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_200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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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CMVS12300-2008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20080801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300-2008)1 目的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业权评估业务。

3 定义为本规范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市场途径,是指根据替代原理,通过分析、比较评估对象与市场上已有矿业权交易案例异同,间接估算评估对象价值的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2)相似的参照物,是指近期相似交易环境成交的,与被评估对象主矿种相同、勘查程度相同或接近,具有可比条件的矿业权交易案例。

(3)权重,可比因素对矿业权价值的影响程度。

(4)单位资源品级价值,是指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单位品位(质级)资源价值。

(5)资源毛价值,勘查区内的资源储量与单位资源品级价值的乘积。

4 市场途径评估方法本规范中,矿业权评估市场途径评估方法包括可比销售法、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5 可比销售法5.1 一般原理基于替代原则,将评估对象与在近期相似交易环境中成交,满足各项可比条件的矿业权的地、采、选等各项技术、经济参数进行对照比较,分析其差异,对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

5.2 应用的前提条件5.2.1 有一个较发育的、正常的、活跃的矿业权市场;5.2.2 可以找到相似的参照物;5.2.3 具有可比量化的指标、技术经济参数等资料。

5.3 可比因素种类、计算公式及调整系数5.3.1 可比因素通常包括:可采储量、矿石品位(质级)、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矿体赋存开发条件、区位基础设施条件、资源储量、物化探异常、地质环境与矿化类型。

不同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选取不同的可比因素,其计算公式不同。

5.3.2 计算公式5.3.2.1 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评估(含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的采矿权评估)计算公式:())nt P P ni ii∑=⋅⋅⋅⋅⋅⋅=1(δλθωμ式中:P ——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P i ——相似参照物的成交价格; μ ——可采储量调整系数;ω ——矿石品位(质级)调整系数; t ——生产规模调整系数; θ ——产品价格调整系数;λ ——矿体赋存开采条件的调整系数δ ——区位与基础设施条件的调整系数; n ——相似参照物个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12100-2008)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1 目的为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

2 定义为本规需要,使用如下定义:(1)收益途径,是基于预期收益原则和效用原则,通过计算待估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开发获得预期收益的现值,估算待估矿业权价值的技术路径。

是一类评估方法的总称。

本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2)预期收益,是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所获得的收益额。

本规,预期收益通过净现金流量(剩余净现金流量)、销售收入、净利润指标表示。

(3)预期收益年限,是指矿业权所对应矿产资源储量开发的收益年限。

(4)评估计算年限,是矿业权价值估算中确定的年限。

包括后续勘查年限(评估基准日后需地质勘查工作的期限)、建设期(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及评估确定的矿山生产年限。

(5)投资收益,是指在矿业权评估计算年限,投资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6)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

折现率与收益口径密切相关。

3 应用前提条件3.1 预期收益和风险可以预测并以货币计量;3.2 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或确定。

4 应用程序及基本要求4.1 应用程序除按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规定程序操作外,应执行以下应用程序:(1)选择适当的收益口径及评估方法;(2)分析引用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估算可采储量;(3)分析选用评估采用的资源开发指标及相关参数;(4)进行评定估算。

4.2 基本要求:4.2.1 选择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2)勘查开采阶段或状况;(3)可获取信息资料的围及可靠程度;(4)委托方的特殊要求。

4.2.2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涉及的评估参数,应根据相关应用指南、指导意见,在明确其涵义、分析其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

确定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相匹配。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60-2016)【最新资料】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100-2008)1.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

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

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3.1总体要求3.1.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1.2委托方原则上为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3根据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评估报告需报送备案后使用。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1.4矿业权权属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CMVS11200-2008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CMVS 11200-2008)1 总则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过程中,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评估业务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评估程序中,真实反映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产权、取价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3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电子或其它介质等文档。

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

3.4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在反映评估程序、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繁简程度。

3.5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业务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并归档。

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的使用与管理,均应按《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和《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相关规范执行。

3.6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中,由委托方、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等提供的资料应有提供方的签章。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7工作底稿应当反映内部审核过程。

审核人在审核工作底稿时,应当书面表示审核意见并签字。

3.8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业务特点和工作底稿类别,编制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目录。

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20080801

CMVS11100-2008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CMVS 111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履行和其他相关行为,明确矿业权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范围及其他约定事项,维护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矿业权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1.3 矿业权评估机构受托、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规范。

受托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规范。

1.4 签约双方签订、履行业务约定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

2 业务约定书的签订2.1 评估机构受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在明确矿业权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后,与委托方签订评估业务约定书。

政府采购性质的评估业务,其委托书及其他类似书面文件,视同于本规范中的评估业务约定书。

但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2 在签定业务约定书前,应当关注根据法律法规,签约方是否有权委托评估、是否具有委托资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与所承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评估资格,并为所承接评估业务配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评估机构不得在业务约定书签订过程中作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的承诺;不得对预测和未来事项作出承诺;不应承诺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人与委托方签订。

