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有20个关键点容易导致直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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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月)

缓刑案例(职务侵占罪)(2014年7⽉)案情介绍:荔湾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2012年期间,被告⼈李某在担任⼴州市荔湾区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常务理事、出纳期间,伙同该社其他常务理事陈某昌、卢某宙、李某亮、刘某、陈某辉、卢某深、陈某侨、卢某耀等⼈,以发放奖⾦的⼿法,共同侵占⼭村联社资⾦共计⼈民币1558076.42元。

案发后,被告⼈李某于2013年被公安机关⽴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于2013年1⽉被逮捕。

辩护⼯作:被告⼈李某的家属在被告⼈李某被⽴案调查后,曾委托其他所律师就本案开展辩护,因当时的辩护律师未对案件进⾏深⼊调查,亦未向当时被羁押的被告⼈李某提出切实有效的辩护思路及策略,导致案件⾛向发⽣实质性变化,也给后期的辩护⼯作带来难度。

被告⼈李某的家属发现问题后,及时解除与原先律师所的委托,并于 2013年2⽉与本律师办理了委托⼿续。

因被告⼈李某已经被逮捕,给后期辩护律师为李某争取取保候审带来⾮常⼤的难度。

随后,该案⼜因涉案⼈员多、涉案⼈员成分复杂、涉案时间长、审计程序复杂、有的被告⼈对审计报告提出重新鉴定、有的被告⼈的辩护策略是⽆罪辩护等多种因素,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被严重拖长。

2014年5⽉21⽇,荔湾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辩护⼈根据事前制定的辩护策略,积极指导被告⼈李某,并为被告⼈李某争取⾃⾸、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

2014年6⽉27⽇,荔湾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就辩护⼈提出的⾃⾸情节与公诉机关予以核实确认,并同时确认了从犯、退赃、谅解情节,最终当庭宣判被告⼈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审判结果:2014年6⽉27⽇,荔湾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三年。

随后,家属办理相关⼿续后,当天下午,被告⼈李某被家属接回家中。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职务侵占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全面值得收藏)2016-06-08 郭越鸣刑事实务作者:郭越鸣(金道律师事务所)一、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认定(一)“其他单位”是否要求法人或者依法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职务侵占罪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所有权性质上而言,一般而言是指非国有单位。

问题是,“其他单位”,还包括哪些单位?其内涵和外延该如何界定?是否要求是“法人”?是否与刑法第30条和第163条的“单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应当是和公司、企业同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企业法人,比如私立学校、社会团体等,不包括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处的单位,不要求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说,此处的“单位”,实质上是“被害单位”,应当与犯罪主体的“单位”具有一致性。

根据刑法第30条,犯罪主体的单位,一般指具有法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但我国刑法的单位犯罪毕竟不同于国外的法人犯罪。

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还包括非法人组织,既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机构,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组织。

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演变过程,充分说明刑法从过去单纯强调形式层面到现代同时强调实质层面。

也就是说,刑法中的单位范畴,要大于民法中的单位范畴,并非限于法人,只要依法成立、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意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一定责任的组织,都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单位”。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犯罪主体的认定(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于“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2.普通侵占: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3.侵占脱离占有物:指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4.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6.挪用特定款物罪: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侵占罪侵占罪分为普通侵占与侵占脱离占有物两种类型。

(一)普通侵占:1万元以上1.身份犯:主体必须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人或是他人财物的占有者。

2.行为对象:行为人所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但行为人事实上或法律上占有该财物。

他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1)委托关系是否作为前提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

(2)窝藏或代为销售赃物的不能成为委托物侵占的对象,以赃物犯罪论处。

3.客观上必须有侵占行为:实现不法所有的意图(1)作为、不作为均可,表现为将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出卖、赠与、消费、抵偿债务等等。

侵占后的侵占按照后一侵占行为认定为侵占罪即可。

(2)行为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的侵占,也可以基于事实行为的侵占,即产生支配力。

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不属于侵占,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二)侵占脱离占有物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不法据为己有。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

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试题附答案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2、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A、国家工作人员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C、非特殊主体所有人均能构成3、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是()A、3万B、6万C、10万D、40万4、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是()A、100万B、200万C、300万D、400万5、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A、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B、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使用权C、国家或公共财物D、其他个人财物6、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7、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8、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9、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C、200万D、400万10、挪用资金罪中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200万D、400万1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贪污罪D、受贿罪1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A、6万B、10万C、100万D、200万13、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罪。

