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法律关系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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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自由裁量论纲

刑事侦查自由裁量论纲

认为成文法存在三个弊端 : “ 一是法律具有保守倾 侦 查机 关是 最 积极 主动 查 明犯罪 、探 求 事实 真相 的
向。其稳定性的要求滞后于社会的急剧变化 ,因而 具有时滞 ( t i m e l a g )现象。二是法律具有 的普遍
性和一般性 ,可能给个别 问题 的解决带来困难 ,在 实现一般正义时可能牺牲个别正义。三是法律可能 会超越规范控制的限度 ,将管理变为强制 , 将控制 变为压制 ,这可能压制人们 的创造性 ”。卡多佐认

透彻 的研 究 ,实 属遗憾 。为保 障刑 事侦 查机 关 正确 行 使权 力 ,避 免权力 行使 越界 ,有必要 从 理论 层面 对 刑事 侦查 自由裁量 的 基本理 论 问题进 行 阐释 ,并 且 剖析 中国刑 事侦查 自由裁 量 的突 出问题 ,同时提
出完 善 的基 本 对策 。
家 的 司 法 实 践 十分 推 崇 法 官对 于 法 律 的创 造 性 解 释 ,但是 并不 鼓励 刑事 侦查 机关 超 越法 律 ( 指 成文 法 )的约束进 行创 造 。这 部分 是 因为法 官 被看 作 中 立 的裁 决者 ,对 于案 件秉 承利 益 无涉 的立 场 ,能够 公 正裁 决案 件 。但是 ,刑 事侦 查 机关 由于 和 案件 的 处 理结 果有 天然 的利 益关 联 ,不 能保 证他 们 可 以客 观公 正 地对 待案 件 和嫌 疑人 ,因此必 须不 断强 化对 裁 量 的依据 就 只能 是立 法者创 制 的法 律 ,不 能超越 法 律 的范 围 ;如果 超越 法律 范 围 ,有 可 能构 成违 法 犯 罪 ,应 当受 到制 裁 。 ( 二 )刑 事追诉 性 “ 现 代 刑 事 程 序 通 常 分 为 侦查 和 审 判 两 大 阶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

刑法侦查的法理学基础与规制准则诱惑性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在犯罪人已经产生犯罪意图或者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为其提供某种有利的客观条件和方式,使得犯罪人顺利实施侦查人员所预先期望的犯罪并产生侦查人员所能控制的犯罪结果。

诱惑性侦查针对的往往是一些特殊案件,如在那些贩毒、伪造货币、非法武器交易等案件中,由于这些犯罪无明显直接被害人,同时直接牵涉几乎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使他们极力庇护犯罪行为,所以犯罪的实施变得更为隐蔽。

而与那些有被害人控告、揭发的犯罪案件相比,不论是犯罪行为的发现,还是证据的收集都变得十分困难。

为打击这些犯罪,侦查人员不得不对侦查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将其逮捕。

然而诱惑侦查因其手段上带的“诈术”、“圈套”等欺骗性特征,如若使用不当或者为社会公众不理解,将会侵害公民个人的自由与隐私权,进而损害国家司法的诚信形象。

在各国,诱惑性侦查作为破获高难度案件的有效措施而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制,其合法性问题及如何有效应用和规制一直备受争议。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对诱惑性侦查进行各种学术方向的研究从而予以立法上的认可和制度上的完善是比较少的,人们无法明确地了解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诱惑性侦查的态度,同时我国也没有有关诱惑性侦查方面任何法律上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

诱惑性侦查的法理学基础是什么?什么样的诱惑性侦查是合法且正当的?对侦查机关使用诱惑性侦查手段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对于这些问题都存在法律上的空白,导致了诱惑性侦查使用案件范围混乱、适用对象随意,同时也缺乏法律监督。

因此中国需建立对诱惑性侦查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充分将诱惑性侦查这种危险性较大的特殊侦查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并趋利避害,从而将诱惑性侦查的正面功能发挥出来,这样诱惑性侦查一定可以成为一种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从而成为保护广大公民的有力武器。

一、法理学基础正义,即“普遍的和平和秩序”,或“普遍的互不侵犯状态”,反映每一个人希望得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期待利益。

