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外观设计侵权纠纷(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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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青岛XXX营销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软件大厦B区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告:山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济南XXX经贸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华新大厦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 。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停止其他
一切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 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的支出的合理费用
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年2月6日,原告委托北京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设计了橄榄油玻璃瓶礼盒外包装,该外包装所用图案,在文字、图形、色彩及其排列组合上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有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原告依
据设计合同取得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从2010年开始,原告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对印有该美术作品的礼盒外包装礼盒进行广告推广,由于原告产品质量好,包装精美,定位高端,该礼盒装橄榄油产品畅销全国,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本案被告(原济南经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跟原告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依据合同代理销售原告的橄榄油产品。关于瓶装橄榄油产品外包装礼盒,被告从代理经销之初一直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数量从原告处购得并另行结算。
但是,从2015年6月以后,被告虽然继续代理销售原告的瓶装橄榄油产品,并未从原告继续订购500ML、750ML 外包装礼盒包装。后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瞒着原告,私自使用、销售与原告正品礼盒外观极其相似的仿冒产品。原告后于2017年11月9日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公证。后经原告从销售终端处统计,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6 元。
综上,原告认为,涉案瓶装橄榄油礼盒外观所用作品,原告依设计合同取得了著作权及相关的一切权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使用原告美术作品并将之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以及获得报酬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青岛XXX营销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