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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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问题的探讨

我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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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论 坛
我 国开征遗产税若干技术 问题 的探讨
杨 阿辉 ( 福建省厦 门市集美大学计算机工程学院 3 10 ) 60 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遗 产税 是以财产所 有人死亡 后遗 留的 财产为课税 对象 ,向 荩础扣除:继承人为配偶和直系亲属时,每人可从继承遗 遗 产继 承人及遗赠 人征 收的一种税 。 随着我 国社 会主义市场 经 产 中扣除 一定 的 金额 ;继 承 人 为旁 系亲 属 , 比照直 系亲 属扣 济体制的建立,法律建设 日 趋完善,使我国遗产税的建:具备 除 ;如果继 承 人是残疾 人 或来 成年 人可 扣除 更 多。 正 了基本的经济和法 律环 境 ,遗产税的 开征已势在 必行 。我 国现 债务费 用扣除 :被继 承 入死 亡前 尚未偿还 的具有确 切证明 阶段开征遗产税 的具 有社会意 义 .财 政意义和经 济意义 ,如强 的 各种 债务 。被继 承人 在死 亡前 尚未缴纳 的各项 税款 、 罚款 、 化税收调节功能 ,防止两级 分化 ,缓 解社会分配不 公等等 。然 滞 纳 金等 仍需 补 缴 ;被继 承人 的丧 葬 费用 ( 葬 费、墓 地费 丧 而 ,开征 遗产 税还 存 在很 多技 术难 题 :纳 税对 象的确 定 、税 等 ) ,可 ・ 次性 扣除 ,一 般规 定一 个 最高 扣除 额 ;执 行 遗嘱 及 管理遗 产的 各种直 接的 必要 费 用 。如律 师费 等 。 制的选择等,都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课题。 其 他扣除 :被继承 人死亡前 若千年发生 的不超过 一定数额 1遗产税税税制构成要素的界定 , 的赠 与,或者给 任何一个人 的赠与财产不超过 其遗产金额 的若 11 . 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 目 前世界上对遗产税大致有两种模 于份额 ;被继 承 人 与其 配 偶 、子 女 、父母共 同居住 的唯 一 的 式, 一是本意上的遗产税 , 它主要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对其遗 住 房 。 产征税;另一种则是遗产所得税 , 是对从死者处取得的遗产所课 I5 . 税率 的确定 税。笔者认为从遗产税开征的 目的和宗 旨来说 ,应该选择遗 产所 我 国台湾地 区的遗 产及赠与税是 采用 l o级超额 累进 税率 。 得税为立法模式 。 即纳税义务人应规定 为取 得遗产 的人。 开征遗 目前 ,世界各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平均在 5%左右 , 0 税率级次大 产税的国家确定纳税 义务人一般采用属人和属地原则 , 由于遗产 多 在 4—5级左 右 。我国将 来的 遗产税 法 ,在 税率设 计上 ,为 税是・国际性税种 , 了与 国际惯例接 轨 , 国际交往 中贯彻对 节制私人资本。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 为 在 等原则 ,笔者认为 , 国遗产税纳税 人的确定也应依据属人 与属 础 上 ,通 盘考 虑我 国 目前 的基 本 国情 ,合 理确 定 税率 ,选择 我 地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居 合适的税率。税率的设计应当奉行轻税和简便的原则,以确保 民的死亡人, 就其境内外全部遗产征收遗产税, 对在中国境内住 遗 产税 的顺利开征 ,尤 其在开征 的初期更应注意 。我 国开征遗 所 的非 中国居 民死亡 人 ,仅就 其在我 国境 内的 遗产 征税 产税 应当选择税 率 ,而 且应 当是超额 累进税率 ,且税率不 宜过 高 ,最低 税率 为 l % ,最高 不应超过 5 % ,级 数可以参 考我 0 0 12课税对象的界定 。 . 什 么是遗产 ,如 何界定遗产 的范 围,是 我 国遗产 税立 法首 国个 人所得 税 法 ,以 9级 为宜 ,不宜过 多 ,以 充分发挥 其调 节作用,这们会比较公平而且也符合社会政策,符合遗产税抑 、 先 要 解 决的 问题 。 我 国遗产税 的课税对象应当是在 中国境内外的遗产符合条件 制 财富过 分集 中的立法 目的。 16起征 点的确定 . 的部分。应当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前三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 我 国台 湾地 区也是 把死 亡前 三年 发 生的 赠与 财产 也作 为遗 产 ) 。 如何确定 合理的起征 点是遗 产税立法的 一个难点 。如果起 具体以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继 承法 》第 三条规定 为依 据 。因而 , 征 点过高 ,只针 对极少 数人 ,税 源相对 狭窄 ,征收成本 过高 。 我们可以这样界 定遗产 ,即指继承人死 亡时遗 留下来 的全部财 如果起征点过低,相对多数人为征管对象,又有悖于开征此税 产和死亡 前三年内发生 的赠 与财产 ,包括动产 、不动 产及其他 的真正 目的,而且社 会阻力必然 增在大 。我 国 目 前关 于遗 产税 O万元就 可以征 收 ,有 人认为 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房屋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各 起 征 点的争议 很大 ,有人认 为 l 种有 价证 券 、金银 首 饰 、债权 、保 险权 益 以 及知识 权 中 的财 应 该在 1 O O万元 以上 。决 定遗 产税 起征点 的 因素很 多 ,但最 O 产权 利等 。另外 ,遗 产税 的征收 对象是 被继承 人的 合法 财产 , 重要 应 考虑 开征 遗 产税 的主 要 目的和经 济发 展水 平 。 笔者认 对 于非 法财 产 ,如果 有 确切 的证 据 ,则应 予 以没 收 。 为 ,起 征点 确定应 考虑 我 国人 均收 放 与消 费水 平以及地 区间 、 13免税 的项 目的界 定 . 城 乡居 民间的收入和 消费差距 。我 国开征遗 产的理论依据 主要 为 了鼓励社会 公益 捐赠 ,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 的发展 , 维护被 是 均平社 会财富 ,限制少数 人的个人财富 急刷 膨胀 ,而我 国 目 继承人生前创造社会财 富的积极性 , 体现 国家调节分配不公 , 前有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水平还比较低,拥有巨额财富 弘 扬社会道德和社会文 明 , 可以考虑下列遗产应当免税 : 捐赠给各 的个 人还 比较少 ,征 税 水平 还 比较 低 , 因此 ,课征 遗产税 宜 级政府及公立教育、卫生 、文化 、科研 、 福利 、 公益慈善等机构 针 对 “ 少数 富起 来的 人 ” ,且 起征 点 定得相 对 高一 点。 所以 , O 的遗产部分; 被继承人 自己著作权, 专利权以及商标权中的财产 我 国的遗 产税 起征 点以 l O万 为宜 。以后随 着社 会 经济的发 权 ,起征 点以下的财产 。遗产 中有各类文物及有关文 化、历史 、 展 ,可 以在 适当 的时 候合 理调 整 遗产税 的起 征 点 。 美术等 方面的 图书资料 、物 品 ,经继承人 向税 务机关 申请 并批 准 ,可以不计入遗产总额 ,但 如果继承人将其转让获利 ,仍需依 2遗产税制模式的选择一总遗产税制模式 法 补税 。 21 . 在世界各 国开征的遗产税制实践 中,遗产税的基本的立 14允许扣除的项 目的界定 . 法 模 式 约有 三 种 。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

