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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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发展战略,集约利用城市资源,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定位(一)发展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与现代服务业发展、城市建设发展相结合;坚持培育与引进相结合,不断扩大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的集聚带动效应。

(二)要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充分发挥异地商会的作用,引导总部在外的莆田籍企业回归,吸引莆田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莆设立企业总部。

(三)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总部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区位好条件成熟的区域,按照“总部企业集聚、科技含量高、现代服务业发达、功能配套齐全、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要求,规划若干个总部企业集聚区和楼宇经济区。

二、做好总部企业的资格认定与管理(一)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莆田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不包括政策性国有企业)。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本暂行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2.荣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中华老字号及以上荣誉的企业;3.国内外上市公司;4.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的国内外企业;5.建筑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建筑企业;6.上年度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7.上年度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物流企业、金融企业;8.上年度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法律、财务、管理咨询、信息、广告、创意设计、会展等企业;9.符合莆田产业发展方向,经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认定的行业领军企业。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2日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适用《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2号)规定。

二、鼓励政策(一)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5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3%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2%补助;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给予1%补助。

补助分5年发放,每年补助20%。

单户本项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注册资本首次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量部分分类参照享受补助政策。

(二)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2012年以后在我市新注册设立或新引进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按租房补助的同等标准给予补助。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规字〔2010〕8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经认定、授证的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按照本细则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为把苏州建设成为在国内乃至全球有重要影响力的总部经济品牌城市,每年各市(县)、区新引进总部企业分别不少于3家,有条件的力争5家以上。

到2015年,争取新设立国内外知名总部企业200家以上,同时认定一批现有总部企业,使总部企业对地方税收增量贡献超过15%。

第二章鼓励政策第五条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

2010年5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 A、B、C 三类,按到账注册资金分别给予 3%、2%、1%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账的,每年按实际到账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落户补助情况,需及时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六条新设立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新设立总部企业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

办公用房确认时点以企业认定当月为准。

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办公用房面积和租金市场指导价由各市(县)、区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核定。

各市(县)、区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办公用房补助情况,需报苏州市总部经济办备案。

第七条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

经认定的新设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苏州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速总部企业集聚,推动全域总部建设和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都市经济标杆区、共同富裕典范城区,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上城区产业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上城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对不少于2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规模型总部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服务业总部:(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专业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和体育等营利性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3.其他总部:存量企业上年度在上城区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新引进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收达到5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

(二)研发型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上城区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在上城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上城区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4.招大引强奖励。

对从杭州市外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管理企业”等总部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类型总部企业首次在本区新设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或将本区分支机构变更为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规模成长激励。

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专项成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IOOO万元。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

中共广州市东山区委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优化本地区产业结构,现就我区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对提升城区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1.总部经济是指通过跨国公司(财团)、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在城市特定区域的集聚,带动经济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

当今时代的总部经济是一种信息化经济、生态化经济和全球化经济。

发展总部经济就是通过营造良好的环境,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集聚,以带动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扩大地区的经济总量,从而增强地区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我区深化发展内涵,增大经济总量,增强城区辐射力、集聚力和吸引力的重要举措。

它将对我区实现信息、资金、人才、服务、管理、技术等方面质与量的提高和扩充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部经济产生的巨大资源,有利于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带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总部经济的品牌效应,有利于增强我区经济的竞争力;总部经济的国际化水平,有利于我区经济与国际接轨。

全区上下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努力将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推上新的台阶。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2.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从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的要求出发,通过建设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部设立在本区,发挥其聚集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

3.基本原则。

按照区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精心打造总部经济中心和数字型、学习型、生态型城区”的既定方针,从我区的区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正确引导、协调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进一步加快广州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发挥我市作为国家中心城市的辐射集聚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抢占经济发展制高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人才激励(一)突出总部企业人才奖励。

《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总部奖励补贴资金(办公用房补贴和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前10名个人贡献奖除外,下同)的20% 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部奖励补贴资金的10% 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人才奖励主要用于个人业务创新、房租补贴、学习培训等支出。

