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融资租赁的税务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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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税务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税务的账务处理
《租赁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为便于实务操作,还列出了五项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即可确认为融资租赁。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3)租赁期内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由此看来,税务规定的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且简单。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规定问题》的规定: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营业税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税,不征收增值税。由于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市场的宏观控制,融资租赁是特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业务按营业税税目下的金融保险业征税,由税率为8%,在近三年内将降低至5%;营业额为租赁费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