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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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

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上)目次一、引言二、财产性利益保护与罪刑法定三、“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理论基础四、“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五、财产性利益的限定一、引言一般而言,财产罪立法旨在保护财产权。

关于财产权的载体即财产罪的对象,我国刑法的表述是“财物”或“公私财物”。

但是,《刑法》91、92条只是对“公共财产”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作出了界定。

存在的疑问是,财产罪中规定的“财物”,理解重点是在“财”还是在“物”?如果重视“财”的一面,就可以按照《刑法》91、92条的界定,在“财产”的意义上把握“财物”,“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也在财产罪对象之列;如果关注的只是“物”的一面,恐怕只能在民法“物”的框架下理解“财物”,财产性利益难以作为财产罪对象,或者,在需要保护财产性利益的场合,只能尽可能解释为对财物的保护。

实务中,绝大多数侵财案件都是对动产本身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造成损害,以“物”加以保护即可,对此也没有异议。

但是,在不动产的场合,如窃取他人房产证件后将房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完成登记的,是作为对不动产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考虑为与不动产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为对象的犯罪?再如,盗窃有关债权凭证的行为,是评价为对凭证这一“财物”的犯罪,还是能以侵犯债权这种财产性利益的犯罪对待?还有,在盗用他人财物的场合,行为人对于财物的实体部分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是意在对财物的有关价值进行利用,那么,该行为是评价为对财物的侵害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侵害?上述设问,涉及的是财产罪的两个保护面向即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

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财产性利益是否纳入财产罪对象加以保护尚存争议,因此,作为界分的前置性问题,本文拟先对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罪保护的诸多疑虑进行回应;其次,由盗用行为的定性切入,通过财物保护的实体—价值理论,论述刑法中“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分立的意义与理论基础;再次,对“财物价值”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提出可行的标准;最后,对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作出限定,避免刑法的过度介入,这是对界分的延伸与补充。

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

财产型犯罪中财物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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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物质 , 像太 阳能 、 风能等等 , 也渐渐成 为盗窃行 为的对象。 如果我们固守罪刑法定的原则 , 对于此 类危 害行 为我们 就无 从应 对 。故 而要 解决 这些 疑
难 问题 , 我们 就必 须 借助刑 法 解释 。 国学者美 利 美
曼 曾经 把 大陆法 系 否定法 律解 释 的观 点称 为 “ 法
久 稳定 而 是飘 忽不 定 的法 律解 释 。” 由此 可见 ,
迷惑 。所 以我们 有 必要 对此予 以明确界 定 。 财 产 罪侵 害 的 客体 就 是他 人 的财 物 所 有权 。 学术 界对 财物 一词 的理解 存 在不 同 的看法 。有 学 者认 为财 产罪 的对 象仅 限于 有体 物 ;有学 者认 为 为财产罪 的对 象仅 限于 动产 。 同时学 界对 于财 产 罪 的对象 是 否可 以是违禁 品也 存 在分 歧 。笔者 拟 从法 律解 释 的立场上 对此 予 以分析 。
由此 可见 ,律解 释在法 律适 用 的过 程 中 的意 义所
在 法条 本身 蕴涵 的意 思 当 中进 行解 释 。 就是 说 , 也 法 官作 出 的不利 于被 告人 的解 释必 须 是在 刑法 条 文 本身所 涵 盖 的应 有 的意思 范 围 内 。这 样 的解 释 并不 违 背罪 刑法定 的原则 ,也 不会 违背 广 大 国民 的法 感情 。 随着 现代科 学 技术 日益 提 高 , 人们 征服 自然 的能力 越 来越 强 ,先 前不 能 够为 人们 所 控制 和利 用 的逐 渐 被人控 制 和利用 的 自然 资 源 。如果 在 现实 中行 为人 对 这 些 资源 非 法 占有 或 侵 害 , 也
理 论 。对财 产型犯 罪 中财 物的界 定 。
关键 词 : 产型 犯 罪 ; 财 财物 ; 法解释 刑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来实现的犯罪行为。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不同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辨认和归类的过程。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公款用于个人或其他用途的行为。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在刑法中,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刑种、刑罚幅度、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以盗窃罪为例,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就是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的规定。

对于其他财产犯罪行为,刑法也有相应的量刑标准进行规定。

在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方面,刑法的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权益而制定的。

财产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因此,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明确,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充分考虑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判定。

