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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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三节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程序【本节导引】《办法》的出台,可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层面的新鲜探索,作为我国首次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追责的制度性安排,《办法》建立了实施性强的启动程序,协同合作的联动机制,落实到位的承担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救济机制,是用制度治党、严格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环境行为的长效机制,初步达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机制的目标,进一步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的精神,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追究落到实处。

【事件回放】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2013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事故发现后,约3点15分关闭输油,斋堂岛街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

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

处置过程中,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立即作出重要指示。

要求山东省和有关方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千方百计搜救失踪受伤人员,并查明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故。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3人遇难,15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2013年11月25日上午,国务院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全体会议在青岛召开。

会议认为,这次事故损失惨重,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是,输油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布置不合理;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泄漏后的应急处置不当,未按规定采取设置警戒区、封闭道路、通知疏散人员等预防性措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2•【字号】陕政办发〔2015〕106号•【施行日期】2015.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四)提高生态环境建设的能力,全面推动农村的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环保生产。加强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强化农村农业污染源的管控和净化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一)环境执法的难点:一是取证难,在操作的过程中存在基础数据的获取、第三方认证等方面的不少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存在取证难的问题。二是定责难,《办法》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但都存在一个概念性东西,没有具体的生态状态表述。难以作出状态对比,前后状态界定不容易,容易造成问责没有具体依据而变成空论。
三、获取社会认同
(一)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又要增强广大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
(二)强化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三)强化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部门的执法效率。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二)执法的责任点:对于我县而言,在服务经济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影响。目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是生活污染源和农业污染源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的影响。我县只有一个在建成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大部分养殖场没有经过污水处理设施直排,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影响。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持续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的范围。

第三条陕西省人民是本条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的工作。

第四条陕西省各级人民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污染环境或者其他重大环境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有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治理企业和环境保护专家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或者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职责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意书面执行环境保护措施的,或者隐瞒、谎报环境污染状况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文档涉及附件:1:陕西省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划定图2:陕西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陕西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环境保护: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水、大气等自然环境,预防和控制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

2:污染源: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人、事、物或者活动。

3:排放标准:指对污染源的废气、废水、废物等排放进行限制的技术规范和指导标准。

4:环境监测:指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影响等进行观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5:生态环境:指由各种生物和它们所处的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复杂系统,包括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过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3.18•【字号】陕环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6〕13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严厉查处篡改、伪造及涉嫌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切实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工作质量,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可靠性、权威性,更好地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现就贯彻落实好《办法》,进一步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哨兵”和“耳目”,是环境保护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和前沿性工作。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又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监测数据准确与否,关系到管理决策是否科学有效,关系到监督执法是否有据可依,关系到环境科研是否数据翔实,关系到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科学、规范、客观、准确的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技术支持,是验证环境管理措施优劣成败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颁布施行,是对《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的深化,是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科学实施的基础,既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

各市(区)环保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主要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和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环境监测行业质量管理的重点,完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管理体系,规范环境监测行业市场,全力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主要领导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在市辖区或者建制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委托机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各级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辐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维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安康, 促进经济社会片面协调可继续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维护及其相关监视管理活动。

第三条[遵照原那么]环境维护实行一致规划、维护优先、迷信应用、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管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维护、谁应用谁补偿的原那么。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维护任务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维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担任。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署环境质量目的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发布,并作为主要指导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维护专项资金,将环境维护的投入归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维护任务实施一致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革新、经济、公安、财政、疆土资源、树立、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维护实施监视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在市辖区或许建制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环境维护管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维护任务实施监视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装备专职或许兼职环境维护监视管理人员,协助县级环境维护部门担任区域内的环境维护监视任务。

第六条[委托机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排污费的征出任务;环境维护现场执法监视反省和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置,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各级辐射环境监视管理机构受同级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担任:辐射环境维护现场执法监视反省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置,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答记者问受免职降职处理者至少两年内不得升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是对人民群众期待良好生态环境的积极回应。

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针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多次强调要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以坚决的态度和果断的措施遏止对生态文明的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经调离的也要问责。

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40.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40.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五)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七)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一)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二)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四)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一)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一)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一)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A单选题A禁止B允许C严禁D准许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 )排放。

B单选题A集中B稀释C自行D隐蔽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 )排放。

3.《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 )。

C单选题A全责B总责C主要责任D相应责任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 )。

4.党的( )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A单选题A基层组织B干部C党员D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党的( )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5.年满( )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B单选题A二十岁B十八岁C十六岁D十五岁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年满( )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4)(含答案)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卷4)(含答案)

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BA一B两C三D五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 )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2.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称为( )。

DA保密要害部门B保密要害部位C保密行政管理部门D保密工作机构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机关、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称为( )。

3.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 )次修改。

DA1B2C3D5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我国现行宪法经历了( )次修改。

4.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 )。

BA100人B150人C200人D250人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事,嫁娶双方合办的,宴请人数累计不超过( )。

5.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 )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D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上级国家机关题目详解【答案】D难度系数:【解析】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 )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6.《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BA一B二C三D四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023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

2023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

2023 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总分值(100 分)试题答案〔六〕答题记录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心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单项选择题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科级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心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2.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B单项选择题A可以B应当C不能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C单项选择题A保护第一B预防第一C预防为主D保护为主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B单项选择题A沟通B沟通C合作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方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5.《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止向海疆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A单项选择题A碱液B碱性废液C碱性废水D酸性废液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制止向海疆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自然保护【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2017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网络培训班(85分卷)

2017年度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网络培训班(85分卷)

