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南【模板】
()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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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潞安环能股份北京大学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研究所北京龙软科技开展2005年7月地测空间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目录1.系统安装及相关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软件运行环境及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1.硬件环境............................................ ..............................................1 .1.2.软件环境............................................ ..............................................1 .1.3.软件安装............................................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3.1.地质图形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3.2.测量图形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1.3.3.素描及回采工作面图形系统.............................................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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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1.打开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网页并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Open the National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webpage and enter the username and password.2.登录成功后,点击“数据录入”选项进入数据录入页面。
After successfully logging in, click on the "Data Entry" option to enter the data entry page.3.在数据录入页面,选择相应的项目和地区,填写相关的水土保持信息。
On the data entry page, select the corresponding project and region, and fill in the relevant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information.4.确保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按照系统要求进行数据格式和内容的规范化。
Ensure that the information filled in is accurat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ystem requirements for data format and content standardization.5.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已填写的信息。
Click the "Save" button to save the entered information.6.检查保存的数据是否完整和准确,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数据。
Check if the saved data is complete and accurate, and click the "Submit" button to submit the data after confirming its correctness.7.数据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数据核对和审核。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日施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1日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6ae70fbbb0717fd5360cdc36.png)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9e502604693daef5ef73de6.p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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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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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污染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https://img.taocdn.com/s3/m/069d5b2f3b3567ec112d8a4e.png)
系统用户操作——县级管理用户
4、下达意见
登录系统——在页面上部点击“疑似污染地块”——左侧栏目导航中选择“初步调查”,可显示 疑似污染地块清单——勾选某一状态为“填报完成”的疑似污染地块记录,并点击“查看详情”按 钮,可查看疑似污染地块的填报信息——勾选某一疑似污染地块记录,并点击“下达意见”按钮, 可对疑似污染地块下达意见——勾选某一疑似污染地块记录,并点击“退回”按钮,将土地使用 权人填报的信息退回,并要求其重新填报。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7年12月19日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一.系统建设定位 二. 系统架构设计 三.系统功能模块 四. 系统用户操作 五. 系统使用要求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建设定位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令的重要举措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信息公开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 程
信息公开
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 估报告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信息公开
土地使用权人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达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功能模块
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
填报疑似污染地块信息
初步调查 下查达看指地导块意信见息
系统用户操作——县级管理用户
用户权限包括:创建本级及下级用户、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 分配账户、下达意见、统计分析等。
1、创建用户
登录系统——在页面上部点击“系统管理”——左侧栏目导航中选择“用户管理”— —根据提示选择用户级别、用户类型、行政区划、用户名称,并保存。
国家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上报端用户手册
![国家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上报端用户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ee20afd38762caaedd33d4fb.png)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V3.0 (建设单位用户)用户使用手册北京地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1. 概述 (1)1.1.系统介绍 (1)1.2.流程说明 (1)2. 系统操作说明 (2)2.1.页面布局 (2)2.2.系统登录 (2)3. 方案录入 (3)3.1.项目基本情况 (3)3.2.项目组成 (4)3.3.项目建设单位 (4)3.4.水保方案信息 (5)3.5.防治目标 (6)3.6.防治措施 (7)3.7.项目费用 (8)3.8.方案编制单位 (8)3.9.上图 (9)3.9.1地图浏览 (9)3.9.3点/环编辑工具 (10)3.9.3勾绘项目图斑 (10)3.9.4查看项目图斑 (20)3.9.5删除项目图斑 (23)3.9.6导出图斑信息到shape文件 (25)3.9.7显示图层控制 (26)4. 建设信息 (32)5. 监测 (34)6. 监理 (36)7. 技术评估 (37)8. 行政验收 (39)1.概述1.1.系统介绍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V3.0(以下简称监督管理系统)是以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业务的管理为核心,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测监理、设施验收、补偿费征收、行政执法、查询统计等各项功能为一体的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制定全面、合理和科学的系统数据标准,实现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业务网络、审批程序的信息环环相扣和各部分业务数据的一致,并形成水土保持方案信息、水土保持措施验收信息、生产建设项目监控信息、行政执法管理信息全国数据库,从而有效的规范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和执法能力,为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系统数据资源、开展综合分析、科学决策提高信息便利条件。
该系统中建设单位可进行方案录入、建设信息、监测、监理、技术评估、行政验收信息。
对技术审查、方案批复、项目变更、监督检查、补偿费征收功能只有查看浏览权限。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2442742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f0.p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全文202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是环保部2021年11月8日公布的法规(征求看法稿),目的是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必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展开治理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征求看法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强化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使命】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0101生效(第42号令)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0101生效(第42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6259dc1b16fc700abb68fc78.p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_新