第十二章 侦查

第十二章 侦查

(三)法律手续完备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侦查终结的处理
移送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 准确,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应写出〈起诉意见书〉报批,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审查决定。
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补充侦查注意:
1、一个月内完成;
2、以二次为限;
3、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起
诉决定。
本章思考题
1、侦查的概念 2、专门的调查工作的程序 3、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处理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概念


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查封和扣留与案件有 关的财物、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强制性侦 查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全证据,防止其损坏或隐匿。
程序
1、批准: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但在勘验或搜查过程中,需 查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2、只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财物、文件, 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 3、清点并开列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财物持有人,另一份 附卷。财物持有人或其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字的, 不影响查封、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扣清单上注 明。
刑事诉讼法学
第十二章 侦查
第一节 侦查的概述
一、 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 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 措施。 侦查由四个要素组成: 1.侦查权的主体是五大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或部门包 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 卫部门和监狱) 2.侦查权只能用来查办刑事案件 3.侦查要依法进行 4.侦查的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措施;有权采 用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2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众多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二、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2)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有权委托辩护人。

(3)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起诉行为的合法性。

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侦查法律关系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询问、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行为。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律援助,并有权对侦查行为提出异议。

(3)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2. 刑事审判法律关系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侦查机关有权向审判机关提供案件证据。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

(3)侦查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1. 刑事起诉法律关系在刑事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检察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讲授提纲
谢 蓉
第一讲
侦查学概述






第一节 侦查学的概念 一、侦查的概念 (一)大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有关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和收集证据而就被 控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活动。(何家弘) 侦查即“调查或通过调查进行的跟踪程序”。 (布莱克法律辞典) 大侦查概念的特点: 1、侦查主体既包括国家专门机关的侦查员,也包 括民间的调查人员(如律师、私人侦探)。 2、侦查手段更多的是非强制性措施。 大侦查的概念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不仅在 审判阶段控辩平等,即使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 和犯罪嫌疑人也是地位平等、利益相对的当事人, 两者都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




2、阿尔方斯.贝蒂隆(1853-1914)法国人,人体外 貌特征、照片辨认与鉴定法的创始人。 贝蒂隆创立的人体测量法曾被誉为“十九世纪刑侦部 门最伟大最独特的发明”。 1885年贝蒂隆因此荣升巴黎警察局辩真局局长 贝蒂隆创立了“刑事外貌登记法”,其创立的“人像 组合技术”为现代的“模拟画像”打下了基础






(四)早期侦查学的基本特点 1、形成时期的侦查学的技术性运用学科的 特征明显,其自然科学属性远大于其社会科 学属性。 2、形成时期的侦查学内容虽多局限于刑事 技术领域,但与法医学、司法化学、法毒物 学等共为一体,构成大侦查学体系。 3、形成时期的侦查学中存在一些不科学的 内容。






3、笔迹学的形成 笔迹鉴定的四大流派 (1)笔相学派 笔相学派的早期倡导人巴尔迪 心理笔相学派和生理笔相学派 (2)书法家鉴定派 流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3)特征描述派 (4)书法测量派 法医学 刑事毒物化学 司法弹道学

侦查学提纲

侦查学提纲





三、侦查方法 以特定的刑事案件为目标,综合运用物证 技术和策略措施,制定侦查计划、组织侦 查力量,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的 具体方法。 1、侦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基本程序包括侦查的提起、实施和终结 2、各类犯罪的侦查方法,由各类犯罪的 特点和侦查要点构成 侦查学的边缘学科:侦查情报学、侦查心 理学、侦查语言学、侦查管理学等


第二节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以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是研究揭露、证实犯罪、 查获犯罪人的侦查技术、侦查策略措施和侦查方法的科学。 一、侦查技术(物证技术) 指利用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侦查的特殊需要而采取 的发现、识别、记录、提取和鉴定等各种技术方法的总称。 二、侦查策略、措施 指侦查机关为有效地查明案情、获取证据而在实施侦查时采 取的各种专项活动和策略手段。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 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 书证、鉴定、通缉等 2、刑诉法未作规定,有关侦查法规、规章有所规定:追缉 堵截、控制赃物、跟踪守候、秘密逮捕、秘密搜查、刑事隐 蔽力量、侦查情报的建设和运用、技术侦查(监听、监视) 等






