50 ) 摘 要:瞿 同祖的 《 国法律 与中 国社会 》主要研 究并分析 了中国古代 法律 的基本精神 和主要特 征。笔 者阅读后发 现 ,古代 法律对人的 身份极端重 中
夫妻 在名 义上 是平 等 的 ,如 《 说文 》中 “ 与 己齐 者也 ” ,古 妻 人不 仅有 相敬 如 宾的说 法 ,且 有敬 妻 的理论 和表 现 ,但 我们 不能 就 此推 论古 代 夫妻 之平 等 。女子 在 “ 三从 主 义 ”之下 , 自生至 死 皆处 于从 属 的地位 ,无 独立 意 志可 言 。妻不 仅在 日常生 活起 居方 面服 事 丈夫 ,在 家事 管理 和财 产行 使 方 面也都 是 因有 丈夫 的授 权 ,对 财产 无所 有权 ,无 处 分权 ,更 重要 的是 在单 纯 的夫 妻关 系如 离婚 方面 亦 处于 从属 地位 , “ 出” 可 以作 为夫方 要求 离婚 的条 件 ,离 不离其 七 权在 于夫 ,根本 无须 顾忌 妻 的意 志 ,而妻 方是 没有 离婚 权 的 ,否 则 便属 于有 乖妇 道 。夫 妻间 的身 份地 位有 如 尊长 与卑 幼 ,这存 现代 亦 是很难 想象 的 。
中图分类号 :D9 2
一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 9 2( 0 0)1 - 0 0 O 6309 2 1 00 一 2 1
籍。
、
家族 身份 Biblioteka 在 古代 ,家 是家 ,族 是族 ,两 者是 不 同的概 念 。 “ ”是指 同 家 居 的共 同生 活 的亲属 团体 而言 ,范 同较 小 ,通 常包括 两个 或 三个世 代 的人 口。而 “ ”则是 家的 综合 体 ,与 家作 为经济 单位 相较 ,族 族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4400字》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报告瞿同祖先生的著作不多,却都堪称精品,尤以这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称道,可谓我国法律史中的经典名著了。
对瞿同祖先生的身世,难免也有唏嘘之感,倘若没有那失去的十年,怕还会有更为精彩的著作出世吧。
历史可以假设,却无法实验,谨向瞿同祖先生致以诚挚的敬意。
首先,这本书语言朴实无华,却生动活泼。
作者对古代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阐述,尽量使用简洁纯朴的文字,将与近现代社会截然不同的法律现象呈现出来。
其次,案例是一大特点。
这本书引用了大量的案例来佐证作者的观点,准确来说,是将案例与古代法律条文规定互为印证,两者相辅相成,作者只是从浩如烟海的古籍文献中筛选出来。
但仅仅是这项工作,怕也是皓首穷经,非常人所能为之。
第三,作者的治学严谨从这本书中可见一斑。
文中几乎每页都有注释,且这些注释至少对许多法律人来说,都是鲜有耳闻的古籍文献。
当然,也许对作者这样的大家并不算得什么,可在当时的法学学术时代,已经有如此严谨规范的注释体例和自觉意识,殊为可贵。
须知,即使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学事业重新迅速建设和发展,如此规范的注释体例,也是90年代中后期的事情了。
通读全文之后,我认为法律与社会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他们相互联系、紧密配合的。
人们各式各样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在集体生活中难免产生矛盾和分歧,为了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由此从社会中产生,又服务于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溯其源头是法家思想,应该是重视平等的。
事实上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极早期也就是它源起和萌发的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所提出的阶层公平对当时仍极重礼序的贵族社会是巨大的思想冲击,甚至于激起了贵族阶层的强烈抵制。
法制虽然冲击了贵族阶级的特权,但对于国家治理的好处就显而易见,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至战国时期,各国纷纷尝试建立法律,尤以秦国为最。
而纵观中国古代,法律的最为严苛、最为公平时期也就是秦、西汉两代。
在此之后,儒家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而历史也越来越表明,仅凭单纯的法家思想或儒家思想是不足以成功地提供在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治理好中国如此广阔疆域的弹性的。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
读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断想丘云卿一、读书:关于父权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是一个时时处处体现身份等级的社会,在这个身份等级社会里,最大的特征之一莫过于存在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
瞿同祖先生在其《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开篇一章“家族”中,简单以服制为准界定家族范围之后,随即以洋洋洒洒上万言的篇幅来论述父权。
此等篇章安排并非瞿老思之所及而文之所至,乃是蕴涵了作者对封建社会深刻的理解。
在儒家传统文化的土壤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讲究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
但无论是上至皇族或是下至贫民中,这种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伦常关系最集中的体现莫于家族之中,而父权的绝对权威则将家族之中的伦常关系体现到了极致。