![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企业用户使用手册_新](https://img.taocdn.com/s3/m/2341bff0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dd.png)
文档编号:JCXXGKPT-YHSC-002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能力建立工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企业用户手册拟制:夏稳邓涛尚健太极计算机股份目录1系统简介22运行环境要求33用户登录33.1系统登入33.2系统登出43.3修改密码44数据采集44.1企业信息填报44.1.1 根底信息录入44.1.2 监测信息54.1.3监测方案104.1.4 手工监测结果录入114.1.5 在线监测结果录入134.1.6监测信息导入144.1.7监测信息导出154.1.8年度报告154.1.9生产情况164.2 企业用户信息管理164.3 未监测情况查询175个人工作台185.1信息提醒185.1.1站内信息提醒185.1.2个人提醒设置185.2通知公告管理195.2.1通知公告查阅195.3数据催报195.3.1我的催报195.4我的联系人205.4.1联系人管理205.5我的资料215.5.1资料信息管理215.6首页215.6.1首页215.7集合管理215.7.1集合类别管理215.7.2集合管理226排放标准236.1标准管理236.1.1标准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6.1.2监测点所属标准236.2指标查询237自行监测知识库237.1标准查询237.1.1标准查询237.1.2自行监测方法库248业务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8.1委托机构查询错误!未定义书签。
9决策支持249.1报告管理249.1.1报告模板管理249.1.2报告管理2510技术支持251 系统简介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能力建立工程建立是在实现全国重点污染源排放自行监测与监视性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处理、评价、统计分析与发布,为落实新环保法要求环保部统一发布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法定职责提供支撑。
统一污染源监测数据采集标准,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面向全国重点排污单位采集自行监测数据,包括排污单位根底信息、污染源信息、处理设施信息、监测方案、自动监测设备信息、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等各类数据;同时,满足各级环保部门录入监视性监测数据的需求。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c8572eeefdc8d377ee320d.p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2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2月31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287e210e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fd.png)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1. 技术背景和目的由于工业和农业发展,我国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给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全面了解我国土壤污染的状况,制定合理的治理方案,本文提出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获取全国土壤污染的分布、来源和危害程度等关键信息,为制定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 调查方法和数据采集2.1 选择调查区域本次调查将涵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重点污染地区,以确保全面了解全国土壤污染状况。
2.2 土壤采样方案根据土壤类别、土地利用方式和污染源分布,制定土壤采样方案。
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根据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各个区域,并在每个区域内随机选择采样点进行土壤采样。
2.3 数据采集采用标准的土壤采样工具,按照既定的采样方法和采样密度进行土壤样品的采集。
通过现场观察和测量,采集土壤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土壤质地、颜色、质地等。
同时,还需收集与土壤污染相关的环境因素,如降雨量、温度等。
2.4 数据分析通过实验室对土壤样品进行化学分析,包括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等。
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评估土壤污染程度,并制作相应的土壤污染分布图。
3. 调查周期和组织安排3.1 调查周期本次调查以3年为周期,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主要是前期准备工作,包括方案设计、人员培训等;第二阶段进行土壤采样和数据采集;第三阶段进行数据分析和报告编制。
3.2 组织安排(1)中央组织机构由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协调该调查工作,负责统筹规划、监督和指导工作进展。
(2)地方组织机构各省级行政区应组织成立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区域的具体实施和数据采集工作,并全力配合中央组织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4. 成果与应用4.1 成果展示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报告,并制作相应的数据图表和污染分布图。
并在相关会议和论坛上宣传和展示调查成果。
4.2 报告目标用户调查报告主要面向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科研机构等相关单位,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依据,支持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政策。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https://img.taocdn.com/s3/m/9f49267d6c175f0e7dd13735.png)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责任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第四章风险管控第五章治理与修复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38a6e2d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b9.png)
四、管理流程
(8)修复效果评估
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 编制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开(不少于2个月) 修复后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可进入用地程序
五、职责分工
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开
四、管理流程
(6)风险管控
土地使用权人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开发计划 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 拟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为目的 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向社会公开 抄送县级人民政府
第四章《风险管控》共5条,包括风险管控一般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落实风险管控 措施、环境应急、划定管控区域等内容。
第五章《治理与修复》共6条,包括治理与修复一般要求、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落 实二次污染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环评审批约束、部门联动监管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包括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情况报告、信用约束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包括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标准法规、污染地 块信息系统、公众举报、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
第二章《各方责任》共3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治理与修复责任认定、专业机构及 第三方机构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共6条,包括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排查、土壤环境初步调查 、污染地块名录建立、高风险地块重点监管、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内容。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确定风
险等级 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社会公开 通报各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
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手册
![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操作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54caa9d7524de518964b7d43.png)
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用户手册(版本号:20091215 V1.0)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二○○九年十二月目录1软件配发说明 (3)2任务说明 (3)3系统运行环境 (3)3.1硬件配置 (3)3.2网络环境 (4)3.3软件环境 (4)4系统安装与初始化 (4)4.1系统安装 (4)4.2系统初始化 (9)4.3系统基本操作 (14)5系统功能模块 (15)5.1任务应用 (15)5.1.1任务获取 (15)5.1.2填报箱 (18)5.1.3审核箱(县级无此功能) (25)5.1.4被退回任务 (31)5.1.5待发送箱 (33)5.1.6发送箱 (34)5.1.7任务监控(县级无此功能) (35)5.1.8任务催办(县级无此功能) (38)5.1.9历史任务 (41)5.1.10用户消息 (42)5.2查询统计 (45)5.2.1任务查询 (45)5.2.2任务统计 (49)6系统操作应用实例 (51)6.1任务填报应用示例 (51)6.2任务审核应用示例 (53)1软件配发说明在使用该系统之前用户应配发的文件有:◆应用端软件安装文件◆应用端数据库: 程序安装后,该库存放在安装目录下的Database文件夹。