2.3 评估机构及参与评估项目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 20200-2008)1. 适用范围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

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简介矿业权是指国家授予的矿业权人在一定地域内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

随着矿业领域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矿业权的转让越来越普遍,而其评估工作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基本定义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办法。

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矿业权转让的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适用范围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适用于下列场合:1.矿业权的转让:包括普通转让、持有人变更、合同权转让和股权转让。

2.矿业权的重新评估:包括地质储量的极限和前景评价、矿床潜力分析、矿业经济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

III.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内容和要素1.矿产资源评估:主要是根据矿产类型、储量、品质、采矿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

2.工程技术评估:通过分析矿山设备、采选工艺、水泥配料、排水设备等因素,对矿区的工程技术状况进行评估。

3.市场环境评估:包括市场需求、价格趋势、竞争环境等方面的评估。

4.财务评估:主要评估矿业权的发展前景、现金流量、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指标。

5.环境评估:包括空气质量、水质状况、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评估。

I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评估标准和内容1.详细的资产清单:包括土地、资产、生产设备、办公用具、存货等资产。

2.矿产资源推算:根据矿产类型和历史开采量,推算潜在可采储量。

3.盈利能力推算:主要包括矿床总产量、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等方面的财务信息。

4.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评估:包括潜在生态风险、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评估。

5.企业治理和经营战略评估:包括企业管理和经营方面的评估。

V. CMVS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的注意事项1.确保评估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需要具备科学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
鲁天平信矿评字[2010]第 012 号
山东天平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济南济王公路 173 号/邮政编码 250014/电话(0531)86921895/传真(0531)86921768 网址 /电子信箱 sdtpxzcpg7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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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丰煤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目录
11.6 可采储量 .................................................................................................................... 25 11.7 生产规模及服务年限 ................................................................................................ 26 11.8 销售收入 .................................................................................................................... 27 11.9 固定资产投资 ............................................................................................................ 28 11.10 回收固定资产残(余)值、更新改造资金及回收抵扣设备进项增值税 .......... 28 11.11 流动资金 .................................................................................................................. 29 11.12 总成本费用 .............................................................................................................. 29 11.13 税金及附加 .............................................................................................................. 34 11.14 折现率 ...................................................................................................................... 36 12 评估假设 ..........................................................................................................................37 13 评估结论 ..........................................................................................................................37 14 特别事项说明 ..................................................................................................................37 15 本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38 16 矿业权评估报告日 ..........................................................................................................38 17 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盖章 ......................................................................39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矿业权评估;(二)其他需要的矿业权评估。

第四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矿业权评估的个人、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资质。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监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和依法需要国家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委托,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1 总则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CMVS11000-2008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20080801

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 11000-2008)1 总则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2)签订业务约定书;(3)编制评估计划;(4)尽职调查;(5)收集评估资料;(6)评定估算;(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CMVS30800-2008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著中国大地出版社·北京·序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的合理性,是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规范评估参数的选取原则,提出评估参数选取需注意的问题,提供评估参数确定的参考资料,对保证评估的规范性,并帮助评估师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参数指导意见》)规范评估参数确定和选取原则,不但可以保证评估的规范一致性,而且能够有效地指导评估师确定和选取合理的评估参数。

但就评估参数的确定和选取工作而言,它是评估师根据矿业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测算的重要工作之一,《参数指导意见》不应也不可能替代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工作本身,这是评估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也是评估师执业水平的根本体现。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建立了矿业权评估准则动态完善机制。

《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是评估的本质要求,是评估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规范;《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建议,是目前情况下可以参照执行的最佳做法;《参数指导意见》中提出的一般指标,是为了帮助评估师确定和选取评估参数的参考资料。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和实践的积累,更新一般指标、完善相关建议,不但是制定评估准则坚持的基本原则,更重要是保证《参数指导意见》的可操作性。

发布实施的《参数指导意见》,对参数进行分类规范和指导,充分体现评估参数的不同要求以及不同的动态完善机制。

对于税费类参数,我们要建立一种收集整理和发布的机制;对矿产品价格我们要建立一种适时的更新机制;对其他技术经济参数,我们要提出一套有效的测算方法。

因此,尽管我们相信它的现实意义,但也需要大家继续付出心血浇灌,才能使其茁壮成长!每位评估师和每个评估机构,都要学习、执行和宣传《参数指导意见》,自觉总结评估实践中好的做法,收集实践中积累的数据信息资料,积极参与《参数指导意见》的修订和完善。