父权的存在意味着父权主体(家长)与非父权主体(妻妾子女等)地位的普遍不平等,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父权是封建身份等级社会的标志。
不了解父权就根本不可能具体理解封建社会身份等级的森严。
是以瞿老以花费如此多的笔墨来论述父权,颇含深意。
]1[瞿老并没有为父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但通过字里行间对父权的阐述似乎可以得到这样的一个概念:父权是封建家族的家长对其家族中一切人和物的最高支配权。
基于父权家长得以支配家族的财产,以及“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它“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
[1]父权无与伦比的权威体现在家族中的方方面面,[2]其体现在瞿老文中俯拾皆是,以下概括列举一二:一是父权之杀生大权。
[3]古人云: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这说得正是父亲基于父权掌控对子女的杀生大权。
昔日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不敢半点违抗父权,堪称“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典范。
]4二是父权之绝对财产权。
《坊记》云:“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才。
”又《内则》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家长对家族财产具有绝对的财产权,子女充其量只能享有使用权,而绝对不能享有处分权。
《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读书笔记
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马克垚学林出版社1.对封建社会的认识从严复起,中国的许多知识分子已经不再把封建社会单纯的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而是兼及其社会和经济的内容。
陶希圣著《中国封建社会史》,主张周代的中国即封建社会,春秋之际,封建制度开始瓦解,但封建经济却一直延长到1500年。
瞿同祖著《中国封建社会》,以西方封建社会来比照、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他认为“封建社会之综合要点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以及主人与农民的关系”,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的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矣。
杜学胜(台湾学者)认为,周人封建的本质,乃是继攻伐征服之后的武装殖民,所以唯物史观的封建制度与传统的封建不相干。
西方学者更多的视封建制度为一种法律制度。
如,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在“封建法律”的题目下,分析了西欧的封建制度、涉及封君封臣关系、采邑制度、农奴制度等。
亚当·斯密则认为封建法律是领主统治权、裁判权,其推行原是为了加强王权,但结果王权并未加强,领主权力依然过大,形成了封建等级制。
西方的大多数史学家强调西欧的封建社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封建主之间形成的特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第二、形成了与封君封臣关系相适应的封土制度;第三、国家权力衰落,各封君在其领地内取得独立的行政、司法权力。
2.关于西方封建社会的结束时间观点:西欧的封建社会,不应该截止于15世纪,也不应该截止于17世纪,而应该截止于18世纪。
理由:封建社会由于其生产力低下、发展缓慢,所以不可能太短,而应该长一些。
现在人们往往认为哥伦布一航行,东西方就连成一片,资本主义在西方也就冉冉升起,大部分乃至所有的教科书也说的尽是资本主义萌芽、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等之类。
其实,西欧的进步远远没有那么迅速,直到工业革命以前,西欧主要仍是一个落后的农业社会。
资本主义只是在西北一隅有所萌动,但在西班牙、意大利等地却日益衰落。
17世纪。
欧洲发生了经济危机,人口减少、疾病流行、农业停滞甚至倒退,工商业在有的地方也出现危机。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
假设、立场与功能进路的困境──对瞿同祖研究方式的再思考邓建鹏刘雄涛**内容摘要:瞿同祖在旧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导论”中提出,其研究从假设中国由汉至清两千余年社会结构没有重大变化的前提出发,分析传统法制与社会。
旧版假设虽不再出现于1981年以后的新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但并不能掩盖这部经典作品依然包含此假设。
该假设事实上忽略中国历史及深嵌其中的法制在不同时期的重大变化。
这种研究上的欠缺与瞿同祖的社会学立场密切相关。
同时,受社会学结构功能主义研究导向影响,《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还忽视了立法动机与目的的探讨。
以上思路负面影响了这部经典作品以及瞿同祖其它三部作品的某些内容与结论构成。
关键词: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假设历史停滞多样性已故学术前辈瞿同祖在法律史学界享有很高声誉,其代表作首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被翻译成英文,声誉远播海外。