其次,对于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以确保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财产犯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也需要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2 1 年 0 1
《 田师 范专科学 校学报 》 和
J1 0 1 3 u. 1 第 0卷第 一期 2
总第 6 9期
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界定
康少华
被害方的理论归属
(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 4 08 ) 10 3
我们可以看刑法中的规定,在盗窃罪中因被害人身份不同而影 响到定罪量刑,盗窃的是孤寡老人, 残疾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时, 犯罪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的传统理论,不能全面发挥财产犯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 虽然盗窃的数额不足盗窃罪的起刑点,但也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 作用。应当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当中,充分发挥财产犯罪对象 此外 ,盗窃的是孤寡老 人,残疾人或丧 失劳动能力 的人,在量刑 中 也是酌定从重情节。可见,刑法在定罪量刑中已经把被害方这个因 理论的指导作用。 素加以考虑,被害方这个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L 键 词 J 产犯罪: 关 财 犯罪对 被害方 象: 虽然在我国刑法学的犯罪理论中出现了犯罪对象的概念,但是 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中很有必要。第 目前对犯罪对象的研究还远远不够,也存在很多问题,犯罪对象所 有 利于犯罪对象这 一理论 问题在定罪 量刑 中能够 全面 发挥指导 发挥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所以有必要对犯罪对象进行研 作用。如果仅仅依据传统的公私财物是犯罪对象的观点,以此来定 究。本文主要研究 的是财 产犯罪 中的犯罪对象界定 问题,所要说 明 罪量刑 ,势必导致对整个 犯罪认识不全 面,定 出的罪和量 出的刑也 的是本文研究 的并 非是传统财产犯罪 中的犯罪对象 问题, 即并 不研 是有误的。而把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可以使犯罪对象得以 究财产犯罪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产有哪些,丽是研究传统财产 充实,通过对包含被害方的犯罪对象来指导定罪量刑,是全面的也 犯罪对象仅指公私财物是否存在问题,财产犯罪中的犯罪对象是否 是科学的。这样一来,就有利于犯罪对象这一理论问题能在现实问 应该涵盖其他犯罪因素。 题中发挥实效,使犯罪对象具有应用价值。第二,使得财产犯罪中 关于财产犯罪 中犯罪对象的传统观 点及评析 被害方这一因素纳入到了犯罪构成理论中。被害方在传统的犯罪构 ( 一)财产犯罪 中犯 罪对象界定 的传统观 点。我 国刑法学界传 成理论中找不到容身之地,对于切实能影响到定罪量刑的被害方却 统理论 认为,犯罪对象就 是犯罪行为作用 的对象 。是 刑法 分则条文 不被充分重视,没有被纳入犯罪构成理论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规 定的犯 罪行为直接作用 的客观存在 的具体人或者具 体物 。大多数 只有把被害方这个因素纳入到犯罪对象中,使其成为犯罪构成理论 具体的犯 罪行 为,都直接作 用于一定的标 的,使之发生损 毁灭失或 的组成部分之一,才能使被害方这个因素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有利 归属、位置、状态、行为方式等的改变,使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 于犯罪构成理论涵盖更全面的与犯罪有关系的因素,使犯罪构成理 到危害 ,进 而阻碍、影响社会 的正常运行 ,对 社会造成危 害。人们 论更加完善。所以,笔者建议把被害方这个因素归入到财产犯罪的 对行为是 否构 成犯罪的认识 过程 ,往往 开始于对犯罪对象 的感知 , 犯罪对象中,使得犯罪对象更有应用价值,也能使被害方这个因素 进而认识到犯罪对象所代表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危害的情 有 容身之处。 况,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犯罪的性质。这也是传统意义上 三、把被害方纳入到财产犯罪对象的意义 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可见,研究犯罪对象主要是为研究犯罪客体 1有助于有针对性的保护特定被害人。如果不把被害方纳入到 . 服务的,即通过现象认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受侵害的本质。就 犯 罪对象中 ,犯罪 构成理论 中也 没有被害方这 一因素 ,定罪 中只考 财产犯罪而言,依据传统的观点对犯罪对象的界定,顺理成章的把 虑侵害财物的多少,显然抹杀了被害方 ( 尤其是被害的自然人)在 公私财物作为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对 犯罪嫌疑人定罪 量刑中的差异性 ,这样定罪量刑 是不科学 的,而 ( )对传统观 点中财产犯罪 的犯罪对象 界定的评析 。理论存 且这样也没有办法差异性的对待被害方,不能对特定的主体加以特 二 在 的 目的在于有现 实意义, 即能够对 解决现实 问题有指导作用 。但 别的保护。把被害方这个因素也纳入到犯罪对象中,根据被害方的 目前传 统观点把财产 犯罪的犯罪对象主 要界定为 公私 财物 ,这种 理 不同实施差别对待,来作为惩罚犯罪人的考量因素和依据,从而使 论的实际意义并不大,这种理论对现实生活中财产犯罪的很多问题 犯罪人选择侵害特定保护主体的犯罪几率大大降低,也就很好的保 并 没有 很大的指 导意义 ,比如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是 公私财物 ,当犯 护 了特 别需要保护 的主体 利益。把被害方 纳入到财产 犯罪 对象中 , 罪嫌疑人 盗窃的是残疾人 财物时,仅对 犯罪对象 ( 公私 财物 )对犯 也加强 了刑法调整社会关 系的作用 ,游刃 有余的实现对特 定人的保 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这并没有很大意义, 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是 “ 被 护,增强了刑法的功能,以此充分发挥刑法的价值。 害人是残疾人 可见 , 。 这种情况 下传统观点把财产犯罪 的犯罪对象 2有利于以人为本,实现深层次的人人平等。把特定被害方纳 . 界定为公私财 物 ,并不 能深 入、全面解决所 有财产犯罪 定罪量刑方 入到犯罪对象 ,来做为惩 罚犯罪人的考量 因素和依据 ,有针 对的保 面的问题。这样我们就看出传统观点关于财产犯罪对象的界定对全 护 弱者 ,更有利 于实现深层 次的人人平等 。平 等权是指公 民平 等的 面的定罪量刑并不能充 分发挥作用 ,其实际应用性大打折扣 。 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笔者认 财产犯罪 中的一个 问题值得注 意,被害方其 实对财产犯 罪的定 为这只是平等权 的表层含义 。刑法 中也有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 原则 , 罪量刑发挥 了作用 ,我们可能忽视 了这一 问题 的存在 。依据传 统观 包括定罪上人人平等、量刑上人人平等和行刑上人人平等,简单的 点,被害方这一 因素 不属于犯罪构成 的范畴 ,被 害方 没有得到应有 看来 , 我们 因该 同等对待, 样看起 来视乎 是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则 , 这 的重视。我们往往强调要保护被害人,但是在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 但我们 通过 以下 分析 不难看 出同等对待 的 问题 :社会 中有千差万别 中,被害方却没有一席之地,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取的。 的主体,这些主体因年龄、性别、职业、身体状况等等因素被划分 L 捅 费 J 产犯罪是社 活中 财 会生 经常发生的 犯罪。 要对财产犯罪 有必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转化为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包括财产、金钱、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

