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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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

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新生入学后,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在开学 后的前二个月内进行导师和硕士生的双向选择, 确定各个硕士生的导师。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 下,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考虑到硕士生个人的实 际水平,制定好硕士生个人培养计划,个人培养 计划经导师、教研室、学院领导签字后报研究生 部备案。
七、必修环节
必修环节包括文献阅读、学习研讨和学术报 告三方面内容。
文献阅读是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对扩大硕士生的知识面、活跃学术思想、 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及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 学科的动态都有重要意义,也是学位论文选题过 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硕士研究生必须较广泛地 阅读中文和外文文献。
教师要重视硕士生的文献阅读工作,加强对 文献阅读的指导与考核,文献阅读计2学分。硕 士生在学习期间要做至少两次文献阅读报告, 由 教研室(研究室)组织研究生和有关教师参加, 其中一次可结合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进行,每次报 交导师。
三、培养方式
1、培养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和教研室(研究室(所))集体培养相结合。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 引导他们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道路,硕士生 要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尊敬师长,教学相长。
2、对硕士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和论文并重的 原则,硕士生既要学习系统理论,也要进行较深 入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和 素质的培养,包括创新能力、活动能力和适应能 力的培养。
2、掌握本门学科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 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实事求 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专业 书刊的阅读,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4、具有健康的体能。
二、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硕 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优秀硕士生提前完 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者,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 前毕业;正常情况下不能按时毕业者作结业处 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 导师同意、院长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 制一年。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凡我校研究生,拥护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硕士学位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 副本

苏州大学关于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9[12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组织的学术性学位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评阅结果及其常规处理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结果评阅结果包括两部分:一、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二、学位论文评阅结论,包括: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分同意答辩、略作修改后答辩、重大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四种。

第四条将评阅结果与导师考核、招生、培养相联系一、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的学位论文,院(部、所、中心、室)在推荐校优秀学位论文时予以优先考虑;凡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除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外)必须全部参加学校组织的盲审。

二、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均为“优秀”者,院(部、所、中心、室)在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凡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有“不合格”者,则取消导师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

三、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中,若有评阅意见认为学位论文有剽窃作伪现象并经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查实者,将对导师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将评阅结果与论文答辩资格相联系一、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为“同意答辩”者,可直接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

二、凡学位论文评定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评阅结论有“略作修改后答辩”者,均须根据评阅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须对专家意见逐条回答、说明、解释并对论文进行修改,同时标注学位论文修改之处的页码,下同),经导师审核同意,并经两位本校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再经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方可参加本次学位论文答辩,否则本次申请无效,下次须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通知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2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通知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苏州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苏州大学硕博连读实施办法

普通苏州大学苏大研〔2010〕4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第20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主题词:硕博连读实施办法印发通知抄送: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0年11月2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关于硕博连读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逐步建立完善适应拔尖创新人才特点和规律的选拔机制和模式,根据教育部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名对象1、全日制二年级本校优秀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可以申请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

2、全日制三年级本校优秀硕士研究生(学术型),可以申请推荐免试攻读博士学位。

二、报名条件1、身体健康,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遵守校纪、校规,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及受过任何处分。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1)申请硕博连读的研究生,需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已经开设的硕士学位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学习的平均成绩原则上在85分以上。

(2)申请推荐免试的研究生,需按培养方案的规定修完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课程学习的平均成绩原则上在85分以上。

3、能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写出论文摘要。

4、具备较强的科研潜质和创新精神,能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

攻读博士学位的目标明确,有望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具体体现为:(1)有科研成果,即发表过论文或有阶段性科研报告(2)博士阶段拟研究内容来源于指导教师主持的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具备开展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和研究条件,研究经费充足。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第七条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一、学位名称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本校硕士学位的名称为“硕士”。

二、学科门类本校设有多个学科门类,包括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

学生须按照自己的专业选择相应的学科门类。

三、学位授予条件1.学术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通过相关考核;此外,学生还需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并通过答辩。

2.学分要求:学生必须获得所在专业的所有必修课程的学分,并达到学校和学科门类的学分要求。

学分要求通常根据学科门类的学习深度和广度的要求有所区别。

3.学制要求: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其中包括2年的课程学习和一年的硕士研究,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分方可获得硕士学位。