(二)增强总部企业集体户功能。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开立广州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对待,可办理结婚证、计生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三)增强总部企业人才竞争优势。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县级市)政府要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人才公寓房屋租赁和办理入户、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用地优惠(一)办公场所租赁补贴区域覆盖全市。

租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均按照《总部经济实施意见》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区域范围覆盖全市。

(二)支持建设总部大楼。

支持总部企业或同类别、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合建设总部大厦。

在《总部经济实施意见》规定的重点总部功能区内新建总部大楼的,用地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作为广州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用房的用地出让起始价结合市场评估价、整体确权、限制转让等限制性条件综合确定。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昆政规〔2011〕19号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昆山市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9〕41号),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企业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但须按第二章总部认定的条件认定、授证,分为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本市现有总部企业。

第三条昆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及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到2015年,形成各类形态的总部企业达到200家,成为长三角地区重要的区域总部基地。

二、总部认定第五条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昆山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二)符合昆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三)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在我市统一开票或汇总(部分)缴纳税收;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

(四)到账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新设立企业正式营运后在本市年度入库税收(指企业在本地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有企业前两个年度在本市入库税收(口径同上)均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或虽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的分公司,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精)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具体实施细则如下:一、加大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力度1.制定总部经济的专门政策,建立健全总部企业认定和激励机制,为总部企业提供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2.支持总部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对创新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技术等给予专项奖励和支持。

3.鼓励总部企业加强合作,提高集聚效应,加强产业链、价值链的整合和创新,推动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区域竞争力。

二、加强总部企业人才队伍建设1.建立总部企业人才培养、引进和留用机制,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总部经济建设。

2.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培养适应总部经济需求的人才。

3.鼓励总部企业在人才选拔和培养上实施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政策,培养一支适应总部经济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三、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环境建设1.建立完善的总部区域发展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总部企业的空间布局,提高总部经济的密度和密集度。

2.提升总部经济发展区域的市场开放度,鼓励外国企业设立总部,促进跨国公司整合和集约化发展。

3.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和创业环境。

四、加强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1.鼓励总部企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推动总部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促进总部企业与供应商、合作伙伴、研发机构、大中小企业等的协同创新与合作。

2.鼓励总部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投资,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五、加强总部经济监管和评估1.加强对总部企业的监管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总部企业的健康发展。

2.建立总部经济发展评估机制,定期对总部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动态等指标进行评估,为政府制定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六、加强总部经济开放合作1.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

2.鼓励总部企业参与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1•【字号】惠府[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惠府〔20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大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尽快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惠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惠州市进入珠三角第二梯队总体方案》等纲领性文件的部署,以增强我市城市综合竞争力,加速形成粤东地区和珠三角地区资源配置的交汇地和集中地,成为华南地区的总部经济基地为目标,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着力服务好现有总部企业,吸引和培育一批新的总部企业,推动全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思路。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

重点引进一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中央大企业等在惠州设立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机构。

巩固壮大一批我市现有大企业集团总部。

培育和发展一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以及其他优势产业总部企业。

加强总部经济空间规划,惠城区主要发展金融服务、文化创意、商贸物流等总部;仲恺高新区主要围绕电子信息及其配套高技术产业发展研发中心、培训中心、中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总部;大亚湾开发区主要围绕石化和港口物流产业发展销售、研发、物流、采购、仓储等总部;其他县、区围绕自身产业特点,逐步发展旅游文化、农产品深加工等总部。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绍市委发〔2008〕4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镜湖新区管委会关于镜湖外滩4号地块总部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5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绍兴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09〕3号),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实施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的议事机构,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使用对象第五条在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2000万元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市内外企业在绍兴市区设立总部;扶持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的有关工作经费。

第七条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扶持第八条对市外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给予扶持,并对引进部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地方财政贡献额不含房地产企业在本市区内开发所发生的地方性财政收入,下同)。