由于财产性利益的重大性,一些人会将他们的利益置于不法分子的攻击下,这种犯罪侵犯了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利益。

财产性利益成为侵财犯罪的重要对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财产性利益具有充足的价值。

财产性利益往往包括金钱、房屋、车辆、珠宝、文物、股票、保险、知识产权等,其价值常常是巨大的。

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和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惜采用各种手段,包括盗窃、诈骗、抢劫、洗黑钱、贪污腐败、非法集资、网络诈骗、传销等,侵害他人的财产性利益,从而获得不法所得。

其次,财产性利益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对于普通人来说,财产性利益是其生活和生产的重要条件,如居住、饮食、交通、健康、教育等需要,都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而财产性利益正是人们履行这些需要的重要来源。

因此,个人的财产性利益被侵犯不仅会损害其个人利益,也会影响到其家庭和生活。

第三,侵财犯罪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财产性利益成为犯罪的目标,将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影响,如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失业等现象,这些都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社会和经济发展。

第四,财产性利益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

财产性利益的保护不仅是个人的权益,也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侵财犯罪将严重妨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和安全形成威胁,也将危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财产性利益是广大人民的重要利益,侵害他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和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人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自己财产性利益,同时监督和打击各种侵犯财产性利益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最常见的侵财犯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故意窃取或者使他人损失财物的行为。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李文华以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总结的财产犯罪理论

讲义提纲在司考中得"刑、民"者,得天下,最难的学科是刑法学,而在刑法考题中最容易出错的就是"财产犯罪",其每年直接考核的分值不低于15分。

接下来大家看看2013年的考题。

今天我来就是帮大家解决这问题的,给大家详细的讲解"财产犯罪理论"。

可能大部分同学在大学时刑法学老师没有讲过这方面的知识,甚至上过司考辅导班的同学也难得听到这个概念,或者学得不全面,因为在司考中财产犯罪理论考的很细,花2小时左右的时间讲财产犯罪理论。

听过我课的同学,财产犯罪的题小菜一碟。

【2013-2-15】甲、乙为朋友。

乙出国前,将自己的借记卡(背面写有密码)交甲保管。

后甲持卡购物,将卡中1.3万元用完。

乙回国后发现卡里没钱,便问甲是否用过此卡,甲否认。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侵占罪B.信用卡诈骗罪C.诈骗罪D.盗窃罪【2013-2-17】乙驾车带甲去海边游玩。

到达后,乙欲游泳。

甲骗乙说:"我在车里休息,把车钥匙给我。

"趁乙游泳,甲将该车开往外地卖给他人。

甲构成何罪?A.侵占罪B.盗窃罪C.诈骗罪D.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2013-2-60】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甲不理睬而继续翻找,拿走一条银项链(价值400元)。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并未采取足以压制老妪反抗的方法取得财物,不构成抢劫罪B.如认为区分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在于是秘密取得财物还是公然取得财物,则甲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如甲作案时携带了凶器,则对甲应以抢劫罪论处C.如采取B选项的观点,因甲作案时未携带凶器,也未秘密窃取财物,又不符合抢夺罪"数额较大"的要件,无法以侵犯财产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如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则甲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可按盗窃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2013-2-61】关于诈骗罪的理解和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曾借给好友乙1万元。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

浅谈我国古代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出现的。

因此“大部分财产犯罪,都是古老的犯罪,或者说属于刑事犯或自然犯;即使是一些较新的财产犯罪,也可以在古代的刑法中找到雏形。

这一特点同时告诉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对象与保护法益的解释,要适应社会的历史变化。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一、奴隶社会时期有关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初步规定据史书记载,中国的第一个阶级社会——夏代已经有了盗窃罪的规定。

“昏墨贼杀、摮陶之刑也”,此处的“昏”指的是“恶而掠美为昏”。

[1]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奴隶主统治阶级愈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盗”本写作“盜”字,“盜”的上半部分是贪欲的意思,“皿”是食具,合成“盜”字,表示因贪欲而取得非本人所有的食物。

“窃”字表示虫私食半,和“盗”一样,都指乘人不知而取得非份的财物。

[2]以上充分说明,在奴隶社会早期,人们的财产主要还是赖以生存的食物,因此,最早的财产犯罪是以食物为主要对象的。

盗窃还有其他说法如《吕刑》:“寇贼、姦宄、夺攘、矫虔。

”“姦宄”,盗窃也;“夺攘”实为强取粮食;“矫虔”即强取壮健牲畜。

食物、食具、粮食和牲畜,都是财产的具体种类。

一个罪名仅以一种财物为对象,并未概括一切财物,一方面可见奴隶时代侵害财产罪的罪名还很原始,不够概括。

[3]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这些财物的稀缺性及对于当时的人们生存的重要性。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奴隶社会中,刑法中的财产也只限于一些特定的有体物,如:工具、粮畜、房屋、作为货币使用的贝壳等,而且在奴隶制时代臣妾和奴隶同样都是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因此,在奴隶社会时期,除当时所能支配的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以外,奴隶――这一特殊的“财产”也是主要的犯罪对象。

