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名录、法规有关术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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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
T
276-005-02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 程药物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过期原料
T
HW03 废药物、药品
非特定行业
900-002-03
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 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不 包括 HW01、HW02、900-999-49 类)
T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 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T
275-002-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苯 胺化合物蒸馏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
T
275-003-02
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使 用活性炭脱色产生的残渣
T
275-004-02
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反应残渣
T
275-005-02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T
272-002-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 或培养基废物
T
272-003-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脱色过滤(包 括载体)物
T
272-004-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吸附剂、 催化剂和溶剂
T
272-005-02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报废药品及过 期原料
T
兽用药品制造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公安部部长赵克志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马晓伟2020年11月25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Toxicity, T)、腐蚀性(Corrosivity, C)、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1 号根据《》,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年版1105)

1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0年版1105)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环境危害和健康危害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16—(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七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16—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16—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本目录各栏目说明: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2.“废物类别/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

27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

27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讲解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主题词:环保法规危险废物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版)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版)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3—(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

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 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 )、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 )、反应性(Reactivity, R )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16.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公安部部长郭声琨2016年6月14日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1T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Iity,I)、反应性(ReaCtiVity,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C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名录(1)

危险废物名录(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附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3—(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2019 修订稿) 》全文及编制说明

《国家危险废物名 录(2019 修订稿) 》全文及编制说明

农药制造
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 263-006-04
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 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
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蒸馏残液;
263-007-0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
产生的废物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 263-008-04
275-005-02
T
吸附剂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
275-006-02
T
养基废物
275-008-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
T
-3-
废物类别
HW02 医药废物
HW03 废药物、
药品
HW04 农药废物
行业来源 废物代码
危险废物
危险特性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276-001-0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
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
276-002-02 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的氨基酸、
维生素、他汀类、降糖类药物过程中产生的
培养基废物)
生物药品制造
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
物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不包括利用 276-003-02
271-005-02
T
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
272-001-02
T
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
化学药品制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
272-003-02
T
剂制造
滤介质及废吸附剂
HW02 医药废物
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三)“废物代码”是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位数字。

其中,第1-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第4-6位为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是指腐蚀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九条本名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特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月4日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二○○八年六月六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第五条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物的性质判定,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六条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可以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将前款所列废弃物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需要,对本名录进行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二)“行业来源”是某种危险废物的产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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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第三条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第四条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第六条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第七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一)废物类别,是在《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

(二)行业来源,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

(三)废物代码,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为8 位数字。

其中,第1-3 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确定),第4-6 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第7-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

(四)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应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第九条本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 号)同时废止。