A、职务侵占罪B、串通投标罪D、挪用资金罪14、招投标过程中,将公司投标低价等信息透露给竞争对手,涉嫌构成()罪。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

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点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李泽民黄佳博按语:最近,职务侵占罪成为全民热议的罪名。

该罪是司法实务中十分常见,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那么从辩方的角度出发,要想脱罪,有哪些有效的无罪辩护辩点呢?笔者通过对N个该罪无罪判例进行整理,归纳出关于该罪的无罪辩点,希望对实务无罪辩护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帮助作用。

目录: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1.1主要辩点: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资产由原来职工管理的,职工不属于该企业人员2.1 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3.1 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4.1 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5.1 主要辩点:合作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6.1 主要辩点:承包关系的人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7.1 主要辩点:挂靠人员不是被害单位的人员,主体上不适格8.1 主要辩点:借用公司名义与他人合伙经营,并不属于公司人员,主体上不适格9.1 主要辩点: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属于被害单位的,适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认定嫌疑人主体上不适格二、嫌疑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10.1 主要辩点:通过发包林地,来清偿经嫌疑人手为被害单位支出所垫付的各种款项,不认定为其有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1.1 主要辩点:嫌疑人与被害单位存在债务纠纷,行为人之占有本单位财物是为以此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则不能简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2.1 主要辩点:涉案资金用于公司正常业务,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17.1主要辩点:被害单位自身的行为不能归责于嫌疑人18.1 主要辩点:嫌疑人虽属于被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运营,现有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指挥、教唆他人侵占公司财物行为,不构成犯罪19.1:主要辩点:涉案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数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20.1 主要辩点:被害单位没有损失,或者无证据证明被害单位有损失,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一、主体上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或者证据不足以认定主体适格。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检察官和陪审团成员:我谨代表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对此提出辩护,以证明我对职务侵占罪无罪的事实。

我深切理解这个法庭和陪审团对于正义的追求,以及保护社会秩序与公平的法治精神。

在此,我希望能够透过我的词辩,能让您们对本案产生更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下面我将就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的各项指控逐一进行分析和回应。

首先,我被指控在任职期间将公款挪用用于个人开支。

然而,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个人占有或转移公款的意图。

相关资金的使用,是基于正常的机构开支需要。

我在任职期间,一直秉持着谨慎,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来进行公款的支配和使用。

任何资金的支出都经过了相关审批流程,履行了合规程序。

我相信,台账和相关文件将能够证实我对公款使用的正当性。

同时,我也会找到证人证实我的合法使用行为。

其次,我被控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以获取个人利益。

我保证并郑重声明,我在公务上从未有过这样的行为。

我一直遵循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务与个人利益的分离。

任何我所做出的决策都是在团队的指导下进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对于公务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兢兢业业和尽职尽责的,决不会为了个人私利而滥用职权。

第三,针对我被指控的贪污行为,我要强调的是,我并没有个人获取公款的动机。

贪污的本质是个人利益的追求,然而我在任职期间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我对于公款的使用一直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未将公款转移到我个人账户中,也未用于我个人的奢侈消费。

我对自己的为人和道德底线深感自豪,公款的使用都合乎规定和道德要求。

最后,我希望强调的是,我被控犯有职务侵占罪是毫无根据的。

所有的指控都只是基于推测和推理,并缺乏真实的证据和事实支持。

我相信,事实是能够证明我无罪的。

我和我的律师团队将全力辩护,通过证据和相关的证人证言来证明我对职务侵占罪无罪的事实。

我重申,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也没有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

我的行为一直遵循着法律法规,同时注重执行公务与个人利益的分离。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上海最高院制定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以便明确判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职务地位、职务关系等方面的便利,实施非法行为。

3.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指侵占或者索取的财物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越大,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侵占公共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比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更为严重。

2. 侵占财物的性质:侵占财物的性质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侵占的财物如果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或者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3. 侵占财物的方式:侵占财物的方式也会影响判决的刑期。