①该书无疑是法律史学术成果中的一颗璀璨明星,其研究结论“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②,被采纳为学界的一般通说;③有学者以瞿同祖在本书的基本观点为依归,秉承其思路继续向前推进。
④不过,金无赤金。
国内学界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思**邓建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雄涛,法学硕士,现为公司法务人员。
联系方式: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邮编:100081。
本文先由邓建鹏提出大致思路,刘雄涛据之写出初稿,邓建鹏在此基础上据瞿同祖四部著作及相关英文书评撰写修订稿,由刘雄涛提出修改建议。
①参见王健:《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英语国家大量针对瞿同祖英文著作的书评多发表在20世纪60或70年代初,亦即作品出版不久后。
我们看到的最新一篇书评发表于2010年,由Barbara Celarent撰写,参见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Vol. 116, No. 3 (November 2010), pp. 1046-1052.由此足见瞿同祖英文著作在海外的持续影响力。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有感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开创中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之先河,至今仍是该领域学人的必读著作。
这部作品是瞿老先生倾注了大量心血,精心钻研,利用授课之余,“伏案写读,敌机不时来袭,有警辄匆匆挟稿而走,时作时辍,倍平日之力,始得竟其功。
”在这部书中,瞿老先生首次表达了他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研究的一些基本观点,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在社会上的实施情况及其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
1997年12月22日在瞿老家访谈曾记录过瞿老先生这么一段话:“我个人认为,法律与社会现象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是社会中的一种制度,不能离开社会;研究法律必须放到社会中去。
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是我个人创新的尝试,以前没有人这么作过,所以,它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的书。
”在看到这段话时,我其实不能很好的理解,只是隐约觉得这该是一本非常晦涩难懂的著作。
在阅读过《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后,我觉得这并不是非常晦涩难懂的,但也不算是浅显易懂的,不仅是因为书中有大量的文言文,更重要的是该书中广泛的运用了正史、野史、笔记、小说中的法律史料和法典、个案和判例等法律文献材料,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引经据典,不过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瞿老先生文字功底的深厚,令人咋舌。
这本书一共六章,从小到大,分别为家族、婚姻、阶级、阶级(续)、巫术与宗教、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每章都相对独立,包括阶级与阶级(续)。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
在亲属团体中的统率上,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由此可知生杀权的被剥夺是父权的一种减缩。
瞿老先生以家族主义的观点,对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亲属间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如杀伤、奸非、窃盗等,作了分析,并对司法审判中的几种例外情况,如亲属相为容隐、代为受罚以及缓刑免刑等的原因、沿革作了细微的阐释。
作文-瞿同祖简介
瞿同祖简介生平简介瞿同祖,1910年7月12日出生于湖南长沙一个书香世家,因与其祖父同在庚戌年出生,故命名同祖。
幼承庭训,奠国学之始基,少年时代先后就读北京育英中学、汇文中学。
1930年以优异成绩被保送到燕京大学,主修社会学。
1934年获燕京大学文学士学位后,即入燕京大学研究院,在吴文藻与杨开道的指引下,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1936年获硕士学位。
其学位论文《中国封建社会》193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旋即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参考书,并被译成日文在东京出版。
瞿同祖在书中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古代中国社会,引起国内学界的瞩目。
抗日战争爆发后,瞿同祖不甘做亡国奴,只身南下,1938年在重庆任国民政府贸易委员会调查处处员。
1939年到昆明云南大学执教,任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开设“中国经济史”、“中国社会史”及“中国法制史”三门课程。
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在此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研究中国历史。
