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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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豫政办〔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精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整合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管理体制、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推进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局和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内容,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科学设计,准确定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有序推进、提升效能。

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

河南省医保政策河南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是五险中比较特别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缴纳要求具有持续性。

也就是说在缴纳期间,如果医疗保险中途间断则需要从新缴纳。

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自动清零。

如果是由于换单位导致保险未及时缴纳,则三个月内补上可以续交。

河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政策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根据新标准,职工医保方面将实施用人单位缴费与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分开管理。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其已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对于无在职职工或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用人单位不再为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减半。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计算方式(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保持不变,仍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同时将实际最低缴费年限从5年调整为10年。

点击源网页【居民医保】18周岁以上每人每年200元在居民医保方面,根据国家、省有关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参保居民个人缴费人均不低于120元的要求,调整居民医保缴费标准:18周岁(含)以上每人每年200元,18周岁以下每人每年120元,新出生婴儿每人每年120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60元。

未按新标准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缴纳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时一并补齐差额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进行了调整。

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住院起付标准分别由200元、300元、600元、900元调整为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5%、75%、70%、65%调整为80%、80%、75%、70%。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称,新政策规定,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中专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调整到60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现就推进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基本原则。

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统一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目标任务。

各省辖市要在2011年7月底前出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级统筹工作。

先期开展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点的洛阳、平顶山、鹤壁三个省辖市,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统筹工作,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在坚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及管理规范,建立基金调济、风险共担、分级管理、运行一体的市级统筹模式,逐步向基金统一管理过渡。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全民健康与对劳动者的健康保障,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现将该细则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二、保险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包括:门诊、住院、急诊、特殊病种、大病医疗、基本药物等。

2.门诊医疗范围包括:门诊挂号费、门诊诊查费、门诊治疗费、门诊手术费等。

3.住院医疗范围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

4.急诊医疗范围包括:急诊挂号费、急诊诊查费、急诊治疗费、急诊手术费等。

5.特殊病种医疗范围包括: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见义勇为等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

6.大病医疗范围包括: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7.基本药物范围包括:国家及河南省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三、费用支付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职工本人按月缴纳,机关事业单位按月代扣。

2.医疗费用分为个人自理部分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自理部分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基金支付。

3.特殊病种和大病医疗费用按照相应政策报销。

四、就医方式2.门诊和住院费用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和医保电子凭证支付。

五、保险待遇1.职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享受报销待遇。

2.职工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先垫付医疗费用,再按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六、监督与管理1.建立医保信息系统,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合理性。

3.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

七、附则1.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相关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确保细则的落地实施。

此次关于《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提高河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

河南省省直医疗保险规定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99〕38号)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省直实际,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是指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措施,并负责实施;负责处理医、患、保之间的争议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是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承办机构,负责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按商业保险办法支付参保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筹集。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划转;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中划转。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和没有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单位负担或由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

第七条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按保险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后,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保险待遇。

第八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足额交纳本年度的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同时从次月起享受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待遇。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Implementation rul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for em ployees directly under Henan Province编订:JinTai College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文档7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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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医疗保险主要原则文档3、篇章3: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版文档4、篇章4: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文档5、篇章5:基本医疗保险:建立账户文档6、篇章6: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文档7、篇章7: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期限文档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省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豫劳社医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8〕3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近几年来,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对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单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大到100个病种和39家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单病种结算(即按病种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中的一种结算管理模式,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放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扩大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逐步建立相互配套补充的复合型结算方式,以适应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确定范围,签定协议。

《通知》中所列100个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有条件实行的,均应实施单病种结算。

开展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病种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时间等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开展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单病种结算服务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结算价格,但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1.03•【字号】豫人社〔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7〕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工作,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7年1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第三章参保登记第四章费用筹集第五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第七章保障待遇及费用结算第八章基金财务管理第九章统计分析第十章稽核内控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信息系统管理第十三章附则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范经办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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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条例全文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医疗保险条例_河南省医疗保险查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XX〕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切实减轻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促进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断提高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

增强社会互助共济,逐步形成政府、个人和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规划,注重衔接。

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平衡,形成保障合力。

(四)收支平衡,保本微利。

科学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保障资金收支平衡。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努力实现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运作。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渠道。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的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镇居民收取。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

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上述要求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3•【字号】豫政[1999]38号•【施行日期】199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

这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城镇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政策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任务和原则1999年底前,在我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负担;基本医疗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政策规定(一)覆盖范围。

