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及时有效地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2.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食品安全召回的组织机制、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召回工作的快速、高效、全面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召回工作。
3. 召回原则食品从业者的义务原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实施召回,确保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依法原则:召回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开透明原则:召回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向公众宣传。
4. 召回程序4.1 召回发现和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相关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并进行内部调查和处理。
4.2 召回方案制定根据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风险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具体的召回方案,包括召回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等。
4.3 召回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召回方案的要求,迅速组织召回工作,包括召回通知的发布、召回货物的收回和销毁等。
4.4 召回跟踪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跟踪召回工作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召回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改进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措施。
5. 召回责任和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承担召回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关的处罚。
6. 相关支持和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应提供支持和指导,为食品安全召回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和协调服务。
7. 结论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高召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健康。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召回管理,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不安全食品)的召回管理。
三、召回分级根据不安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级召回:食品存在严重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
(二)二级召回:食品存在一定健康风险,可能导致消费者轻度健康损害。
(三)三级召回:食品存在较低健康风险,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四、召回程序(一)一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一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二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二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4.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详细记录召回情况,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三级召回:1.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企业在报告的同时,应当启动三级召回程序,及时通知消费者、销售商和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
3.企业应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不安全食品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采取相应措施。
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食堂所有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回收、处理等环节。
三、召回对象1. 发现食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立即召回:(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4)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5)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6)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9)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2. 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立即暂停销售,并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四、召回流程1. 发现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时,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食品是否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
3. 确认食品存在召回对象的情况后,食堂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销售该批食品;(2)通知供应商进行召回;(3)告知消费者召回原因及处理措施;(4)做好召回食品的记录,包括召回原因、数量、时间等信息。
4. 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召回,并及时反馈召回情况。
五、召回处理1. 召回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召回过程中,食堂管理人员应密切关注召回食品的处理情况,确保召回工作顺利进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堂管理人员在食品召回过程中玩忽职守、隐瞒事实、擅自处理召回食品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对于广大师生而言,学校食品安全更是关系到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
为了确保学校食品安全,保障广大师生的饮食健康,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旨在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概述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指在学校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时,学校或相关企业按照规定程序,主动采取措施,对有问题的食品进行召回、处理,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的一项制度。
三、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1. 召回范围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销售或供应的食品;(2)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委托加工、配送的食品;(3)学校自产自销的食品。
2. 召回主体学校食品安全召回的主体包括:(1)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2)食品生产企业;(3)食品流通企业。
3. 召回程序学校食品安全召回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2)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3)制定召回计划;(4)通知消费者、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方;(5)召回、处理有问题的食品;(6)公布召回结果。
4. 召回措施学校食品安全召回措施包括:(1)停止销售、供应有问题的食品;(2)通知消费者、经销商、代理商等相关方,告知召回原因和措施;(3)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4)对召回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采取整改措施。
5. 法律责任违反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师生饮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实施与监督1. 实施主体学校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实施主体包括:(1)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2)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单位;(3)食品生产企业;(4)食品流通企业。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护国民生命健康,建立健康的食品安全监督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召回管理范围1.适用对象:(1)所有生产、经营、流通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的食品及饮料产品。
2.召回分类(1)主动召回发现产品可能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召回,防止危害扩大。
(2)强制召回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产品。
第三章召回流程1.召回通知(1)召回决定经过评估确认召回,由生产、经营、流通企业负责制定召回计划,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通知监管部门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召回申请表》,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公告。
(3)通知消费者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召回通知书》,通知消费者有关情况,并引导消费者处置召回产品。
2.召回实施(1)进行相关调查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及时着手进行调查,并确认要召回的产品生产日期、流向、数量等。
(2)制定召回计划根据产品情况,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合理制定召回计划,并报监管部门审核批准。
(3)实施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尽快组织召回,报告召回情况,落实退货、替换、修复等退换货措施。
(4)终止召回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在结束召回后,向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结束情况,终止召回事宜。
第四章召回责任与处罚1.生产、经营、流通企业应当承担召回产品的全部费用,不得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处罚。
3.涉嫌犯罪的行为,将按照相关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件本制度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召回申请表》2.《召回通知书》3.《召回计划表》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律规范。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家层面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依据。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三篇)