以下内容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六)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七)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附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831-001-01 感染性废物In831-002-01 损伤性废物In831-003-01 病理性废物In831-004-01 化学性废物T卫生831-005-01 药物性废物THW01医疗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01-01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In271-001-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T271-002-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T271-003-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T271-004-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T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005-02化学合成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废弃产品及中间体T272-001-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T272-002-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原料药提纯精制、再加工产生的废母液及反应基废物T272-003-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THW02医药废物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04-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T— 6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72-005-02化学药品制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T275-001-02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75-002-02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蒸馏工艺产生的蒸馏残余物T275-003-02使用砷或有机砷化合物生产兽药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T275-004-02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T275-005-02其他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及吸附剂T275-006-02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T275-007-02 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T兽用药品制造275-008-02兽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原料药T276-001-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T276-002-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反应基和培养基废物(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培养基废物)T276-003-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不包括利用生物技术合成氨基酸、维生素过程中产生的废脱色过滤介质)T276-004-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THW02医药废物生物药品制造276-005-02利用生物技术生产生物化学药品、基因工程药物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原料药和中间体T—7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HW03废药物、药品非特定行业900-002-03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药物和药品(不包括HW01、HW02、900-999-49 类)T263-001-04氯丹生产过程中六氯环戊二烯过滤产生的残余物;氯丹氯化反应器的真空汽提产生的废物T263-002-04 乙拌磷生产过程中甲苯回收工艺产生的蒸馏残渣T263-003-04 甲拌磷生产过程中二乙基二硫代磷酸过滤产生的残余物T263-004-04 2,4,5-三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四氯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及蒸馏残余物T263-005-04 2,4-二氯苯氧乙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2,6-二氯苯酚残余物T263-006-04乙烯基双二硫代氨基甲酸及其盐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过滤、蒸发和离心分离残余物及废水处理污泥;产品研磨和包装工序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地面清扫废物T263-007-04溴甲烷生产过程中反应器产生的废水和酸干燥器产生的废硫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吸附剂和废水分离器产生的废物T263-008-04 其他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余物T263-009-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与反应罐及容器清洗废液T263-010-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滤料和吸附剂T263-011-04 农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农药制造263-012-04农药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原料及废弃产品THW04农药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03-04 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农药产品T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木材加工201-001-05使用五氯酚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T—8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木材加工201-002-05使用杂酚油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T木材加工201-003-05使用含砷、铬等无机防腐剂进行木材防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以及木材防腐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沾染该防腐剂的废弃木材残片T266-001-05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残余物、废弃滤料及吸附剂T266-002-05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专用化学产品制造266-003-05木材防腐化学品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产品及过期原料T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04-05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木材防腐化学品T900-401-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含卤素有机溶剂,包括四氯化碳、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T,I900-402-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有毒有机溶剂,包括苯、苯乙烯、丁醇、丙酮T,I900-403-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包括正己烷、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1,2,4-三甲苯、乙苯、乙醇、异丙醇、乙醚、丙醚、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酸丁酯、苯酚I900-404-06工业生产中作为清洗剂或萃取剂使用后废弃的其他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有机溶剂T/I900-405-06900-401-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T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非特定行业900-406-06900-402-06 和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及其他过滤吸附介质T—9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900-407-06 900-401-06 中所列废物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高沸物和釜底残渣T900-408-06 900-402-06 和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分馏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釜底残渣T900-409-06900-401-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非特定行业900-410-06900-402-06 和900-404-06 中所列废物再生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336-001-07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生的淬火池残渣T336-002-07使用氰化物进行金属热处理产生的淬火废水处理污泥T336-003-07含氰热处理炉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内衬T336-004-07 热处理渗碳炉产生的热处理渗碳氰渣T 336-005-07金属热处理工艺盐浴槽釜清洗产生的含氰残渣和含氰废液R,T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049-07氰化物热处理和退火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残渣T071-001-08 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T,I 石油开采071-002-08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石油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T天然气开采072-001-08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天然气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T251-001-08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T251-002-08石油初炼过程中储存设施、油-水-固态物质分离器、积水槽、沟渠及其他输送管道、污水池、雨水收集管道产生的含油污泥T,I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003-08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池产生的含油污泥,以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10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51-004-08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工艺产生的浮渣T,I251-005-08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溢出废油或乳剂T,I251-006-08石油炼制换热器管束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T251-010-08 石油炼制过程中澄清油浆槽底沉积物T,I 251-011-08石油炼制过程中进油管路过滤或分离装置产生的残渣T,I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012-08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介质T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T,I900-200-08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T,I900-201-08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T,I900-203-08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T900-204-08使用轧制油、冷却剂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T900-205-08 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T 900-209-08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T,I900-210-08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I900-211-08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T,I 900-212-08 锂电池隔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白油T 900-213-08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T,I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14-08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T,I—11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900-215-08 废矿物油裂解再生过程中产生的裂解残渣T,I900-216-08 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T,I900-217-08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T,I900-218-08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T,I900-219-08 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T,I900-220-08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T,I900-221-08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T,I900-222-08 石油炼制废水气浮、隔油、絮凝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和污泥T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900-249-08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T,I900-005-09 