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省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门诊费用纳入省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直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省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直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二章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5.6%费率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月95元;按灵活就业人员退休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规范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发展改革、审计、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按照“统一标准、分县运行、风险调剂”原则,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

统一标准即在省辖市范围内统一筹资政策,待遇水平,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

分县运行即以市本级(含市辖区,下同)、所辖县(市)为单位分别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

风险调剂即辖市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风险调剂金从市本级、所辖县(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规模保持在当年住院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用于市本级所辖县(市)之间的基金风险调剂。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探索建立基金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模式。

第二章覆盖范围第五条统一覆盖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河南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

河南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

河南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障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河南省医保部门制定了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旨在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

首先,实施方案明确了家庭共济的范围和对象。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都可以享受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服务。

这意味着无论是老年人、儿童还是青壮年,都能够在家庭共济的保障下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其次,实施方案明确了家庭共济的保障内容和标准。

家庭共济将主要覆盖大病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并且对于一些特殊疾病、罕见病的治疗也会提供相应的保障。

此外,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家庭共济的保障标准,确保参保人员在面对疾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再次,实施方案强调了家庭共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家庭共济的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实施方案规定了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措施,对家庭共济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最后,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家庭共济的宣传和推广措施。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参保人员对家庭共济的认识和了解,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家庭共济中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医疗保障体系。

总的来说,河南医保家庭共济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医疗保障服务,有利于解决医疗保障领域存在的问题,促进医保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希望各级医保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方案,确保其顺利实施,让更多的人受益于家庭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

河南省医保规章制度

河南省医保规章制度

河南省医保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河南省医保事业的管理和运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单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

第三条河南省医保管理局负责本规章的制定、实施与监督,各级医疗保险实施单位负责执行本规章。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确保财务安全和合规性。

第二章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第五条凡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都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而城镇职工则需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工作并依法参加医保。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可选择由个人缴纳、单位代缴或者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由医保管理局根据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不同情况而定,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医保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情况,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医疗保险费减免或者退还。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当在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标准进行报销。

第十一条严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恶意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一经发现将予以追究责任,赔偿医保基金。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生育保险等多方面的医疗支持。

第四章医保基金管理第十三条医保基金应当由财政拨款、参保人员缴纳、投资收益等多种途径筹集,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医保待遇和医保管理费。

第十四条医保基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医保基金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保障基金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章的相关规定,造成医保基金浪费、滥用或者盗用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河南医保局方案

河南医保局方案
(3)加强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7.医保信息化建设
(1)完善医保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2)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提高医保服务便捷性;
(3)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数据安全。
四、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南省医保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策知晓度和参与度;
5.强化督查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五、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河南医保局
年月日
5.医疗服务管理
(1)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2)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3)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合理就医秩序;
(4)加强药品采购管理,降低药品价格。
6.医保基金管理
(1)加强医保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2)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
3.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三、主要内容
1.参保范围
(1)具有河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
(2)非河南省户籍但在河南省长期居住、工作、学习的城乡居民;
(3)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2.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行政村)、学校等渠道办理参保手续。
3.保险费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险费标准。
河南医保局
年月日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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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

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

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分别核算,不得相互挤占。

第九条省医保中心要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帐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下列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45岁以下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45岁以上(含45岁)职工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人员为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4.5%。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凡符合规定的医药费,均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二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职工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也可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负。

门诊慢性病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病种范围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个人首先负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

第十四条职工住院医疗费达到起付标准以后,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职工20%,退休人员15%。

鼓励职工到基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职工、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各降为15%、10%。

一个参保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数额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时,为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根据有关规定,对职工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的费用以及使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负一定比例,然后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省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等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省药品监督等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实行年度审核。

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省医保中心应进行催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仍拒不缴纳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省医保中心暂停该单位职工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省医保中心要与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职工患病应到省医保中心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内设医保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承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终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执行国家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政策。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关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二十四条省医保中心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医疗费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帐户金存人个人医疗保险IC卡,职工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可刷卡记帐,实行自动结算。

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一般实行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公出差、探亲期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期间,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用人单位垫付。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用人单位凭有关单据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负担比例适当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为了保障新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过渡,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前2年,允许用人单位自筹资金为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注入一定数额的医疗费铺底资金。

第二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脸。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职工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商业保险等途径予以解决。

第三十条下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违法违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派驻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十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在征求财政、卫生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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