新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进口和流通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召回制度,确保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及时召回。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实施召回,承担召回食品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的召回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六条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应当加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作,推动召回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行业组织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召回食品,不得隐瞒、掩盖或篡改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章食品召回的类型和原则第八条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应当立即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停止生产销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公告相关信息。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的48小时内向公众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召回食品的名称、品牌、产地、批次等相关信息;召回的原因和范围;召回措施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公告召回信息,确保信息传达到公众。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与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召回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召回食品能够被消费者顺利退回或者销毁,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 目的为能够完全、及时地召回被确定为不安全批次的最终产品,维护公司产品信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交付后的可能发生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召回的控制与管理。
3 关键词定义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本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该管理制度,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 职责与权限4.1品控部负责主动召回的通知及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确认,分析危害、产生原因。
4.2销售负责顾客投诉不安全产品的召回通知和实施召回。
4.3食品安全小组组长负责启动召回并向当地质监局报告召回信息。
4.4技术副总对召回产品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4.5相关部门严格按处理意见执行。
5 工作程序5.1 召回通知5.1.1 产品出厂后由经销商或顾客投诉该批或该类产品为不安全产品时,销售部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品控部,并填写《客户投诉及处理记录》。
品控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分析及评估,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必要时向顾客索取投诉产品小样,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实施召回。
5.1.2 当品控部从留样观察中发现已发货的某批或某类保质期内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变质时,及时电话通知销售部,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传给销售部,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
5.2 实施召回经评审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顾客或消费者召回主要信息,并将详细内容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
《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5.3 召回产品的处理5.3.1 召回的产品由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5.3.2 销售部应详细记录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
5.3.3 召回的产品再次由仓库保管员通知品控部进行化验分析,技术副总根据化验结果评审后提出处理意见,相关部门按处理意见执行。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规范食品召回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
三、召回定义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主动采取措施,将已流入市场的食品收回的行为。
四、召回等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个等级:1. 一级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2. 二级召回: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3. 三级召回: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五、召回流程1. 风险识别:企业应建立风险监测机制,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2. 评估决策: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评估,确定召回等级。
3. 通知报告:立即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相关方。
4. 召回实施: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限等。
5. 信息发布:通过适当渠道向公众发布召回信息。
6. 产品处置:对召回产品进行安全处理或销毁。
7. 原因分析:查明问题原因,防止再次发生。
8. 记录保存:详细记录召回过程,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六、召回记录1. 召回记录应包括召回原因、产品信息、召回批次、召回数量、召回时间、处理结果等。
2. 召回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召回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
七、培训与宣传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意识。
八、监督与检查企业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企业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三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促进食品安全管理,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召回管理概述1. 召回定义食品召回是指在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食品监管部门要求召回的情况下,企业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已经投放销售的食品,以消除或减轻食品对消费者健康产生的危害。
2. 召回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并履行召回管理制度,明确召回责任的界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企业应当积极与食品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召回工作的开展。
三、召回的类型和范围1. 召回类型食品召回按照召回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类型:- 主动召回:企业自行发现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并在主动召回范围内采取措施回收相关食品。
- 被动召回:在食品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方的要求下,企业采取措施回收相应的食品。
2. 召回范围食品召回的范围应包括以下情况:- 食品被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 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生产工艺和操作不规范问题。
- 食品被掺假、掺杂等造假行为。
- 其他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情况。
四、召回的程序1. 召回计划的制定企业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召回计划的制定工作,明确召回的范围、对象、方式、措施等,并报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2. 召回通知的发布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召回通知,包括食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相关信息,以便公众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召回措施的实施企业应当根据召回计划,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召回工作,包括回收产品、销毁产品、修复产品等,以确保相关食品不再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4. 召回结果的报告企业应当及时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召回的结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报告和数据,以便监管部门对召回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五、召回责任的界定1. 企业责任企业应当对召回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消费者因召回而引起的损失,并依法赔偿消费者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模板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下简称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召回范围和标准第五条企业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第六条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七条对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
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
第三章召回程序第九条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填写《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范围、时间、方式、措施等内容,并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发布召回公告,告知消费者召回的原因、范围、时间、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在经营场所设置召回信息公示栏。
第十二条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应当对召回的食品进行封存、标识、记录,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为了加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____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制定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安全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公司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二条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并准确记录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
第三条及时向省或市质监部门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
第四条及时配合市质监部门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五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时,将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六条积极配合质监部门一切工作安排,同时做好找回食品的处置工作。
第七条做好召回食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记录。
第八条按规定向省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时销毁应当销毁的食品。
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同时向市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质监部门监督。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模版(二)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召回工作。
二、定义与缩写1. 食品召回:指企业在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或超标等问题时,主动采取措施,从市场上回收或停止销售,并通知消费者返还或更换产品的行为。
2. 危害公告:指企业在食品召回后,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公告,说明产品的危害性质、召回原因和措施,并提供退货或更换服务。
3. 风险评估:指对食品召回事项进行评估,评估食品可能带来的风险程度、严重性和持续时间。
4. 召回措施:指企业采取的针对食品召回事件的措施,包括回收产品、停止销售、更换产品等。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 引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食品安全召回是指在食品存在不符合卫生要求或可能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由食品生产、流通、销售企业主动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消费者公开表示召回相关产品,并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处理,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健康。