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

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

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

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

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当然,增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

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

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

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

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

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

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

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遗产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工具,越来越受到我国政府和学界的关注。

开征遗产税不仅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还能够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二、遗产税的开征背景与意义遗产税,是指国家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贫富差距逐步拉大,遗产税的征收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开征遗产税的背景及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平社会财富分配: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社会财富过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鼓励勤劳致富,降低财富继承的依赖性,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3. 完善税收体系: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其开征可以完善我国税收体系,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

三、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现状与问题尽管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但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当前,我国在遗产税开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遗产税法,导致遗产税的开征缺乏法律依据。

2. 社会观念阻力:受传统观念影响,部分人认为征收遗产税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侵犯,因此对开征遗产税存在抵触情绪。

3. 征收管理难度大: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征收遗产税需要完善的税务管理体系和高效的征收手段。

四、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必要性分析尽管存在上述问题,但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开征遗产税已成为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手段。

其次,开征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公平竞争,提高社会整体福利。

此外,完善税收制度、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目的。

五、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方案设计为了顺利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方案。

浅谈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可行性

浅谈我国遗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可行性
导 意 义更 是 不 容 忽 视 。 第二 , 财富 的继承性和遗 传性会伤 害到非 高收入家 庭 的财 富 创造 力和财 富创 造积极性 , 也会让一 部分高收 入家庭 的后代失 去 进一 步努力奋 斗的动力 , 成为名副其实 的“ 啃老族” 甚至会 导致社 , 会 的分化 和矛 盾激 化。这种 现象无疑是非 常不利 于整个社会 发展 的。为了激发整个社会 的奋斗力 和创造精 神 , 产税 的征收是 刻 遗 不容 缓的。 二 、 产 税 征 收 的 可 行 性 遗 第 一 , 我 国 经 济 基 础 来 看 , 国 21 年 名 义 ( 已经 达 到 从 我 01 DP 4亿, 7 即使扣 除了通货 膨胀等 因素 , 比起 21 年 实 际增 长率 也 达 00 到 2 。如果将 中国人 口中 1 % %的 富人 的遗 产为 征税对象 , 据 根 目前 的中国 6  ̄ 人 口死亡率计算 , .o 5o / 每年将有 1 万多位富人的遗产 O 缴纳遗产税 。该税 年收入 就可 能达到 30 元 以上 , 项税 种税 0亿 该 收收 入 已经 超 过 了很 多 目前 在 征 的小 税 种 。可 见 , 国对 于 征 收 我 遗产税 已经具备 了相应 的经济条件 。 第二 , 20 年 , 国发布 了《 在 04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遗产 税暂行条 例 》从法律上保证 了遗 产税征 收的可行 性 。另外 , , 近年来 随着 中 国经济社会 的发展 , 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精神都在 不断加强 , 而 税收征管部 门的工作经验也在不断丰 富, 于以上事 实 , 基 遗产税 的 征收是有保障 的。
浅谈我 国遗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可行性
昊 粤 104) 0 0 9 ( 京 工 商 大 学经 济 学 院 北
【 摘 要】 产税 的征 收在 我 国是 一 个近年 来频繁 被讨 论 的问题 。一般 遗

