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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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在建筑工程行业,我们常听到转包和分包这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该如何理解,它们之间又有何区别,法律上对分包和转包的规定又有哪些?这些常见的问题,您是否了解呢?
工程转包
1、定义:我国《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中规定的转包的定义为: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因此转包又可通俗的理解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2、工程转包的界定: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2.1 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3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2.4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2.5 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2.6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工程分包
1、定义: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违法分包的界定: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2.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2.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2.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两者的区别
对于转包行为,法条是直接予以界定;而对于分包行为,法条则只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界定。看似不同,实则一样,因为上述法条都是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界定。一句话概之,就是法律对转包是完全禁
止的,而分包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不被禁止。而转包与合法分包的区别则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承包人是否将全部工程或工程的主要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如果是,则可以认定是一种转包行为。如果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仅是将其次工程或工程的少部分发包给第三人,并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则是合法分包。
2、承包人在将工程发包后是否对工程进行管理。在转包中总承包人通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便把工程全部转交给第三人,对于其承包后如何施工不再管理,而在分包中的总承包单位则需要独立完成工程的主体结构建设,并对分包的施工进行管理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