◆产品授权书一份,包含该用户唯一拥有的“用户名”、“软件序列号”以及有关软件授权的说明◆用户操作手册提示:用户可登录网站下载配发文件。
2任务说明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本系统引入了一种新的直报任务模式,具体的任务使用类型,是根据任务的定制方在任务定制时进行的。
直报任务:填报用户上报的数据直接由任务定制方审核,任务定制方是唯一的审核单位。
任务在报送后,填报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均可在任务监控页面看到该任务,但是不能修改数据。
逐级上报任务:任务的审核流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规则进行,一般的流程为:县级—>市级—>省级—>部级3系统运行环境以下所需要的配置是计算机的最小配置需求,用户可以参照以下最小配置及以上配置大小运行本系统。
土壤调查报告编写大纲
![土壤调查报告编写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d76e58cb7cd184254a35353b.png)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大纲(试行)为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 号),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编制,制定本编制大纲。
一、适用范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是指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以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本编制大纲适用于本市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的编制。
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可参照本编制大纲执行。
本大纲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
二、原则规定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 )、《污染场地术语》(HJ682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技术标准和规定编制,并符合本编制大纲相关要求。
三、总体要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是污染地块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编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现状调查、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实施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环境监督的依据。
编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文件应满足下列要求:1. 文件应全面概括地反映涉及的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全部工作,内容全面、重点突出、论点明确、逻辑合理、形式规范,符合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2. 文件文本应文字简练、应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并尽量采用表格、图形、照片显示,并单独成册。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实施方案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4295630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11.png)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启用实施方案一、具体时间:X年X月X日二、背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南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政发〔2017〕20号)、《南通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实施方案(试行)》(通环办〔201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地块联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9号)。
三、目的意义: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加强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间信息共享、齐抓共治,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职责,加强联动监管,有效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
四、概念解释:本方案所称的疑似污染地块包括:1.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钢铁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用地;2.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用地;3.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检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4.应纳入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执行口径:本方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地块。
六、操作方法:充分利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治理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等信息,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中的作用。
七、主要内容: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开展调查的疑似污染地块,生态环境局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将有关信息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同时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
发改委制订工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时,及时向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并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前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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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指南
为指导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部署和应用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部署,管理用户、共享用户和土地使用人用户的创建和管理,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在线填报,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间信息共享等。
二、系统部署
三、用户创建
四、管理用户操作流程
五、共享用户操作流程
六、土地使用权人用户操作流程
1、登录系统
登录http://114.251.10.109/landuserlogin.jsp,打开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网站,选择所在省份,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登录密码可自行修改。
2、上传初步调查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疑似污染地块】,点击【初步调查】,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疑似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点击【地块信息】,填写地块的基本情况,然后点击【保存】按钮。
点击【初步调查报告】,按要求上传初步调查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
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按钮。
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模板,可在系统首页【栏目导航】栏中下载(下同)。
3、上传污染地块详细调查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详细调查】,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详细调查报告】,按要求上传详细调查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4、上传风险评估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风险评估】,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风险评估报告】,按要求上传风险评估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5、上传风险管控方案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风险管控】,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风险管控方案】,按要求上传风险管控方案;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6、上传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
点击右侧上部【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土壤治理与修复】,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
钮,然后点击【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按要求上传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7、上传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点击右侧上部的【污染地块】,在左侧选中【土壤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在中间页面的表格里选择要填报信息的污染地块,点击【资料填报】按钮,然后点击【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按要求上传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点击【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按要求上传签字盖章后的报告或方案有关基本信息表,然后点击【保存】。
8、信息提交
上述录入的信息均可点击【保存】按钮,进行临时保存。
土地使用权人确认无误后,在2-7流程中均可点击【提交】按钮进行提交,提交后的信息土地使用权人不能自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