对本地产生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以该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额为基数,其增长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扶持。

第九条在享受第八条政策期满后,对当年纳税排名进入市本级纳税前50名的总部企业,且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长幅度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十条对在国内、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至市区的总部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十一条发展楼宇经济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楼宇建设奖。

对在总部基地登记注册的楼宇建设法人企业,在新开发楼宇竣工时,按商务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总部经济成为了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总部经济的发展能够促进城市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形成,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创新和创业。

二、总部经济的定义和类型总部经济是指在一些城市设立公司总部,并在该地进行管理、决策和业务服务的经济活动。

总部经济可以分为区域总部经济、国内总部经济和国际总部经济三种类型。

三、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1.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土地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等,鼓励企业设立总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开展总部经济的研究和规划,制定相应的总部经济发展规划,确定总部经济的布局和发展方向。

3.提供优质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通信网络、交通设施、金融服务等,为总部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

4.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机制,提供科技创新支持,促进总部经济的创新和创业。

5.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打造总部经济人才高地,提供人才支持和培训,为企业提供稳定的人才资源。

6.加强市区总部经济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外资和国际企业,提升城市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1.企业总部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包括建设总部经济园区和总部大楼,吸引企业设立总部,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服务。

2.总部经济的创新和创业,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推动总部经济的转型升级。

3.人才引进和培养,建立吸引人才的机制和平台,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总部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4.融资支持和金融服务,加强对总部经济企业的金融支持,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服务,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五、总部经济发展的评估和监测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对总部经济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六、总结促进市区总部经济发展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可以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城市经济的转型升级。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宝安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资金扶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综合措施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深宝发〔2009〕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等相关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并根据《宝安区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资金专项第四条自2009年度开始,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增设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在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五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新引进的国内外集团和区域总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培育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对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改造旧工业区升级为总部办公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总部办公用地并自建办公大楼等进行补助;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及有关必要工作。

第三章财政资助第六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市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且经区认定的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我区在深圳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追加20%的奖励。

第七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引进的总部企业(注:集团、区域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符合《若干措施》第三条规定的总部企业(含《认定办法》规定的参照执行总部企业,注: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总部企业),经认定后,可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是:按其迁入后新带来的年度对区地方税收分成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符合《若干措施》第四条规定,并被认定为本土成长型总部企业,在本区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财务中心、物流中心、销售中心等总部职能中心的(职能中心必须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具备履行管理、决策、服务等职能的权限),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是:其设立职能中心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成府函〔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做强国家中心城市核心功能支撑的意见成府函〔2018〕13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加快推进“总部成都”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增强对现代产业体系的核心支撑作用,助力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构建城市产业生态圈,重塑产业经济地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一尊重五统筹”的城市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市党代会和国家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大会精神,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价值链和创新链核心为导向,着力构建大企业大集团集聚集群发展格局,全面增强“五中心一枢纽”功能,使总部经济成为成都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全面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合作,辐射带动内陆跨越发展的重要引擎,成为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成为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突出创新发展、生态发展理念,提升政策设计的敏感度,针对不同类型的总部企业分类精准施策,加大规划引导、资源倾斜、主体培育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系统推进总部经济生态圈建设。

坚持加快发展与优化布局相结合的原则。

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优化产业发展布局,针对市级重点产业园(集聚区)制定差异化政策,促进总部企业有效集聚,推动企业数量、质量和经济贡献持续增长。

坚持全球引进与本土培育相结合的原则。

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和国内大企业大集团总部、第二总部落户成都,深耕成都;支持企业“分改子、子升总、总升级”;大力支持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向总部企业方向发展,扶持和培育根在成都的总部企业布局省外、国外,走向全球。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方案