这一专着探赜发微,独辟蹊径,书中涉及家族、婚姻、巫术及宗教,既是一部法制史,也是一部社会史,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他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在法律上占有极为突出的地位。
该书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中文版,1961年以《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书名在巴黎和海牙出版英文版,得到国际学术界的广泛好评,成为研究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的必读参考书,被认为是关于中国法律研究最好的西文著作。
该书中、英文版均多次再版,是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经典之作。
1945年春,瞿同祖应德裔美籍社会史学家魏特夫之邀赴美国,入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任研究员,从事汉史研究。
在此期间,他完成《汉代社会结构》初稿,对汉代的家族、婚姻、妇女地位、社会阶级、豪族等专题进行研究,该书后由华盛顿大学出版社出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生平 瞿同祖(1910-2008 ) ,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 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 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 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 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 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他的 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 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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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瞿认为,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有了禁止血亲
复仇的法律。在国家机器产生后,血亲复仇便不再 是合法的了,这是通例,然通例之外又有特殊,中 国便是。社会不赞成血亲复仇,但法律不是无条件 地禁止这种行为。如在东汉至宋朝以前,明令禁止 ,但从宋开始转变,法律可以稍加变通,分别情况 予以免罪或杖六十的处分。
挥力量,这是我们目前的问题所在。”(林毓生:《中国传统的 创造性转化》
国家控制人民
正因为政治领导社会,所以必然 地,国家控制人民。社会没有力量具体表现为人民 没有力量,因为平铺社会的事实,社会上的人都是 平等的,都是自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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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越是平等越是不平等,越是自由越是不自
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一书中讲过一句名言:“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分 到契约的运动。” 魏敦友认为,梁治平把瞿同祖在《中国法律与中国 社会》中基本法律精神概括为身份社会,这个认识 是有问题的,其一,瞿同祖在其著作中,没有说明 ;其二,中国古代法律精神不是身份社会。梁治平 是受梅因思想的影响,而把“从身份到契约”的运 动过程运用到中国,而中国古代不是像梅因所说那 样是一个身份社会。
他是中国最后一个士大夫,真大儒,但生不逢时
他是中国最后一个士大夫,真大儒,但生不逢时本文导读:从儒家的传统观念看,瞿鸿禨代表清流,袁世凯代表浊流。
因为前者是翰林出身,珍爱儒家价值观;后者不是两榜正途,喜欢以利禄驱使豪杰。
在反腐方面,瞿鸿禨比较积极。
袁世凯则更重视实际办事能力,多多少少认为消极的操守不是最重要的。
但从改革的积极性和可行性方面考虑,袁世凯比他更有责任感。
1906年的官制改革使双方短兵相接。
瞿鸿禨知道旧制度已经不可能保全,但仍然希望在变法中多少保留一些遗产,例如用经济特科取代科举,在保留军机处的基础上推行责任内阁制。
袁世凯的官制改革计划比他彻底得多,准备干脆取消军机处和科举,拥戴庆亲王为内阁总理大臣,实行彻底的内阁负责制。
京师百官震动,对袁世凯群起而攻之,迫使他狼狈不堪地返回天津任所。
军机处改组后,瞿鸿禨权倾朝野,但好景不长。
丁未政潮(1907年)迫使瞿鸿禨辞官还乡,永远退出了政坛。
这次事件的真实原因至今难以确定,慈禧太后提出的正式理由是:瞿鸿禨向《泰晤士报》泄露机密,企图利用国际舆论实现驱逐庆亲王的目标。
民间的谣言则认为:袁世凯派他的党羽蔡乃煌伪造了瞿鸿禨-岑春煊私通康有为的材料,欺骗了太后。
庆亲王-袁世凯集团暂时胜利,但慈禧太后一死,也被摄政王赶走。
双方的改革方案同时落空,责任内阁在武昌起义后才得以成立,那时已经为时太晚。
瞿鸿禨隐居长沙,颇有士大夫的风骨,闭门作诗,修身养性,拒绝一切政治事务,跟袁世凯“钓翁眼底小王侯”的所谓隐居形成鲜明对比,说明清流与浊流的说法并不是儒生的自吹自擂。
辛亥革命后,他不食周栗,流亡到“首阳山”(上海租界)。
湖南军政府对他极为不满,借口筹饷,夺走了他的积蓄。
此事的不公正在于:他在晚清是比较清廉的人,反对民国完全出于“忠臣不事二主”的个人操守,并不是反对共和主义理念;袁世凯集团大多不如他清廉,投靠民国完全是机会主义行径,根本不是热爱共和国的原则。
民国当局收买机会主义者,惩罚清高之士,玷污了自己的原则。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