4.成绩要求:学生需获得学科门类所规定的毕业成绩要求,一般要求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四、学位授予程序1.课程学习:学生需按照专业培养计划完成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并通过相关考试和评估。

2.指导教师评价:学生在完成学业的过程中,需有一名导师进行指导,并提供相关评价材料。

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将通过指导教师的评价来参考。

3.硕士研究:学生需在第二年开始进行硕士研究,并选择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

学生在研究过程中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实地调查、文献综述等,并完成一篇硕士研究论文。

4.硕士论文评审与答辩:学生在完成硕士论文后,需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答辩程序,由专家评审,其中包括对学生的论文质量、论文答辩的评价等。

5.学位授予:经过评审与答辩程序后,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业完成情况和论文评价结果,决定是否授予该生硕士学位。

五、学位授予时间硕士学位的授予时间一般分为两个时间点,分别为研究生学籍注销前和研究生学籍注销后。

学生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六、学位证书学生成功完成学业并通过学校的评审程序后,将获得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该证书将详细记录学生所获得的学位名称、学科门类、学位授予时间等信息,作为学生学术和职业发展的重要证明。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苏州大学苏大学位 [2009] 13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所、中心、室)、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苏州大学二○○九年九月三日主题词: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处理办法印发通知抄送: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研究生部2009年09月03日印发校对:金薇吟附件:苏州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导思想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评议,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议结果应作为学位审核、研究生导师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指导、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定期评估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学位论文抽检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处理程序第三条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院(部、所、中心、室),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

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抽检评议结果“不合格”学位论文的重审程序一、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查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重新审查学位论文及其评阅意见、答辩记录与答辩决议,对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进行复审,对已授学位进行。

《苏州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苏州大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一、《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范围划分的依据。

同时,学位授予单位按本目录中各学科、专业所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

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目录制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本目录是在1990年10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原目录)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修订的。

修订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范、拓宽;修订的目标是:逐步规范和理顺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二级学科。

本目录与原目录相比,有如下变化∶增加了管理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增加到12个;一级学科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学科、专业)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

各学科门类的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是∶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经济学,2个一级学科,16种学科、专业;法学,4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教育学,3个一级学科,17种学科、专业;文学,4个一级学科,29种学科、专业;历史学,1个一级学科,8种学科、专业;理学,12个一级学科,50种学科、专业;工学,32个一级学科,113种学科、专业;农学,8个一级学科,27种学科、专业;医学,8个一级学科,54种学科、专业;军事学,8个一级学科,19种学科、专业;管理学,5个一级学科,14种学科、专业。

三、本目录中有16个二级学科带"(含∶)",括号中的内容是对二级学科所包含内容的强调或补充,其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除医学门类中有关学科按括号中的内容进行外,其它学科均按二级学科进行。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分语族)",其学位授权点的审核、授权和研究生培养按括号中限定的学科范围进行。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细则

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

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第七条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培养方案

苏州大学全日制专业型硕士培养方案

苏州大学全日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一、培养目标培养适应市场需要、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基本要求是:1、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掌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宽广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具有具有必要的从事软、硬件系统分析与设计的能力,以及独立从事项目设计、组织、开发和管理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语,具备良好的阅读、理解和撰写外语资料的能力和进行国际化交流的能力。

二、学习方式及年限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最长为5年三、培养方式采用课程学习、实践教学和学位论文相结合的培养方式。

四、课程设置(计算机技术、软件工程)一、硕士学位公共课(9学分)二、硕士学位基础课(9学分)三、硕士学位专业课(6学分)四、选修课(至少6学分)五、实践教学(4学分)六、必修环节(2学分)注:实践教学(4学分)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学,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实践教学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

要提供和保障开展实践的条件,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

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改革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

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研究生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

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五、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来源于工程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可以是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一、培养目标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在国民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展积极作用的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的科学研究人才、工程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等学校师资。

具体要求如下:1、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年轻一代;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掌握本门学科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必要的实践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门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动向,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的科学作风。

3、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专业书刊的阅读,并能撰写论文摘要。

4、具有健康的体能。

二、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在职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

优秀硕士生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者,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提前毕业;正常情况下不能按时毕业者作结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由硕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院长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制一年。