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

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

关于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问题的一些不同看法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征收遗产税,对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适当调节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维护国家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法制建设加强的表现,因而成为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个税种。

根据我们对世界上126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检索,发现其中正在征收遗产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有74个,占58.7%。

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以后也曾设立过遗产税,但是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的,为了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布,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开征遗产税的呼声逐步高涨。

特别是从近年来的社会舆论看,各界人士普遍主张开征遗产税。

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在北京、上海、广州三个城市所作的调查显示,56%的居民表示对开征遗产税没有什么顾虑。

在有顾虑的居民中,80%的人是因为不知道遗产税的税率,还有一些人则担心自己的遗产被别人了解。

在专家投票中,有74%的人投了赞成票。

与此同时,一些国内外专家学者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负责人对于开征遗产税的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例如:据《中国财经报》2002年6月19日报道,2001年5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专家在对中国的税制进行考察以后认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参半。

其利:一是可以减缓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二是可以补充个人所得税的不足。

其弊:一是会抑制储蓄,从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对于小等经营实体的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这种税的收入相对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征收成本将是很高的。

同日,该报还发表署名“欣闻”的文章《我国应暂缓出台遗产税》称:通过对一些国家遗产税改革情况的比较,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入,有关人士近日撰文提出,目前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

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当今中国大陆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今天我们反方的立场是反对中国大陆征收遗产税。

首先,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对经济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知道,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依赖于家庭企业和私营企业。

这些企业在过去几十年中,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征收遗产税将会对这些企业的继承权产生不良影响。

这将导致企业家们不得不将企业资产转移至海外,以避免遗产税的影响。

这将会导致中国大陆的经济受到重创。

其次,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对社会公平产生不良影响。

目前,中国大陆的贫富差距已经非常大了。

通过征收遗产税,我们将会看到更多的富人富而强,穷人穷而弱。

这将进一步加剧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最后,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对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我们征收遗产税,那么社会上的富人将会感到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

这将会导致社会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加剧,甚至可能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大陆不应该征收遗产税,而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财政问题。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是反方的二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反对征收遗产税的理由。

首先,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如果我们征收遗产税,那么家庭成员之间将会产生更多的争吵和冲突,因为每个人都想要得到更多的财产。

这将会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会对家庭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其次,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对人们的积极性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我们征收遗产税,那么人们将会感到自己的努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这将会导致人们失去对工作的动力和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人们离开中国大陆寻找更好的机会。

最后,我们认为征收遗产税会对文化传承产生不良影响。

如果我们征收遗产税,那么很多人将会把自己的文化遗产转移到海外,以避免遗产税的影响。

这将会导致中国大陆的文化传承受到重创。

因此,我们认为中国大陆不应该征收遗产税,而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财政问题。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辩手,我是反方的三辩,我将继续阐述我们反对征收遗产税的理由。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

我国开征遗产税利弊分析及对策从2006年2月11日开始,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决定取消遗产税,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取消遗产税将吸引更多本地及海外投资者投资香港,使香港继续成为亚太地区主要的资产管理中心,提高香港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

近年来,我国有关开征遗产税的讨论日渐激烈,是否立即开征、如何征收以及遗产税的税率是多少等已经引起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这项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制改革、民众私有化财产的定位和财产继承等一系列问题,属于“牵一发而动全身”重要影响事件。

树欲静而风不止,虽然社会上对香港停征遗产税的消息知道的不多。

但我国遗产税立法以及是否开征、什么时候开征已经成为人们越来越关心的话题。

本文就国际遗产税开征惯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利与弊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做好遗产税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国外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情况近年来,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取消遗产税的热潮,一些发达国家对已经开征200多年的遗产税进行反思,遗产税面临着停征或继续征收的矛盾和争论。

美国、加拿大和德国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取消遗产税,另外一些国家正在逐渐降低遗产税的税率。

而我国正酝酿着开征遗产税,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也面临着两难境地。

因此,有必要说明遗产税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一)遗产税是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开征的税收。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古罗马。

1598年荷兰开始征收遗产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在西方,人们普遍认为,既然人在生前要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各种税,那么在纳税人死亡后对其生前积累下来的财富征收一定的遗产税也是合情合理的;另外,征收遗产税是对人一生纳税情况的总结,纳税人在生前少缴纳的税,在死亡后可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作一次总的清算。

