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4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甲方:承保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丙方:承运人鉴于甲方为保障乙方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内容1.1 保险范围:本合同所承保的货物为乙方委托丙方运输的全部货物。
1.2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为货物实际价值,包括货物价值及运输途中的附加费用。
1.3 保险期限:本合同自乙方货物装运之时起生效,至货物送达目的地或交付给收货人为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限内,货物因以下原因受到损失或损坏,甲方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雷击、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2)盗窃、抢劫、碰撞、倾覆等人为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3)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4)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
2.2 在保险期限内,货物因乙方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损失,甲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理赔3.1 当发生货物损失或损坏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3.2 甲方收到通知后,将派出相关调查人员进行核实,对货物损失或损坏进行评估。
3.3 在核实无误后,甲方将依据保险金额进行理赔,赔偿金额将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保险费用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为货物实际价值的0.5%,由乙方承担。
4.2 保险费用应在货物装运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并由丙方负责向甲方收取并支付。
第五条保险条款5.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2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如有疑问可向甲方咨询。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若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2 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并各自承担相应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篇1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托运人):[托运人名称]乙方(承运人):[承运人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相关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事宜,达成以下保险合同协议:一、保险标的1.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运输货物为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所有物品。
2. 货物的范围、数量、价值等详见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清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承担货物的安全保管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工具发生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失窃;运输延误导致的货物损失等。
三、保险期限与路线1. 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时终止。
2. 运输路线:[具体路线]。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如有变更,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四、保险金额与费率1. 货物的保险金额根据甲方申报的货物价值确定,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的货物运输清单。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向甲方收取运费及保险费。
具体费率根据运输距离、货物性质和价值等因素确定。
五、赔偿处理1. 如发生货物损失,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甲方的索赔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乙方确认赔偿,应与甲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3. 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先行赔偿甲方,然后由乙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六、合同双方的义务1. 甲方应准确申报货物价值及性质,并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及保险费。
2. 乙方应按时、安全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确保货物的安全。
3. 双方应互相提供必要的协助,处理货物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违约责任1. 如因甲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失或运输延误,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协商解决。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6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6篇第1篇示例: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甲方:(投保人名称)乙方:(保险公司名称)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投保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并同意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保险标的为甲方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承运的货物。
1.2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应当由甲方按照规定填写于保险单上。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因以下原因而受到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1)全部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2)货物在口岸、码头、仓库等交接和储存过程中遭受的损失;(3)其他在保险单约定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乙方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不予承担:3.1 保险标的的价值低于规定的起赔金额;3.2 甲方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3.3 商品的自然损耗或者正常损耗;3.4 遗失、破碎、污染、渗漏、漏失、霉蚀和变质等非外界原因造成的损失;3.5 由于政府行为、战争、罢工、海盗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损失;3.6 其他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情形。
第四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费4.1 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签订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交付给受领人时止。
4.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5.1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报案。
5.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5.3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及时进行理赔处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六条合同解除6.1 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6.2 甲方如有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赔付。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7.2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了本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5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5篇第1篇示例: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投保人名称)鉴于乙方为其运输货物需求保险保障,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服务,现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保险范围为乙方在国内水路铁路运输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丢失、损坏或部分损坏的损失。
保险金额为货物实际价值的100%。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保险单签署之日起至货物抵达目的地之日止。
如货物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运输时间,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支付额外费用以延长保险期限。
三、保险费用1. 乙方需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2.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保险责任,直至乙方补齐保险费用为止。
四、赔偿责任1.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丢失、损坏或部分损坏的,甲方将根据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
2. 乙方需要在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立即通知甲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申请赔偿。
3. 若乙方未按时通知甲方或提供虚假资料,甲方有权拒绝赔偿责任。
五、保险公司免责1. 如因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丢失、损坏或延误,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若货物本身存在瑕疵或损坏,在运输过程中进一步受损,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合同一式两份,保险单为合同的有效凭证,保险单遗失、涂改或损坏需立即通知甲方重新开具。
3.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年月日以上为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双方需仔细阅读并遵守合同规定。
祝双方合作愉快,利益共赢。
第2篇示例: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保险合同编号:【编号】甲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保险人”)鉴于被保险人希望保险人为其提供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精选3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篇一)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平安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保险责任其次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平安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斗或军事行动;2.核大事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标准版)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通用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精选13篇)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精选13篇)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篇1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五条基本险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四)遭受盗窃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船舶本身的损失;(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6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6篇篇1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事宜,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委托乙方对运输货物进行保险,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产品、设备等。
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价值及运输路线等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期限与保险责任2. 保险期限自货物从起运地出发之时起至目的地交付完毕之日止。
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沉没等意外事故;(4)盗窃及抢劫行为;(5)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破损、失重等损失。
乙方不负责因战争、核反应、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如发生除上述责任以外的情况造成货物的损失或损害时,按照公平原则及事实认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及比例。
具体赔偿金额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必要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委托乙方就其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篇2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保险人):[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拟通过水路及铁路运输货物,为规避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向乙方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值:具体货物名称、数量及价值以甲方提交的货物清单为准。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货物委托给乙方进行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货物委托乙方进行水路运输,货物包括但不限于(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二、保险期限及保险价值1.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往目的地的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到达目的港全部卸载完毕时止。
2. 保险价值为甲方所申报的货物价值,具体金额以甲方在投保时填写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为准。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自然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洪水、地震等;(2)运输工具事故:如船舶碰撞、搁浅、触礁、沉没等;(3)盗窃、抢劫等人为因素。
2. 乙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1)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2)包装不当或不符合运输要求;(3)战争、军事行动等不可抗力。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以保险价值为基础确定,具体金额在《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单》中填写。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货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险理赔1.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约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
3. 乙方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程度的比例进行赔偿。
4. 甲方需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便乙方顺利处理理赔事宜。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若因甲方过失或故意行为导致乙方无法履行保险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的水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保险的水路运输货物。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对甲方因运输工具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碰撞、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若因乙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货物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1. 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评估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乙方。
2. 保险费率由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风险情况及相关因素确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开始,至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为止。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货物的品质、数量、价值及运输路线等基本情况。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并严格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投保手续。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赔付保险金。
2. 乙方应对甲方的咨询和索赔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投保情况进行核查,确保保险标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保险事故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事故的证明材料和索赔所需的相关文件。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内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范本
内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范本尊敬的读者: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下面是《内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范本》的全文内容,共计5000字。
希望本文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内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范本一、总则1.1 范本适用范围:本保险范本适用于内陆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货物运输。
1.2 保险定义:本保险范本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1)被保险人:指与保险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2)保险人:指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机构。
3)货物:指被保险人运输的一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
4)内陆水路:指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5)保险合同:指本保险范本作为书面凭证的保险合同。
1.3 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保险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2)保险合同终止于保险期满或发生保险事故并达到保险金额的限额时。
二、保险责任2.1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2 保险责任的免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货物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
3)货物的固有性质或货物自身的缺陷导致的货物损失。
4)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准确。
三、保险费和赔偿3.1 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保险合同为准。
3.2 赔偿:1)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因货物运输发生意外损失导致货物受损,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2)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在核实无误后进行赔付。
3)赔偿金额将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及保险金额的限额来确定。
四、保险索赔的程序4.1 报告损失:被保险人在发现货物损失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证明材料。
4.2 损失核实: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将尽快派出核查人员进行损失核实,并制作相关的核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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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Model text of waterway cargo insurance clauses (Standard Ver sion)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范文(标准版)
前言: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
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和
多式联运合同。
本文档根据运输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保财*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
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
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
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
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2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项解决:(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2)由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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