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

合集下载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指示,通过对涉及林木、林地及林业资源的争议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实地勘查、数据统计、技术评估等手段,提供散在各方的证据和专业意见,为司法审判服务的一种技术手段。

对于林业案件而言,林业司法鉴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为司法机构提供客观、科学、权威的证据和分析,有助于保障案件的公正与公平,并为案件的化解提供技术支持和科学指导。

林业司法鉴定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林木的品种鉴定、林木的价值评估、林地的权属鉴定、林地的面积测量、林木的病虫害鉴定、森林火灾的原因鉴定等。

这些内容的鉴定结果,对于解决林业案件、加强林业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一般分为鉴定申请、鉴定方案制定、实地勘查、数据统计和鉴定结论等几个步骤。

当某一林业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时,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可以向相关林业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案件材料。

然后,鉴定机构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制定鉴定方案,明确鉴定的目的、方法和标准,并确定具体的实施计划。

接下来,专家组进行实地勘查,仔细观察林木和林地的实际情况,收集相关的数据和样本。

根据收集的数据和样本,进行分析和统计,并运用相关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和判断。

鉴定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实验结果,制定鉴定结论,并向司法机关提交鉴定报告。

在林业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既要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也要注重专业性和实用性。

鉴定机构在进行实地勘查时,要科学合理地选择样本和数据的收集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专家组要运用科学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准确和可靠。

也要注重鉴定方法的实用性,确保鉴定结果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有用的参考意见。

林业司法鉴定在具体的实践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鉴定机构和专家的水平不一,有些地区的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相对薄弱,导致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由于林业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鉴定机构和专家组在实践中可能面临一些难题,如识别和判断林木的品种问题、确定林木的价值问题等。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对涉及林业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分析、评价和判断,以便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依据的活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非常重要,下面就来对其进行实践探讨。

一、主要内容1. 林木品种鉴定林木品种鉴定是林业司法鉴定的基础内容之一,通过对树木的叶片、花果、树皮、树干等特征进行观察和比对,确定树木的种属。

这项工作需要具备对植物学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实践中,可以通过显微镜观察植物细胞结构、切片方式等方法来进行鉴定,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 林木年龄鉴定林木年龄鉴定是指对林木生长年限的鉴定,通常使用树木年轮法和碳素定年法进行测定。

树木年轮法是通过观察和测量树木年轮的宽度和数量来确定树木的年龄;碳素定年法是通过测试树木中的碳-14同位素含量来确定树木的年龄。

在进行林木年龄鉴定时,需要采集树木样本,并进行实验室测试。

鉴定结果对于确定林木的生长状况、病虫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3. 林木病虫害鉴定林木病虫害鉴定是对林木受到的病害和虫害的鉴定和评估,包括病害种类、程度、影响范围等内容。

在进行病虫害鉴定时,需要进行病原体分离培养、病虫害形态鉴定、病害生态学研究等工作。

这项工作需要林业专业人员配合,针对不同的病害和虫害进行准确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4. 林地使用权鉴定林地使用权鉴定是对林地使用权纠纷进行技术性评价的活动,主要包括对林地资源使用合规性和产权归属的鉴定。

这项工作需要对土地法律法规有较深入的了解,同时需要进行林地资源调查和土地权属证明等工作。

通过对不同资源利用现状和土地使用证明的核实,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二、主要程序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是林业司法鉴定的起始阶段,当司法机关需要对林业案件进行技术性评估时,可以向专业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在申请中需要说明鉴定的目的、需求和相关背景资料,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样本。

鉴定机构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评估,并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材料。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在涉及林业相关案件中,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森林公安等司法机关指定专家进行的鉴定工作。

林业司法鉴定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和客观性,对于确定案件事实、解决争议、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展开实践探讨,以期对林业司法鉴定工作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鉴定对象、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鉴定方法和鉴定结论等几个方面。

首先是鉴定对象,林业司法鉴定的对象主要包括林木、石材、林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林业资源及其相关案件。