二、封建社会时期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逐步发展与完善春秋战国时期,李悝制定了我国历史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规定“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将《盗》列为《法经》之首,足见统治者对侵犯财产罪的重视程度。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

我国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与立法完善摘要: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一系列与网络有关的名词和问题也随之出现。

近年来,在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成为法律界讨论的热点。

虚拟财产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如何完善立法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罪处罚?关键词:虚拟财产;法益属性;犯罪数额;刑法法律完善随着网络产品的丰富和网络使用的普及,“虚拟财产”成为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名词,由其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我国法律界及司法实践领域的轩然大波,其中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成为新形式的案件,受到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在电子商务中被骗,在网络游戏中游戏角色的账号(id)、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货币被抢、被骗、被盗等案件时常发生,然而如何处理这类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罪名也相互不一。

下文作者将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我国关于侵犯虚拟财产案件的定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以更好地处罚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阐述。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和财产属性(一)虚拟财产的概念及范围虽然”虚拟财产“这个词因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发生而受到各大媒体的频繁使用,但现行法律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尚无定义,然而在学术理论界,“虚拟财产”有一定的含义和范围,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虚拟财产”概念侧重于“虚拟”,认为只要以数字化的、非物化的财产形式都可以纳入虚拟财产的范畴之中,包括信息流及数字媒体等,如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1]。

狭义的“虚拟财产”概念偏重于“财产”,特指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虚拟物,且必须依赖于网络空间中的虚拟环境而存在,包括那些网络玩家通过支付费用取得、并具有在离线交易市场内通过交易获取现实利益的可能性的虚拟品,如虚拟金币(腾讯q 币、新浪u 币、网易popo 币、百度的百度币、酷币等)、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虚拟id 账号、游戏账号等级及游戏角色属性等。

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

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作者:曾中华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11期一、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河北省高碑店人。

2009年6月21日晚,张某在网上应朋友邀请欲乘出租车前往北京市A区B处。

乘出租车到达该目的地需要大约七八十元钱,但张某当时身上只有五元钱,于是决定先乘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趁出租车司机不备,不付钱夺门逃走。

在还未到达目的地时,张某看见出租车计价上显示的金额快八十元了,就与出租车司机商量能否少给钱,未果而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其打开车门想不付车费就逃,被出租车司机抓住,张某掏出自已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出租车司机刺伤,后出租车司机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是认为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其侵犯的法益是刑法所要保护的他人身体健康。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

本案中张某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隐瞒了自已无力支付出租车费用的真相,使出租车司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此处的“财物”应当是出租车起步开始所消耗的汽油、人力等所换来的可预期的乘车费用。

其本质是因自已的诈骗行为被出租车司机揭穿后而当场使用暴力。

虽然其实施诈骗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小,但是其行为已经致人死亡,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其行为直接构成抢劫罪,并非转化型的抢劫罪。

理由是:其本人应该给付出租车费80元,出租车司机对其享有债权,其通过暴力的方式,致出租车司机死亡,达到了消灭债权债务的目的。

债权是一种财产性的利益,也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财物范围之列。

在司法实践中有将强取欠条销毁的行为按照抢劫罪处理的案例。

张某的行为同强取欠条销毁的行为并无区别,应直接构成抢劫罪。

三、评析意见本案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并无异议,主要分歧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财犯罪。

此分歧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侵财犯罪中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财物的范围。

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刑法中“财物”之界定

社科文化刑法中“财物”之界定李鹏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摘 要:现行司法解释仅在贪污贿赂犯罪中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物”,其他章节犯罪是否应当统一适用存在疑问。

本文对刑法中“财物”概念进行规范研究,将“财物”纳入“财产”的外延中,界定“财产性利益”不仅具有“财物”的管理可能性、移转可能性、价值性,亦应包括明确性、具体性的特征。

通过对规范的梳理,按照刑法的保护法益及“财物”在规范中的要素功能进行分类,对保护法益或要素功能相同的罪名所包含的“财物”作一致性理解。

通过对“财物”的界定并结合典型案例对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新型虚拟财产比特币、网络流量进行财物属性分析,将其纳入“财物”的外延内。

最后,本文认为经济犯罪体系解释规则应当坚持法规范内外部体系的一致性,目的在于将贪污贿赂犯罪中“财物”的外延进行体系解释,使其适用于宏观经济犯罪中。

关键词:财物;财产性利益;体系解释;虚拟财产经济社会快速进步,信息技术利用不断深化,使得传统财物的内涵及外延也相应发生改变。

新兴事物的层出不穷推动着学界对财物进行规范解释的内容发生变化,面对互联网时代的冲击,“财物”的概念也面临着困境,目前确有必要对财物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再探讨,对新兴财产的性质进行界定。

刑法中“财物”概念涉及到多个章节与罪名,分布的范围比较分散,本文为了能够集中分析刑法中“财物”的内涵和外延,将分析的重点着眼于侵犯财产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本文将以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入手分析该条文所规定的“财物”适用范围,在整个刑法体系的框架中对财物的概念进行系统化、专业化的深入研究,以期对司法实务进行理论指导。

一、刑法中“财物”规定的类型化评析研究刑法中“财物”的概念问题,首先应当对刑法中存在的所有“财物”概念的法条进行梳理。

本文通过图表的方式对刑法中涉及“财物”的条文进行直观的表现,将所涉条文基于法益与功能要素进行分类,进而基于不同种类进行评析。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

中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定义和处罚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罚规定,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对中国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的定义和处罚进行分析。

一、财产犯罪的定义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多种财产犯罪,例如盗窃、抢劫、诈骗、侵占等。