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作⽅案2019-10-26加⼤对总部企业的服务⼒度,以⽅便快捷⾼效为宗旨全⼒营造⼀流的服务环境,提⾼服务⽔平1建⽴总部企业审批“绿⾊通道”对总部企业实⾏⽹上审批全程代办和上门服务,简化⾏政审批⼿续,提⾼办事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本钱此项⼯作由⾏政审批服务中⼼牵头,各驻厅单位配合2为总部企业提供义务教育优质学位每年为驻的重点总部企业提供⼀定名额的属省市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按总部企业⼈员意愿给予优先照顾布置此项⼯作由教育局负责3为总部企业⼈员提供优质⽅便的医疗服务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为总部企业⼈员建⽴门诊“绿⾊通道”电话预约专家坐诊或上门就诊等制度,解决后顾之忧此项⼯作由卫⽣局负责4为总部企业⾼管⼈员提供出⼊境便当总部企业⼈员因商务需要出⼊境长期居留以及临时来我的总部企业外籍⼈员等,协助料理相关⼿续;对符合条件的⾼管⼈员及其家属优先料理落户⼿续此项⼯作由公安分局负责5为涉及环保事项的总部企业提供及时服务第⼀时间做好咨询服务,料理审批⼿续,并提出具体要求及合理化建议此项⼯作由环保局负责6加⼤总部企业紧缺⼈才的引进和培育⼒度建⽴相关⼈员⼈⼒资源贮藏库,打造⼈才⾼地,构建公共⼈事⼈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才培训体系此项⼯作由⼈事局负责7加快总部企业融资上市步伐充分发挥东北域⾦融中⼼的位优势,积极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作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融局配合8加⼤违章违纪案件的查处⼒度加快诚信商务建设,将诚信环境创建⼯作纳⼊社会征信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对影响全总部经济发展的单位和个⼈,坚决严肃查处此项⼯作由纪委监察局负责9为总部企业招⼈⽤⼈提供便当为总部企业料理招⼯培训社会平安等事宜提供“⼀站式”服务此项⼯作由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负责10及时为总部企业规划建设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总部企业需咨询我乡村规划建设的相关信息,即时给予答复;咨询市规划局公布的相关信息,可协调后答复此项⼯作由规划和国⼟资源分局负责上述⼗项⼯作为常态⼯作,要按照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作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全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作落到实处,为贯彻《中共委⼈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和责任分⼯明确如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包括四项任务13项具体⼯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参与1建⽴并完善组织领导机构成⽴发展总部经济⼯作领导⼩组领导⼩组由委政府主要领导挂帅负责统筹组织推进全总部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简称“总部办”设在总部局,负责统筹安排全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作,协调督促落实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决策,明确阶段性任务和⽬标,解决总部经济推进中的问题,做好总部经济的⽇常服务⼯作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委政府“两办”配合,于9⽉底前完成,并以“两办”⽂件形式印发《发展总部经济⼯作领导⼩组成员名单》参照⾦融中⼼⼯作推进体系并与之相衔接1建⽴并完善⼯作推进体系为加⼤重点⼯作推进⼒度围绕协调服务规划建设招商⼯作环境改造宣传推介和重⼤活动及落实属地责任等关键环节,抓紧组建由分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作推进组其中,组织架构⼯作由总部局负责,委政府“两办”配合,于9⽉底前完成,并以“两办”⽂件形式印发全各⼯作推进组分别为:2协调服务推进组由总部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及责任分⼯》规定事项的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以及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作2规划建设推进组由总部局和城建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总部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分规划和各项⼦规划的编制设计⼯作3招商⼯作推进组由招商管理服务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推进和调度总部企业的引进⼯作4环境改造推进组由城管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市容环境景观化⽣态化等⽅⾯的有关⼯作5宣传推介推进组由委宣传部新闻中⼼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品牌塑造形象宣传招商推介和媒体联络等⽅⾯宣传⼯作6重⼤活动推进组由总部局作为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协调举办(承办)与总部经济有关的各种⼤型活动上述六个推进组的⼯作为常态⼯作,要按照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作安排抓好落实,各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有效的⼯作对接抓紧研究制定五项⼯作制度:1以加强指导强化协调解决问题推进⼯作和督办催办为内容,3建⽴并完善⼯作运⾏机制围绕形成⾼效顺畅管⽤的⼯作运⾏机制尽快制定总部经济⼯作联席会议制度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2以加强沟通联系协助解