鉴定目的是指为了解决专家参与的案件所需解决的问题。

鉴定标准是指鉴定工作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等。

鉴定方法是指鉴定工作中所采用的科学技术和鉴定手段。

最后是鉴定结论,即鉴定工作的最终结论,为司法机关提供调解、裁决依据。

林业司法鉴定工作一般分为案件委托、鉴定分析、鉴定报告和鉴定确认等程序。

首先是案件委托,即司法机关或相关当事人将涉及的案件委托给专业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

然后是鉴定分析,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案件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分析,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勘验和取证。

接下来是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或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案件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最后是鉴定确认,鉴定报告经过鉴定机构或专家的确认后,提交给委托方或司法机关,作为案件裁决或调解的依据。

林业司法鉴定的方法主要包括检测分析、技术比对、案例对照和专家研判等。

检测分析是指通过实验室检测手段对林业资源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方面的实验分析,以获取鉴定对象的相关特征信息。

技术比对是指将鉴定对象与已有的标准参照物进行对比,以确定其品种、品质、原产地等相关信息。

案例对照是指将当前案件的鉴定对象与过往类似案例进行对照分析,以确定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专家研判是指通过专家的学识和经验,对鉴定对象进行个性化分析和综合评判,得出鉴定结论。

林木采伐案件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新探

林木采伐案件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新探

林木采伐案件司法鉴定技术方法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
- 材积表法:根据林木的胸径与根径之间存在线性相关关系的原理,通过参照样木,建立根径胸径回归直线方程,求取盗伐林木胸径,然后根据材积表计算盗伐林木蓄积量。

- 全林实测法:即每木检尺法,适用于毁坏林木的面积较小的情况,通过对每棵林木进行检尺来计算蓄积量。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技术方法,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在林业案件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依法对有争议的林业事实或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定,提供司法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或裁定的技术依据的活动。

本文将从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等方面,对林业司法鉴定进行实践探讨。

(一)鉴定对象鉴定对象是指在林业案件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事实或技术问题。

例如,林木所有权归属、森林资源评估、林业和森林生态破坏及修复等问题。

(二)鉴定标准鉴定标准是指在林业司法鉴定中,作为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法》、《国家标准森林资源调查规范》等。

(三)鉴定内容鉴定内容是指在鉴定对象和鉴定标准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分析、现场勘察、实验检测等方式,结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作出的评估结论。

(四)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林业司法鉴定专家依法提交给司法或仲裁机构的书面鉴定结论,用于司法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或裁定。

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准确,阐述鉴定结论的证据和理由。

二、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一)申请林业司法鉴定当林业案件中有争议的事实或技术问题属于林业司法鉴定范畴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或仲裁机构递交林业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说明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等,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费用。

(二)确定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司法或仲裁机构会依据申请书和案件需要,确定专业素质良好、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相关资质的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作为鉴定的实施单位。

(三)鉴定材料审核和现场勘验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会对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案情需要,进行必要的现场勘验。

(四)鉴定方法确定和实施鉴定专家会根据鉴定内容和鉴定标准,选择适当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

例如,实地考察、取样分析、材料检验等。

鉴定专家现场勘验、检验、分析等工作完成后,鉴定专家会编写鉴定意见书,并将其提交给司法或仲裁机构。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程序,对林业领域中的争议性问题进行技朰性的评定,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的一种专门工作。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证据的收集与评估、技术的评价与鉴定、最后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

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及方法不仅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这是保障司法鉴定工作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保障。

一、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一)问题的调查与分析林业司法鉴定的第一步是通过对相关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确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与目的,并搜集相关证据资料。

在实践中,尤其是涉及林木资源的归属、损失与赔偿等问题时,常常需要对涉案林地的林木资源进行综合性的调查与分析,包括林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值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涉案区域的土地性质、地形地貌、气候条件、自然灾害情况等方面的因素。

(二)证据的收集与评估林业司法鉴定的第二步是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评价与鉴别,在实践中要注意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对于林木资源案件,需要对现场勘验获得的树木、土壤、昆虫、鸟类等样本进行采集,进行实验室分析与检测。

还需要对相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进行评价与分析,以确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和争议点。

(三)技术的评价与鉴定林业司法鉴定的第三步是通过技术手段对问题进行评价与鉴定,这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在涉案林木资源问题的鉴定中,通常需要采取取芯对树木进行年轮分析,测定树木的年龄、生长轮次,评价树木的生长状态和自然环境条件。