2.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是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也是国家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稳定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3.1 召回范围和条件召回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什么类型的食品、生产日期、销售地区等。
召回条件应明确规定,例如食品存在何种不合格或危害情况时必须进行召回。
3.2 召回程序包括召回通知、召回方案制定、风险评估、召回组织、召回实施等流程的规定和操作指南。
3.3 召回措施包括对召回产品的回收销毁、返修或退换货,以及对受影响人群的警示和保护措施等。
3.4 召回后续跟进包括对召回问题原因的分析和处理、对召回措施的效果评估和反馈、对召回后的食品质量管理的强化等。
4.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操作流程4.1 召回准备阶段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包括食品不合格或危害情况的证据,受影响产品的批次号、销售渠道等信息。
制定召回方案,明确召回范围、召回程序、召回措施等细节。
4.2 召回通知阶段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召回,发布召回通知,公告召回范围和条件。
4.3 召回实施阶段组织召回团队,进行召回操作,包括产品回收、销毁或退换货等。
4.4 召回后续跟进阶段分析召回原因,从源头上解决问题,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针对召回的问题,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管理控制,完善食品安全检查机制。
5.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的执行与监管5.1 食品企业责任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生产、销售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召回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实施召回,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第二章召回原则与范围第四条食品安全召回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主动或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涉事食品实施召回:1. 食品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生命安全的质量安全问题;2. 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信息;3. 其他需要召回的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召回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公司应成立食品安全召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召回、协调相关部门、通报召回信息等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召回工作。
第四章召回流程与措施第八条食品安全召回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1. 发现问题:通过自检、抽检、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食品安全问题;2. 评估风险: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召回;3. 制定召回计划: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方式、时限等;4. 实施召回:按照召回计划,组织实施召回,确保涉事食品得到有效控制;5. 处置涉事食品:对召回的涉事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防止再次流入市场;6. 总结与改进:对召回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第九条食品安全召回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停止生产、销售涉事食品;2. 发布召回公告,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涉事食品;3. 设立召回热线,解答消费者疑问,收集召回信息;4. 对已售出的涉事食品进行退货、换货或退款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食品安全召回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完整版)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健康,制定以下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一、食品召回制度1. 召回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召回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召回计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制定召回计划,包括召回范围、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召回方式、召回措施等。
召回计划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召回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应及时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召回通知,明确召回的产品、数量、召回原因等信息。
召回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召回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召回措施,如下架、停止销售、销毁等,确保召回工作的顺利进行。
召回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追踪、回收和销毁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召回的进展情况。
5. 召回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召回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包括召回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二、停止经营制度1. 停业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指定专门负责停业工作的责任人,确保停业工作的有效进行。
2. 停业决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报告,并依法作出停业决定。
停业决定需报送当地食品监管部门备案。
3. 停业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相关销售商、经销商、消费者等发布停业通知,明确停业的原因、时间、停业范围等信息。
停业通知应以多种形式发布,如官方网站公告、媒体发布、短信通知等。
4. 停业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采取相应的停业措施,如停止生产、下线产品、关闭门店等。
停业过程中应做好产品的处理和清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停业的进展情况。
5. 停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停业工作结束后,向当地食品监管部门提交停业报告,包括停业的原因、范围、措施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处罚措施对于未按照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执行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
食品厂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一、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厂作为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于预防、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背景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影响了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召回,消除安全隐患。
三、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主要内容1. 召回范围食品厂应明确召回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2)存在潜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3)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食品;(4)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要求召回的食品。
2. 召回程序食品厂应制定详细的召回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发现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厂应建立食品安全监测体系,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2)启动召回程序:发现问题后,食品厂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
(3)通知消费者:食品厂应通过多种渠道通知消费者,包括电话、短信、网络等,告知召回原因、召回范围、召回方式等信息。
(4)回收不合格食品:食品厂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回收,确保不合格食品不再流入市场。
(5)整改措施:食品厂应针对召回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 召回责任食品厂应承担召回责任,包括以下方面:(1)召回费用:食品厂应承担召回过程中的所有费用,包括运输、仓储、处理等费用。
(2)赔偿损失:食品厂应对因召回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法律责任:食品厂应依法承担因召回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
4. 召回效果评估食品厂应定期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包括以下方面:(1)召回率:评估召回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食品召回与处理制度(5篇)
食品召回与处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的降低因产品缺陷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的危害,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特制定不合格产品召回处理制度2.召回产品范围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品限于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进口的有证据证明对人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如下肉类产品:2.1产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判为不合格,要求召回的肉类产品;2.2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已经诱发或者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肉类产品。
2.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产品;3,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权限3.1总经理负责产品召回的决策,对召回情况进行监督;3.2销售部负责与客户沟通,建立产品投诉档案,对指定产品进行召回,并定期将产品所在的市场召回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质检部。