3、笔迹学的形成 笔迹鉴定的四大流派 (1)笔相学派 笔相学派的早期倡导人巴尔迪 心理笔相学派和生理笔相学派 (2)书法家鉴定派 流行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 (3)特征描述派 (4)书法测量派 法医学 刑事毒物化学 司法弹道学



(二)小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由国家追诉机关实施的犯罪调查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立法的完善 刑诉法82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 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 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概念应包括的要素: 侦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侦查主体 侦查的目的-查明事实、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 疑人 侦查的性质-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和特定措施的 总和

刑诉法——侦查

刑诉法——侦查


犯罪嫌疑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 案的,可以据传。根据侦查需要,也可以 不经传唤,直接拘传。传唤、拘传持续时 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询问前的准备 同一案件有几个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分别 讯问,未被询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场; 同时,在侦查阶段也不宜在同案犯罪嫌疑 人之间进行对质。


技术侦查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 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侦查措施的应当 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有效期届 满可以延长,但是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三个月; 公安机关可以自己执行,人民检察院则要 叫有关机关执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 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 必须及时销毁
问题: 对多个证人和被害人进行询问,能同时进行 吗?

勘验、检查 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 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 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须出示证明文件; 应当邀请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 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检察院要求复验 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复验,并通知检察 院派员参加;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检查的 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张某,无业青年,单身一人住。平时出手阔 绰、穿着时髦。恰好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 窃案,根据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 案侦查,在张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 查之后,畏罪失踪了。侦查员李某、王某 认为:张的家中一定还有赃物。为了及时 地收集证据,获取破案线索,决定立即搜 查其住所。于是,当天在没有惊动周围群 众的情况下,侦查员李、王搜查了张某的 居所。搜出彩电5台,国库券3000多元, 洋烟洋酒一批。侦查员全部予以扣押,并 作了登记。扣押物品的清单存入卷宗。 问题:这起盗窃案的搜查与扣押妥当吗?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规定,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关系作为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表现形式以及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概念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因诉讼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公正性:法律关系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既有权利也有义务。

3. 诉讼性:法律关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明显的诉讼特征。

三、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1.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国家机关、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主要包括:(1)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

(2)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2. 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主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主要包括:(1)权利: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知情权等。

(2)义务:包括如实陈述、遵守法庭纪律、接受审判等。

3.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内容所指向的对象,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等。

四、刑事案件中的法律关系表现形式1. 侦查阶段的法律关系: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护权、申诉权等。

2. 起诉阶段的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申请回避、申请取保候审等。

3. 审判阶段的法律关系: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辩论权、上诉权等。

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3篇)

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的鉴定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法律关系鉴定,即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和分析,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的概念、意义、鉴定程序、鉴定方法以及鉴定结论的审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的概念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鉴定人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分析,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过程。

法律关系鉴定旨在明确案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三、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的意义1. 明确案件性质,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通过法律关系鉴定,可以明确案件是否属于刑事案件,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

2.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关系鉴定有助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保障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关系鉴定,可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4. 促进法律实践。

法律关系鉴定有助于推动法律实践的发展,为立法、司法、执法提供参考。

四、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的程序1. 案件受理。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需要法律关系鉴定时,应当向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2. 鉴定机构审查。

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3. 鉴定人指派。

鉴定机构根据鉴定要求,指派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鉴定资格的鉴定人。

4. 鉴定实施。

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5. 鉴定结论的审查。

案件审理机关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五、刑事案件中法律关系鉴定的方法1. 文书审查法。

通过对案件相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2. 事实调查法。

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3. 比较分析法。

通过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确定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

侦查的一般理论

侦查的一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侦查的特征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个阶段。

侦查既是公诉案件立案后必须进行的一个阶段,也是为起诉作准备的一个阶段。

公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起诉就无法进行。

因此,侦查有它特定的任务和目的,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的权力。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门调查工作具体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等诉讼活动。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侦查活动中采用的强制措施;另一类是在进行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用的强制性方法。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仅对调查对象公开)和很大的强制性,容易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造成侵犯,因此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伤害无辜,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对侦查的方式、条件、程序、方法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