【法文化】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编者按近代中西学者常说中国法律为儒家主义之法律,亦系根据唐以来现存之法典立论,若并先秦以来之法律言之,则不尽然。
讨论此问题应问我国上古时期之法律是否亦以儒家主义为中心?如其不然,则该时期之法律精神如何?法律之儒家化自何代开始?其经过如何?本文目的即在就此加以探讨。
瞿同祖,历史学家。
1934年入燕京大学研究院。
1939年任云南大学社会、政经、法律三系讲师,后升任副教授、教授,1944年兼任西南联合大学讲师,期间撰写了《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
本文原载于《国立北京大学五十周年纪念论文集》(文学院第四种,北京大学出版部,1948年),后收录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
儒家思想以伦常为中心,所讲在贵贱、尊卑,长幼、亲疏有别。
欲达到有别的境地,所以制定有差别性的行为规范。
“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
此种富于差别性的规范即儒家所谓礼,亦即儒家治平之具。
故《桤记》云“礼辨异。
”“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
荀子谓“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
又谓“礼者养也。
君子既得其养,又好其别。
曷谓别?曰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贵贱皆有称者也”。
(其他例证甚多,关于礼差别性行为规范的讨论已详拙著《中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兹不赘)。
法家则讲一赏一刑,“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
反对有别,认为亲亲爱私则乱,所以以同一性的行为规范——法——为治国工具,使人人遵守,不因人而异其法。
太史公论六家要旨所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之于法'者也。
此种思想正与儒家所标榜亲亲尊之道相反,为儒家所深恶痛绝,认为'亲亲之恩绝矣,严而少恩'。
所谓儒法之争主体上是礼治、法治之争,更具体言之,亦即差别性行为规范及同一性行为规范之争。
至于德治、人治与刑治之争则是较次要的。
采用何种行为规范是主,用德化或用刑罚的力量来推行某种行为规范,则是次要的问题。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共25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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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法律就是家族法律,家族法律也就是伦理法律 ,两者是二而一的东西。一般的原则是“家族高于 个人,名分重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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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级
关于阶级我主要谈两个方面: 1. 在生活婚姻方面的阶级差别 西方在阶级差别上从来没有中国这么严重。在欧洲
历史上我们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 的责权人。(如犹太人地位低下,但可以成为债权 人)。 在生活婚姻上,如饮食、衣饰、房舍、婚仪、丧葬 等皆有等差。违法了就是逾制,为国法所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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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瞿同祖认为,《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目的在于 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瞿在结论中指出:从以上各章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充 分看出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 要特征,在法律上占极其突出的地位。
瞿同祖认为,法律之儒家化是逐渐形成的,儒家化 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的 古代法律因此而发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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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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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 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 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 ——钱穆《国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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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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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与家族主义
