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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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节目质量,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促进节目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别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两个方面,介绍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1. 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在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节目制作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人员资质、技术设备等相关证明文件。

2. 节目规划与创作在节目制作之前,节目制作机构需要进行节目规划和创作。

节目规划包括确定节目主题、目标受众、制作周期等内容,创作则是根据规划的要求完成具体节目内容的构思和文稿编写。

3. 节目素材采集与编辑节目制作机构需要根据创作要求,采集相关的素材。

素材的采集可以包括采访、拍摄等各种形式,需要确保所使用的素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相关著作权、肖像权等权益。

4. 节目后期制作与审核节目制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制作与审核工作。

后期制作包括对素材的剪辑、配音、特效处理等环节,力求提升节目质量。

审核则是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节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不包含违法违规内容。

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管理规定1. 节目供应商的资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营需要经过节目供应商的中介进行。

节目供应商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汇报,确保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2. 节目宣传与播放节目供应商在进行节目宣传时,需要注意宣传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不得夸大事实、误导观众。

节目的播放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注重播放时段的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3. 节目监管与评估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节目质量进行评估,鼓励优秀节目的制作与播出。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企业和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各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备案手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播电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有序进行。

制定经营计划,实施经营控制,加强对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理规范财务活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七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推动企业和机构建设高效的组织团队。

第八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建立健全的市场开发和销售体系,灵活运用市场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第三章节目制作第九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社会正能量,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导向,提升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公共敏感事件的报道和评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坚持优质节目的创作和播出,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艺术水平和观赏性,促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满足观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注重节目内容的安全性和健康性,积极抵制低俗、暴力、色情等有害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电视广播节目制作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广播节目制作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广播节目制作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电视广播节目制作是电视台和广播台的核心业务之一,为了加强对节目制作的管理,提高节目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节目制作流程1.前期策划前期策划阶段包括确定节目主题、内容,制定制作计划和预算等工作。

2.编剧创作编剧创作阶段由专业编剧负责,根据策划方案进行创作,保证剧本质量和专业性。

3.演员选拔演员选拔阶段通过试镜、面试等方式,选拔合适的演员,确保演员与剧情相匹配。

4.拍摄制作拍摄制作阶段由导演和摄影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制作团队进行。

制作过程中需严格按照拍摄计划执行,确保画面和音频的质量。

5.后期制作后期制作阶段包括剪辑、配音、特效等工作,确保节目的整体效果和观赏性。

三、节目制作管理要求1.节目内容审核所有节目必须经过内容审核,不得夸大事实、编造虚假,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合法。

2.形象宣传管理节目宣传以真实、准确、不误导的方式进行,不得侮辱、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3.宣传标语和字幕管理节目中出现的宣传标语和字幕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误导观众,字幕要准确、清晰可读。

4.广告管理节目中的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严禁违规插播广告。

5.版权保护节目制作中涉及到的素材、音乐、文字等必须尊重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安全管理节目制作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工作人员和演员的人身安全。

四、责任与制裁1.节目制作负责人对节目制作质量负主要责任,需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五、附则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总结: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电视广播节目制作的管理流程和要求,确保节目的质量和合法合规。

各个环节都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和严格执行,同时也对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制裁措施。

只有通过制度的规范管理,才能保证电视广播节目制作的顺利进行,为观众带来优质的节目内容。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工作,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实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推进改革开放,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明进步。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与标准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三)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四)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五)负责管理广播电视频道、网站的频率资源和域名资源;(六)负责对违反广播电视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七)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和事项。

第二章广播电视机构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是指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建设广播电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投资主体必须清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第八条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主动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宣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及民族风貌,创造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制定并实施负责任的新闻采编制度,当好思想道德和舆论引导者,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媒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广大观众合法权益、增强自律和规范的原则,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水平,服务人民、传播文化、传递信息。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等有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放和良好秩序。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新闻类、综艺类、教育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十二条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原则,真实准确报道事实,不得夸大、捏造事实,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重视内容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健康向上,丰富大众生活,不得播出低俗、暴力、淫秽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教育效果,弘扬科学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不得传播错误知识。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管理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节目制作机构应当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进行设立,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节目制作机构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以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节目的定编和监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节目制作机构在制作节目之前,必须进行节目的定编和监制工作。

节目的定编是指对节目内容进行规划和设计,确定节目的类型、内容、形式以及播出时间等要素。

节目的监制是指对节目制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三、节目制作的合同和费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节目制作的合同和费用管理要求。

节目制作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节目制作的费用和支付方式等事项。

节目制作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并保证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节目制作的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和管理要求。

节目制作机构在制作节目之前,必须经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

同时,节目制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节目制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节目制作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五、节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总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一、综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广播电视行业正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这个时代,广播电视不仅仅是信息传递的工具,更是文化传播和社会交流的重要平台。

因此,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在当前环境下,广播电视行业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对于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来说,更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本文将从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的概念、目的、内容和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以期为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概念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行业从事经营活动所实施的一套规范、程序和办法,旨在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