这些犯罪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具体财产犯罪的定义如下:1. 盗窃: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可以分为普通盗窃和入户盗窃,对于不同情形的盗窃行为,刑法予以了相应的区分和处罚。

2. 抢劫:抢劫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抢劫属于暴力犯罪的范畴,对于该类犯罪行为,刑法予以了重罪处罚。

3. 诈骗:诈骗是指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属于欺诈犯罪的范畴,对于诈骗行为的刑罚种类较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4. 侵占:侵占是指以占有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

侵占主要包括非法占有、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等行为,对于侵占行为的处罚视情节轻重而定。

二、财产犯罪的处罚中国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措施较为严厉,旨在有效打击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刑法对财产犯罪的处罚分为以下几种:1.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对财产犯罪较轻微的行为给予的拘禁处罚。

刑事拘留的期限为不超过一个月,主要用于调查取证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财产犯罪较严重的行为给予的刑罚。

刑期在1年以上20年以下,并可以附加罚金。

有期徒刑除了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外,还可能限制其他权利。

3. 短期监禁:短期监禁是对财产犯罪的轻微行为,给予的较为温和的刑罚。

短期监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同时可以限制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

4. 缓刑:对于财产犯罪行为较轻的一部分人,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即判决时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改造。

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5(2022)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黎 宏 陈少青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二、财产性利益是一种债 (一)现有学说的不足 (二)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一种“债”三、救济之债不是财产性利益 (一)债的四种类型 (二)救济之债与财产性利益四、财产性利益是“合同编”项下的原权之债 (一)原权性意定之债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部分原权性法定之债属于财产性利益五、结语摘要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

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

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

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 财物 民法典合同编 原权之债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利益盗窃在财产犯罪中日益受到关注,财产性利益犯罪的具体认定成为重要的理论难题。

由于我国刑法对于财产犯罪的对象采取了“统一式”的立法模式,并未如德日刑法那样对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加以区分,所以似乎无需明确区分财物犯罪与利益犯罪,对于后者可以直接套用前·82·黎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陈少青,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者的构成要件。

〔1〕但是,鉴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在权利属性、法律关系等方面有着明显不同,主张财产性利益转移不能当然地直接适用财物转移的思考模式(打破占有+建立占有)的观点日渐有力,〔2〕财物犯罪与利益犯罪在构成要件层面尚存在着难以消弭的差异。

不过,在财物犯罪与利益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对独立的背景下,有一个更为基础性的问题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即何为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应如何区分?既然财物犯罪与利益犯罪认定思路的不同根植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本身的差异,那么如何诠释财产性利益乃是研究我国财产犯罪的理论起点,甚至可以认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界分是厘清我国财产犯罪内在构造的基石(如果界分不清,则很可能将本属于利益犯罪的行为在财物犯罪的构成要件项下予以检验;反之亦然)。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

分析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刑法中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抢夺、盗窃、抢劫、贪污、职务侵占、诈骗等手段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财产利益,还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刑法中,对于财产犯罪的界定和处罚都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对刑法中的财产犯罪进行分析,包括财产犯罪的分类、特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财产犯罪的分类根据刑法的规定,财产犯罪可以分为两大类:非暴力财产犯罪和暴力财产犯罪。

1. 非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非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盗窃、诈骗、抢劫、贪污、职务侵占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个体为主体,通过隐蔽手段实施,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

例如,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所、仓库等场所,盗取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指以欺骗手段获得财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2. 暴力财产犯罪:指通过暴力手段实施的财产犯罪行为,包括抢劫、敲诈勒索等。

这类犯罪通常以团伙或有组织的形式为主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具有侵害人身和财产的双重特点。

例如,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

二、财产犯罪的特点财产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非法占有目的:财产犯罪的主要目的是非法获得他人财产,以满足个人的利益需求。

无论采取何种手段,犯罪行为都旨在实现非法占有。

2. 损害财产权益:财产犯罪直接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造成社会财产总量的减少。

3. 作案手段多样:财产犯罪作案手段多种多样,例如盗窃犯罪可采用秘密侵入、撬锁等手段;诈骗犯罪可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件等手段。

这些巧妙的作案手段使得财产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4. 威胁社会安全:财产犯罪不仅仅损害了个人的财产权益,还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威胁。

例如,经济诈骗犯罪会破坏经济秩序,导致企业破产、职工失业等问题;职务侵占犯罪会破坏公务员职业道德,影响政府形象。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

现代化的发展使我国财产犯罪 呈现出一些重要特点: (三)犯罪形式多样化
现代化的发展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 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现代社会丰富多彩、 形式多样的生活状况反映到犯罪领域,使财产犯 罪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
(四)犯罪手段智能化
现代化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科技产品和科 技技能被一般民众所掌握和运用,因而在刑事犯 罪领域,包括在财产犯罪领域,必然会表现出犯 罪智能化、科技化的特点。这种情况无论在街面 财产犯罪中还是在网络财产犯罪中都有很明显的 表现。
财产犯罪心理分析
财产犯罪的概念
1
财产犯罪的类型
2 3 4
5 6
财产犯罪的性质
财产犯罪的特征
财产犯罪的心理因素
案例分析
财产犯罪的概念:
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侵 占公私财产和牟取经济利益 的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具பைடு நூலகம்类型包括:
1、侵犯财产罪中所列的各种犯罪行为,如抢劫 盗窃、诈骗、侵占单位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等犯 罪行为; 2、金融诈骗中所列的各种犯罪行为,如非法集 资、金融票据诈骗、保险犯罪诈骗行为; 3、贪污赂罪中的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4、其他以贪利为动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 过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而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 如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
财产犯罪心理原因分析:
1.自卑心理严重 2.报复心理 3.虚荣心理强烈 4.自控能力极差
1.自卑心理严重
自卑是个体由于自我认知偏差等原因所形 成的自我轻视和自我否定的情绪体验。 不少人身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自卑心理, 或认为自己其貌不扬,担心别人歧视;或 认为自己天资愚钝,将来不成器,对未来 缺乏自信;或认为自己出生贫寒,担心被 别人瞧不起等等。在他们身上常常伴随着 一些特殊的情绪体验过,如害羞、不安、 内疚、忧伤 、失望等,并表现出自鄙、自 怨、自馁、自弃等心理现象。