因此,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可以有效抑制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社会财富逐代积累后,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体现社会公平与和谐。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 第一, 遗产税的开征将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贫 富差距容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在适当范围内减 少这种收入差距,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宝。 有学者提出:“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就是要合理 规范社会财富的分配,通过税法来重新分配社会 财富,调节贫富不均,缩小收入差距,协调社会 矛盾。 在西方很多国家,税法是起到一种平衡利 益关系的作用的,他们有一个指导思想就是保护 弱者,让富人多交税,比如说征收高额的遗产税、 消费税等。”
• 三、 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公证制度。财产公 证是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性的重要手段。在我国 婚姻法领域,婚前财产公证仍在热烈讨论中。在 遗产税领域,更为重要的是“遗赠公证和遗产分 割公证” 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应当加快公证制 度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完善我国的个人财产公证 制度。
• 四、 需要建立死亡报告制度。遗产税的征收必须 以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为前提。但假若财产所有人 死亡,遗产被继承了,却没有人通知有关部门, 就导致了遗产税的漏缴,破坏了社会公平。
• 最后,遗产税的开征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遗产 税一旦建立,需要各方面的社会力量配合。
• 一、 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遗产税的征 税对象是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为了确 定财产的范围,必须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 财产登记制度。这是遗产税开征的基础,也是遗 产税顺利实施的保障。
• 二、 需要建立健全的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在征收 遗产税的国家,都是以遗产价值为计税前提的。 财产评估是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征税数量的 多少。
• 第四, 遗产税的开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税法制 度。尽管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了税制改革,但仍 然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其中一个重要 问题就是税制结构的不合理。主税比重大,辅税 比重小。在这样的税收体制下,富人越来越富, 造成了贫富差距的扩大。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及制度设计[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经济发展也日新月异,居民个人财富不断增加,但收入差距也随之拉大。

为此,开征遗产税的呼声不断加大。

文章主要从我国开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着手,旨在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税权;社会公平一、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一)理论依据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对于公民无偿转让财产征税,需要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他的理论主要可以总结为:一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当下社会应享有同等权利;二是因每个人天生的禀赋及能力不同,可能在财富、声望上有所差异;三是因人是自由的,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言人有责任对此种差异进行调整,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遗产税则是对此差异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

而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遗产税课征的法理基础的分析,其中又以国家共同继承说及权利说为主流。

1.权利说,亦称法律说,是最早的正统学派学说。

认为继承遗产有赖于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即承认人应当为此交纳一定的补偿费用,或者国家对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并可以通过对遗产征税实现这些权利。

2.国家共同继承说,以德国法理学者布兰奇里为代表,理由是:私人积累的财产有赖于政府的帮助和保护,因此政府有权从私人处取得一部分财产。

(二)现实需要1.我国当前的贫富分化现状使得我们必须重视对居民收入进行有效的调节。

2010年我国家庭基尼系数为0.61,高于0.44的全球平均水平,也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标准。

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处理不当有可能导致一些社会问题。

在贫富分化、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背景下,开征遗产税可以部分消除社会分配的不公、缓和社会阶层的对立关系,起到维持社会稳定的效果。

2.从地方财政体制运行来看,目前我国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完善,需要形成更多的、法定规范性较高的税收收入源泉。

并且,随着营业税部分税目改为征收增值税,部分地方财力出现了“吃紧”的状态,地方财政部门迫切需要新的“替代税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经济研究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经济研究

在2 0 0 9年 的两 会 上 , 陈光标 , 在 做 访 谈 节 目 的时 候 说 自己 给 每个继承人 的财产达到起征点时候征税 。这个形式的遗产 税 将 向 向两 会 提 交议 案 , 倡 导 向 高 收 入群 体 征 收 遗 产 税 。 事 实 上 就是 比例 税 和 超 额 累进 税 的 一种 混 合 。分 遗 产税 与 总 遗 率 也 能够 选 择 比例 税 率 。 在2 0 1 2年 的两 会 上 , 朱 继 民先 生 , 提 出 研 究 开 征 遗 产 税 的 产 税 联 合起 来 , 只 不 过 在 总遗 产 税 阶 段 既 可 以 选 择 超 额 累进 税
人、 征税对象、 起征点、 税率等 问题进 行探讨 , 并且具体 分析 了我 国遗产税开征 的条件 , 提 出了遗 产税的相关政策和建议 。
关键 词 : 遗 产税 ; 可行性 ; 经 济 研 究 遗产 税 概 况