决问题为内容,尽快制定级领导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委政府“两办”配合3以定期征求意见实⾏常态化服务为内容,尽快制定政府与总部企业对话制度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4以总部经济需求为内容,尽快制定总部经济信息互通和共享制度此项⼯作由统计局负责,⼯商国税和地税分局配合5以建⽴统计分析和核算体系为内容,建⽴全总部经济数据库和资料库,对总部企业实⾏档案化管理,尽快制定加强总部企业的⾏业管理和监督制度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经发局统计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上述五项制度务于10⽉底前出台并付诸实施成⽴总部经济顾问团,建⽴并完善专家⽀持系统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影响⼒的⼈⼠借助外脑为总部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确保总部经济科学发展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于10⽉底前完成⼆加快推进规划建设(此⽅⾯包括三项任务13项具体⼯作)聘请知名设计机构1搞好总部经济规划编制⼯作1紧扣业已明确的⼀⼼三带四”空间布局依照⾼起点⾼标准和可操作性的原则,抓紧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于9⽉底前完成2依照产业聚集的理念,围绕总部经济发展重点聚集,抓紧编制总部经济发展分规划此项⼯作由城建局负责,总部局配合,于今年底前完成3遵循板块推进重点突破的⼯作思路,围绕建设楼宇总部集群,培育发展特⾊总部楼宇和“亿元楼”抓紧搞好各项⼦规划的编制设计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城建局配合,于今年底前完成做好总部经济规划与沈阳乡村总体规划⼟地利⽤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有效衔接,积极向沈阳市上报我总部经济规划效果,⼒争将《总部经济发展规划》纳⼊沈阳市“⼗⼆五”相关规划,争取在政策资⾦等⽅⾯得到市级⽀持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争于今年底前完成依照⽬标时限任务倒推的思路,加快推进总部经济载体建设1加快规划楼宇启动建设步伐以⼤体量⼤进深⾼品质为基准搞好前瞻性规划设计,加快推进⾼端楼宇建设步伐此项⼯作由城建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加强闲置楼宇和旧写字楼的改造升级针对闲置楼宇和旧写字楼环境质量管理等⽅⾯存在缺陷,引导企业加快实施硬件改造,着⼒解决存量楼宇向商务楼宇过渡问题,实现资源利⽤最⼤化此项⼯作由经发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着⼒培育特⾊楼宇和“亿元楼”对在建和即将竣⼯的楼宇,坚持超前介⼊科学定位重点扶持,定向打造⼀批符合我产业要求的特⾊楼宇和“亿元楼”此项⼯作由经发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4拓展域内星级酒店的商务服务功能此项⼯作由⽂产局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上述四项⼯作为常态⼯作,要按照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作安排抓好落实将重点楼宇周边环境建设和市政设施建设摆上重要⽇程,加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本着精品精华精致的原则并同步加强对环境的综合治理,⼒争楼宇周边环境取得质的突破此项⼯作由城管局负责,城建局和各街道办事处配合争取市⾥⽀持,加强交通⽹络和设施建设,加强对重点地段的交通疏导和分流,着⼒解决交通堵塞和停车难问题,建设与总部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交通体系此项⼯作由城建局负责3加快⽣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围绕总部企业⾼管⼈员⾐⾷住⾏,⾼档住宅商业设施医院和学校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完善休闲娱乐等配套设施此项⼯作由城建局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全⾯提升总部聚集⽣态环境参照发达乡村中⼼城⽣态环境建设规范,全⾯提升总部聚集的绿化亮化美化档次此项⼯作由城管局负责5⼤⼒推进“数字”建设提⾼城信息化⽔平,扎实推进电⼦政务电⼦商务,健全政府信息⽹络系统,构建信息交互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各类资讯此项⼯作由信息中⼼负责上述五项⼯作为常态⼯作,要按照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作安排抓好落实三不时完善政策措施(此⽅⾯包括四项任务7项具体⼯作)参照国内外通⾏惯例1制定总部企业认定规范根据我的产业导向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抓紧制定适⽤于不同类别的总部企业认定实施细则》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于9⽉底前完成抓紧制定并不时完善具有⽐较优势的政策措施,2完善发展总部经济的激励机制借鉴国内先进地发展总部经济的经验充分调动各个⽅⾯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保证1以国内⼴州深圳武汉等同类乡村为参照,抓紧形成独⽴的成型的政策⽂本,制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法》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经发局配合2从调动部门积极性⿎励引优扶强出发,抓紧制定引进总部企业的考核⽅法,加⼤引进总部特别是品牌总部的考核权重此项⼯作由考评办负责,经发局和总部局配合3⽴⾜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现有增量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引进总部企业的政策进⾏适度调整此项⼯作由财政局负责,总部局配合4抓紧制定楼宇载体建设⿎励政策⿎励已建成的商务楼宇调整经营⽅向,优先向总部企业供房⿎励存量楼宇启动旧写字楼升