财物的内涵

财物的内涵

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是财物。

但关于财物的内涵与外延需要深入研究。

1.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关于刑法上的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体物,理论上存在争议。

有体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只限于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与气体物。

无形物不是刑法上的财物,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液化气、蒸汽等是财物,但光、热等不是财物。

物理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并不限于有体物,还包括其他具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财物,或者说在物理上属于物的,就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以及光、热、水力、冷气等是财物,但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不是财物。

事务管理可能性说认为,凡是可以作为一种事务进行管理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财物。

有体物、无体物以及债权、人的劳动力、牛马的牵引力等都是财物。

[7]本书认为,刑法上的财物应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在某些情况下,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无体物的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无体物虽然无体,但可以对之进行管理,也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对象,故应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其次,我国刑法在财物这一对象之外,没有特别规定财产性利益是部分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成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例如,欺骗债权人,使之免除自己债务的,就应以诈骗罪论处。

最后,在许多情况下,侵犯财产罪不仅侵犯了作为具体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侵犯了财物所孳生或具有的经济利益,这也说明了刑法上的财物不限于有体物,而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及财产性利益。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实际上是无形财产,但由于侵犯这些权利的犯罪主要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犯罪,故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2.财物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既然财物是侵犯财产罪的对象,理当要求财物具有财产性价值。

从实际上看,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都是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即金钱交换价值的财物。

但从理论上说,作为侵犯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并不要求具有客观的经济价值,只要所有人、占有入主观上认为该物具有价值,即使它客观上没有经济价值,也不失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立案标准

⾮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对于财产型犯罪,其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的。

如果⾏为⼈有⾮法侵占他⼈财产故意,并且达到了法定的数额标准的,是需要追究⾏为⼈的刑事责任的。

那么,⾮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法侵占他⼈财产罪⽴案标准1、侵占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将他⼈的交给⾃⼰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交还的⾏为。

2、本罪的主体为⼀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交与⾃⼰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法占为⼰有。

3、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是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是他⼈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的埋藏物。

4、⾮法侵占他⼈财产多少数⽬可以构成刑事案件:⼀般要五千元以上就可能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构成条件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段,持有他⼈财物的⾏为。

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合法持有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情况,仅有刑法规定的下列三种:(1)代为保管,及包括受他⼈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包括未受他⼈委托因⽆因管理⽽代为保管他⼈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由其托管的财物,⼜包括依照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等⽽持有⼤卫保管;(2)捡拾他⼈的遗忘物;(3)发掘得到他⼈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法。

2、必须是将他⼈的财物⾮法占为⼰有,拒不交还的⾏为。

所谓占为⼰有,是指应当将他⼈交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的财物,以所有⼈⾃居,擅⾃加以处分、使⽤和收益。

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的财物退回⽽拒不退回。

本罪是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三、侵占罪怎么判刑刑法第⼆百七⼗条将代为保管的他⼈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拒不退还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
由说、责任阻却说
亲族关系的认定:
第一,亲族关系是指盗窃犯人与财物的所有
人及占有人之间必须具有亲族关系;
第二,亲族关系只要求盗窃犯人与财产的所
有人之间具有亲族关系; 第三,亲族关系只要求盗窃犯人与财物的占 有人之间具有亲族关系。
抢劫罪
抢劫罪(强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不法手段, 使他人不能抗拒,而强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 或逼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四、盗窃罪的主观要素
1、非法占有目的的要否
2、非法占有的内容
第一,占有的对象:物质理论、价值理论、
结合理论。
第二,占有的含义
观点一: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
将他人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排除的意思),
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对之进行利用或 者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日本刑法立场。
观点二: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作为财 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 可)。 观点三: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从财物的
财产犯罪
财产犯罪的种类
一、取得罪与毁弃罪:根据行为人是否取 得财产。 取得罪:不法取得或利用财产的犯罪(如 盗窃罪、诈骗罪、赃物罪等); 毁弃罪:消灭财产价值的犯罪。
二、财物罪与利益罪:犯罪对象的特点。
三、对个别财产的犯罪与对整体财产的犯
罪 对个别财产的犯罪:对被害人个别财产进 行侵害的犯罪;其特点是,只要使被害人丧 失了个别财产,即使同时使被害人获得了相 应的利益,也成立犯罪。盗窃、侵占、赃物 罪等。
为了保护赃物、逃避逮捕或者湮灭罪证Βιβλιοθήκη 而于行为时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中的暴力与胁迫必须是在实
施盗窃的机会中实施,所谓盗窃的机会,是指盗窃的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

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3篇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1刑法之财产型犯罪区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而针对这类犯罪,刑法也有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在应对财产犯罪问题的时候,刑法的分类和认定都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刑法之财产型犯罪的区分。