2 0 1 2 , 年中共产党中央委 员会十八次会议上 , 代 表们再次提
富差距 , 所以完善税制的征收越来越 有必要 。但 由于 目前相 关时机不成熟我国存在 着开征遗产税的难度。但这并没有代表我 国遗
产税 不能开征 。只要在遗产锐制度设计上 能充分考虑 国情, 避免 由于基本条件 不成 熟而产生的 问题 。 近期 开征遗 产税也许 能更好 地促进 某些制度的 完善。 本文通过借鉴 国际上各主要 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经验教训 , 探 讨利弊 , 对我 国遗产税 立法 中征 管模式 、 纳税
( 一) 什 么是 遗 产税 。 遗 产 税 是对 继 承 人 继 承 去 世 者所 剩 下 出遗产税账单 的考虑 , 并调核预采集点 。由省 , 自治区制定 , 直 的 财 产 而 征 收 的税 , 一般 认为 , 它 是 对 缓 解 贫 富 差 距 有 一 定 作 辖 市 并 通 过 总 结 和 继 承 税 征 收 办 法 , 最 后 介 绍 中 国 的 情 况 之 用 。它 的 交 税 对 象 是 遗 产 的 继 承 人 与 受 赠 人 , 而 征 税 对 象 则 是 后 , 终 于逐 步难 入 立 法 。 财 产 所 有 人 逝 世 后 所 遗 留的 所 有 财 富 , 在 国 际 上 很 多 国家 和 地 资、 吸 引资 金 流 入 等 目的 而特 意不 设 或 者 后 来 废 止 该税 的 。 税 和 总 分遗 产 税 。其 中 , 总遗产税 , 征 税 对 象 是 财 产 人 去世 后 所 遗留下的财产总份额 , 它 的起 征 点 , 一般来说是累进税率 , 无 需 2 0 1 3年 3月 , 关于 《 遗 产 税 制 度 及 其 对 我 国 收 入 分 配 改 革 配 研 究 院举 办 。 该项 研 究成 果表 明 , 我 国现 征 收 遗 产 税 的 条 件 二、 开 征 遗产 税 的 国 际经 验 借 鉴 ( 一) 世 界 上 三种 遗 产税 模 式 选择 。 目前 , 遗 产 税 主 要 有 这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要: 遗产税是 一顷重要 的税种 , 在 调 整 社 会 财 富 分 配及 促 进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首 先 对 遗 产 税
的 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阐述 , 并 从 不 同 的 维 度 对 遗 产 税 开 征 的 必 要 性 进 行 了论 述 , 提 出 了我 国遗 产 税 的 适 用模 式 。 关键词 : 遗产税 ; 开征 ; 适 用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D 9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1 9 8 ( 2 0 1 3 ) 1 3 — 0 1 5 3 — 0 2
扣除、 未成年人 继承扣 除 、 短 期 内 连 续 继 承 扣 除 等 。 税 率 采 取 的是超 额累进 税率 , 例如 2 0 1 2 年 的税率是从 1 O 到 5 O 之 间 。抵 免 主 要 是 已 纳 外 国 的 遗产 税 的税 额 抵 免 。 ’ ( 3 ) 意 大 利 的 遗 产 税 和赠 与 税 采 用 总 分 遗 产 税 制 , 两 税 配 合 。意 大 利 是 一 个 高 度 发 达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亦 为 欧 洲 民 族及 文化 的摇篮 , 服务业、 旅 游业 及 对 外 贸易 尤 为突 出, 同 时也 是北大 西洋公 约和欧盟 的创始 会员 国 之一 。纳 税 人分 为两 类 , 一类是遗 嘱执行人和 遗产 管理 人 ( 含赠 与 人) : 另 一 类 是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 分 别 适 用 不 同税 率 。征 税 对 象 包 括 死 亡 后 留下 的 遗 产 总额 和 赠 与 人 赠 与 的 全 部 财 产 。税 率 分 两种 , 一是适 用遗产 或赠与财 产总 额 的; 二 是 由 非 直 系 亲 属 关 系 的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缴 纳 的 。 继 承 人 或 受 赠 人 是 直 系 亲 属或 配偶 的, 所纳税 率低于第一种 。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法律探讨
允 鼓 有 日本 、 国 、 国 、 国 、 兰 等 。三 是 混 合 遗 产 税 制 , 称 总 教 育 等 公 益 事 业 的 捐 赠 和 馈 赠 , 许 从 遗 产 额 中 扣 除 , 励 人 法 德 韩 波 又 分 遗 产 税 制 , 将 总 遗 产 税 制 和 分 遗 产 税 制 相 结 合 的 一 种 遗 产 们 多向社会捐赠 , 是 以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税 制 ,先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遗 留的 财 产 总 额 课 征 一 次遗 产 税 , 在 遗 产 分 配到 各 继 承 人 后 , 各 继 承 人 分 得 的遗 产 在 达 到 一 定 对 数 额 时 再 课 征 一 次 继 承 税 。纳 税 人 为遗 产 管 理 人 、 嘱 执行 人 、 遗

