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铜川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铜川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维护居民用户、供水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构建城市智慧水务体系,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另行储存、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容器、供水管道(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用水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泵房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按设计规范提供。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物价)、卫生、财政、住建、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二次供水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卫生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术和设备,推行智能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阻挠或者妨碍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用水水压需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为保证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根据《邯郸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遵守二次供水卫生规范,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
经具有相关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二、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接受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按规定报送水质、水压、清洗消毒、设施运行状况等相关资料。
三、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工作人员从业标准体检合格并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五、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六、城市二次供水设备维修等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七、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负责管理维护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告知
用户,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
[1996 2020年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1996 2020年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条例] 第二次供水管理办法1996 2020年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确保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x省城镇供水条例》、《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本县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住建局为我县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
县卫计局负责我县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能力的,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 ___。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2024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的二次供水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提高供水质量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____字详细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供水质量,维护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的二次供水,包括自来水处理厂净化后经供水管网输送到各户的二次供水以及其他经过处理的水源供应的二次供水。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严格遵守水质标准、供水设施管理标准,优化供水网络布局,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章水质标准第四条二次供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水源水质、二次供水水质等标准。
第五条水源水质标准的执行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确保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六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标准应当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和适用性。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公布检测结果,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定期检测维修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进行定期清洗、防腐保护,防止供水污染。
第十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设施维修台账,记录设施的维修情况、维修人员等信息,做到问题记录清晰、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侵入和破坏。
第四章供水网络布局第十二条城市和乡镇应当根据供水需求和水资源状况,合理规划供水网络,避免供水管网盲区和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
第十三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提高二次供水的覆盖面积和供水质量。
第十四条城市和乡镇应当加强热力管网与供水管网的协调,避免两者之间的交叉干扰和资源浪费。
第五章供水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提升供水服务质量,保证供水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并向用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促进社区和建筑物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二次供水系统的建筑物、社区或其他单位。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的原则是安全、合理、高效、节约。
第四条所有涉及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依法进行管理,确保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宗旨,保障供水设施运行的优质安全与合理经济。
第二章二次供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建设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水安全和运行稳定。
第七条二次供水系统的建设应满足市场需求,合理设定供水标准和供水能力。
第八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源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供水单位,确保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
第九条建筑物和社区应建立二次供水管理专职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二次供水系统。
第十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健全的检修、维护和清洗制度,定期对二次供水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防止水质污染和设备故障。
第三章供水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系统的水质监测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供水符合卫生和饮用水标准。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完善的水质管理制度,确保水质持续稳定,不受污染和波动影响。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定期清洗水管和水箱,清除污垢、沉积物和细菌,保证水质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紧急故障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处理供水故障,保障用户的安全和正常生活用水。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供水设备和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供水量和用水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系统应按照需求合理设置供水计量设备,对用户用水进行计量,确保公平科学用水。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系统应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节约措施,鼓励用户合理用水,减少浪费。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2024年6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2号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四章水质管理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用水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通过管道或者容器输送给用户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方式。
本规定所称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机组、压力容器、供水管道、阀门、计量和监测仪表、消毒装置、监控系统、排水沟(坑)、通风装置等设施。
第三条二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稳定高效、智能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有权对损坏二次供水设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市二次供水设施相关建设技术规范,用于指导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
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
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臵、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国家二次供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在居民区、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供水区域内,由市政供水管网向用户供水后,通过加压、调蓄等设施再次向用户供水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供水安全,确保水质合格;(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三)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四)公众参与,共同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供水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二次供水的需求,合理规划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运行与维护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实行专业化、规范化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质检测,发现水质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用户公开供水信息,包括供水时间、水质状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5篇》第一篇: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幵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
《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运行和饮用水水质安全,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以及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水的水经过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处理后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方式。
本规定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储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明确的负责城市供水管理的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除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卫生标准外,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造成不利影响。
(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有防止污染的具体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水质安全。
(四)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设备,所用原材料必须是符合卫生要求的合格产品。
(五)新建住宅二次供水工程应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要经城市建设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产权单位(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进行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安全供水责任协议,确保二次供水的安全。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承担以下责任:(一)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保证供水水质不受污染,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建立登记制度。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0日石家庄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5〕第8号)、《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加压或者通过水处理设备采用过滤、吸附、软化、消毒等措施再处理后,由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居民家庭水表范围内的供水管道、水泵房、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视系统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安全保障。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规范二次供水的运行、维护与保养,保障二次供水的安全可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标准统一、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二次供水是指水厂生产的清洁水经过水管网流入建造物的管网,供给用户使用的过程。
二次供水管理包括水质监测、设施维护保养、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等内容。
第二章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包括管网、水箱、水泵、阀门等设施。
设施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网的清洗,每年至少一次;(二)水箱的检查、清洗、消毒,每年至少一次,并做到水箱定期换水;(三)水泵及阀门的检修、更换,定期检查电缆、接线盒等设施;(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
第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应明确。