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基础,决定了中国古代刑法在
对待涉及家族的犯罪时,亲疏伦理关系自成为其需 考虑的重要因素。 直系尊亲属对子孙行使教养指责的权利,不成立伤 害罪;甚至非理故杀,亦处刑极轻。 子孙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 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 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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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1)身份社会的特点是一个人先天所具有的身份
权。身份社会指的就是一种先天的血缘宗法关系, 它是人不可以选择的。人的一切关系都受到家族关 系的制约。 (2)中国古代身份社会指的是西周及春秋这一段 。实行的是世袭结构 。 (3)但战国始,中国就不再是一个身份社会。在 这个社会实际上则是由一种“血而优而仕”转变成 一种“学而优而仕” 。自唐朝的科举制之功效, 而使贵族门第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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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复仇是比较中国特色的制度。
(1)法律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
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 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 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 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 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 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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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把意识形态纳入研究范围。瞿认为,研究任何社
会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 ,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是知其 然而不知其所有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 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如儒家 与法家的思想,为什么儒家思想支配的中国的法律 ?) 4. 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 题。瞿认为,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 是一回事。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 一定的差距。
《中 国法律与中 国社会》读书笔记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读书笔记》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以其独特的视角和深入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紧密关系。
阅读此书,仿佛穿越时空,置身于古代中国的社会场景中,深刻感受到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对社会运行产生的深远影响。
书中开篇就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
家族在中国社会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秩序和稳定。
家族内部的尊卑长幼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律所认可和保障的。
例如,在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方面,家族中的长辈往往拥有更大的权力和决策权。
这种家族主义的法律观念,使得家族成为一个相对封闭和稳定的社会单位,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和发展。
阶级概念在中国古代法律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
社会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如贵族、官僚、平民和奴隶等,不同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待遇。
贵族和官僚阶层往往能够凭借其地位和特权逃脱法律的制裁,而平民和奴隶则处于法律的底层,受到更为严格的约束和惩罚。
这种阶级差异在法律中的体现,反映了封建社会的不平等和等级制度的森严。
在法律的实施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注重的是“礼治”而非“法治”。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很多时候比法律更具有约束力。
法律往往是对“礼”的补充和强化,只有当“礼”无法规范人们的行为时,才会动用法律的手段。