如果侵占财物的方式特别狡猾、手段特别残忍,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4. 侵占财物的后果:侵占财物的后果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财物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5. 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者的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三、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治安处罚。

东北师范大学奥鹏教育法学专业刑法学课程练习题答案可复制粘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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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练习题参考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A 4.A 5.C6.C 7.D 8.C 9.D 10.A11.C 12.A 13.C 14.D 15.B16.D 17.D 18.B 19.C 20.D21.C 22.B 23.A 24.C 25.A 26.D二.不定项选择题1.ABCD 2.B 3.ABCD 4.A 5.AB6.C 7.BD 8.A 9.ABC 10.ABCD11.AB 12.A 13.CD 14.ABD 15.ABD16.D 17.CD 18.ABCD 19.B 20.C21.ABD 22.D 23.ABCD三.简答题1.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当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

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宽处罚,对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要按照强奸从重处罚等等;在司法上,犯罪分子的主体情况以及被害人的个人情况,如果是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或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有影响的,也允许乃至要求在适用刑法上有所区别和体现。

其关键,在于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有无影响,有影响的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

所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相互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

2.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

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关于职务侵占罪,相信大家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就是利用职务之便来谋取一定的利益。

在我国,无论是何种罪行,一般都会有司法解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司法解释也会有所更改。

那么,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又是什么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关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十几二十年不改的话也是正常的,因为犯罪行为只有那几种,侵犯价值又因为物价稳定(犯罪标准)也不大可能出现变化。

三、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占罪)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罪)法条释义:一、概念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依法设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群众团体、管理公益事业的单位、群众自治性组织,如学校、医院、社团、居(村)委会等。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例裁判规则整理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例裁判规则整理

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例裁判规则整理一、案例一览1.1 案例一:A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起诉,但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1.2 案例二:B公司总经理被指控职务侵占,经过辩护后被判无罪。

1.3 案例三:C公司高管在职务行为中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经过法庭审理被判无罪。

二、职务侵占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吞、窃取、骗取公私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隐藏、转让、毁灭、侵占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占公私财物的,或者毁坏、灭失公私财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辩护理由分析3.1 证明侵占并非出于职务行为:辩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通过证据和证人证言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并非以职务为依托进行的侵占,从而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

3.2 证明财产转移或消失非被告所为: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财产的转移、隐藏或毁灭与自己无关,且没有违法行为证据支持,也可以成为无罪辩护的有效依据。

3.3 证明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告可以通过相关证据证明侵占行为并未达到构成犯罪的要件,从而免除刑事责任。

四、法庭裁判规则4.1 需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时,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需要有充分的调查和证实,确保对被告的指控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4.2 辩护权保障:法庭应当给予被告充分的辩护权利,包括聘任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等,确保被告能够进行有效的无罪辩护。

4.3 犯罪构成要件严格适用:法院在审理职务侵占案件时需要严格适用刑法中有关犯罪构成的要件,确保被告符合构成犯罪的各项条件。

五、结语从以上案例和法律依据中可以看出,职务侵占无罪辩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罕见,但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

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裁判规则进行,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所整理的内容对读者有所帮助。

扩写新内容:六、案例分析6.1 案例一:A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职务侵占被起诉,但最终法院判决无罪。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辩护词

张俊杰涉嫌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法律意见在涉案贷款业务中,张俊杰作为出借人和介绍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股东不是职务,监事范围不包括放贷等业务,因此,张俊杰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龙海城公司的借款业务中,张俊杰自己提供了借款资金,作为出借人收取利息,也和职务行为无关,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无罪。

一、一审判决据以定罪的所谓利用股东,监事职务之便,进行侵占,完全于法无据。

股东,不是法律上的职务;监事,根据其职务范围,只能监督,不管审批放贷和收取利息,因此,和其涉案的贷款业务,是无关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这要求侵占的财物是基于职务行为而支配或控制的财物。

具体到本案,要求张俊杰是基于其职务而侵占了小贷公司的利息。

张俊杰不能认定为小贷公司的工作人员。

即便其作为名义上的股东和监事,根据其职务,也无法决定贷款利率和收取利息。

小贷公司的股东只是一个身份,并非职务,正如在股票市场上买了一股中国银行的股票,你不能说,自己担任了中国银行的职务,一审判决显然闹出了笑话。

关于监事,根据《章程》第54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可见,小贷公司监事的主要职责是检查和监督,并没有审批资金或决定放贷等。