对于涉案土壤的鉴定,则需进行土壤质地、水分、养分、微生物等方面的检测与分析。

在涉案昆虫、鸟类等生物的鉴定中,也需要通过形态特征、遗传标记、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特征进行评价。

(四)形成司法鉴定意见书经过以上三个步骤的工作之后,林业司法鉴定还需要形成正式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并由鉴定人签字盖章。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以法律为支撑,通过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对林业案件中的争议事实、技术问题和专业性问题等进行鉴定、认定和说明的过程。

它具有客观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进行探讨。

一、林业司法鉴定内容1. 与森林资源利用有关的问题包括森林采伐、育种、造林、管理、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如林业权属纠纷、林权抵押、森林火灾损害、林地征收补偿、森林资源评估等。

包括森林生态系统保护、环境质量评估、土地退化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如环境损害鉴定、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等。

3. 与林业科技研究有关的问题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森林培育技术、林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如技术合同纠纷、专利权侵权纠纷、技术成果评估等。

包括林业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如林业执法程序合法性鉴定、权利制度合法性鉴定等。

林业司法鉴定程序一般分为鉴定申请、受理、调查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四个环节。

1. 鉴定申请鉴定申请人是指需要林业司法鉴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鉴定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联系方式;(2)被申请鉴定的事实或问题的具体描述;(3)需要鉴定的技术或专业性问题;(4)必要的证据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受理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受理,并告知鉴定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3. 调查和鉴定4.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出具鉴定意见,包括鉴定结论、鉴定过程和方法、鉴定依据和证据等。

林业司法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实地调查、技术分析、模拟试验、文献资料查阅等。

1. 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指鉴定过程中对实际案件所在地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它是林业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包括实地勘察、取样、记录和拍照等,以获取真实、准确的物质证据材料和调查情况。

2. 技术分析技术分析是指鉴定过程中对涉及到的技术或专业性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以便明确鉴定结论。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

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仍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科学、准确的证据,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

例如,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通过对猎捕工具、猎物种类和数量的鉴定,可以明确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其次,司法鉴定能够为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通过对森林生态系统的破坏程度、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等方面的评估,为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恢复方案提供依据。

然而,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鉴定标准和规范的不完善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相关的鉴定标准往往难以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比如,对于某些珍稀野生动物的鉴定,不同专家可能会因为经验和知识的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鉴定机构和人员的专业性和资质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些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

这可能导致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而且,由于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生物学、生态学等知识,但目前相关的培训和认证体系还不够完善。

此外,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也是一个现实困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而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却未能及时跟上。

例如,在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混合处理的制品,现有的技术可能难以准确鉴别其来源和种类。

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还存在着样本采集和保存不规范的情况。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建设生态文明, 关系人民福祉, 关乎民族未来”, 建设生态文明是时代的强音,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然而, 近些年来, 在利益的驱动下, 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仍然猖獗, 森林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拟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鉴定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入手, 反思当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问题, 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期对构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主体及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设想, 更好为森林公安服务。

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常见问题(一) 鉴定范围没有统一界定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所涉及的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范围, 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立木材积的鉴定、对珍贵树种的鉴定、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鉴定、对森林火灾面积的鉴定等, 另外还包括痕迹检验的鉴定、林木种苗鉴定、林业有害生物鉴定等方面。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种类繁多, 但没有关于鉴定范围的界定。

(二) 鉴定人员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1. 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影响鉴定结果。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鉴定工作绝大部分是聘请林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他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查或调查中不可缺少的司法鉴定力量, 但林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这直接影响案件侦查(调查) 、案件性质、立案时间等。

同时,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 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工作的时效性很强。

由于现场勘查时需要聘请非公安机关人员, 一方面被聘请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岗位, 不能以森林公安工作为先, 另一方面林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安机关的民警一样要求, 所以在时效性方面无法得到保证, 给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困难。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森林和野生动物的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其中司法鉴定在案件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在这一领域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是确保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得以公正处理的基石。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相关的鉴定可能采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这就导致了鉴定结果的差异,进而影响案件的判定。

