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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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物权的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能自由创立。由法律规定的物权 内容包括:所有权的权能、对所有权的限 制、他物权的内容以及他物权人应承担的 义务等。
3、房地产物权效力的优先主义 物权效力指物权所特有的法律效果的 保障力,其效力通常被概括为: • 排他效力 • 优先效力(两个物权共存、不同内容的数 个物权并存、物权与债权并存) • 追及效力 • 物上请求权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以登记或占 有为外观表征,而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即 使外观表征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但对 信赖外观表征并从事的物权交易的善意第 三人,应加以保护并承认其法律效力。
公信原则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2)凡是信赖登记记载的权利并与权利人进 行了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应当受到法律保 护,即使事后发现登记错误或有遗漏,也 应在法律上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人进 行交易相同的法律后果。
• 物权公示的基本方法:登记与交付。 • 公示制度的核心是物权公示的效力,其效 力涉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和对于第三人的公 信力两个方面。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世界各国立法主 要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即登记对抗要件 主义和登记成立要件主义。
(1)登记对抗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效 力,依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而产生,但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债权合意=物权变动生效 • 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
2、物权法的特征 (1)房地产物权法是强行法。 (2)房地产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3)房地产物权法是固有法。 (4)房地产物权法是实体法,但兼含程序法。
我国调整房地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物权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 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法》、《担保法》、《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房地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是指物权变动时应将其内在 权利状况,通过外部表示方式向社会公开 以使第三人知晓。 (1)显示权利人享有权利的真实情况; (2)避免权利瑕疵。
案例: 王某兄弟二人一起继承了父亲留下的 一处三居室住房。继承时两人未对房产进 行分割,房产证等手续都在大哥手里保存。 后来,大哥没有和弟弟商量就自己到房管 局申请办理房产登记。房产机关在初审后, 发出了房产权属登记公告。弟弟看到公告 后才得知此事,那么,他在这时怎样才能 维护自己对继承的房屋应当享有的权利呢?
(四)房地产物权的基本原理
1、房地产的一物一权主义 一物一权主义,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 义,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一个特定物, 在同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而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在内容上 相互冲突的物权,但可以成立内容上不相 冲突的两个或以上的物权。
物权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特点: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单一物,在特殊情况 下可以是集合物; (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 (4)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物权包含的三个特征: 1、直接支配权 2、排他性 3、享受物的利益性: (1)物的全面利益; (2)用益物权方面的利益; (3)担保物权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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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和债权的联系与区别
1、房地产债权 房地产债权,是指房地产债权人享有的请 求房地产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房地产债权主要有:不动产租赁权和土地 借用权等。
王某因赌博欠张某20万元,二人约定, 如果半年后王某无法还清此债,就以王某 的一套闲置住房抵债。半年后王某因无钱 还债,将住房过户给张某,并办理了产权 登记手续。王某的女儿得知此事后,提出 异议,认为该房屋是母亲去世后留给自己 的遗产,王某无权转让,要求张某返还房 屋。
(2)登记成立要件主义。登记成立要件主义是 指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的要件, 未经登记在当事人之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的效力。 • 债权合意+登记=物权变动生效(包括物权 变动的对抗效力)
案例: 甲购买了一处房地产,由于登记之时 出现错误,将该房地产的权利人登记为乙。 善意第三人丙在查阅了不动产登记簿后, 向登记公示的权利人乙发出购买该房地产 的要约,乙予以同意,同丙签订了买卖合 同,并办理完毕转移登记手续。问: (1)房屋的产权归属? (2)甲的权利如何保护?
4)权利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或 独占性,而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有 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权利。 5)权利设定方式不同:物权不能自由创设, 变动需登记。债权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债权 的成立不需要公示。 6)物权和债权保护方法上的不同
(三)房地产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法的概念 房地产物权法是指调整房地产的归属 和利用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房地产物权制度的内容:确认权利人在财 产关系中享有的各种物权的产生、变更和 灭失。 • 房地产物权制度依权利内容的不同大致划 分为房地产所有权制度、房地产用益权制 度和房地产担保物权制度。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 物权是债权产生的前提; 债权是物权变动的途径; 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
2、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对物的支配权,债 权是对人的请求权。 2)义务主体不同: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主体确定,义务的主体不确定。 3)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 客体是行为。
例如(P25):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某房地产 的交易,如果仅有甲与乙订立买卖房屋的 债权合同,双方虽未作登记,但如果合同 有效,那么甲乙之间已发生物权变动,乙 取得房地产的物权。但如果甲又与丙订立 该房地产的买卖合同后,完成了房地产的 登记,那么丙不仅取得该房地产的物权, 而且可以对抗乙的房地产物权,乙的房地 产物权实质上变为债权效力,不能对抗丙 的房地产物权。
第二章
房地产物权法论
房地产法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房地产物权法论
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房地产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房地产他物权
第一节 房地产物权法概述
一、房地产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房地产物权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对特定 房地产享有的直接支配及排除他人干涉的 权利。我国现在的房地产物权主要由房地 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组成。 • 房地产产权是财产权、物权还是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