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若干疑难问题解析
摘要目前由于我国的立法对敲诈勒索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各构成要件中最具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
关键词敲诈勒索犯罪构成司法认定敲诈勒索罪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财产犯罪,它发案率高,严重侵犯了我国宪法和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权利。
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准确的界定和恰当的处罚更是不容忽视(/)。
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对本罪的概念界定比较模糊,加之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更是与抢劫罪存在相似之处。
对于两罪相交的中间地带,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较大差异。
同时,本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及诈骗罪等都极易混淆。
此外,在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观目的及犯罪对象的内容界定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也是目前造成司法界在本罪的法律适用上还比较混乱的原因。
下面将就上述方面的具体问题展开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一)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还是复杂客体一般认为本罪的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人身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索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并不包括人身权利(法律/刑法论文/)。
其理由是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即行为所针对的,不再是被害人应受法律保护的某种权利,而是其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或者以就被害人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财物相威胁,进而索取某种价值相对较低的,或者被害人无关紧要的财物。
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体现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看似合理,实际上有失偏颇。
虽然在两种情况下,行为人威胁的内容都是针对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不法利益,但由于“恶害的实现并不要求其自身的违法性,即便是包含正当权利的事项,如果作为使他人交付财物的手段来使用时,也可能成为胁迫行为。
”即刑法之所以要把行为人将被害人不能曝光的非法利益予以揭发这样一个行为作为威胁的行为,不是因为揭发他人的行为本身不合法,而是因为行为人的本意并不是真的想揭发他人,而是以此为手段来使被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来达到自己勒索财物等犯罪目的。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
最新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
2017年第5期法治研究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作者简介:陈旭文,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刑事检察一处处长,法学博士。
① 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9页。
②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521页。
陈旭文* 摘 要: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
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 意志自由 实行行为 非正常上访 过度维权近年来,司法机关对一些敲诈勒索案的裁决理由不是很明确,有的案例裁决相互之间还存在矛盾,甚至将敲诈勒索罪适用范围扩大化以致有成为“口袋罪”之虞。
为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敲诈勒索罪的适用问题,以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明确个罪的犯罪客体,对认定犯罪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以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使符合该构成要件的行为确实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
”①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②的确,敲诈勒索罪给人最直接的感觉是行为人以要采取伤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作为威胁手段,因而设立敲诈勒索罪自然也有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名誉权等法益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在⽣活中可能会产⽣敲诈勒索的⾏为,那么敲诈勒索未遂的情况下会怎样进⾏处罚?相关规定有哪些,发⽣怎样的情况属于敲诈勒索未遂?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是怎么回事⾏为⼈使⽤了威胁或要挟⼿段,⾮法取得了他⼈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如果⾏为⼈仅仅使⽤了威胁或要挟⼿段,被害⼈并未产⽣恐惧情绪,因⽽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虽然产⽣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法律规定《刑法》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被害⼈使⽤威胁、要挟等⽅法,强⾏索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1 ⾏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法,强⾏索取他⼈财物的⾏为。
此处应把握三点:(1)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可以是暴⼒侵害⼈⾝,毁坏财物,也可以是损坏他⼈的⼈格、名誉或者揭发隐私及违纪、违法等。
⾏为⼈扬⾔要侵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所有⼈、持有⼈或者管理⼈,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2)威胁或者要挟的作⽤,是对被害⼈的精神进⾏强制,使其产⽣恐惧⼼理,被迫在⼀定期限内或者当场交出财物;(3)威胁、要挟的⽅式没有限制,既可以向被害⼈当⾯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他⼈转达等其他⽅式实施,但只要使被害⼈知道即可。
2 构成本罪以勒索财物数额较⼤为必要条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罪的数额较⼤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
未达此数额标准的敲诈勒索⾏为,只能予以治安处罚。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并以⾮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的。
如果⾏为⼈实施威胁、要挟,是为了取回⾃⼰被他⼈⾮法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为了索回⾃⼰的债务,因缺乏犯本罪的故意,⽽不能定本罪。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危害,应当依法惩处。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软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强迫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财产权益,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量刑标准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我国《刑法量刑准则》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犯罪的手段、恶劣程度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手段一般包括威胁、恐吓和诈骗等,手段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如果是采取较暴力手段的,应当从恶劣程度、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增加刑事处罚的力度,以充分达到威慑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犯罪的情节和性质敲诈勒索罪的情节和性质对量刑也是有影响的。
具体表现在犯罪时的主观意图、犯罪时的态度、归案自首、是否具有被动的情节等,需要分别从不同维度来考虑和评估,作为判决敲诈勒索罪案件时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犯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敲诈勒索罪的后果和危害程度非常重要。