例如,对于某种珍稀野生动物的数量统计,不同的鉴定人员可能会因为观察角度、技术手段等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专业鉴定人员的短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领域的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不仅要了解动植物的分类学、生态学等方面的知识,还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但目前,真正能够胜任这一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这就可能导致案件积压,或者由于鉴定人员的经验不足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落后也制约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高科技化。

然而,一些基层执法部门的鉴定技术和设备却未能及时跟上,无法对一些复杂的案件进行有效的鉴定。

比如,在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中,对于一些经过深加工或者伪装的制品,传统的鉴定技术可能难以准确识别其来源和种类。

此外,司法鉴定的费用问题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高昂的鉴定费用可能会使一些执法部门望而却步,或者影响到案件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开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

由相关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学者共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操作流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这样可以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导致的鉴定结果差异,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诉讼案件技术含量的提高,司法鉴定对于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和通过司法鉴定而审结的案件日益增加。

LI前,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项口或门类非常广泛,主要有人身伤残方面、产品质量方面、知识产权方面、珠宝文物方面等等。

林业作为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其它行业不同的特点,也有一系列本行业的专门性问题,许多林业案件也需要就本行业的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司法鉴定的主要特征是,合法的鉴定主体通过合法程序,运用科学合法手段对与诉讼案件有重大关系的客观事实作出科学公正的判定,为司法机关正确裁判案件提供确凿证据。

司法鉴定与诉讼代理虽然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司法过程中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诉讼代理可以由诉讼当事人委托(委托代理),也可以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代理),或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形成(法定代理和法定代表);诉讼代理人只能为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禁止同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在诉讼过程中的质证阶段,诉讼代理人可以对各种证据提出质疑,并有权要求出示新的证据或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以就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努力使诉讼结果向有利于被代理人的方向发展。

司法鉴定只能经过委托而进行,委托人既可以是当事人的一方,也可以双方当事人同时委托,还可以由司法机关进行委托;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只能作为证人参加诉讼,并有义务对诉讼主体就鉴定结论提出的质疑做出解答,无权对其它证据提出质疑;鉴定结论中,只能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做出符合事实真相的客观结论,而不能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建议。

也就是说,司法鉴定只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的取证过程,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遵循的根本原则之一就是中立与公正,司法鉴定结论只是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证据,而不能是案件裁判的结论。

山于林业及林业案件的特殊性,林业司法鉴定也具有与其它司法鉴定不同的特点。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逐渐受到更多的关注。

而在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内容通常包括对涉案森林资源的损毁程度、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数量评估以及生态价值损失的计算等。

准确、可靠的司法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定性、量刑以及生态环境的修复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是当前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在鉴定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评估指标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鉴定结果的可比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例如,对于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有些鉴定机构可能主要依据形态特征进行判断,而有些则可能结合基因分析等更为先进的技术。

这种差异可能会导致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得出不同的结论,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其次,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涉及到林学、动物学、生态学等多个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要求鉴定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然而,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理解不够准确,在鉴定过程中可能出现失误或偏差。

此外,一些鉴定机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鉴定人员的准入门槛,导致鉴定队伍整体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质量。

再者,鉴定技术和设备的相对滞后也制约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森林和野生动物犯罪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司法鉴定的技术和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鉴定机构由于资金投入不足、技术更新缓慢等原因,仍然采用传统的鉴定方法和设备,难以满足现代司法鉴定的需求。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 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 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森林和野生动物是地球上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传承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森林和野生动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相关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这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一、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是确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归属的关键环节。

通过科学、准确的鉴定,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例如,在非法狩猎案件中,对所猎捕野生动物的物种鉴定、保护级别认定以及数量统计,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又如,在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案件中,对树木的种类、年龄、价值等方面的鉴定,对于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具有决定性意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鉴定标准不够统一和明确目前,我国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的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一致性。

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二)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参差不齐部分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也不尽相同。

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对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不够熟悉,从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鉴定费用过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导致鉴定费用较高。

这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成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障碍。

(四)鉴定技术的局限性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型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不断出现,而现有的鉴定技术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

例如,对于经过深加工的野生动物制品的鉴定,以及利用网络进行非法交易的证据固定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技术难题。