侦查总论教学提纲一、侦查学的学科特征侦查学是应用性科学。

所谓应用性科学,是指综合应用自然、社会科学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以解决专门社会性需要而形成的学科。

具有综合性、边缘性、交叉性。

二、刑事侦查概述一、刑事侦查的概念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为收集、获取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强制措施、秘密侦查手段及其相关行为的活动。

(一)侦查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海关军队保卫部门(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刑法:是侦查的起点、终点和前提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力之源;权力运作过程规范专门法规:赋予实施秘密侦查手段的权力侦查措施与手段的区别:权力来源;作用方式;结果性质侦查与法律的关系:1、侦查是实现法律的现实力量,法律是侦查活动的依据。

2、侦查研究对犯罪主体及其行为的认知,法律研究犯罪危害性和权力运作。

法律决定侦查行为的基本姿态和行动方式。

3、侦查研究揭露、证实犯罪的能动性,法律构成侦查手段与方式的维度。

如逮捕、诱惑侦查、反逼供信等。

(三)刑事侦查活动具有丰富的内容侦查情报、侦查谋略、科技运用、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犯罪研究等。

二、刑事侦查的任务(一)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既发案件预谋案件重特大案件多发案件(二)制止和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指消除各种可能刺激、产生犯罪的社会因素,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与打击预谋案件不是一回事。

预防犯罪是整个社会、各行各业的事,侦查机关是打击刑事犯罪的职能部门,在预防犯罪工作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包括在案件侦查中预防,为社会各行业提供预防犯罪信息,社会预防提供技术指导等工作。

三、刑事侦查的原则(一)依靠群众的原则是侦查工作的基础,是力量源泉,是我国刑事侦查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1、犯罪条件的现实性,恶性形成的社会性2、犯罪行为过程的社会性3、犯罪分子存在的社会性4、与犯罪有关人、事、物的社会性5、侦查工作的对抗性、复杂性6、依靠群众具有可能性依靠群众与科技手段的关系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侦查是一个社会活动过程。

刑事侦查大纲(1)

刑事侦查大纲(1)

刑事侦查学什么是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法》82条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学理概念]: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揭露犯罪,揭发犯罪人而依照法律规定所实施的调查性措施和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学的对象刑事侦查学是一门研究侦查犯罪的措施、手段和方法的专门科学。

它的研究对象是由刑事技术手段、侦查措施和侦查方法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构成的。

刑事技术手段 , 是指为了发现、提取、固定、检验物证和防范控制犯罪而采取的各种科学技术方法的总称。

主要包括刑事、痕迹检验、枪弹检验、文书检验、笔迹鉴定、指纹鉴定、物证化验、外貌识别和人像鉴定,以及指纹档案管理和犯罪防范技术,等等。

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案件实施侦查所采取的各种策略方法。

主要包括:现场勘查、侦查实验、询问、搜查、扣押物证、通缉、通报、讯问等项措,以及实施各项侦查措施应当采取的策略方法。

侦查方法,是指各项侦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在侦查破案中的综合运用。

三括侦查破案的一般方法和侦破各类案件的具体方法。

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实施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侦查的历史沿革古代侦查侦查职能的产生:皋陶(舜帝时期的士官)中国古代侦查职能的转变:总体说来,中国古代侦查机构被包含于司法、行政、军事体系中,未能有独立形态的侦查职能机构出现唐宋时期:多重并列和分工合作格局明清时期:负有侦查职能治安机构更加庞杂,出现专门化的趋势外国侦查概况1、奴隶制社会:神职官员负责查明案情并作出裁判;侦查主体是审案的法官;军队参与收集证据和缉捕犯罪人;2、封建社会:逐渐形成多元主体的侦查主体制度;大陆法系:以法官为主普通法系:大陪审团为主近代中国侦查概况近代社会侦查的军事色差十分浓厚外国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行使侦查、审判权,中国国家司法独立丧失。

侦查制度出现了独立化萌芽侦查职能与其它职能融合,把眼力镇压人民的反抗作为根本任务。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 侦查

刑事诉讼法精选讲义:侦查(1)侦查第一节概述一、侦查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这一法律定义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侦查的概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而进行的调查工作。