从刑法的分类上看,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型:侵犯财产犯罪和破坏财产罪。

而这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行为方式和后果不同。

首先,侵犯财产犯罪主要指的是通过欺骗、抢劫、盗窃、诈骗等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属于违反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网络虚拟空间进行诈骗、盗卡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其次,破坏财产罪则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破坏公有或私有财产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往往会给他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还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例如,损坏公共设施、故意破坏他人车辆等行为,都属于破坏财产罪。

除了上述的两大类财产犯罪,还有一些特殊的财产犯罪行为,需要特别重视。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也属于财产犯罪范畴。

从刑法的认定上看,对于财产犯罪的认定需要考虑相应的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

首先,对于侵犯财产犯罪,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犯财产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量刑标准。

当然,在实际中,还需要根据事实来综合考虑,比如通过证人证言、物证等进行判断。

其次,对于破坏财产罪,除了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认定外,还需要考虑一些额外因素。

例如,破坏财产的行为是否具有明显的动机和预谋性,破坏财产的情节是否恶劣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量刑和刑责的判断产生影响。

最后,对于特殊财产犯罪行为的认定,需要特别重视相关的现实案例和判例。

例如,走私、偷税等行为广泛存在,如果缺乏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证据,就很难有效打击这些行为。

总之,针对财产型犯罪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法律条款和事实因素,在认定方面也需要更加细致和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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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的对象:“财物”一、认定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对财产罪的对象“财物”的传统理解有三点:一是管理可能性;二是有经济价值;三是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

管理可能性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和事务管理可能性,两者均包括无形能源等无体物,但前者不包括只能进行事务性管理的债权、劳务等。

价值性方面的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包括没有交换价值但有主观价值的物体和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主要排除人体或身体的部分作为财产罪的对象,违禁品、财产性权益等特殊对象也涉及这一问题。

这三个定义“财物”的标准并非没有争议。

1.管理性问题事务管理可能性从目的解释论上来说比较合适,因为侵犯债权、劳务等财产性利益和直接侵犯财物,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角度看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可能存在解释界限不明,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物理管理可能性,其将债权、劳务等排除在外,相当于基本排除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中,可能过于狭窄。

笔者认为财物必须具有管理可能性,但不同意通过物理管理性来对财物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过宽的问题,本质不是事务管理性的问题,而是财产性利益的定义和边界问题。

对此可以从体现作为财产的性质、造成被害人直接的现实的损失等进行限制,后文将对此详述。

2.价值性问题其次是价值性问题。

目前主要问题是两个:一是只有主观价值没有交换价值之物;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

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必须体现财产关系,1笔者对此表示同意,因为财产罪规范的是财产关系而非其他社会关系,如打印在一张纸上的重要国家机密,固然刑法应该予以保护,但主要不是体现财产关系,所以不通过财产罪进行规制。

重点在于,如何界定财产关系。

如果将财产关系界定为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关系,静态的表现是物权的所有或支配性,动态的表现是交换关系中的交换价值,这实质是从客观价值的角度看待财物的价值性。

但如果将财产关系解释为包括物的使用价值,则理论上可以“包括阅览、观赏价值,也包括满足精神需求的价值。

如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

身份证、信用卡等,对所有人、占有人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社会观念也认为对这种物品的占有值得刑法保护。

”2所以承认财产罪的对象的财产关系并不与承认主观价值的财物相矛盾。

所以,只有主观价值的物品也可以纳入为财物,但考虑刑罚必要性,应是按社会一般观念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的物品。

二是客观价值低廉之物,这涉及价值太低的情况下刑罚必要性的问题。

日本不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对象,但理由分成两派。

可罚性违法性论者认为任何财物都能成为刑法保护的对象,但非法取得价值低廉之物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不赞成可罚的违法性论者则认为刑法保护的财物不包括价值低廉之物,因此不符合构成要件。

3德国意大利的刑法则未一概否定低廉之物的可罚性,而是将至视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3页。

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为亲告罪。

4我国因为财产罪普遍有数额起点,所以价值低廉之物在很多财产罪如普通盗窃罪中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但如抢劫、扒窃、入户盗窃等不以数额为限的财产罪,价值低廉之物未必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实务也不乏扒窃价值低廉之物而被判刑的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应在一般情况下承认价值低廉之物为财产罪的对象,但在具体罪名中是否具有刑事可罚性由相关构成要件要素具体限定。

3.所有权或支配性问题在具有经济价值、管理可能性的基础上,刘明祥老师认为,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理应足以体现一定的所有权关系的物;5董玉庭老师认为,应具有可支配性6;张明楷老师则认为,看行为人取得利益时能否导致他人遭受财产损害。

7笔者认为,从所有权到支配性到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这三个标准标志着“财物”概念的扩张倾向。

刘明祥老师强调财物的所有关系、占有关系与交换价值,因此不承认违禁物或只有主观价值之物作为财产罪的对象。

董玉庭老师认为财物需具有可支配性,因此可纳入违禁物和主观价值之物乃至商业秘密;但强调独占性,本质还是将财物等同于物权,因此无法纳入债权和劳务。

邓超博士在其博士论文中论述到,将财产法益定位于所有权时,由于所有权是物权法下的核心概念,“为了确保所有权具有支配性,并从而使其与债权相区别,就必须采取有体物的概念。

”8也就是说,以物权为核心界定财产罪的对象,强调财物的所有权或支配性,则必然将则债权等具有相对性的权利排除在财物的范围之外。

张明楷教授认为,“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换言之,财产是主体在物上的权利或加于其他人的非人身性权利,前者包括主体在物上的所有权或其他排他性权利。