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损失巨大、社会影响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刑罚,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众利益。
四、犯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敲诈勒索罪的防范和危害的预防指的是对犯罪前置条件、方法等进行预防和维护,尽最大的努力预防,确保公共权益不受侵害。
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
总的来说,对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应当实事求是,精细化地评估每一个具体案件,综合衡量案件中每一个因素的权重,权衡各种利益,切实为案件的处理、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最大的保障。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以若干案例为分析样本近年来,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
然而,由于该罪名刑期重,对被告的证据要求很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和关注。
下面,我们通过若干实际案例来探讨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甲某以流氓暴力手段敲诈他人钱财。
甲某刚刚出狱不久,便开始重操旧业以流氓手段为生,情节恶劣。
在某晚,他和其余几个同伙突然闯入某商铺,并恃强凌弱,强迫店主交出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甲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此案件中,甲某的行为属于暴力敲诈,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二:乙某利用职务便利勒索他人财产。
乙某担任某公司高层领导,利用其职务便利向下属企业勒索5000元钱财。
经法院审理,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在此案件中,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案例三:丙某利用手机威胁他人,敲诈对方钱财。
丙某通过手机短信威胁另一方支付5000元赎金,威迫其在规定时间内交出钱财。
经法院审理,丙某被认定为敲诈罪成,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此案中,丙某利用网络通讯技术,以暴力手段威胁他人,并实施非法勒索行为,情节恶劣,因此被认定为敲诈罪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被告必须实施了勒索行为;其次,勒索行为必须是非法、暴力或者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的;最后,勒索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
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其的司法认定需要高度谨慎,以避免误判以及司法公正的维护和保障。
在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认定的程序经常是由刑事诉讼同时实行的审查与侦查,对所有涉案人员的身份、受害人的证言、犯罪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罪名是否成立、定罪与罚法是否恰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对证据的强化、证人证言的考量、犯罪行为的责任心、情节的轻重缓急等方面,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对敲诈勒索罪的治理,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试图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概括敲诈勒索罪的理解和适用范围。
首先,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作出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为了定义敲诈勒索罪,有必要将其与其他犯罪相区分。
例如敲诈勒索罪和勒索罪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目的为宗旨的,而后者是以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等目的为宗旨的,虽然两者的行为表现都是要求对方支付报酬。
另外,敲诈勒索罪也应当与行贿罪和受贿罪…区别开来。
其次,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具体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涉及以下行为:一是要求他人以不正当方式支付财物,如构成恐吓或者欺诈之行为;二是要求他人履行不应履行的义务;三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强迫行为,恶意损害他人利益。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应当受到严厉的惩罚。
再次,本文就敲诈勒索罪的处罚作出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依据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和情节,对于主体的直接处罚应采取行政拘留、行政治安处罚、罚金,或者刑事拘留、监禁等,根据情节轻重,取决于实际处罚的程度。
此外,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通常会给双方带来折磨、损失、恐惧等后果,因此,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以示警戒,制止犯罪,以及改善受害者的精神和物质损失。
最后,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理解和适用是根据司法解释,以重视严重侵犯他人权利的犯罪,严厉惩处违法行为的原则进行的。
本文希望能够通过以上对敲诈勒索罪的界定、具体犯罪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的司法解释,使大家对敲诈勒索罪有更深刻的认知,有助于加大犯罪制裁力度,有效地抵御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内容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内容在2013年,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其中,比较详细的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下面,请跟随律师365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在2013年,我国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其中,比较详细的对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敲诈勒索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种,且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占有型,敲诈勒索罪⼜是属于占有型中的公然强取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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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怎样定义
对财物所有⼈或保管⼈进⾏威胁讹诈,⾮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威胁讹诈的内容是:如不满⾜⾏为⼈索取财物的要求,就将采取对被害⼈不利的⾏动。
这个不利的⾏动,或是对被害⼈或其亲属实施暴⼒(包括杀害);或毁坏被害⼈的财产(包括放⽕烧房屋);或揭发、张扬被害⼈的隐私;或不让被害⼈实现某种正当要求。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后者是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从⽽当场取得财物;前者是以将要(即以后)使⽤暴⼒或者其他对被害⼈不利的⾏动相威胁,⼤多是事后取得财物。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罪是⽤欺骗的⽅法使被害⼈信以为真,从⽽仿佛“⾃愿地”将财物交给⾏为⼈;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威胁讹诈也即恐吓要挟的⽅法,使被害⼈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被迫交出财物。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为。
“毁灭”指使物品全部丧失使⽤价值,如烧毁、砸毁;“损坏”指使物品部分丧失使⽤价值。
毁坏财物如作为破坏集体⽣产的⼀种⽅法,应以破坏集体⽣产论罪。
以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罪、爆炸罪等。
毁坏财物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本罪;过失毁坏公私财物,除刑法上有特别规定以外,不认为是犯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毁坏的财物价值⼤、损失严重、破坏⼿段恶劣、影响很坏等,即构成本罪。
刑法学习之敲诈勒索罪
1.不法与责任要素行为构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足以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2)着手与既遂着手:开始实施胁迫行为。
既遂: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所有时。
起点2000-5000以上,3万-10万,30万-50万。
多次:两年内三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较大。