(五)鉴定程序不够规范在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出具报告等环节,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加强 海关缉私 部 门基础业 务建 设 ,强 化搜 集 走私珍 贵 动植 物及 其 制 品犯 罪 的情报 能 力 ,进一 步提 升 缉私部 门发现走 私珍贵动植物 及其 制 品犯罪 、收集案 件证据 、查缉嫌 疑
人 的侦查能 力。长春海关缉 私局计 划 建立 打 击珍贵 动植物及其制 品走 私 数据 库 ,利用大 数据 、云计算 等方 式打造智慧缉私新方式 。
高 ,司法 鉴定 制 度作 为 当代 司法制 度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在 司法体 制改 革 中 占有 举 足轻 重 的地 位 。本 文 拟 从 森林 公 安 机 关 办理 森 林 刑 事 案件 和林 业 行 政 案 件 所 涉 及 的森 林 和野 生 动植 物鉴 定 的角 度 出发 , 从 我 国司法 鉴 定现状 人 手 ,反思 当 前 森 林 和野 生 动 植 物 案 件 涉 及 的 司法鉴 定实 践 中常 见 问题 ,探讨 解 决 问题 的途 径 ,以期 对 构建 森林 和
野生 动植物是世 界 自然历 史遗 产 ,也 是全 人类 的宝 贵 资源 和共 同 财 富 。海 关 缉私 部 门将继 续努 力 , 加 大打击 力度 ,为保 护濒 危物 种 做 出应有贡献 。
(作 者 系吉林 省长春 海关缉私局 情 报 技 术 处 主任 科 员 ) (责任编辑 刘允 杰)
野 生动 植 物 案 件 司法 鉴 定 主 体 及 相 关 问题提 f}J我 们 的设 想 ,更好 为 森 林公 安服 务 。
一 、 森 林 和 野 生 动 植 物 案 件 司法鉴 定常 见 问题
(一 )鉴定范围没有统一界 定 在办理 森林 和野生 动植物案 件 中 ,所涉 及 的鉴定 没 有统 一 的鉴 定
态环 境 。 目前 ,长春海 关 缉私 局 已 与俄罗斯远 东缉私海关 建立 了执法 合作 机制 ,双 方 签订 了执 法合 作备 忘 录 ,对于两 国海关共 同打 击走私 , 维 护边境地 区稳 定起到 了积极的推 动作用 。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指在林业相关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由林业专业人员依法进行的技术鉴定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调查、鉴定依据收集、鉴定方法选择、实地调查、数据分析及结论等环节。

首先是案件调查。

林业司法鉴定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对案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记录案件申请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等。

通过调查,鉴定人员可以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为后续的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二是鉴定依据收集。

鉴定依据是指林业司法鉴定所依据的相关资料和规范。

在进行鉴定工作之前,鉴定人员需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科学研究成果等依据,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三是鉴定方法选择。

鉴定方法是指鉴定人员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鉴定目的选择的具体技术方法。

林业司法鉴定中常用的方法包括实地勘察、样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等。

根据具体情况,鉴定人员可以选择单一的方法进行鉴定,也可以综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鉴定。

第四是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林业司法鉴定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案件相关地区进行实地勘察,鉴定人员可以直观的观察到案件相关地区的植被状况、土地利用情况、生物多样性等。

实地调查可以为鉴定人员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结论提供依据。

最后是数据分析及结论。

鉴定人员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调查的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结论的撰写。

数据分析是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通过技术手段对数据进行处理,提取有用的信息和规律。

结论是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评价和判断,依据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给出技术意见。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在当今社会,随着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这类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以及维护生态平衡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

首先,鉴定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

森林资源包括树木、植被、土壤等多个方面,而野生动物更是种类繁多,形态各异,其生态习性和生存环境也各不相同。

这就要求鉴定人员具备广泛而深入的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识别和判断各种森林和野生动物的特征、价值以及受到的损害程度。

其次,鉴定的标准和方法缺乏统一性。

在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可能存在差异。

这不仅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还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例如,对于某种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认定,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资料,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再者,鉴定的技术手段相对滞后。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和智能化。