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犯罪和查获犯罪人而采用的限制、剥夺人身自由或对人身、财物进行强制的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二、侦查的任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关于刑事诉讼任务的规定和第89条、第90条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侦查的任务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抓获犯罪嫌疑人。

这是侦查的首要任务。

第二,及时制止某些持续进行的犯罪并且预防该犯罪分子继续犯罪;第三,为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充分的证据。

三、侦查的意义1、侦查是查明刑事案件事实的必要手段2、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前提第二节侦查行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程序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讯问的时间、地点。

《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章 侦查概论、侦查认识论

第一章  侦查概论、侦查认识论
“何人”或“何事”往往是侦查的中心任务, 相应的侦查也就划分为“从事到人”与“从人到 事”两种基本模式。
四、侦查的原则 1、遵守法制的原则 2、实事求是的原则 3、迅速及时的原则 4、严守秘密的原则 5、节约成本的原则 6、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小结:就刑事诉讼的诉讼过程来说, 侦查人员是做饭的,检察人员是卖饭的, 审判人员是吃饭的。
2、侦查认识具有智能性
3、侦查认识具有功利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侦查认识的分类、逻辑结构
分类:感性类认识与理性类认识、个体认识 与群体认识。
逻辑推理的基本形式:直接推理与间接推理。 侦查认识中最重要的是假说演绎形式,李昌钰博 士提到犯罪重建的五个阶段:资料收集——初步 推测——假说建立——验证——理论形成。
二、侦查认识的特点
1、侦查认识具有探索性
人类的认识活动大致分为“判断型”和“探 索型”两种类型。
医生对病人病情的诊断、法官对案件事实的 认定、鉴定人员对于专业问题的鉴定等可归结为 “判断型”认识活动;该类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查 明已知。
侦查认识、科学发现、科学实验等可归结为 “探索型”认识活动;该类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查 找未知。
收集证据主要包括:发现证据、固定和保存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
(3)查缉逃犯 侦查实践中,经常采用的查缉措施主要有
追缉堵截、跟踪守候、通缉通报以及作为强制 措施的拘留、逮捕等。
(4)追缴赃款赃物 二、侦查的主体、管辖
法律意义上的侦查主体只包括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 狱。
四、推断与推证
在案情假说提出以前,对案情的思维过程成 为推断,在案情假说提出以后,通过实验和鉴定 等方法检验家伙所的过程称之为推证。

刑事案件侦查权法律规定(3篇)

刑事案件侦查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侦查权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活动的权力。

侦查权是刑事诉讼的核心权力之一,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篇将详细阐述我国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法律规定。

二、侦查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侦查权,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犯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权力。

2. 特征(1)法定性:侦查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强制性:侦查权具有强制性,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依法进行。

(3)专业性:侦查工作涉及诸多专业领域,要求侦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秘密性:侦查工作往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保守秘密。

三、侦查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侦查权法律规定的核心依据,其中对侦查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强制措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法,其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职权等作出了规定,为侦查权的行使提供了宪法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作出了规定,为侦查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侦查权的行使范围1. 收集证据:侦查机关有权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2. 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3. 检查、搜查: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办公地点、交通工具等进行检查、搜查。

4. 查封、扣押:侦查机关有权对涉案财物、文件等进行查封、扣押。

5. 通缉:侦查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6. 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机关有权询问证人、被害人,了解案件情况。

刑事案件侦查法律(3篇)

刑事案件侦查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的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法律的公正执行。

侦查法律作为规范侦查活动的法律规范,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案件侦查法律的基本概念、原则、程序、证据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刑事侦查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刑事案件侦查法律的基本概念1. 刑事案件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调查、取证、鉴定等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揭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的活动。

2. 侦查法律:是指规范侦查活动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解释等。

三、刑事案件侦查法律的原则1. 依法侦查原则: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

2. 保障人权原则:侦查活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公正原则:侦查活动应当公正、公平,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4. 保密原则:侦查活动中的有关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四、刑事案件侦查法律程序1. 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2. 立案程序: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对有犯罪事实的,应当立案侦查。

3. 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可以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措施。

4.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 证据的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证据的运用: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依法运用证据,不得仅凭口供定罪。

侦辩法律关系论

侦辩法律关系论

侦辩法律关系论陈聪胡昊昕(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陈聪(),男,安徽铜陵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级硕士研究生;胡昊昕(),男,江西南昌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5级博士研究生。