(一)供水单位应设置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清理检查;(二)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洁,不得滥用二次供水设施。
第三章应急预案制定第六条供水单位应按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第七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应急措施,以保障二次供水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二次供水的应急预案应经过本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本单位的使用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四章水质监测第九条供水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按照要求对监测结果进行报告。
第十条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应包括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两种方式。
(一)定期监测,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抽检水样,包括全面水质监测和部份指标监测。
(二)不定期监测,应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监测,如换季、雨季、特殊气象条件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1号)废止。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二次供水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次供水管理行为,保障供水质量和供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根据《供水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农村等各类二次供水系统的管理。
第三条二次供水管理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饮水权益,提高供水服务质量。
第四条二次供水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统筹协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相关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技术支撑和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管理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第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完善监测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供水设备故障、水质问题等。
第十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二次供水管理的认识和支持度。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管理第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编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规划供水设施的布局、容量和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供水设施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确保供水设施的稳定运行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第十三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施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故障。
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保养应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寿命的延长。
第十五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供水设施进行重大修缮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供水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供水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度,确保供水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十七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制定供水质量控制标准和监测方法,确保供水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过程中水源、处理工艺、输配管网等环节的监管和管理。
第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供水设备的清洗、消毒和保养,确保设备卫生和供水质量的安全。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
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13•【字号】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2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四届〕23号《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8月26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13日晋中市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条例(2021年8月26日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规划、设计、设施建设运行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安全卫生、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和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城市二次供水卫生条例.doc
城市二次供水卫生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保障城市居民健康和城市供水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标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清洗、消毒和使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水、加压,其他设施。
的供水方式包括高低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阀门、气压箱、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管网等。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市政供水设施以外的自建供水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和监测,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住建委应实行二次供水。
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当水压和水量不足时,应设置。
的二次供水设施第六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
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必须经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门验收。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
,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
方可投入使用自本条例颁布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颁布前已建成并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
分别向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和市卫生局申请登记,并申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位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
且有利于清洗和消毒。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特殊情况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必须经市住房建设委员会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水泵直接从城市管网抽水。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监测。
确保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安全供水。
无管理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清洗、消毒。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
安阳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2018年10月31日安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水质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通过二次供水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再供给至城镇居民家庭使用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四条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治安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城镇供水专项规划。
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区域集中调蓄调压设施布局,确保管网压力平稳均衡。
发挥城镇供水专项规划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调控作用,合理布置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
市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专业技术规范制定本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推动城镇区域供水及其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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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或白建设施供水通过各种设施间接供给用户使用的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所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塔)、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告示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设计、建造、维修和使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测分级管理办法总的分工原则,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水质监测检验由其同级卫生防疫站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设施管理和卫生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的日常水质自查检验由同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或水质化验室负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凡有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方可供水。
第六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计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
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其水池的日常水质每半月一次由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检测,每季度一次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监督。
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
清洗毒后经当地卫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从事清洗清毒单位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及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
当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计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边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八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申请。
同时把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行政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安装。
第九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蓄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水池进水管进水能力,水泵的抽水量及连续运行时间、消防贮备水量及生产事故备用水量确定。
* (二)水池可设在独立的水泵房顶上,也可布置在室外呈地表水也或地下水池,水泵应设在水池水位下。
* (三)室外在下水滤的溢流水位应高于地面。
进水管和水泵的吸水管应设在两端。
* (四)在生活和消防合用-个水池时,应设置消防贮水最低水位警戒标志,和平时不能被生活水泵动用的措施。
* (五)水池应设带水位控制阀的进水管、溢水管、排水管、通风管、水位显示器及检修入孔等。
与外界相通的管、孔,应有防鼠设施。
* (六)水泵的扬程应满足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防栓所需水压。
水泵的流量,给水系统无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设计秒流量确定。
有高位水箱或水塔时,按最大小时时流量确定。
* (七)给水系统的水泵宜一用-备,且设置自动开关装置。
* (八)严禁直接从城市管网中装泵抽水。
* (九)每台泵的出水管上应装设阀门、止回阀、压力表,水泵基础高于地面不得小于0.1米。
* (十)采用气压罐供水设备时,气压罐的最小压力,应按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或消栓需水压计算确定,气压罐必须装有安全阀、压力表、泄水水管和密闭入孔,水罐装设水位计。
定压或气压给水设备应设自动调压装置,气压罐顶建筑结构最低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罐与之间及罐壁与墙面的净距不得小于0.7米。
* (十一)水箱的高度应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确定,水箱应设在便于维护、光线和通风良好的地方。
水箱应加盖加锁。
* (十二)水箱应设溢流管,泄水管和水位信号装置,溢流管、泄水管不得与排水系统直接连接。
* (十三)当水箱进水管和出水管为同一条管时,应装设浮球阀或液压阀。
*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防护涂料、管材、阀门等与水接触的材料,必须符合卫生质量。
必须是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批准的产品。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及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经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和《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卫生监督
第十二条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由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和改建二次供水设施时,应请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水质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当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负责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
第十五条凡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
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要求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证件,并视其情况按罚则有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可按照建设部、卫生令第53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