级改造和酒店增加商务服务功能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经发局配合上述四项政策措施于10⽉底前出台并付诸实施全1亿元楼宇经济扶持资⾦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设⽴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从今年开始专门⽤于总部企业政策兑现此项⼯作由财政局和开发财政局负责,经发局和总部局配合形成政策“洼地”效应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4做好政策审核兑现做好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核和政策兑现⼯作经发局财政局和开发财政局配合四⼤⼒强化招商⼯作(此⽅⾯包括三项任务11项具体⼯作)不定期向全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1加强招商信息搜集和1搜集整理总部机构招商信息招商重点和世界(国内)500强名单等招商管理服务局配合,于9⽉起开始施⾏2制定《总部经济投资指导⽬录》推出具有较强吸引⼒的总部经济重点项⽬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于10⽉底前完成确保每年引进各类总部企业50家以上2加⼤总部企业引进⼒度以扩⼤规模提⾼质量形成聚集效应为突破⼝总部企业对税收的贡献率年均增长10%以上1强化对⼝招商瞄准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业已形成的总部企业,实⾏对⼝定向招商此项⼯作由招商管理服务局牵头,各招商局负责,按计划进度完成每年度招商任务2强化⽬标责任围绕引进总部企业提出量化指标,形成明确的⼯作导向和责任分⼯,将⽬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对未完成总部企业招商任务的部门,实⾏⼀票否决制,视为未完成招商指标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考评办配合,于10⽉底前出台量化考评⽅案3强化领导包保对重点跟踪的总部企业,实⾏领导包保责任制由级领导牵头对企业进⾏全程跟踪服务,解决实际问题此项⼯作由⼤项⽬办公室负责,总部局和委政府“两办”配合⼤⼒宣传的位优势基础优势和政策优势3加强宣传推介⼯作以动静态结合为原则形成强⼤的辐射⼒和吸引⼒1出台宣传⼯作⽅案依照形式多样化宣传品牌化的⼯作思路,制定切实可⾏的总部基地宣传推介⼯作⽅案此项⼯作由委宣传部新闻中⼼负责,于10⽉底前完成并开始施⾏完善标识性宣传域显要位置公益⼴告栏建筑⼯地围挡等处设置我⼤⼒发展总部经济的宣传标语和⼝号,全⾯展开宣传攻势,形成覆盖全的宣传效应此项⼯作由委宣传部新闻中⼼负责,城建局和总部局配合完善媒体宣传国家省市有影响⼒的主流媒体加⼤宣传推介⼒度,积极介绍我的位优势政策措施和发展效果等,扩⼤在国内外的影响⼒和知名度此项⼯作由委宣传部新闻中⼼负责,总部局配合4定期举办招商推介会借鉴以往在⾹港新加坡北京等地举办招商推介会的胜利经验,积极在国内外总部企业聚集的地举办推介会,为招商引资发明良好条件此项⼯作由招商管理服务局负责,总部局⾦融局和各招商局配合5注重承办总部经济⾼层论坛的宣传推介作⽤争取承办中国(东北)总部经济发展⾼层论坛,不定期举⾏总部基地建设研讨会等,全⾯提升域知名度和影响⼒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积极参与国内有关“总部经济论坛”总部企业投资洽谈会”等⼤型活动,利⽤全国性总部经济宣传平台,向社会各界推介总部经济的优势成果与经验此项⼯作由总部局负责上述六项⼯作为常态⼯作,要按照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年度⼯作安排抓好落实注:本⽂为⽹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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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以金 融 、文化 、信 息通 讯 、商 贸 、商务 、会 展 、创意 设计 等 现 州设 立的 各类 企业 总部 ( 包括 不
贸 、中介 、服 装设 计 、会展 等 现 代服务业为主 。
代 服 务 业 和 部 分 先 进 制 造 业 为
( )产 业导 向 : 以 电子信 主 。 二 息 、生 物 医药 、新 能源 、新 材 料
— —
武 林 区 块 。 以 武 林 商
等 为重 点 的高 技术 产业 ;以重 大 务 圈包括 武林 商 圈 、延安路 和 庆 技 术装 备 制造 、汽 车及 运输 设 备 春路 两侧 等 为发展 中心 。集聚 产
主。
— — — —
房 地产 企业 ) .根据 其年 地方 财
庆 春 区 块 。 以 庆 春 广 政贡 献 环 比增长 额 .自开 业之 日
场 、新东 站地 区为 发 展 中心 。集 起实行3 年期 的财政 奖励 。注册资
高 新 区块 。 以 高 新 区 聚产 业 以商 贸 、商 务等 现代 服 务 金 在5 0 万 元-0 0 元 ( 00 80万 不含 ) 的 .实行3%的财政奖励 ;注册资 0
全 面准确 掌握 全 市总 部经 济 发展 状况 。严格执 行 国家 有关 政 策 ,
维 护 产 业和 经 济 安全 。
展观 为 指导 ,大 力营造 适合 总部 为重 点 的新型 重化 工业 ;以纺 织
经济 发 展 的 良好环 境 ,吸 引符合 服 装 、食 品饮 料 、新型 建材 等为 杭 州产 业发 展 导 向的企 业总 部 向 重点 的传 统优 势 工业 以信 息服 杭 州集 聚 ,促进 杭 州 的产业 结构 务 与 软件 、商 贸 与物流 、金 融服 升级 和城 市 经济 转 型 ,进一 步提 务 、 中介 服务 、文 化 创意等 为重 升杭州的综合竞争力 。 点 的现 代服 务 业 ;以 国家级 、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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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不 断加 快 ,深 圳 集聚 了一 批具 引导 具有 发 展潜 力和 竞争 优 势 的 发 中心 、中介服 务 中心 、培 训 中 有较 大规 模和 较强 竞争 力的总 部 企业 扩大 业 务领 域和 辐射 范 围 :
企业 ,总 部经 济特 征初 步显 现 , 心 、旅 游 和会 展服 务 中心 ,提高
多种形式的合作 ,其实验室 、试验 基地可向社会开放 ,提供服务 。
鼓 励本 市各 区 ( )结合 各 县 自的实 际情 况 ,按照 国家 、本市 有关 政策 ,积 极 制定相 关举 措 , 吸引外资研 发机构 。