个 是 银 行 指 标 ; 一个 就 是 基 尼 系 数 。0 2 2月末 , 国 国 另 21 年 我
() 产 税 课 征 制 度 。目前 , 界上 有 10多 个 国家 和 地 区 内 住 户 存 款 增 加 1 4 元 ,非 金 融 企 业 存 款 增 加 8 4 亿 元 , 1遗 世 0 64亿 91 28 02年 的政 府 报 告 中 指 出我 国 的 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 制度大体可 以分 为三 种类 型: 是总遗产 财 政性 存款 增 加 1 1 亿 元 。2 0 一 税 制 , 即 对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遗 留 的财 产 总 额 课 征 遗 产 税 的 税 基 尼 系 数 已经达 到 03 , 多 经 济 学 家 指 出 中 国大 陆 基 尼 系 数 .9许 ., 跨 制 , 纳 税 人 是 遗 嘱 执 行人 或 遗 产 管 理 人 , 用 超 额 累 进 税 率 。 2 1 超 过 0 5 已超 过 了 国 际 警 戒 线 , 入 收 入 差 距 悬 殊 行 其 采 0 0年 财 综 我 D 实施 国家 主要有 美国、 国、 西兰等。二是分遗产税制 , 英 新 又称 列 , 富分 配 非 常 不 均 。 合 上 述 标 准 , 国 目前 的人 均 G P和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
的收 入 效 应 是 指 由于 征 税 使 得 遗 产 净 额 减 少 , 了 留 给 子 为 孙 后 代 同 样 数 额 的 财 富 , 们 必 须 减 少 闲 暇 , 加 努 力 工 人 更
算线 A B相 切 , 切 点 为 E, 设 决定 个 人 税 前 消费 X和 Z的最 优 作 以 挣 取 更 多财 产 来 弥 补 征 税 失 去 的 收 入 。遗 产 税 赠 与税 的 替 代 效 应 是 指 征 税 后 的遗 产 净 额 将 会 减 少 , 闲 暇 的 机 即
展 。 们 的收 入 也逐 年 走 上一 个 新 的 台阶 , 居 民收 入 差距 却 人 但 迅速扩大 , 当前 我 国的 基 尼 系 数 已经 接 近 O5 远 远 超 过 国 际 ., 公 认 的 警 戒 线 o4 在 建设 和谐 社 会 的时 代 背 景 下 , 为避 免 。 作 财 富过度 集 中 、 防止 贫 富分 化 过 大 的 有效 手 段 , 征 遗 产税 与 开 赠 与税 已 势在 必行 。 开 征遗 产 税和 赠与 税 的经 济学 分析
税 人 可 支 配 收 入 而 产 生 的 效 应 , 种 效 应 被 认 为 具 有 激 励 这的 替 代 效 应 是 指 由于 征 税 , 变 了 一 种 经 济 改
运 用 经济 学 分析 。 举例 对 该 概念 进行 说 明。设 有 一 人 , 收 入 既定 为 y 在 两种 商 品 X和 Z之 间进 行 选 择 , , 两种 商 品价 格 分 别 为 P 和 P , 得税 前 预 算 约 束 为 PX+PZ , 映 为 下 可 =Y 反 图 中的预 算 线 A , B 总可 找 到 一 条 无差 异 曲线 , 为 I 与 该 预 设 I , 组合, 由此 可知 , 时 , S = J 对两 商 品均 按税 率 t 税 , 这 MR P P。 征 预算 约 束式 为 :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

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

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一、问题意识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

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

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

“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

《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

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

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

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

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

遗产税开征的无必要性葛淼遗产税在西方被称之为“死亡税“,最早产生于古埃及,4000 多年前,埃及法老胡夫为了弥补军费不足,开征了继承税,当时是按遗产总额的1/10 征税;后来,罗马大帝也征收了继承遗产税。

现代意义上的遗产税于1598 年起源于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 年,法国于1900 年开始征收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就准备开征遗产税,曾在1937 年颁布过有关遗产税的法令,1940 年征收过遗产税。

1946 年国民党政府指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

新中国成立后,1950 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也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未真正实行。

我国现阶段条件下是否应当开征遗产税,一直以来都是颇具争议的问题。

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自改革开放后首次提及设立遗产税的问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也提出开征遗产税,一度被人们认为是提供了开征遗产税的政策依据。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内社会经济条件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呼吁正式立法开征遗产税的声音不绝于耳,但直至今日,遗产税在中国仍然仅仅是一个学术概念。

开征遗产税究竟有无必要?开征的理由是什么?不开征的理由又是什么?本文尝试在综合各家之言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以供讨论。

首先来看支持开征遗产税者所持的理由: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一)开征遗产税具有完善我国税种的意义。

认为所得税理应当对一切所的征税,而继承遗产属于继承所得,理应课税。

并且世界上有近2/3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若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征收体系,完善我国的税种。

(二)开征遗产税具有使我国税法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意义。

认为遗产税在西方已有近四千年的历史,我国应当尽快建立起完善的遗产税制,与国际税制接轨,使我国税法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不失中国特色。

(三)开征遗产税具有财政意义。

认为开征遗产税必然会增加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而税收则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问题的思考遗产税是⼀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贫富过分悬殊。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

对此,有很多⼈想不通,⼈都死了,还要征税,是不是太不近情理了。

这⼀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遗产税课征的依据问题,即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以及国家为什么能征遗产税的问题。

关于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学者们的看法很多,各国在⽴法课征时,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有不同的⽴法事由。

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看:第⼀,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收⼊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剧烈的社会⽭盾。

这⼀点,笔者认为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

第⼆,从经济学的⾓度来看,⼈们取得的收⼊,其边际消费效⽤是递减的。

随着⼈们收⼊的越来越多,在使⽤时往往越来越漫不经⼼、越来越随⼼所欲,有的甚⾄钱多得不知道怎样花,⽽去胡作⾮为、吃喝嫖睹、吸毒、修⾝后墓⽳等。

⽽从继承⼈⽅⾯来看,有的⼈⼀⽣下来就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纸醉⾦迷,⽆所事事,过着寄⽣⾍⼀样的⽣活,对整个社会⽆所作为。