作者简介收稿日期6摘要:现行刑诉法增强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法律地位。

但在侦查阶段,侦辩法律关系的非科学化、法治化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作用近乎扭曲。

对于律师在侦查程序中与侦查机关的诉讼法律关系应从其社会角色的特殊性和法治国家先进经验诸方面衡量完善。

关键词: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律师;法律关系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2X (2006)04-0017-032006年第4期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辩护职能与侦查职能是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一对核心矛盾,刑事侦查的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这对矛盾在法律程序上的推进和展开。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能够充当辩护人的不限于律师,但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与当事人共同承担辩护职能的只有律师。

而且诉讼中由于嫌疑人自身的境况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在与国家侦查官员的抗辩制衡中律师起着实质性的作用。

由此,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诉讼法律关系应该是侦查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构造内容。

我国立法确定了控、辩、审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而在侦查程序中律师与侦查机关应确立一种怎样的诉讼法律关系呢(以下简称侦辩法律关系)?科学的侦辩法律关系不仅具有有效保护人权的功能,而且对后续诉讼阶段的控辩、审辩法律关系起着基础性的铺垫作用,在强调诉讼程序法治化的环境中这一问题尤为重要。

在这里我们以侦辩模式、现代社会律师在侦查中法律定位及法治国家侦辩关系为基础来探讨一下我国的侦辩法律关系。

一、侦查模式与侦辩法律关系由于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在人类诉讼史上产生了构造各异的侦查程序,但作用于现代社会的主要是以侦查有无诉讼形态为参照而划分的职权主义侦查模式和当事人主义侦查模式。

诉讼法——侦查的概念

诉讼法——侦查的概念

诉讼法——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的、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

公诉案件只有经过侦查,才能决定是否进行起诉和审判。

因此,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侦查也是一种调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调查和一般的社会调查,也不同于其他诉讼调查,如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调查等。

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侦查机关进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种证据,确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诉的准备活动。

对侦查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侦查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或部门的专门职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只有这些机关和部门才能进行侦查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2.侦查机关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侦查权。

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侦查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及时地惩罚和制止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内容和方式,即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的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第2编第2章侦查中所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活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

侦查法律关系论纲

侦查法律关系论纲

侦查法律关系论纲「摘要」侦查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结构上看,它包括侦查主体、侦查客体和内容即侦查权(力)利义务等三项要素。

「关键词」侦查、侦查关系、主体、客体引论如果说,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不能将侦查程序视为侦查机关单方面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的单向过程,而应当是与审判一样,具有诉讼的同构性,即在法官控制下,由侦、辩双方对抗求证、查明案件真相的双向互动过程,那么侦查程序中必定充斥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习惯上,人们将这种源于法律规定的,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并且涉及法院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称为侦查法律关系,简称侦查关系。

从本质上说,侦查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讲,侦查关系的产生和形成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要求侦查程序本身具有法治性,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作均须受到国家立法的规制,因此,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总是处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控与整合之中,各侦查主体之间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系列权(力)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形成侦查法律关系。

在法理学上,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各种实体性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而诉讼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带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即规定实现主体权利义务的程序。

侦查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管理性,规定了程序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从形态上看,侦查关系是一种三面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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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法律关系论纲「摘要」侦查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在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审判机关之间产生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结构上看,它包括侦查主体、侦查客体和内容即侦查权(力)利义务等三项要素。

「关键词」侦查、侦查关系、主体、客体引论如果说,站在人权保障的角度,不能将侦查程序视为侦查机关单方面发现犯罪、证实犯罪的单向过程,而应当是与审判一样,具有诉讼的同构性,即在法官控制下,由侦、辩双方对抗求证、查明案件真相的双向互动过程,那么侦查程序中必定充斥着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冲突和平衡。

习惯上,人们将这种源于法律规定的,在国家权力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之间产生并且涉及法院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称为侦查法律关系,简称侦查关系。

从本质上说,侦查关系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讲,侦查关系的产生和形成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在现代法治国家背景下,要求侦查程序本身具有法治性,侦查程序的启动与运作均须受到国家立法的规制,因此,参与侦查程序的主体的行为实际上总是处于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控与整合之中,各侦查主体之间会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一系列权(力)利义务关系,由此而形成侦查法律关系。