充 分认 识发 展总 部经 优 化升 级 ,提 高经 济发展 的质 量
各 有关 部 门组织 的各 类奖 项的 评
审及 评 奖 。对 为本 市科 技进 步 、 经 济和社 会发 展作 出突 出贡 献 的 外 资研 发机 构有 关 人员 ,可按 照
< 海市 科学 技术 奖励规定 > 上
( 沪府发[ 01 )予 以表彰 。 2 1号 0 6 鼓 励外 资研 发机构 与本 市所 属科研机构 、高等院校及企业进行
圳效 益深 圳和 现代 化 国际 化城 市 心 的总 部集 聚 区初 具规 模 。经过 略 。鼓励 本 市优 势企 业特 别是具 到1 年的努 力 ,争取 一批企业进 有 品牌优 势和 规模 优 势 、发展 态 为 目标 ,以提 升 国际 化城 市 的综 5 0
坚 持 突 出 重 点 与 整 体 推 进 相 结 城 市 的综 合服 务功 能 。鼓励 和支
总部 企业 的培 育和 壮 大进入 了一 合 ,加快 形 成高 效 、有序 、梯度 持 具 有市 场发 展潜 力 、产业 规模 个 新 的阶 段 。与此 同 时 ,我 市在 的总 部经 济 发展 态 势 :坚 持 引 优 势和 现代 企 业制 度完 善 的大企 政策 扶持 、规 划布 局 、服 务培 育 进来 ”与 走 出去 相结 合 ,鼓 业 集 团根植 深 圳 ,加快 企业 和城 等方 面还 不能 完全 适应 总部 经 济 励 现 有 企 业 向深 圳 集 中 高 端 业 市 国际化进程 。 发展 的要 求 ,必须 进一 步增 强 责 务 ,构 建 总 部一 生产 ”的链 条关 任感和 紧 迫感 ,抓 住新 的历 史机 系 ,实现区域 协调发展的共赢。 遇 ,采 取切 实有 效措 施 ,促 进总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深府[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是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深圳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的全局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鼓励和促进深圳总部经济的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总部经济在发展方式转型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