(3)与正当行使权利的区别如果行为人索取债权有正当的权利基础,或者行使权利并不违背社会的通常观念,就不属于敲诈勒索,反之,如果没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而借故要挟,则为敲诈勒索。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3.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4.“碰瓷”问题(1)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以敲诈勒索罪论处;①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③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④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2)实施“碰瓷”,符合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等罪构成要件的,定相应的犯罪。
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既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甲盗窃电瓶车,看守人王某在监控室发现了甲的行为,故意等甲骑走车后几分钟,才追赶,并抓到甲。
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B.乙敲诈勒索吴某,要求吴某将10万元现金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以便自己取走。
吴某将10万元放入指定垃圾桶,后被清洁工捡走。
吴某以为乙取走了10万元。
乙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
C.丙在网上销售假酒。
李某不知情而购买,并向支付平台(并非丙的账户)支付了货款。
李某收到货后发现是假酒,便向支付平台申请退款,支付平台予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敲诈勒索罪的定义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一)构成要件为:1、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三、犯敲诈勒索罪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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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司考刑法:敲诈勒索罪。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敲诈勒索罪。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诈骗罪司考刑法重点:盗窃罪司考刑法:抢夺罪司考刑法: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相关法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一)行为结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1.敲诈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达到了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则构成抢劫罪)。
(1)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的经历、从事特定职业(如新闻记者)、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实行威胁。
(2)恐吓内容: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即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
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3)恐吓实现:行为人所告知的恶害可由行为人自己实现,也可由第三者实现;但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
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特别提示:1.敲诈勒索罪中的恶害是不要求实现的,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
2.通告虚伪事实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3.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不要求恶害的实现自身具有违法性,例如以检举揭发对方的犯罪行为相威胁,索取对方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4.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例如,窃取他人车牌后告知对方,如果交付2000元即返还车牌的,只成立盗窃罪。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4-07-20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法释((2013)10号《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现对《解释》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作一解读。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敲诈勒索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近年来,敲诈勒索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黑恶势力将敲诈勒索作为攫取非法利益的惯用手段,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鉴此,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了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多次敲诈勒索增加规定为该罪的入罪条件之一;二是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幅度,规定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是在每一量刑档次都增加规定了罚金刑。
为准确、统一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两高经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解释》。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共九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认定标准《解释》在综合考虑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基础上,立足于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对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
《解释》第1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
他方法,强行让他人交出财物或者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敲诈
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性质恶劣、危害性大,属于社会危
害性极强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使他人交出财物或
者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敲诈勒索罪,人们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占有的要素: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其非法占有是罪
名成立的必备要素。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被害人的财物被加害人通过非
法手段侵吞占有,而非合法的占有行为。
2.强迫手段的要素:敲诈勒索罪通常要求加害人使用强迫手段,
即暴力、威胁或其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手段,才能被定性为敲诈
勒索罪。
3.情节轻重的评估:在审理敲诈勒索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加害
人行为的性质、手段的残忍程度、对被害人的危害程度等,对罪行的
情节轻重进行评估,以确定适用的刑罚和量刑的具体幅度。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加害人而言,不
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还会给被害人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生命
安全威胁。
因此,全社会都应该厉行法治,增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
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很多朋友并不知道这个问题,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起来看看吧,⼀起学习增加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的⽴案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管理⼈使⽤威胁或要挟的⽅法索取公私财物的⾏为。
1、⽴案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应当⽴案。
本罪是数额额,⾏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须达到数额较⼤,才能构成本罪,侦查机关才能予以⽴案侦查。