探矿权评估说明

探矿权评估说明

矿业权评估说明一、评估对象与范围评估对象: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T51120080402006639;发证机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人:白玉县山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勘查单位: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图幅号:H47E003013;勘查面积:0.62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08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1日;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点号东经北纬1 99°13′45″ 31°34′30″2 99°13′45″ 31°34′00″3 99°14′15″ 31°34′30″4 99°14′15″ 31°34′00″二、评估原则本矿业权的评估遵循以下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可行性的原则;2产权主体变动的原则;3持续经营原则、公开市场原则和谨慎性原则;4预期收益、替代和贡献原则;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最有效利用的原则;6地质规律和资源经济规律、遵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范的原则;7矿业权价值与矿产资源相互依存原则;8供求、变动、竞争、协调和均衡原则。

三、评估依据评估依据包括法规依据、行为、产权和取价依据等,具体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正)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0号令)3、《探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2号令)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2000]309号文)5、《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6、《关于实施<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的公告》(国土资源部2006年第18号公告)及《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7、《矿业权评估指南》(2006年修订)――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和参数8、《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9、《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CMVS11000-2008)10、《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CMVS11400-2008)11、成本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MVS 12200-2008)12、《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13、《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CMVS30800-2008)14、《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6月发布)15、《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2002年8月发布)16、《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17、《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7年7月)18、勘查许可证(T51120080402006639)19、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八地质队于2003年11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报告》20、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物探队于2008年12月编制的《四川省白玉县嘎依穷多金属矿床详查地质报告》21、本公司评估人员实地勘察和搜集的其他相关资料四、勘查区概况(一)地理位置及交通现状嘎依穷多金属矿床属四川省白玉县赠科乡所辖,位于白玉县城北东40km处。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CMVS30300-2008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30300-2008)1 总 则1.1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 义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一般为评估基准日,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及评估业务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经济基础储量与资源量经可信度系数调整后的资源储量之和。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各种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2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

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3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规定,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资源储量报告。

3.4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动用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基准日的生产勘探净增资源储量(2)评估计算时点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储量核实基准日至评估计算时点的动用资源储量(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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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
(CMVS 11000-2008)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程序,保证矿业权评估结论客观公正,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所称评估程序,是指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履行的工作步骤。

1.3 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根据本规范及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履行具体评估程序,并在确信所实施的评估程序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前提下,将所实施的评估程序完整披露于评估报告中。

1.4 评估程序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谨慎原则。

1.5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

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基本要求
2.1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1)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2)签订业务约定书;
(3)编制评估计划;
(4)尽职调查;
(5)收集评估资料;
(6)评定估算;
(7)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8)工作底稿归档。

2.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程序内容的繁简程度,但不得删减评估程序。

2.3 由于受到客观限制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终止履
行业务约定书。

决定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对受到的限制、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可能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影响予以披露。

2.4 由于委托方的特殊要求不能履行既定评估程序,应当取得委托方出具书面说明,并在评估报告中对未履行的评估程序和对评估结论造成的可能影响予以披露。

2.5 评估程序的履行情况应当在评估工作底稿中完整记录。

3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3.1 评估对象和范围。

3.2 矿业权权属。

3.3 评估目的。

3.4 评估基准日。

3.5 评估报告提交方式与日期。

3.6 评估服务费。

3.7 业务风险评价。

4 签订业务约定书
4.1 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

4.2 业务约定书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业务约定书规范的规定。

5 编制评估计划
5.1 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项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内容。

5.2 评估计划可以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变化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6 尽职调查
6.1 尽职调查是指为尽可能全面掌握评估对象信息而进行查证和核实。

6.2 尽职调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评估对象权属状况;
(2)地形地貌等自然地理条件;
(3)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及区域经济发展状况;
(4)勘查、开发历史及现状;
(5)野外主要地质勘查实物工作量状况;
(6)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状况;
(7)周边的勘查、开发活动;
(8)当地矿产品、矿业权市场情况;
(9)评估对象既往评估和交易情况;
(10)矿业权评估师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6.3 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评估业务性质、评估对象的勘查开发阶段、拟选用的评估方法等情况而确定。

6.4 尽职调查可以通过核查、现场勘查、函证、询问、座谈等方式进行。

7 收集评估资料
7.1 评估资料一般包括:
(1)评估对象权属资料;
(2)评估对象目前和历史状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地质勘查类资料;
(4)矿山开发(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类资料;
(5)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资料;
(6)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7)行业信息、市场询价、数据分析等资料;
(8)其他专业报告等。

7.2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7.3 评估资料提供方应当对所出具或提供的财务会计及生产经营等资料以签章方式进行确认。

8 评定估算
8.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及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和判断。

8.2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评估参数。

8.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对评定估算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形成评估结论。

9 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9.1 评估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报告编制规范的规定。

9.2 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应进行内部审核。

9.3 提交评估报告前,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可以与委托方就评估有关事项进行沟通。

9.4 评估机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10 工作底稿归档
10.1 评估报告提交后,应当整理形成评估工作底稿。

10.2 工作底稿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工作底稿规范的规定。

10.3 工作底稿归档应当符合矿业权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的规定。

11 附则
11.1 本规范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10.2 本规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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