一、单选题(共36题,共36.0分)1.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主体是( )D.全国各级审计机关2.审计署将于( )全面推开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B.2018年3.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以( )为基础,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对地理数据进行输入、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和输出的计算机技术系统。

B.数据库4.习近平总书记到( )考察时指示该省要“努力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C.云南省5.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的部门是:( )A.国土资源部;6.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第一个正式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这个文件是哪一年出台的( )C.2015年7.2005年,习近平总书记到( )考察时首次提出“过去讲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其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B.浙江省安吉县8.按照两办方案明确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2017年的任务是:( )C.全面开展审计试点,年底前出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暂行规定》;9.2015年11月,《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 )D.启动审计试点10.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我国加快推进( )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

A.生态文明建设11.《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中规定的考核时间为:( )B.5年一考核,无须与规划期一致。

12.下列哪项内容不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共同提到的?( )D.审计机关新的领域开拓点、新的业绩增长点、新的业务创新点、新的技术突破点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资源审计重点?( )D.林业主管部门违规批准露天采矿、采石等项目占用林地等问题。

14.以下哪项不属于资源环境问题的特点?( )D.因果性15.下列哪项不是地理信息技术的主要功能( )D.连接转换的功能。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六)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六)

2020年广西普法云平台考试满分(100分)试题答案(六)答题记录1.《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A单选题A县级B市级C省级D乡科级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适用于( )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2.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B单选题A可以B应当C不能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收收入预算,()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C单选题A保护第一B预防第一C预防为主D保护为主题目详解【答案】C难度系数:【解析】《水污染防治法》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4.《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B单选题A交流B沟通C合作D题目详解【答案】B难度系数:【解析】《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的( )协作机制。

5.《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A单选题A碱液B碱性废液C碱性废水D酸性废液题目详解【答案】A难度系数:【解析】《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 )、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1992年7月25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根据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本省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第五条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普及生态环境相关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收罗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及依照]为了爱护和改良情形,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周全调和可连续成长,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情形爱护法》等司法律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有用范畴]本条例有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情形爱护及其相干监督治理活动。

第三条[遵守原则]情形爱护实施同一筹划、爱护优先、科学应用、综合治理的方针,保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复原、谁开创谁爱护、谁应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当局义务]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将情形爱护工作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采取有利于情形爱护的经济技巧政策和方法,爱护和改良生态情形,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情形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分时期与下一级人平易近当局签订情形质量目标义务书,并组织考察,实施奖惩。

考察成果应当向社会颁布,并作为重要引导任免的重要依照。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应当设立情形爱护专项资金,将情形爱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务预算。

第五条[部分义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幕况爱护工作实施同一监督治理。

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成长改革、经济、公安、财务、国土资本、扶植、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对情形污染防治和资本的爱护实施监督治理。

市、县人平易近当局在市辖区或者建制镇以及开创区、工业园区设立的情形爱护治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平易近当局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依法对辖区内的情形爱护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乡(镇)人平易近当局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情形爱护监督治理人员,协助县级情形爱护部分负责区域内的情形爱护监监工作。

第六条[托付机构]各级情形监察机构受同级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情形爱护现场法律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形污染变乱、情形污染胶葛的查询拜望处理,以及其它托付事项。

各级辐射情形监督治理机构受同级情形爱护行政主管部分的托付负责:辐射情形爱护现场法律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情形污染变乱、污染胶葛的查询拜望处理,以及其它托付事项。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以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一、责任人确定1.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出现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问题,要强调管理者的责任。

如果责任人无法明确,责任人应该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层担任。

其中,涉及环境污染问题的公司、企业应该要确定环保负责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利。

2. 如果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个人或个人行为造成的,那么责任人就是个人,并且应该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则责任人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责任界定1. 环境犯罪如果对生态环境资源的破坏已经涉及到环境犯罪,比如重大环境事故、大规模污染、非法采矿等,责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应该由相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比如罚款、吊销许可证、撤销资质等。

3. 民事责任如果责任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应该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及到环境资源的损害,赔偿标准应该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责任追究1. 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较为严重的事件,应当成立专门的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小组。

该小组由相关领导、专家、检察、公安等部门组成,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 领导干部问责如果责任人是领导干部,应当从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追究和问责。

对于情节严重、后果重大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就是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这些措施一旦落实,将能够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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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推进“美丽陕西”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
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党政同责、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臵不力的;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
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指使、授意或者放任分管部门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对分管部门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行为监管失察、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查处不力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的责任:制定的
规定或者采取的措施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者进行项目审批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不力,不按规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的;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问题,不按规定查处的;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者公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信息的;对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不按规定移送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负有责任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限制、干扰、阻碍生态环境和资源监管执法工作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生态
环境和资源方面具体司法案件处理的;干预、插手建设项目,致使不符合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得以审批、建设或者投产的;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

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追究时应当从事追责:阻碍和干扰追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因生态环境损害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其他应当从事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
追究时应当从轻追责: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追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协作机制。

联席会议各级组织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联席会议: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事故事件的;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督办或委托调查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的;媒体曝光、群众举报严重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的;司法机关通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认为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
坏相关事项需要启动联席会议的。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时,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按照职责依法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进行调查,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

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督办或委托调查生态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进行调查,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

因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按照权限进行调查后,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组织部门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按照权限
进行调查后,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有本细则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并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的调查,可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单独调查,也可组织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六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追责决定应当书面送达被追责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追责决定下达前,应听取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追责决定下达后,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
的,接到追责决定15日内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负责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一般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追责材料归入干部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对发现本办法规定的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
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班子综合研判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二十四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开发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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