其基本作用是规范广播电视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率,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三、目的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具体目的包括:1、规范广播电视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形象;2、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3、提高广播电视经营效率,提升行业的核心竞争力;4、保护广播电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5、促进广播电视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

四、内容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广播电视经营许可制度、广播电视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管理制度、广播电视广告管理制度、广播电视机构经营管理制度等方面。

1、广播电视经营许可制度广播电视经营许可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广播电视从业单位进行许可管理。

其目的是保证广播电视行业的合法经营,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制度建设中,应明确广播电视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许可管理的透明、公平和公正。

2、广播电视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广播电视经营市场准入制度是指对广播电视从业者进入行业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规范广播电视市场准入行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

在制度设计中,应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从业者能够获得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完整版

法律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二、政策法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略)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略)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略)7、《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着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台、电视台是指采编、制作并通过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四)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条国家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需要和财力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

国家支持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

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远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全国性广播电视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并在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七条国家对为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第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规划,确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1【发布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发布日期】 -07-19【生效日期】 -08-2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 6月15日局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制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制度一、概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管理流程,确保节目的质量和效果,保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形象,提升观众的收视体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二、节目制作流程1. 节目策划节目制作团队根据市场需求和观众喜好,确定节目的内容、形式和风格。

同时,制定节目的节目单,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2. 剧本创作根据节目的内容和形式要求,编写剧本,包括节目的主题、情节、对白等。

3. 角色选拔制作团队进行角色选拔,根据角色的形象要求,选择合适的演员或主持人参与节目的录制。

4. 录制和制作根据剧本要求,进行节目的录制和制作,包括摄像、音频、灯光以及特效等制作工作。

5. 后期制作对录制的节目素材进行剪辑、配音、配乐和特效制作等后期制作工作,使节目更加完整和精良。

6. 节目审核经过后期制作的节目送审,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广播电视行业的道德规范。

7. 播出安排将通过审核的节目安排播出时间和频率,确保节目能够按时、高质量地呈现给观众。

三、制作管理要求1. 资源管理合理调配节目制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2. 项目管理每个节目制作都应有相应的项目管理,包括时间安排、任务分配、进度控制等,确保节目按时完成。

3. 质量控制每个制作环节都应有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对剧本、录制素材、后期制作成品等进行质量把控和审查。

4. 安全管理在节目制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场地和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5. 法律规范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节目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和言论。

6. 版权保护在节目制作中,应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和相关合约,保护节目制作人员和参与者的著作权利益。

7. 观众反馈对观众的反馈进行及时收集和分析,根据观众反馈进行节目的改进和优化。

四、制度执行与监督1. 相关岗位职责对参与节目制作的各个岗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确保每个岗位按职责履行工作。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维护广播电视市场秩序,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适用于从事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单位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政策导向、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社会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媒体独立、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科技先行、节俭办台、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广播电视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

第七条取得广播电视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内容和期限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条经营广播电视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传输、播出、管理等。

第三章节目制作与播出第九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价值导向,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和不良内容。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尊重个人隐私,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原创性和创新性,提高节目质量,丰富节目类型,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直播节目的管理,确保直播节目内容真实可靠、准确无误。

第四章广告发布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应当遵守国家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广告内容应当文明健康,不得含有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内容的监管,对不良广告及时处理,不得炒作、散布谣言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本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节目制作流程、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版权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行为。

1.2 本机构致力于生产高质量的广播电视节目,为广大观众提供丰富多彩的视听体验。

二、机构设置2.1 本机构设有总经理、节目制作部、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等部门。

2.2 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作,确保节目制作和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职责与权限3.1 总经理负责全面管理本机构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对节目制作和经营负总责。

3.2 节目制作部负责节目的策划、制作和审查工作,确保节目内容的质量。

3.3 技术部负责节目的技术制作和播出保障工作,确保节目播出的顺畅。

3.4 财务部负责机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确保机构的稳健经营。

3.5 人力资源部负责机构的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为机构提供人才保障。

3.6 法务部负责机构的法律事务,保障机构的合法权益。

四、节目制作流程4.1 本机构制定详细的节目制作流程,包括策划、立项、预算编制、制作、审查、播出等环节。

4.2 各部门按照流程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质量标准完成相应工作,确保节目按时播出。

五、质量控制5.1 本机构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或岗位,对节目制作全过程进行质量把关。

5.2 质量控制部门或岗位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节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

六、财务管理6.1 本机构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机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

6.2 财务部门定期对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报告,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七、人员管理7.1 本机构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和福利待遇。

7.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和高效。

八、版权与保护8.1 本机构尊重知识产权和版权,严格遵守国家版权法律法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

1.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

二、节目制作备案2.1 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2.2 节目备案申请材料包括节目名称、内容概述、制作方案等。

2.3 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者发放备案证书或不予备案的通知。

三、节目制作管理3.1 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应按照备案要求,制定详细的节目制作计划和工作流程。

3.2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确保节目的内容合法、真实、客观,并严禁制作和传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3.3 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编导、摄影、美术、音频等专业要求,确保节目画面、声音和效果的质量。

四、节目播出管理4.1 节目播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歧视任何群体或违反社会公德。