后者则包括债权和其他含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9笔者同意这种见解,强调财物的所有权或支配性固然使财物概念清晰稳定,但是债权或其他财产利益也是重要的财产,如果遭受侵害,很多情况下会给被害人造成现实的损害,本质上与所有权被侵害没有区别。

民法保护也逐渐从物权为中心转向债权为中心。

因此,以刑法来保护财产,不应限制在物权基础上,而应从物权与债权的角度,平等地保护财产。

当然,由于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对这两种财产刑法应有不同程度的保护。

作为财产罪的对象,本质是财产属性,被侵害会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因此,从目的解释上看,笔者认为判定财产罪的对象的“财物”应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客观价值或按社会一般观念承认的使用效用、被侵害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物品。

从罪行法定的角度看,应注意与现有法条、司法解释相协调,在法有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扩大解释,将财物解释为符合上述标准的财产。

二、财产犯罪中的财物的几个具体问题1. 财物不限与有体物在此讨论非专利技术或技术秘密是否是“财物”。

有学者认为,非专利技术4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第530页。

5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6董玉庭,论盗窃罪特殊对象,北方论丛,2004年第2期,总第184期。

7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842页。

8邓超:产犯罪理论,中国政法大学,20079张明楷:财产性利益时诈骗罪的对象,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具有经济价值性、管理可能性且能独占或交易,因此是“财物”。

10但笔者认为,相比本质是物但肉眼无法识别的无形能源、最终指向财物的债权或其他财产性利益,非专利技术“财物”本质是思想,“财物”的文义能否涵盖思想值得怀疑。

现实的认定也有很多难点。

比如通过技术转让合同获得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的行为人,逾期继续使用该技术,不能说侵犯权利人的占有和所有权,无法构成侵占罪。

泄露技术秘密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有违国民的一般认知。

因此,不将非专利技术认定为财产罪的对象比较合适;通过侵害商业秘密罪进行独立保护已足够。

2.违禁品在我国侵夺某些违禁品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都成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罪,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承认违禁品作为财产罪的对象。

但学理上仍存在分歧。

有学者认为,“法律禁止私人所有占有,则持有或占有本身非法,不能受法律保护;财产罪的保护对象的财物,理应足以体现一定的所有权关系的物,违禁品既然是法律禁止所有的物品,不能体现所有权,合理的结论应该是不能成为财产罪的侵害对象。

”11对此笔者认为,财物本质上并不仅仅是所有关系或占有关系,而是作为财产的属性(管理可能性、经济价值,丧失会遭受财产损失)就是财物。

刑法并不承认违禁品的所有或占有关系合法,但认为对作为财物的违禁品的侵犯的行为具有刑法非难可能性。

3.虚拟财物笔者认为,目前司法界和学术界普遍支持虚拟财物不排除在“财物”概念之外,因为虚拟财物如游戏中的武器装备可在相关论坛或游戏开发商提供的中介平台上以货币支付的方式进行交易,证明有交易价值;其次,其可以通过账号进行独占控制和管理。

问题是如何确定其边界,毕竟不是所有的虚拟财物都符合这些要求,因此应进行一定的限定,即只有具有财产价值的虚拟产品,非法取得这些虚拟产品会导致权利人直接的、现实的现实财产损失,才能评价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4.债权凭证对此应区分记名与不记名债权凭证,本质是债权权证被非法取得,是否意味着相应的财产权直接的、现实的、必然的丧失。

如果是不记名债权证明,则类似于货币,一旦丢失则失去相应的财产性利益如股票所有权;而记名债权证明,则能通过挂失、补办等方式补救,即可通过民法方式、私力自救来回复法益,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不大。

近年来证券交易以电子化交易为主,直接连接相应的账户,基本实现无纸化,第二种情况越来越明显。

5.财产性利益(1)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财物上文已有所述,财物的核心不是物权,而是财产,而现代社会的财产包括物权和债权等利益。

我国刑法未直接规定财产性利益是否是财产罪的对象。

一方面承认财产对象包括财产性利益,又认为财产性利益像在外国刑法中一样独立于财物概念,只是基于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与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实质上并无差别,因此认为非法取得财产性利益具有可罚性。

这已经脱离解释论的范畴,近似于立法论,10董玉庭,论盗窃罪特殊对象,北方论丛,2004年第2期,总第184期。

11刘明祥:论侵犯财产罪的对象,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总第100期)。

有违反罪行法定的嫌疑。

12因此,笔者认为将财物扩大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是较为合适的路径。

首先相比于国外同时使用财务与财产性利益两个概念,我国刑法条文只使用财物(或公私财物)概念,为将财物解释为包括财产性利益留下了空间。

刑法分则第五章标题表明其保护法益是财产,那么对该章的各个法条所述的“财物”就应当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来理解,即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包括财物与财物以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利益。

刑法210条中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按诈骗罪处罚,增值税发票本身虽然是有形的,但上述规定并不是旨在保护这种有形的发票本身,而是保护有形发票所体现的财产性利益(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也证明刑法对此种扩大解释有接受的余地。

13(2)财产性利益的边界以刑法来保护财产,不应限制在物权基础上,而应从物权与债权的角度,平等地保护财产。

但由于物权和债权在本质上具有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区别,对这两种财产刑法应有不同程度的保护。

因此,在承认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前提下,对财产性利益进行限定是有必要的,其理论基础包括刑法的谦抑性、刑事可罚性等。

之所以保护财产性利益,因为其与财物相当,具有财产的属性,也可以说,只有具有财产属性的财产性利益才是财产犯罪的对象。

所谓财产属性,如上文分析,即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客观价值或一定的主观价值、被侵害被害人现实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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