然而,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中,一些传统的技术手段已经难以满足需求。

例如,在追踪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于复杂的物流和资金流的调查,需要借助先进的大数据分析和追踪技术,但目前这些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和成熟。

另外,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操守。

如果鉴定人员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或者受到利益的驱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结论,将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统一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方法,明确鉴定的程序、技术要求和指标体系,确保在全国范围内司法鉴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鉴定标准和规范的宣传和培训,使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

涉林案件现场如何林业技术鉴定

涉林案件现场如何林业技术鉴定

涉林案件现场如何林业技术鉴定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对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往往离不开林木、林地损失数量和毁坏程度的林业技术鉴定,而如何做到科学客观公正的鉴定,是案件得以依法处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法定程序事项和使用的技术标准,以此减少不必要的调查失误,为案件办理提供真实有力的证据支撑,减少涉林案件司法诉讼风险。

一、林业技术鉴定的程序要求。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本人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鉴定资质合法《鉴定结论》是由有资质的执法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涉林案件现场林木、林地真实损失数量和毁坏程度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结论,现场林木、林地鉴定结束后应当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并附有相关鉴定图、表、照片及资格证书证明等。

这里首先突出的就是一个资质问题,拥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认可的行业执业证书,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林业技术鉴定应当由有执业证书资质的单位或林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来做较为合适。

其次是要依法定程序出据《鉴定结论》,鉴定的内容详实合法有效,是执法部门办理案件最重要的证据之一。

一般来说,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人员应当回避,以示公正。

二、《鉴定结论》法律责任鉴定结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执法部门和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或人员共同承担。

鉴定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人员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基本资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无误导和有意干涉鉴定行为,鉴定委托人在使用《鉴定结论》时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不能断章取义、以偏概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

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的实践探讨林业司法鉴定是利用科学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林业案件中涉及到的森林资源、林木赔偿等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律评估的司法活动。

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和赔偿具有重要的指导和依据作用。

本文将围绕林业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程序及方法进行探讨。

1.森林资源验收和评估:包括森林资源现状、类型、数量、分布、质量等方面的鉴定,并对其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和意见。

2.林木估价和赔偿:针对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合法征用等原因导致的林木损失进行估价和赔偿,并提交相应鉴定报告。

3.森林生态环境鉴定:对森林生态环境安全、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保护等问题进行鉴定,并提出相关管理建议和措施。

二、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林业司法鉴定程序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和审查:接到鉴定申请后,鉴定机构要对申请进行审查,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并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勘验和取证:鉴定机构要组织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和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为鉴定提供依据。

3.实验和分析:在勘验和取证的基础上,鉴定机构进行实验和分析,对鉴定标准进行严格检查,并生成鉴定报告。

4.诉讼过程中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当法院有关森林资源、林木估价和赔偿、林木种质资源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鉴定时,鉴定机构要根据诉讼程序的规定,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向法院出具鉴定意见。

1.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数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现状,对案件进行全面的鉴定。

2.文字证据法:借助文字材料,如相关文件、报告等,进行鉴定。

3.实验分析法:通过实验、检测、分析等手段,对案件进行鉴定。

4.专家论证法:依据专家的学术水平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鉴定。

综上所述,林业司法鉴定是一项复杂的技术鉴定和法律评估工作。

鉴定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技术和鉴定方法,严谨、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为森林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 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 法鉴定问题的研究

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问题的研究森林和野生动物是地球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护文化遗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森林和野生动物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胁,涉及森林和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在这类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司法鉴定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一、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

首先,司法鉴定可以确定涉案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关键信息。

例如,对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案件,通过司法鉴定可以准确判断被采伐、毁坏植物的种类和保护级别,从而为案件的处理提供重要依据。

其次,司法鉴定可以评估森林和野生动物所遭受的损害程度。

这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责以及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在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中,通过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程度、种群数量的减少情况等进行鉴定,可以评估出犯罪行为对生态系统造成的影响。

最后,司法鉴定还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客观、权威的证据,增强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鉴定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在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方面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不同地区、不同鉴定机构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标准,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足森林和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机构和人员。

然而,目前专业的鉴定机构数量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一些地区甚至没有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