三、培养方式1、培养方式实行导师负责和教研室(研究室(所))集体培养相结合。

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引导他们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道路,硕士生要虚心学习,积极进取,尊敬师长,教学相长。

2、对硕士生的培养应贯彻课程和论文并重的原则,硕士生既要学习系统理论,也要进行较深入的科学研究,特别是要加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包括创新能力、活动能力和适应能力的培养。

3、政治理论课教学与日常的思想教育、名家学者专题讲座相结合,结合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际,加强形势、政策、法纪、道德品质和爱国主义教育。

4、对硕士生要进行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包括业务课、综合考试和思想政治表现、科研能力、能否进行开题报告等,中期考核作为进入论文阶段的先决条件,选优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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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苏大学位〔2012〕20号关于印发《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校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院2012年8月27日印发附件: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硕士、博士两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但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六、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七、符合申请硕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八、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含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下同),达到下述要求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五、能熟练地运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并具有运用第二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六、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七、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八、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九、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学位课程的要求第六条学位课程的设置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外国语。

第七条学位课程的考试方式与要求一、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可按本细则第二章申请学位的基本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考试采用笔试、学年论文、读书报告、口试等方式。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各院(部、所、中心)组织考试。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特别批准者外,一般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进行。

外)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位外语要求的规定》【附件1】的要求为合格。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其学位课程(含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及以上为合格。

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外国语课程的学习在掌握一门外国语的基础上,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第二门外国语。

对于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博士研究生,第二门外国语为其必修课程。

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论文应对经济建设或本门学科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二、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的创造性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四、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可分别参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

专业学位论文应注重理论紧密联系工作实际,体现特定的职业背景和较高的应用价值,表明作者具有综合运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独立承担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博士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专业学位论文工作时间可包括实践技能训练时间。

学位论文应有一定的字数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2万字。

7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10万字。

各院(部、所、中心)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出高于本规定的学位论文字数要求,但必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形式和字数要求,参照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

要求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严密,结构合理,文句通畅,图表清晰;引用他人资料,应出自原著;利用合作者的观点和研究成果,应加附注。

学位论文一般应包括:论文独创性与使用授权声明、中英文提要、目录、序言或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著篇目、附录等。

第十四条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如果是攻读硕士学位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博士学位论文应有新的发展和质的提升,应进一步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各院(部、所、中心)可参照本细则第四章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水平,提出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

第五章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第十六条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按照《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2】执行。

第六章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第十七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三)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二、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一)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课程和其他课程的考试以及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二)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规定的科研成果;(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预答辩。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答辩的申请与资格审核一、申请人应在答辩三个月前提交学位论文及答辩申请。

二、导师应在半个月内审毕学位论文,对论文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外语水平、科研能力及学风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和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三、教研室(学科)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初审,由教研室(学科)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四、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培养计划和科研要求,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情况、科研成果及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等进行审核,由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审核意见。

五、经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和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还应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培养环节,修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三)课程考试和论文写作有舞弊作伪现象;(四)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经修改后审核仍未通过。

七、个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如科研成果尚未达到《苏州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附件2】的要求,但其学位论文已达到所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且其他答辩条件也已符合,经本人申请,导师推荐,教研室(学科)和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可同意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一、在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两个月前,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凡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预答辩小组应事先审阅学位论文和开题报告以及专家开题论证意见等。

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各院(部、所、中心)负责组织,预答辩小组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以及本学科、相关学科的专家3或5人组成,其中应有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专家。

三、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由预答辩小组负责人主持。

学位申请人除介绍学位论文内容外,还应重点介绍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及关键性结论。

导师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研究情况作全面介绍。

预答辩小组应结合开题报告等,对学位论文进行提问,要求申请人予以答辩,从而对其学位论文工作量、创新性、立论依据、学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凡学位论文预答辩“不合格”者,必须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导师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需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预答辩“合格”或“基本合格”者,亦应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一步完善学位论文。

第七章学位论文的评阅第二十条学位论文评阅人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的确定被院(部、所、中心)抽中参加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其评士学位论文,其评阅人由教研室(学科)和导师协商提名,院(部、所、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单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盲审专家库和有关高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等具体情况确定。

二、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要求(一)学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端正,在该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

(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专家。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至少应聘请2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为3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应有1位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实务部门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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