这种“礼治”的思想,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和制裁。
然而,这也导致了法律的灵活性不足,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中国古代法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规定。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法律对于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七出”制度给予了丈夫在特定情况下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则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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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第一章封建社会的形成第一节牧畜经济与农业经济第二节移徙的生活与安定的生活第三节公产制与私产制第四节同等承继权与独子承继权第五节平等自由的社会与阶级社会第二章封建社会的完成第一节分封的情况第二节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第三节诸侯的等级第四节国土的大小第五节诸侯与天子的关系第三章封建社会土地制度第一节采邑主的绝对私有第二节授田及井田制度第三节土地之不可分及禁止买卖转移第四章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第一节宗法与土地封建的关系第二节嫡庶制度第三节承继法第四节祭祀第五节婚姻第六节丧葬第五章封建阶级第一节贵族与平民一、天子二、诸侯三、卿大夫四、士五、庶人第二节奴隶第六章封建阶级(续)第三节贵族阶级之优越第四节平民之义务权利甲义务1 代耕2 献纳3 役乙权利第五节庶人职业及居处之固定第六节各阶级之固定及所用礼仪之不同一、祭祀二、婚姻三、丧葬四、服饰器用第七章封建政治第一节封建政治的特点一、分化二、阶级间之服从第二节封建官吏第三节庶人与政治第四节兵制一、人口及土地调查二、乡邑及军队组织三、各国军数四、操阅第五节财用第八章封建的崩溃第一节阶级的破坏第二节诸侯间的兼并第三节商业经济的兴起第四节土地制度的改革结论一、序言中国的文人,最会自命正统,自立门户。
——陶希圣中国社会科学唯一的出路,是以欧洲上古社会、欧洲中古社会、欧美现代社会为背景,去解释过去中国的社会、现在中国的社会。
——杨开道【私以为对于中国社会的独特性,欧美社会的背景未必完全适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时代问题始终是一个论战的中心——瞿同祖二、研究方法及观点本书是对中国封建封建社会史的研究,以全部社会现象为对象,逐一讨论。
作者不把封建社会看成一种静的制度,而是着重于分析其形成以至崩溃的过程,解剖他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功能及彼此间的关系。
在导论中,瞿先生列举了亨利·梅因、维纳格鲁道夫、《大英百科全书》上亚当斯、莱韦特、柯慈士克、布洛克等人的观点,并归纳之:(一)土地所有权的有无(二)主人与农民的相互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封建社会只是以土地组织为中心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阶级社会而已。
封建的概念确定以后就是厘定中国封建社会的时期。
他认为中国的封建社会是逐渐形成以至于完成的,是逐渐兴起逐渐崩溃的,应该以封建制度显著地成为政治社会组织中心的周代春秋战国时期为中国的封建社会。
本书研究的材料周代以周金文、《易》、《尚书·周书》、《毛诗》、《诗经》为主,《周礼》、《礼记》只做与其他文献的相互参证,并不单独引用;春秋时期的史料主要来自《春秋》、《三传》、《国语》、《论语》、《管子》、《晏子春秋》(管晏的书真伪相杂);战国及秦的材料是《孟子》和《史记》。
三、主体内容(一)封建社会的形成社会组织与功能会随着社会类型的转变而转变,新旧社会之间不是泾渭分明的断层,而是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要研究某一特定社会,最好能把握住前一期社会的结构及其转变蜕化的过程以至于另一种社会结构的形成。
在封建社会即周代以前的社会农业并不发达,殷商时代不过是牧畜时期到初期农业而已。
在牧畜经济条件下,人们必然是过着逐水草而居的移徙生活,牧畜经济向农业经济的转变过程中生活逐渐安定下来,人口开始繁殖,逐渐形成村落都邑。
财产的所有权也有氏族公有向着贵族私有转变。
在承继权上,夏商时期兄弟间有着同等的承继权,兄终弟及,而周代却有着明确的嫡庶之分。
(二)封建社会的完成周灭殷,以政治的力量实行封建,封建成为社会组织的中心,封建社会入于完成时期。
所有人民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周天子一人。
为了方便治理,开始分封诸侯,使他们各自为政,各自治理他们的封地。
分封的过程是划出一地作为封地,然后勘定田土,划定经界,指定诸侯的住处——邑的所在,兴造宫室和庙堂,勘定田地时是连人民计算在内的,土地的多少、土壤的高下、人民的多少是向诸侯征赋征兵的根据。
分封的诸侯有同姓和异姓之分。
同姓诸侯因着同族的情分和血缘,能够甘苦相共,不至于有意外的激变,即使是异姓诸侯也多是同族亲戚。
异族人为诸侯的主要有三类:1、前代帝王之后2、功臣3、本来存在的部落或非王室直接所封者(例子略)。
在数目上,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的差异以不太可考,但以封地的重要性来说却大有歧异:同姓诸侯多在土地肥美、河流所经,便于灌溉,宜于耕种,靠近王室的地方,而异姓诸侯多在当时尚未开化的南方蛮夷之地或是靠近戎狄等蛮族的危险之地。
诸侯的等级: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侯甸男是诸侯国土距离王畿远近的三种服【在这个问题上我是不太明白的】。
值得注意的是“公”的称谓:通常的称公与公爵的称谓是不同的。
凡公侯伯子男不加以国号,都可以称公。
