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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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2009年lO月。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经济意义: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遗产赠与税征收的税额相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类,可能不算很多,成本也可能相对较大。但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可见,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法律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公平经济,这种公平起码在税负上应该体现为税负的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但目前,我国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达成公平。如果能开征遗产赠与税,则能进一步从纵向上达成公平。
诚然,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及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相关的法律建设,开征遗产赠与税,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还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四)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结果。“全社会的共富”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
应该说,过去的30多年改革中,我国分配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成功的,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有效调动了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使得我国近30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对宏观上的再分配手段和方式的重视不足,分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甚至没解决好,就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现,进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和牺牲。如果我国开始遗产赠与税,则可以相对丰富现有再分配手段,增加市场经济的必需调控方式。在增强释放积极信号的同时,表现出足够的魄力。
(五)引领社会主义风尚
中国现有的富人阶层,创富者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大潮的幸运儿,其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时代使之具备累积财富的基本要素及奋斗动力,即使偶有挥霍也具有自我反省能力,以维护来之不易的财富。但“富二代”由于生活环境与父辈完全不同,当他们拥有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后,不免产生极为突出的自我优越感。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魄力以担当继富重任呢?回答多是否定的。据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研究发现,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结果也差不多:所有家族企业中,只有15%的企业能延续三代以上。因为,按照社会精英的产生路径来看,世袭的富人成不了精英,精英都是在开放的社会竞争中产生的。基于此,富人留给后代以财富不如留给其积极健康的价值观。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远比家庭的财富、地位对个人的成功影响大。
二、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源基础
基于种种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历史上甚至住房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即使改革开放初期,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因此造成遗产赠与税征收税源的严重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近30年,特别是近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提高。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万以上,这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的基本税源。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招商银行和全球咨询公司贝恩公司2009年3月30日联合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内地的千万富翁共持有达8.8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这相当于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万亿元的29%。2010年《福布斯》富豪榜也同样显示: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富豪人数。从2009年的28人,增加到了2010年的64人,增幅引人注目,超过俄罗斯的62名,居美国403人之后排名第二。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个人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源还会进一步扩大。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采用总遗产税制,还可进一步节约征税成本,体现税收的效率性。
(二)技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