3.3质检部负责进行专业指导,并负责整个召回过程的监督,控制,协调工作,组织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及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3.4生产部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隔离,标识和存放,并协助质量管理部做好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4,产品召回管理召回程序1,接受质量信息,2信息确认,3实施召回,4,召回产品的处理4.1接受信息:销售部负责接受经销商,消费者反馈的质量信息,并将信息书面反馈到质检部;质检部负责直接接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反馈的质量信息及公司内部反馈的质量信息;4.2.信息确认4.2.1质检部接收相关质量信息后,要对接收到的质量信息进行确认,组织质检部,冷藏部,生产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确认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属于规定范围内的质量问题,确定是否实施产品召回及召回级别,如需召回,需立即汇报公司总经理,最终由总经理批准后进入召回阶段;4.3实施召回4.3.1确认产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或不安全食品之后,公司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质检部对该批产品的生产和库存情况进行追溯和调查,凡是与该批质量问题有关的产品(包括已出厂和未出厂的)均在调查范围内,如有库存产品,将产品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同时安排库房存放预召回的产品(存放识加设不合格品标识)4.3.2销售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一级召回____日内,二级召回____日内,三级召回____日内)通知有关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4.3.3质检部负责制定食品召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4)食品安全危害种类,产生原因,可能受影响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6)召回的预期效果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进行召回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制度,记录食品安全召回的相关信息,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的建立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召回记录,记录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号;(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食品安全召回的原因、范围、时间、地点;(五)食品安全召回的效果评价;(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召回档案,保存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章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的填写与报告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填写食品安全召回记录。
第七条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召回记录中明确食品安全召回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安全召回的范围和时间,及时告知消费者食品安全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食品安全召回公告。
第四章食品安全召回记录的整改与复查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召回记录中记录整改措施和结果,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整改结束后进行食品安全复查,确保不安全食品不再出现。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安全召回记录制度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学校食堂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召回原则1. 食品召回应当遵循自愿、及时、全面的原则。
2. 食品召回应当以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
3. 食品召回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召回范围1. 发现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
2.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导致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3. 食品质量检测发现不合格食品的。
四、召回程序1. 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学校食堂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
2.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食品进行检测,确认存在安全隐患。
3. 确认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后,学校食堂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通知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及消费者。
4.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在接到召回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学校食堂进行召回。
5. 学校食堂应向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五、召回措施1. 食品召回期间,学校食堂应暂停销售该批食品,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立即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妥善处理。
3. 学校食堂应加强对召回食品的监管,确保召回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六、责任追究1. 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义务的,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学校食堂在召回过程中,未履行报告、公布等义务的,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 因食品召回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师生健康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校园食品安全。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2/3⑴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⑵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⑶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⑷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5.4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结果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实施召回。
5.5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需要实施召回时,经品管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宣布实施召回;品管部应立即____相关部门人员查找原辅料仓库、车间、成品仓库、运输过程等各种环节的相关记录,确定受影响的产品数量、批号和去向。
5.6确定受影响产品的范围后,经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5.7品管部应根据危害产生的原因,会同销售、生产等部门,确定召回方式,通知仓库、销售部实施召回。
召回方式有:5.8销售部根据产品召回原因、受影响产品批次,用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各相关方在规定日期内实施召回;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对食品召回的实施进行监督与跟踪。
5.9当公司启动食品召回后,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____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
5.10食品回收后的评估与处置作业指导书3/3地质监部门报告。
5.11建立食品召回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5.12记录由专人管理,并保存____年以上。
6.相关文件无。
7.适用表格7.1《产品召回记录》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1目的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职责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工作程序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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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
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 质管部负责提出有关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 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
3.4 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 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4.正文
4.1定义
,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
;
,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4.2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
;
;
,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
;
4.4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省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参见表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孝感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4.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制度,按三级召回处理。
4.7食品召回的实施
,公司质管部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并同时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通知生产部及销售部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对确定实施召回的食品,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交销售部实施主动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食品。
,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由销售部先电话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同时填写《召回通知》发传真或电子邮件给顾客或消费者。
《召回通知》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
4.8 召回食品的处理:
4.81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
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包括召回产品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和结果等。
属不安全食品的应向食品监管部门报告,接受监督。
4.8.3 及时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由质管部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公司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
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食品销毁记录表》(参见表2)。
4.9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10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并向食品监管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4.11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召回的预期效果;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2 食品召回过程中,质管部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召
回措施报告》(参见表3),内容包括:
(一)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批次以及涉及的产品数量。
(二)停止生产的情况。
(三)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
(四)通知消费者的情况。
(五)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六)召回通知记录情况。
(七)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及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4.13根据召回进展情况,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参见表4)。
企业对召回措施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在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提交《食品召回总结报告》(参见表5)。
4.14公司应保存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4.15召回食品处理后,如必要由质管部向责任部门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