这样,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于少数⼈⼿中,不仅可能带来⼀系列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且也不利于财产价值的充分利⽤,不利于促使⼈们发挥出⾃⾝的能⼒、⾃⾝的创造性。

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物⼒资源)也是相⽭盾的。

第三,从税收的征收管理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偷漏税款的补征(追课)。

我们知道,⼈们的收⼊是要交纳所得税的,但有些⼈的收⼊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不敢去申报纳税;有些⼈的收⼊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者由于⼯作繁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未纳或者少纳了税款。

试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试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征收遗产税 是平均社会财富的需要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采取效 率优 先、 兼 国贫 富差距 的宏观指标 , 数值在 0 l ~ 之间。数值越 小, 明贫 说
顾公平的原则 , 鼓励 一部 分人先 富起来 , 在这种体制下, 出现 了 富差距越小 , 分配越平均; 数值越大, 明贫富差距越大 。一般 说 居 民贫富差距过大 的问题 。根据 《0 9年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 为, 20 基尼系数小于 0 .2为高度平均, 03 . 间为基本 在 -~0 4之 在 . . 间为差距较大 , 4 5之 超过 05为差距悬殊 , . 超过 统计 公报》 公布 ,0 8年 中 国的 G P为 3 5 5 20 D 3 3 3亿元 , 17 合 理, 0 ~0 而 98 年我 国的 G P为 32 . 亿元 ,0年间增 长了 9 . 。17 D 6 41 3 2 6倍 9 8年 06则为高度 不平均 , . 国际上通常将 0 . 4作为警戒 线。中国的基 我 国城 乡 居 民储 蓄 存 款 为 206亿 元 , 到 20 1. 0 8年 增 长 到 尼系数 在 1 8 9 0年为 0 2 , . 0 以后基本上逐年增长 , 2 0 年 则 3 到 08 207 67 2亿元 。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个人收入的持续迅猛增长 高达 06 。 ( . 5 见表 1这意味着现阶段 , 国的贫 富差距非 常明 ) 我 为在我 国开征遗产税奠定 了坚 实的基础 。但是 , 我国的收入差 显 。 著名 的英国经济学家、 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 ・ 诺 E 米德 距极为 明显 ,首先是城 乡差距 ,0 9 2 0 年城镇居 民家庭人均可支 在 论 述 选 择 经 济 政策 的 原则 时说 :在 任 何 一 个 时 点 上 , 应 该 “ 都 配 收入 为 11 5 , 7 7 元 农村居 民家庭人均 纯收入 5 5 元 , 1 3 城市居 在社会 的全体人 民之间比较 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 富。 面 ’ 民收入 为农村居 民的 33 - 3倍。按照 国际的一般情况来看 , 当经 开 征遗 产 税 无 疑 是 缓 解 贫 富差 距 、 均 社 会财 富 的最 佳 选 择 。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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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赠与税课征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财产课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征时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

针对我国现今仍然没能课征遗产税赠与的种种原因,通过对其课征的必要性(社会意义、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社会主义风尚),与可行性(税源基础、技术手段、社会意识、别国经验)的结合思考,提出遗产赠与税的课征在我国已是大势所趋。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所收取的一种税。

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的财产赠与行为课征的一种税。

为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对遗产税的课征,一般将两者合并使用,统一称为遗产赠与税。

随着形势的变化与发展。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从可行性的角度思考,遗产赠与税的开征应该说已是大势所趋。

一、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社会意义: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别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征收遗产税一般是在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阶段,贫富差距达到一定程度时推出的,这与我国目前的状况非常相近。

2009年lO月。

世界银行发表的一份数据显示: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这两个数字之比在中国是10.7倍,而美国是8.4倍,俄罗斯是4.5倍,印度是4.9倍,最低的是日本,只有3.4倍。

而且近年来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维持在国际警戒线附近,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现象日益突出。

遗产赠与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有效补充。

征收对象一般是高收入者,能有效抑制社会成员间拥有财富差别过于悬殊的现象。

防止社会财富过分集中,有利于缩小贫富悬殊,弥补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调节的不足,从而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大所带来的矛盾。

针对我国现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状况,开征遗产赠与税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为遗产继承会造成机会的不平等,使得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危害社会稳定。

开征遗产税,以再分配的形式将一部分富人的遗产转为国家所有,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的矛盾,促进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二)经济意义:有效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遗产赠与税征收的税额相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类,可能不算很多,成本也可能相对较大。

但也能有效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如日本的遗产税占其税收总收入的3.5%,美国占1.1%,法国占3%。

可见,遗产赠与税是国家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资源。

(三)法律意义: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公平经济,这种公平起码在税负上应该体现为税负的横向公平及纵向公平。

但目前,我国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从横向公平的角度来达成公平。

如果能开征遗产赠与税,则能进一步从纵向上达成公平。

诚然,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虽然对个人和家庭的财产有一些保护性条款,但对于个人及家庭之间的财产转让、继承、受让、捐赠等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利于遗产税的开征。