水压机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T900-006-09使用切削油和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THW09 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非特定行业900-007-09 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T900-008-10含多氯联苯(PCBs)、多氯三联苯(PCTs)、多溴联苯(PBBs)的电容器、变压器T900-009-10 含有PCBs、PCTs 和PBBs 的电力设备的清洗液T900-010-10含有PCBs、PCTs 和PBBs 的电力设备中废弃的介质油、绝缘油、冷却油及导热油THW10多氯(溴)联苯类废物非特定行业900-011-10 含有或沾染PCBs、PCTs 和PBBs 的废弃包装物及容器THW11精(蒸)馏残渣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013-11石油精炼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和其他焦油T—12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52-001-11 炼焦过程中蒸氨塔产生的残渣T252-002-11 炼焦过程中澄清设施底部的焦油渣T 252-003-11炼焦副产品回收过程中萘、粗苯精制产生的残渣T252-004-11炼焦和炼焦副产品回收过程中焦油储存设施中的焦油渣T252-005-11煤焦油精炼过程中焦油储存设施中的焦油渣T252-006-11 煤焦油分馏、精制过程中产生的焦油渣T 252-007-11炼焦副产品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池残渣T252-008-11轻油回收过程中蒸馏、澄清、洗涤工序产生的残渣T252-009-11 轻油精炼过程中的废水池残渣T252-010-11炼焦及煤焦油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252-011-11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和其他焦油T252-012-11 焦炭生产过程中粗苯精制产生的残渣T 252-013-11 焦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脱硫废液T252-014-11焦炭生产过程中煤气净化产生的残渣和焦油T252-015-11焦炭生产过程中熄焦废水沉淀产生的焦粉及筛焦过程中产生的粉尘T炼焦252-016-11 煤沥青改质过程中产生的闪蒸油T450-001-11煤气生产行业煤气净化过程中产生的煤焦油渣T450-002-11煤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THW11精(蒸)馏残渣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0-003-11煤气生产过程中煤气冷凝产生的煤焦油T—13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61-007-11乙烯法制乙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08-11乙烯法制乙醛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次要馏分T261-009-11苄基氯生产过程中苄基氯蒸馏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0-11四氯化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重馏分T261-011-11表氯醇生产过程中精制塔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2-11异丙苯法生产苯酚和丙酮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3-11萘法生产邻苯二甲酸酐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轻馏分T261-014-11邻二甲苯法生产邻苯二甲酸酐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轻馏分T261-015-11苯硝化法生产硝基苯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6-11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和离心分离残渣T261-017-11 1,1,1-三氯乙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8-11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联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19-11 苯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20-11苯胺生产过程中苯胺萃取工序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21-11二硝基甲苯加氢法生产甲苯二胺过程中干燥塔产生的反应残余物T261-022-11二硝基甲苯加氢法生产甲苯二胺过程中产品精制产生的轻馏分T261-023-11二硝基甲苯加氢法生产甲苯二胺过程中产品精制产生的废液THW11精(蒸)馏残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024-11二硝基甲苯加氢法生产甲苯二胺过程中产品精制产生的重馏分T—14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61-025-11甲苯二胺光气化法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过程中溶剂回收塔产生的有机冷凝物T261-026-11 氯苯生产过程中的蒸馏及分馏残渣T 261-027-11使用羧酸肼生产1,1-二甲基肼过程中产品分离产生的残渣T261-028-11乙烯溴化法生产二溴乙烯过程中产品精制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29-11 α-氯甲苯、苯甲酰氯和含此类官能团的化学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馏残渣T261-030-11 四氯化碳生产过程中的重馏分T261-031-11二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重馏分T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重馏分T261-033-11 1,1,1-三氯乙烷生产过程中蒸汽汽提塔产生的残余物T261-034-11 1,1,1-三氯乙烷生产过程中蒸馏产生的重馏分T261-035-11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联合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0-11苯和丙烯生产苯酚和丙酮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1-11苯泵式消化生产硝基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2-11铁粉还原硝基苯生产苯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3-11苯胺、乙酸酐或乙酰苯胺为原料生产对硝基苯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4-11对氯苯胺氨解生产对硝基苯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HW11精(蒸)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105-11氨化法、还原法生产邻苯二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15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61-106-11苯和乙烯直接催化、乙苯和丙烯共氧化、乙苯催化脱氢生产苯乙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7-11二硝基甲苯还原催化生产甲苯二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8-11对苯二酚氧化生产二甲氧基苯胺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09-11 萘磺化生产萘酚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 261-110-11苯酚、三甲苯水解生产4,4'-二羟基二苯砜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1-11甲苯硝基化合物羰基化法、甲苯碳酸二甲酯法生产甲苯二异氰酸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2-11苯直接氯化生产氯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3-11乙烯直接氯化生产二氯乙烷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4-11甲烷氯化生产甲烷氯化物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5-11甲醇氯化生产甲烷氯化物过程中产生的釜底残液T261-116-11乙烯氯醇法、氧化法生产环氧乙烷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乙炔气相合成、氧氯化生产氯乙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8-11乙烯直接氯化生产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19-11乙烯氧氯化法生产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0-11甲苯光气法生产苯甲酰氯产品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1-11甲苯苯甲酸法生产苯甲酰氯产品精制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HW11精(蒸)馏残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122-11甲苯连续光氯化法、无光热氯化法生产氯化苄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16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61-123-11偏二氯乙烯氢氯化法生产1,1,1-三氯乙烷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4-11醋酸丙烯酯法生产环氧氯丙烷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5-11异戊烷(异戊烯)脱氢法生产异戊二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6-11化学合成法生产异戊二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7-11碳五馏分分离生产异戊二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28-11合成气加压催化生产甲醇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水合法、发酵法生产乙醇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0-11环氧乙烷直接水合生产乙二醇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1-11乙醛缩合加氢生产丁二醇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2-11乙醛氧化生产醋酸蒸馏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3-11丁烷液相氧化生产醋酸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4-11电石乙炔法生产醋酸乙烯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261-135-11氢氰酸法生产原甲酸三甲酯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136-11 β-苯胺乙醇法生产靛蓝过程中产生的重馏分T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001-11有色金属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T环境治理772-001-11 废矿物油再生过程中产生的酸焦油T HW11精(蒸)馏残渣非特定行业900-013-11其他精炼、蒸馏和热解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残余物T—17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264-002-12铬黄和铬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3-12钼酸橙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4-12锌黄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5-12铬绿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6-12氧化铬绿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7-12氧化铬绿颜料生产过程中烘干产生的残渣T264-008-12铁蓝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T264-009-12使用含铬、铅的稳定剂配制油墨过程中,设备清洗产生的洗涤废液和废水处理污泥T264-010-12油墨的生产、配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T264-011-12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残渣、中间体废物T264-012-12其他油墨、染料、颜料、油漆(不包括水性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废吸附剂T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013-12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T 纸浆制造221-001-12废纸回收利用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脱墨渣T900-250-12使用有机溶剂、光漆进行光漆涂布、喷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物T,I900-251-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阻挡层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T,I900-252-12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有机溶剂进行喷漆、上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T,I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53-12使用油墨和有机溶剂进行丝网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T,I—18 —废物类别行业来源废物代码危险废物危险特性900-254-12使用遮盖油、有机溶剂进行遮盖油的涂敷过程中产生的废物T,I900-255-12使用各种颜料进行着色过程中产生的废颜料T900-256-12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过程中剥离下的废油漆、染料、涂料THW12染料、涂料废物非特定行业900-299-12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T265-101-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T265-102-13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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