在法理学上,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可以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宪法法律关系、实体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宪法法律关系是指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

实体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各种实体性法律所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直接调整社会关系,使社会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而诉讼法律关系则是指在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并且带有组织性和管理性,即规定实现主体权利义务的程序。

侦查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它是在刑事诉讼法这一程序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带有明显的组织性和管理性,规定了程序主体包括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组织结构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从形态上看,侦查关系是一种三面关系。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决定权,可以在侦查中任意处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无从介入侦查,因此,侦查关系仅仅存在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这一理论也被称为两面关系说。

在两面关系的程序架构下,侦查机关因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而居于绝对优势的地位,由于缺乏中立的第三方的介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完全沦为侦查机关工作的客体、任意处理的对象。

大陆法国家在历史上曾长期沿用两面关系的侦查架构,直至今天,仍然可以窥见两面关系说的痕迹,这就是,在大陆法国家,检察机关原则上虽不再享有强制处分的决定权,但在紧急情况下,仍得临时决定强制处分行为的实施,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否搜查,只允许由法官,在延误就有危险也允许由检察院和它的辅助官员决定。

与纠问式侦查制度相区别,现代刑事侦查关系理论主张三面关系说,即认为侦查程序仍然是由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所构成的三方组合,侦查关系存在于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和法院三方之间,在侦查关系中,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构成平等对抗的双方当事人,而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的强制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决定,并受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行为的申诉、抗告。

三面关系说起源于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不同的是,在英美法国家,由于正当程序观念的影响,历来比较注重通过法院介入侦查来制衡侦查机关,以保障公民人权,在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英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

从结构上分析,侦查关系包括侦查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项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利承担义务的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权(力)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指主体之间围绕客体而产生的权(力)利义务。

在侦查法律关系之中,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结构要素,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犯罪嫌疑人构成了侦查关系的主体;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刑事案件就是侦查关系的客体;而侦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国家专门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围绕刑事案件的处理而形成的权(力)利义务。

本文即遵循这样的逻辑思路,对侦查关系的基本结构和内在机理展开了初步的研讨。

值得指出的是,由于目前国内学术界对侦查关系这一基本范畴缺乏必要的关注,因此本文所作的初步探讨,权作引玉之砖,就教于方家学者。

一、侦查关系的主体何谓“主体”,在伦理学中,主体性是与客体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所谓主体性,是指某一个体作为一种道德主体所具有的区别于客体性的本质属性。

在社会道德生活中,人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他自身即为一种独立、自治的目的,而不是被他人乃至社会用来实现某种外在目标的手段;他具有人的人格尊严,并在与他人交往中具有人格上的平等性和独立性。

换言之,承认一个人的主体性,就等于承认他的目的性和人格的尊严,这是主体性原则的核心。

主体性观念的产生是近代文艺复兴运动思想启蒙的产物,康德认为人的主体性就在于“人本身就是目的”,“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一直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成员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是目的。

”因此,人是最高的价值或尊严,“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人才是尊严。

”主体性原则德核心要求是尊重人作为人的尊严和自主性,“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不言而喻,对于任何人,不管他多么坏,对他的坏、他给与社会和他人的损害,固然应予相应的惩罚,应把他当作坏人看;但首先应因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爱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犯罪人因其“恶行”触犯国家刑事法,而必将遭致国家的惩罚和制裁,刑事诉讼就是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存在的。

但是,尽管如此,根据主体性原则的要求,国家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仍然应当尊重犯罪人的主体性,保障犯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保障犯罪人拥有各项诉讼权利,有权自主和自愿地进行诉讼活动、实施各种诉讼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此,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国家不得加以任何限制或剥夺;另一方面,犯罪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受到人道的对待,不得对犯罪人使用刑讯逼供等不人道的侦查行为;在犯罪人被羁押期间,不得对犯罪人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但同时也是对犯罪人的主体地位威胁最大的诉讼环节,因为在侦查程序中,基于制止犯罪、查明案情和保全证据的职能需要,侦查机关将会使用一些强制性侦查手段,这些强制性手段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前提,必将对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造成侵犯,从而极大地威胁到嫌疑人在侦查中的主体地位。