在史料中,涉及国土大小的时候,多有田邑的说法,有的甚至作为一种度量单位,而实际上田和邑是有分别的,田是邑中的一部分,无田也不成其为邑,田是郊野农夫所耕之田,而邑是田不甚多的土地,是贵族及官吏居住的地方。
那么国土到底有多少呢?据孟子言:公侯有地百里,称大国;伯七十里,称次国;子男五十里,称小国,一共三等。
与《尚书》、《左传》有异,但至少可以得一国土大小因爵位而不同的概念。
诸侯与天子的关系:贡赋赋役(诸侯虽有纳贡的义务,但依礼王室却不应开口向诸侯有所要求。
)若遇王室有特别灾难,各诸侯除贡赋外仍当尽力接济;诸侯还要承担王室的工役、兵役,接待天子的巡狩,诸侯还要向天子朝聘。
另外,诸侯的卿大夫中有由中央直接任命的,一方面是加强诸侯与天子的联系,也有监察诸侯动态的意图;诸侯会随王祭祀,通庆吊,天子颁赐诸侯服饰器用、田、命等;还有就是诸侯为王卿士,诸侯与天子通婚。
(三)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大的封邑主可以把他的田邑分赐给他的亲属和手下官吏,但接受的人绝不是成为新的小封邑主,只能是“立家非立国”,卿大夫等级既有差异,其受田亩数自有差异。
官吏所受田邑是可以世袭的,但国君具有收回的权力。
封邑主对于自己的封地可以自由支配,有绝对私有权【这个地方有一个疑问:绝对私有权是指封邑主的所有权吗?但是在后文中有提到为王讨伐诸侯而分其地,这个时候被讨伐诸侯的绝对权在哪里呢?绝对私有该如何理解】,把封土分成公田、私田和山林川泽及废地。
井田制的存在与否是一个尚欠缺材料证明的悬而未决的问题,更遑论井田的里数。
但公田私田的分别是确有其事的。
所谓的私田只是土地所有者给予人民的一些土地,使他们负着种公田的义务,公事毕,然后耕种私田并从中得到些微报酬,只有耕种权而无所有权,年壮受田,年老归田。
土地不可以买卖很容易理解,但土地不可分这一点我没有理解透彻。
(四)封建社会宗法制度宗法与封建是同时产生的,宗法制度是用以维持封建制度的产物,封建制度必依赖宗法制度以维持其存在。
(孔子所讲的“礼”应该是以宗法制度为基本的祭祀婚丧等制度)宗法制度是以嫡庶为中心的。
嫡庶的身份差别决定了他们的地位差别和承继差别。
嫡中长子称为“宗子”,宗子之妇称为“宗妇”,地位最尊。
宗子是田邑君位的承继者,是宗庙之主。
嫡长子的承继权不可变更;嫡长子亡,立嫡长孙;宗子一系确已死尽,其他嫡子以年龄依次而立;若无嫡子,才能于庶子中选择一人,而庶子的选择标准在于父亲的爱恶,爱恶不能决则卜;若以上皆无则立嗣或者立弟。
祭祖这一部分没有看得很明白,只是知道各宗有自己的先人要祭祀,不能随便祭拜。
【立庙时以昭穆位次,但在后文中又说昭尊于穆,依次而为的昭穆是循环的,即昭穆昭穆,应该是第一个穆尊于第二个昭,与昭尊于穆的说法相左?疑。
】婚姻丧葬在封建社会中都有着严格的礼仪规范,女子在母家宗法上是无地位的。
(五)封建阶级阶级的差别是封建社会的基础。
天子——天子受天命,与天地鼎足而三诸侯——除天子外最尊,“一人之下,万民以上”的特权阶级卿大夫——卿和大夫是有差别的。
卿的田邑多于大夫;卿有统兵之权,而大夫副之;卿总政事,大夫副之(卿,出则为将,居则为卿);出使时卿上于大夫。
而卿本身有正副之分,大夫亦有上下之别。
此外,卿大夫的地位也因国之大小而悬殊。
士——介乎庶人与卿大夫间的一级。
士有两种,一是有官禄的小吏,居于卿大夫之下,以佐政事;二是“士民”,无官禄,是被统治的平民阶级,也是前一种士的后备人才库。
庶人——士、农、工、商。
士以治术事上;农民占全人口数的绝对多数,可能由于土地的精劣之故而分为上农、上次、中农、中次及下农五等,是全人口的食料供给者;工、商应该是贵族阶级私人所有,但有史料说明官府与商人有买卖行为,有异议。
【文中提到“商人地位超越,资本雄厚”,又为什么会居于四民之末呢?】周代以后的社会依然有奴隶,其来源主要是战败的俘虏,两国相盟为质的子弟、以罪没为奴隶的贵族和庶人等、自卖为奴者、奴隶的子孙世代为奴。
(六)封建阶级(续)贵族阶级的威权来源于土地的所有权农民的义务:代耕(公田上收获的一切实物全部缴纳)、献纳——献衣献食献冰【在这里有提到英国农奴,这里的农奴与中国的农民是否是同一个概念?其间是否存在差异?待查资料补充】、役——工役兵役农民的权利:私田上收获的实物可以供给自己食料庶人的职业和居处都是固定的,一是便于管理,二是便于农民履行他们的义务各阶级在祭祀、婚姻、丧葬、服饰器用上都是固定的且有着严密的阶级差异。
地位越高祭祀的对象越多,时间越频繁【“天子祀上帝”,原来中国也有上帝这种称谓】;天子妻称后,诸侯妻称夫人,大夫妻称孺人,士妻称妇人,庶人妻称妻,且婚姻的阶级性比较明显,但并不绝对;葬礼的时间和规格也是有明确规定和限制的;服饰器用更不消说(七)封建政治封建政治的特点:分化;阶级之间的服从,所有阶级依次服属“天子有公,诸侯有卿”的封建官吏为天子诸侯理政事,卿大夫掌有行政司法权和兵权,下面真正执行政令接近庶民的邑宰、家臣。
政事完全由在位者计划施行,庶民不但不能参与,连知道也不知道,更不必说建议或请求,只是照着统治的意思,尽其责任而已。
庶民“参与政治”,最多的活动不过消极地议论而已。
当时的人都游于乡校以论执政【这里的人我想应该是未有官禄的士人】,而这样的议论讽诵取缔与否,全决于执政者的态度。
在土地基础上的人口调查是征兵的必备条件。
农民的负担很重,除了提供以战争为业的武士的军备外,作为步兵的农民须自备兵甲,原则上说天子有六军,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与封土是相符合的。
二军:以上军或右师之将为总帅,以统下军或左师;三军:中军之将是总帅,以命令三军,上军受命于中军,下军受命于上军,依次以相统率【这个与现代军事设置有相当大的差异】操阅:兵农不分,所以平时的训练检阅,都须以利用农隙,不妨农事为原则,利用田猎以习骑射而熟武事。
照各种史料综合来看四时俱有田猎。
财用部分没有什么好说的,公田上收获的实物,一年四次大规模的田猎,国家队山林矿藏的专利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
关市税收应该可以忽略不计了。
(八)封建的崩溃封建的崩溃首先表现在阶级的破坏,主要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交贡赋、不出役、不朝聘述职、扩张军备,破坏军制、僭用天子礼仪服饰;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专权擅政、干涉国君废立,甚至臣逐君及弑君战争加速了封建崩溃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