总部经济作为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是总部企业充分聚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强力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强、集聚带动作用大等显著特点。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的转移,有利于推进深圳的国际化城市建设,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企业组织结构创新相结合,有利于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国际化城市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区域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力地促进深圳的科学发展。

(二)深圳正处于总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和产业内部分工的深化,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加快调整投资结构和布局步伐,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带来有利机遇。

深圳独特的区位优势、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产业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为实现总部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支柱产业的发展,国内和境外投资步伐不断加快,深圳集聚了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总部经济特征初步显现,总部企业的培育和壮大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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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可享受本细则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是市政府对本市发展总部经济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联席会议的职能、议事规则、人员组成等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二章资金专项
第五条自2008年度开始,在目前已设立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

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安排资金专项。

第六条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本市购置、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开展总部企业认定有关必要工作。

第七条发展总部经济资金专项的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财政资助
第八条本市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期间如国家财政财税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九条现有总部企业增资2亿元以上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增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按照该企业增资次年纳税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本条款计算超过按第八条计算的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总部类别在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新设立综合型总部的,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奖励数额根据总部企业规模、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所属行业现有扶持政策确定。

第十一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

第十二条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

在宝安、龙岗两区租房的,租房补助相应提高10%。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财政资助操作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章总部用地与规划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基地规划统筹布局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

符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总部经济发展布局,有较多企业总部集聚的场所,可规划为总部基地。

总部基地管理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政府可在总部基地或产业集聚园区规划相关产业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支持同类别或产业联系紧密的总部企业联建总部大厦。

第十五条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用于满足企业总部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总部企业以挂牌方式取得政府出让土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六条凡已在深圳成长并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鼓励其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五章政府服务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免于办理其工商登记核转手续,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市国土房产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总部高管人员和专业人才住房。

第十九条市公安、人事、劳动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管理人员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为其办理家属招调和随迁手续、居住证等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积极为总部企业申办
深港两地车牌。

第六章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细则规定的财政资助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

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
料。

第二十三条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细则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深圳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第二十四条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区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扶持总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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