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相关的法律建设,开征遗产赠与税,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结构,还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四)体现社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邓小平同志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这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终极结果。

“全社会的共富”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终目的。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乃是当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期的历史使命,
应该说,过去的30多年改革中,我国分配制度的总体设计是成功的,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

有效调动了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使得我国近30年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对宏观上的再分配手段和方式的重视不足,分配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甚至没解决好,就可能会严重影响到“三步走”战略的顺利实现,进而付出不必要的代价和牺牲。

如果我国开始遗产赠与税,则可以相对丰富现有再分配手段,增加市场经济的必需调控方式。

在增强释放积极信号的同时,表现出足够的魄力。

(五)引领社会主义风尚
中国现有的富人阶层,创富者主要是顺应改革开放大潮的幸运儿,其生存和生活的社会时代使之具备累积财富的基本要素及奋斗动力,即使偶有挥霍也具有自我反省能力,以维护来之不易的财富。

但“富二代”由于生活环境与父辈完全不同,当他们拥有远超社会常规的优越生活条件后,不免产生极为突出的自我优越感。

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魄力以担当继富重任呢?回答多是否定的。

据美国布鲁克林家族企业学院研究发现,约有70%的家族企业未能传到下一代;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研究结果也差不多:所有家族企业中,只有15%的企业能延续三代以上。

因为,按照社会精英的产生路径来看,世袭的富人成不了精英,精英都是在开放的社会竞争中产生的。

基于此,富人留给后代以财富不如留给其积极健康的价值观。

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远比家庭的财富、地位对个人的成功影响大。

二、开征遗产赠与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税源基础
基于种种原因,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个人拥有的金融资产非常有限,历史上甚至住房都纳入了公有制的范围。

即使改革开放初期,在华的外商投资和中外人员交往都十分有限,外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被继承人在中国境外的遗产的情况都非常少,因此造成遗产赠与税征收税源的严重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近30年,特别是近十几年的经济快速发展,为我国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充足的税源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取得了长足提高。

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着经济的腾飞而突飞猛进,社会财富迅速增加。

据分析,在全国高收入家庭中,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家庭,全国大概有1000万以上,这已经初步具备了开征遗产税以及赠与税的基本税源。

就私人财富规模而言,招商银行和全球咨询公司贝恩公司2009年3月30日联合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内地的千万富翁共持有达8.8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这相当于我国200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30万亿元的29%。

2010年《福布斯》富豪榜也同样显示:中国内地身价十亿美元以上富豪人数。

从2009年的28人,增加到了2010年的64人,增幅引人注目,超过俄罗斯的62名,居美国403人之后排名第二。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个人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及赠与税的税源还会进一步扩大。

并且在征收过程中如果采用总遗产税制,还可进一步节约征税成本,体现税收的效率性。

(二)技术手段
目前,我国公民个人财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在传统的“不露富”心态的作用下,遗产赠与税的税基确认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但现在,银行存款实名制、互联网科技、正在试推广的财产申报制度等都已为遗产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不少硬性和软性的技术手段基础。

如财产申报方面,北有2009年年初新疆阿勒泰地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阳光法案”试水:南有一年之后的广东珠海“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的破冰。

(三)社会意识
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我国的家族观念根深蒂固,子承父业、继承家产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与此相适应的是,人们推崇“勤俭持家以遗子孙”,父辈含辛茹苦尽量为子女留下丰厚家产,情愿自己吃苦奋斗而让子女过上优越的生活:而子孙则负有勤俭守业的义务,以维持祖辈的道德和声望。

这些理念导致人们对财产的认识还比较传统,再加上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不强,无形之中也增加了遗产赠与税的征收成本。

但客观地讲,经过近30年市场经济的洗礼,人们的意识已经有了长足进步。

2009年3月全国两会开幕式结束后,被称为“中国首善”的陈光标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我将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并打算拿出90%的遗产税捐给社会。

在我写的提案中,我认为,富人应该缴纳遗产税,至于这个遗产税的比率,至少应为60%。

我认为富人更应该回报社会,‘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


(四)他国经验
遗产赠与税最早开征起源于古埃及的法老胡夫时代,即便从近代开征遗产赠与税的荷兰的1598年算起,也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迄今为止。

世界上已有2/3的国家征收遗产赠与税,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均已将之确定为一个经常性的税种。

因此,无论是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征收原则的选取、税率的定夺等各个方面,我们均可以依照我国国情,结合他国成熟的经验,进行相应的政策制定。

课征遗产赠与税,作为一项新出台的政策,势必会打破原有的利益分配结果,从而引发新的一轮利益分配,不难想象,可能会遇到一定的阻力,但这种阻力相对于整个社会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
参考文献:
[1]田志明,中国内地富豪人数世界第二宗庆后成首富[N],南方日报,2010-3-12。

[2]杨育才,新疆阿勒泰千名官员财产公示[N],新闻晨报,2009-2-25。

[3]陈治家,广东珠海拟推行党政领导一定范围内财产申报[N],广州日报,2010-1-16。

[4]李杰、杨芳,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中国首善”呼吁向富人征收遗产税[N],山东商报,20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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