同时,专业鉴定人员的短缺也限制了司法鉴定工作的开展。

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林业物证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同其它司法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鉴定过程有本行业独特的方法。

1、委托2、制定鉴定方案计划书3、鉴定组织与实施4、制作鉴定文书5、鉴定材料归档6、参加诉讼。

一般情况下,发生林业案件后,公安机关会对提取的相关物证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以此来确定证据。

那么林业物证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进行林业司法鉴定有何意义?小编整理了有关知识,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

▲一、林业物证司法鉴定的流程是什么?一般情况下,林业司法鉴定的程序同其它司法鉴定程序基本相同,但鉴定过程有本行业独特的方法。

▲1、委托林业案件发生后,诉讼主体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内容委托相应的鉴定组织进行鉴定。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部门,也可以是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既可以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委托。

受委托机构或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或技术水平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的,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合同书。

合同书除应包括一般合同所应包含的内容外,最重要的是要明确鉴定范围和内容。

同时,委托方应向受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档案或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2、制定鉴定方案计划书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接受委托后,要制定详细的鉴定方案计划书。

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内容:组织人员安排,鉴定的技术方案,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等等。

▲3、鉴定组织与实施这是鉴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主要包括现场勘测、收集历史档案资料,调查走访知情人,对其它证明材料的甄别查验,调查数据的整理、计算与分析,对检材进行检测化验分析等等。

▲4、制作鉴定文书鉴定文书主要包括鉴定报告文本、数表、图件及附件。

鉴定报告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案情简述,委托部门或个人及委托鉴定的范围和内容,鉴定过程的起始时间,鉴定的组织实施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其它相关证据的认证说明,确定相关数据的基准时间,所委托鉴定内容的鉴定结论等;数表和图件根据鉴定项目来确定是否需要,数表类型及图素也依鉴定内容来确定;附件主要应包括鉴定委托书、主要书证的原件或复印件、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或鉴定人自然情况证明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建设生态文明, 关系人民福祉, 关乎民族未来”, 建设生态文明是时代的强音,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然而, 近些年来, 在利益的驱动下, 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仍然猖獗, 森林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 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当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拟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所涉及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鉴定的角度出发, 从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入手, 反思当前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涉及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问题, 探讨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期对构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主体及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设想, 更好为森林公安服务。

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常见问题(一) 鉴定范围没有统一界定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所涉及的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范围, 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立木材积的鉴定、对珍贵树种的鉴定、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鉴定、对森林火灾面积的鉴定等, 另外还包括痕迹检验的鉴定、林木种苗鉴定、林业有害生物鉴定等方面。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种类繁多, 但没有关于鉴定范围的界定。

(二) 鉴定人员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1. 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影响鉴定结果。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鉴定工作绝大部分是聘请林业技术人员来完成。

他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查或调查中不可缺少的司法鉴定力量, 但林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这直接影响案件侦查(调查) 、案件性质、立案时间等。

同时,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 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工作的时效性很强。

由于现场勘查时需要聘请非公安机关人员, 一方面被聘请人员有自己的工作岗位, 不能以森林公安工作为先, 另一方面林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完全按照公安机关的民警一样要求, 所以在时效性方面无法得到保证, 给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困难。

2. 鉴定意见表述不规范, 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森林公安民警在查办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时, 对林木蓄积测算、森林火灾现场面积测算、原因认定、野生动植物鉴定等, 需要聘请林业工程师、林业科技研究机构或地方院校的相关院系的专业人员, 这部分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表述不规范, 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时,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法院在审判中对此类证据的使用客观上存在证据证明力不一致的认识, 由此产生的分歧严重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三) 部分鉴定没有统一标准, 无章可循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部分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中, 在进行价格鉴定时, 客观上存在没有可依据标准的情况。

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不允许买卖, 就不会也不应该有市场, 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国家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 那么无论物价部门还是动物保护部门都没有办法做出价格鉴定意见。

(四) 基层检验鉴定人员匮乏目前, 我国已全面停止国有林场天然林经营性采伐。

停伐后林业局生产技术处、采伐设计队(公司) 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即使不流失,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技术人员要有定期培训, 证件需要定期检验。

