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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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 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 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 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预案签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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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制定单位(公章) 报送时间
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 文件目录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2.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
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 说明); 3.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5.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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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 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 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 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 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 件,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 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8日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我部组织编制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履行责任义务,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

《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本《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8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9日印发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一: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浙江省环保厅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导则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时就充分考虑环境应急设施的布局、建设需要,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评估与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 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 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 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 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 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 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 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 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 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 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 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 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活动,保护员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西南能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权属单位”)。

3 编制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全国人大常委会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全国人大常委会3.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全国人大常委会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全国人大常委会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3.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3.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4 定义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5 原则应急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进行管理。

即:集团对权属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管理,权属单位落实责任分级负责,相关部门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管理职责分类管理,权属单位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以属地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的应急管理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明确本省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性意见),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并报浙江省环保厅。

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5月15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以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规定,确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取较高级别。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1•【字号】辽政办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控制和降低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行动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传教育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我省应急预案体系由省、市、县(市、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组成。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本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

其他应急预案的管理由预案制定机关和单位负责。

第七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指导、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简明、管用的应急预案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8•【文号】国卫医急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急发〔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规范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有效减轻各类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平稳发展,我委制定了《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12月8日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突发事件医疗应急工作机制与流程,规范、高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促进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报告及时、快速处置、分级响应、平急结合”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拓宽信息渠道,及时、准确、全面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医疗应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

第二章突发事件医疗应急信息的发现和报告第五条突发事件医疗应急相关信息的发现途径包括:(一)各地、各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最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最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3—(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第二章备案的准备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4—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人民网北京11月8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办法》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以下为《办法》全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第十二条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三章预案编制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第十六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审批、备案和公布第十七条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评估和修订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第七章培训和宣传教育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我区各相关部门、驻区双管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1.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2.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各种突发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3. 应急预案的修订应当及时跟进最新的应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具体任务。

2. 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资源的调配和利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应当注重协同配合,各相关单位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保障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

1.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2. 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应当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完善。

3. 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及时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宣传和培训。

1. 各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应急预案的宣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宣传方案和措施,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和覆盖面。

3. 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六章附则。

1.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3.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归主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实施能力。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全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包括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属地为主、逐级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的对象是企业事业单位编制、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

省、省辖市(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六条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实施工作。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污染事故与应急管理正文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6月8日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一: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浙江省环保厅对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导则等规定;(二)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三)建立在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时就充分考虑环境应急设施的布局、建设需要,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前完成编制或修订,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评估与备案,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在项目试生产前完成评估与备案。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应急预案编制。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处置流程、应急资源等内容。

2.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编制,并定期进行演练和修订。

三、应急预案执行。

1. 发生突发事件后,各责任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2. 应急响应级别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责任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应急职责。

四、应急资源保障。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2.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工作。

五、信息发布和宣传。

1.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2. 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自救互救能力。

六、监督和评估。

1.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 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对其进行修订,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以上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有效开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5.06.08
•【字号】浙环函(2015)195号
•【施行日期】2015.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函
浙环函(2015)195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
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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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净水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公司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公司运营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九)有与地方政府联动机制预案。

第六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公司根据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突发事件,公司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九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公司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条公司编制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

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二条公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组织进行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评审人员(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四条公司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水务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水厂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公司运营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运营部及各水厂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工作计划。

公司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八条各水厂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水厂和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
单位的突发事件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运营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公司应急办。

第二十二条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公司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有关水厂和部门报告应急预案
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每年年末组织对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各水厂应急预案管理未按照本办法规执行,按公司约束性指标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十一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的水厂,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司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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