4.2 节目播出应按照播出时间、频率和播出费用等要求进行安排。

4.3 节目播出前,应经过专门的审核,确保节目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4 节目播出过程中如发生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播、下架或惩罚。

4.5 广告、植入性营销、产品放映等相关内容的播出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保证信息真实、合法、客观。

五、节目评估与监管5.1 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节目评估与监管制度,定期对已播出节目进行评估和监督。

5.2 节目评估应包括内容、形式、技术等多方面的考量,对于存在问题的节目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3 节目评估和监管结果应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5.4 主管部门应与相关行业协会和机构合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共同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

六、违规处罚6.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制作企业和机构,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6.2 对于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制作和播出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播、下架,减少相应的频率、时间或扣除相应的广告费用。

广电节目制作部规章制度

广电节目制作部规章制度

广电节目制作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质量,规范节目制作流程,提高节目制作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广电节目制作部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节目制作人、导演、编导、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广电节目制作部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为主要职能的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部门或客户要求,制作优质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四条广电节目制作部应当坚持原创性、独立性和创新性,不得抄袭他人作品,不得传播违法信息。

第五条广电节目制作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制作违法违规节目。

第六条广电节目制作部应当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广电节目制作部应当倡导健康向上的价值观,不得制作低俗、暴力、色情等有害节目。

第八条广电节目制作部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保证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节目制作流程第九条节目制作部在接到任务后,应当立即制定节目制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节目制作部应当根据节目制作方案,确定节目制作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表,保证节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节目制作部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每期节目的制作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二条节目制作部应当保护节目制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三条节目制作部应当加强对外部合作单位的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广电节目制作部的利益。

第三章节目制作人员管理第十四条节目制作部应当建立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对节目制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节目制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不得擅自改变节目制作方案。

第十六条节目制作人员应当注重团队合作,理性沟通,协调好内部关系,共同完成节目制作任务。

第十七条节目制作人员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节目制作质量管理第十八条节目制作部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对节目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和把关。

第十九条节目制作部应当加强对录制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及时维护。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和新技术的发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越来越普及,节目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宗教政策等内容。

二、节目的制作必须依法,制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禁止的任何事项。

三、电视节目的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不得传播不实消息或捏造事实,不得传播政治错误观念,不得有政治歪曲,不得有政治反动内容。

四、电视节目的播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等内容。

五、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人员、播出机构必须具备资质,制作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在播出之前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才能正式
播出。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管理责任,把握好节目的内容和质量,维护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

七、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制作人员和播出机构的责任。

特此规定。

新闻传媒行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

新闻传媒行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

新闻传媒行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在新闻传媒行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和促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闻传媒行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节目制作申请和审批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必须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批。

制作单位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节目制作申请,包括节目名称、内容概要、时长、播出时间等信息。

主管部门会根据节目的类型和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节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只有通过审批的节目才能进行制作和播出。

二、节目内容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对于广大观众来说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观众权益和传播健康向上的价值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必须遵守一系列的内容管理规定。

例如,禁止在节目中散播色情、暴力、恐怖等不良信息;禁止侮辱他人、歧视任何群体;禁止泄露国家机密等。

制作单位需要对节目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节目的质量和作品的社会效益。

三、广告管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对广告进行了一系列的限制和规范。

例如,广告播放时间的控制,禁止过度商业化行为,保护观众的利益等。

制作单位需要合理安排广告插播,并严禁虚假广告、欺骗性广告的出现。

四、版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制作单位需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未经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音乐、影视作品等。

同时,制作单位也需要保护自己的版权,禁止未经授权的盗录、盗播行为。

五、安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可能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制作单位需要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以应对突发状况。

六、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所谓违规行为包括制作超过审批时限的节目、编造事实、散布谣言、侵犯他人隐私等情况。

电视综艺制作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电视综艺制作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电视综艺制作公司经营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电视综艺制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制作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员工,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二、公司组织架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总经理办公室、制作部、策划部、市场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各部门应明确职责,协同工作。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决策和协调工作。

制作部负责电视综艺节目的具体制作,包括拍摄、剪辑、后期制作等。

策划部负责节目的创意策划、选题调研和方案撰写。

市场部负责节目推广、广告招商和市场合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预算编制和成本控制。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和薪酬福利管理。

2.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部署和调整。

三、节目制作管理1. 节目策划策划部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提出节目创意和选题,组织内部评审和论证。

对于通过评审的选题,策划部应制定详细的节目策划方案,包括节目形式、内容架构、嘉宾邀请、预算估算等。

2. 节目制作制作部应根据策划方案,制定拍摄计划和时间表,组织拍摄团队和设备,确保节目按时、按质量完成拍摄。

在拍摄过程中,制作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保障拍摄安全和节目质量。

后期制作应按照策划方案和导演要求,进行剪辑、特效制作、配音配乐等工作,确保节目呈现效果达到预期。

3. 节目审核完成制作的节目应提交公司内部审核小组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节目内容、画面质量、声音效果、版权合规等。

对于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制作部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直至审核通过。

四、人力资源管理1. 招聘与选拔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公司的发展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岗位的职责、任职资格和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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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9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

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

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
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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