因此,侦查程序是保障犯罪人主体地位的关节,如何维护嫌疑人相对于国家侦查机关的平等主体地位一直是侦查程序设计的中心问题。

从历史上看,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经历过一次嬗变。

在封建纠问诉讼模式下,侦查主体仅仅是指权力主体,犯罪嫌疑人仅仅是侦查权指向的对象;同时,法官(确切地说应当称为“纠问官”)集审判、控诉与侦查权于一身,既是审判主体,也是控诉和侦查主体,法官在自侦自查的基础上自诉自审,使得侦查关系的主体结构呈现出一种单极化现象,在这一结构中,法官成为唯一的主体,嫌疑人则是作为客体而非主体存在的。

在纠问式侦查制度下,“犯罪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是在场的,但却是被动的。

长期以来犯罪人只是打击的对象,而不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真正主体。

”例如在1871年成立的德意志帝国以前,德国的前地方邦国数百年来应用的都是普通法宗教法庭程序,由法官任意决定进程,既由他个人负责侦查,也由他个人按自己的侦查结果确定判决。

普通法系的宗教法庭上的法官,拥有几乎是无限的权力,在他的面前,被告人无自己权力可言,不能对法官的侦查活动有所影响,仅是一个程序对象而已。

在法国,历史上的“纠问式诉讼程序不是一种对审程序:受到控诉的人仅仅是一个被动的角色,对其进行的诉讼程序甚至对其本人都予以保密”,“纠问式诉讼的发展也使这种诉讼程序产生各种令人不快的过火行为。

个人的权利被牺牲得一干二净。

个人可以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侦查。

”近代以来,随着控辩式诉讼模式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的全面取代,侦查主体的结构实现了构造化,犯罪嫌疑人因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得到保障而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由此型构起权利——权力的主体结构模式。

加上在权力主体内部,侦查主体和审判主体发生了功能分离,审判主体不再兼理侦查和控诉,这样,侦、辩、审的三方组合结构模式在侦查程序就初具雏形。

在这一三方组合结构中,法院成为审判主体,承担着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审查的职能,负责对侦查程序实行司法抑制;而检察院和警察机关则承担侦查职能,负责查明案件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则承担展开防御的辩护职能,由此在侦查程序中形成了一个三方良性互动的三方组合结构。

从内容上来看,侦查关系的主体包括:审判机关、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等。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侦查关系就是各个程序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检察官、司法警察职员、法官、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身,各自均有一定的权限。

侦查程序就是上述程序参与人行使各自的权限,为了实现起诉或不起诉,或为了进入审判程序而进行的活动。

”法官作为审判机关之所以成为侦查关系的主体,是因为在司法型侦查架构下,审判机关介入侦查程序,成为程序的控制者,承担着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因而审判机关也构成为侦查程序的主体之一。

而侦查机关(包括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凭借侦查权也成为当然的侦查主体之一,需指出的是,在大陆法国家,由于采用紧密型检警一体化体制,警察机关被视为是从属于检察机关的辅助性机构,因此,检察机关才是名义上的侦查权主体,但是由于实践中,警察机关实际上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侦查任务,因此,检察机关也被称为形式上的侦查机关,警察机关也被称为实质上的侦查机关。

在现代控辩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因享有辩护防御的权利,也被视为侦查关系的一方主体。

二、侦查关系的客体侦查关系的客体就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行为、进行侦查活动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刑事案件。

何谓案件,大陆法国家的理论认为,国家刑罚权,系针对每一犯罪人的每一犯罪事实而存在,因此,刑事案件的构成,包括人的要素(即犯罪人)和物的要素(即犯罪事实)两部分。

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认为,刑事诉讼,是以“对于特定人之特定事实,为适用抽象的刑罚法,而形成并确定具体的刑罚权为其对象。

”所以,刑事诉讼就是“对于特定认知特定事实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程序,”其中包含着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国家个人间具体的刑罚权之关系,即处罚者与被处罚者之关系,称之为诉讼之实体,或称诉讼客体,也称案件”;二是“为确定具体的刑罚权而进行之诉讼的关系,即裁判者与被裁判者之关系,称之为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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