根据最⾼⼈民法院2000年4⽉28⽇通过的《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般以⼀千元⾄三千元作为起点,具体的数额应当以各地法院规定的具体标准为依据。
2、定罪标准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外也侵犯被害⼈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权、隐私权等等;但是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表现为⾏为⼈采⽤威胁或者要挟的⽅法,逼迫财物所有⼈、保管⼈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为⼈或者指定的第三⼈控制提供财产性利益。
取得财物的时间可以使迫使对⽅当场交出,也可以是限期交出(3)主体为⼀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为⽬的,若⾏为⼈进⾏威胁或者要挟,⽬的是要求对⽅偿还⽋下的正当债务或者履⾏义务,则不构成本罪,有可能构成⾮法拘禁罪。
3、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般以⼀千元⾄三千元作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以1万⾄三万为起点,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节,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敲诈勒索罪数据较⼤、数额巨⼤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民法院备案。
敲诈勒索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法条及司法解释第⼆百七⼗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千元⾄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万元以上、三⼗万元⾄五⼗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批准。
第2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数额较⼤”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确定:(⼀)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政处罚的;(三)对未成年⼈、残疾⼈、⽼年⼈或者丧失劳动能⼒⼈敲诈勒索的;(四)以将要实施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五)以⿊恶势⼒名义敲诈勒索的;(六)利⽤或者冒充国家机关⼯作⼈员、军⼈、新闻⼯作者等特殊⾝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3条⼆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4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条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数额达到本解释第⼀条规定的“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百分之⼋⼗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七⼗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5条敲诈勒索数额较⼤,⾏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政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的。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金额与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是刑法中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之一,因为它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并且违反了社会公正和道德规范。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严明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来进行处理。
一、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有三个方面:罪名要件、金额特征和情节特殊性。
1.罪名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强行收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敲诈勒索罪的立案必须满足罪名要件,即必须存在非法占有、威胁、强行收取三个要素。
2.金额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的重要立案标准之一。
该解释规定,被告人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单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者累计勒索金额达到人民币5000元的,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涉案金额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参考标准,但不应直接将其作为立案的唯一标准。
如果情节特殊,即使涉案金额不足1000元或5000元,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3.情节特殊性除了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之外,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还必须考虑情节特殊性,即具体的敲诈勒索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恶劣情节。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威胁性质: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威胁行为应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威胁,而不是涉及到人身安全的具体威胁。
例如,威胁将被害人或其家庭等人身安全置于危险中,会被视为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2) 财产侵害:被告人造成了哪些财产侵害,具体造成的财产和财物损失程度,也是敲诈勒索罪立案的重要考虑因素。
(3) 行为主体特征:被告人的身份、职务和社会地位等因素也是立案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既要从罪名要件和金额特征考虑,也要从情节特殊性进行综合分析衡量。
二、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量刑基准、量刑情节和特殊情形。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以及敲诈勒索罪的定罪标准
浅析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和敲诈勒索罪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对有关敲诈勒索案例进行探究时,认为敲诈勒索行为的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四种:一、侵害生命安全型(一)以将要侵害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相威胁,例如自制爆炸物等,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
案例:何某家住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岜独坡,土生土长的他看见被害人张重(化名)将耕种了10余年的土地出租给他人,看到张重不用起早贪黑的耕种土地在家坐享其成,而且获得不错收益,何某一想到自己还要辛苦的劳动才有收成便起敲诈勒索念头。
2010年4月26日12时许,何某与陈某、何某(均另案处理)在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岜强山下找到张重后,何某以其曾经耕种过该地为借口,提出要与张重分一半租金,否则张重将不好过。
张重由于害怕何某等人殴打,当日被迫给了何某1000元钱。
次日,何某又胁迫张重在一份写有“张重归还岜独村何某在岜强山脚下的2亩开荒地给何某”内容的协议上签名。
2010年5月10日,何某又以没钱吃早餐为由,向张重敲诈勒索300元钱。
2010年6月2日,何某又到张重家实施敲诈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二)以他人生命相威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但并未对他人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拘禁案例:王某与李某系狱中好友,二人各自出狱后均无正当职业。
某天,二人于街头偶遇,谈起二人如今的生活,均感到十分不如意。
于是,二人合谋搞点钱用。
王某提议,可以通过绑票搞点钱花,并且向李某透露其有个远房叔叔王A十分有钱,可以通过将其儿子王B绑票而向王A索要赎金。
李某欣然同意。
于是,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实施较为“文明”的绑票行动:由王某将王B骗出,再由李某打电话向王A索要赎金。
次日下午,王某找到王B学校,以请他上网为由将其骗至郊区的一处网吧,而王B愉快地接受王某提供的免费上网的机会,在网络世界里尽情遨游,丝毫不提回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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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2013年4月25日印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