林业部门不培训, 当然也无法进行定期检验, 过一定时间证件就会失效, 使需要聘请的检验鉴定人员失去检验鉴定资格, 这是不远的将来就会显现的问题。

(五) 重新鉴定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 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启动重新鉴定的五种情形: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如果办理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那么这个重新鉴定由哪个机构来完成没有明确规范。

(六) 鉴定费用偏高, 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无力承担在实际办案中, 有的案件涉及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数量庞大, 吉林省曾发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案件, 鉴定费用高达10万甚至20万。

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鉴定经费, 无力承担昂贵的鉴定费用, 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建议(一) 区分不同情况, 明确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鉴定范围, 确定进行勘验、鉴定的主体1. 常见现场勘查部分由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承担。

现在正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改革的着眼点在于诉讼职能, 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是确保案件查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所以改革的目的有两个维度:一是诉讼以审判为中心;二是审判以庭审为中心。

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这给森林公安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

所以笔者以为,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对侦查(或调查) 和鉴定进行区分和界定。

对属于林业技术常识内容的鉴定部分, 如材积、面积、一定范围内常见物种等这方面的鉴定, 森林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警力解决问题, 使森林公安民警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完全掌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常规的鉴定问题, 并将这部分鉴定在现场勘查阶段解决, 这样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最根本的可以增强时效性和符合审判和庭审的要求。

司法鉴定人除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形式外, 还有侦查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的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与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一样, 都具有证据能力。

我们森林公安机关作为专门公安机关有其自身的特点, 对森林案件现场的勘验鉴定即为森林公安工作特点之一。

2. 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内容由社会力量承担。

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鉴定部分, 也要划定鉴定范围、选定专门人员。

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鉴定程序要求规范、鉴定技术和标准要求严格的工作, 我们森林公安民警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完全掌握其中所有技术与技能, 所以对专业性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需要社会力量支持, 即常说的一般司法鉴定人。

这里所说的一般司法鉴定人是指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内的鉴定人, 即只具有法定的某类职业资格或业务资质, 但没有经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准入”的鉴定人。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不实行登记制度。

我们认为之所以建议这样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司法鉴定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十分广泛, 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管不好也管不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解释:“实践中如果有的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而登记范围以内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的, 可以要求登记范围以外的技术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 并不妨碍司法鉴定工作。

”3. 成立省级、国家级两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检验鉴定机构。

为了解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所涉及的鉴定难的问题, 可以成立省、国家两级的检验鉴定机构, 但省级的检验鉴定机构不需要每一个省份均成立, 可以一定区域内建立一个省级鉴定机构, 用以解决一定范围内的鉴定问题, 这样可节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并且解决了重新鉴定问题。

(二) 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培训现场勘查人员和鉴定人员1. 专业培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为保证现场勘查程序规范、高效进行, 提高现场勘查的时效性和专业性, 对从事现场勘查的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林业专业培训, 使现场勘查人员掌握相关的林业技术知识并能运用自如, 解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现场勘查中的部分专业技术问题。

2. 法律及相关知识培训。

对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鉴定, 我们森林公安民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掌握, 需要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完成此类鉴定, 但由于法律的高标准、严要求, 需要对专门的鉴定人员进行法律及证据方面的培训, 使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范, 森林公安机关加强对这部分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

3. 出庭质证培训。

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侦查人员和检验、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接受法官的质证。

2017年11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试行) 》, 这是发展方向和必然要求。

鉴定人在法庭上需要对鉴定意见与依据做出科学分析与陈述, 鉴定人员出庭对证据的证明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的资质, 有助于审查鉴定的受理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标准是否有科学依据等, 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 并可增强鉴定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2016年曾发生一起多人共同实施, 涉及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四种罪名的犯罪行为。

在审判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共有14名律师, 庭审质证部分特别激烈。

法官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就现场勘查程序和鉴定程序进行了质证。

针对鉴定部分, 质证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 甚至对检测所用的卷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都进行了质证。

将来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将成为常态, 所以对侦查员和鉴定人员进行出庭质证的培训势在必行。

(三) 提高证据意识, 规范森林公安司法鉴定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森林公安民警需要不断增强证据意识, 提高对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 使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发挥更大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