因监事只是监督职权,没有公司经营管理职权,所以《公司法》损害公司利益的归入权中,不包括监事,而只针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物流从业人员窃取货物犯罪行为的认定——兼论职务侵占罪

物流从业人员窃取货物犯罪行为的认定——兼论职务侵占罪

2019年12月第29卷第6期I:洛么s f f e学报Journal of Shanghai Police CollegeDec.,2019Vol.29 No.6物浦A A业八员窃取货物犯罪行宂的iJi定—兼论职务侵占罪张勇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1299)摘要:司法实践中对物流人员窃取货物行为的定性混乱,源于对职务侵占罪的职务便利和 具体手段的认识分歧。

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便利一般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等持有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但职务便利的认定应随着时代、经济发展以及生产运营方式的发 展而相应调整,不能排除简单劳务活动带来的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行为应包括侵占、盗窃和诈骗等。

认定职务便利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因工作岗位而实际控制或事实上控制相关财物。

关键词:物流;窃取货物;定性;职务侵占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6-7039(2019)06-0050-(06)D0I:10.13643/ki.issn2096-7039.2019.06.007随着现代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及电子商务的 不断繁荣,快递行业以其独有的特点迅速进人 大众的日常生活,物流行业已成为中国经济发 展的重要一环。

但快递员、装卸工、分拣员等 相关从业人员侵害货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 多发、高发、频发的状态,较常见的为盗窃、职务侵占类案件。

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 认定、处罚却有较大的争议和不统一。

同样身 份、事实、情节,或认定盗窃罪,或认定职务 侵占罪,随之带来的刑罚也是有着天壤之别。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引发的争 议和问题以下面几个实际发生的案件为例:1.某快递公司装卸工陈某,利用装卸货物之机,盗取包裹中快递公司各类名牌服装,法院以盗窃罪对陈某作出判决。

2. 某速递公司中转站分拣员李某,利用分 拣快件的便利,将某公司委托快递的3枚戒指据为己有,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职务侵占罪。

刑法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在司法考试复习前期尤其要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职务侵占罪的名师讲义,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侵占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盗窃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抢劫罪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诬告陷害罪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271条规定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公司、企业、单位人员的贪污行为,而不只是侵占行为(侵占罪中的“侵占”)。

1.行为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并未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

(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以职务侵占罪论处;但是如果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则成立贪污罪。

法律敎育网(4)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5)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2.行为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有哪些法律规定

职务侵占罪有哪些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已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关于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职务侵占罪法律条⽂有哪些1、(1)职务侵占罪法律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已有,数额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照最⾼⼈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的就是10万左右,⼀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

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的起点标准。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作⼈员,利⽤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法占为⼰有,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4、在主观⽅⾯是直接故意,且具有⾮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的。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1.侵权主体是公职人员:职务侵占罪是专指公职人员所犯的罪行,要
求犯罪主体必须事实上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地位。

仅限于公职人员才具备
的特殊身份条件下产生的侵占行为。

2.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职务侵占罪必须具备利用公职人员身份和
职务之便,实施侵占行为的情节。

通常是通过职务权限行使,依托于担任
的职务,利用特殊身份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

3.未经组织上批准: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占行为未经组织上的批准。


公职人员未经单位或组织上有权机关的许可,私自将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

4.以财产为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指公职人员所侵占的财物,既
可以是公物,也可以是公款。

指公职人员私自占为己有的具有财产性质的
公物或公款。

5.情节较重:职务侵占罪对侵犯行为的情节作出了限定,要求情节较
重的行为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般情况下,情节较轻的行为只构成普通
侵占罪。

6.罪责严重: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其罪责相对较重。


法定罪后,可能面临刑罚的处罚,包括罚金、有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总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组织上批准,将
职务上的公物或公款据为己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的行为,具有严重性和
特殊性,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职人员来说,要警惕此类行为,树
立正确的职业操守和法制观念,维护公职人员的廉洁形象,促进公职人员
的职业素质提高。

职务侵占罪律师谈员工职务侵占的处理

职务侵占罪律师谈员工职务侵占的处理

职务侵占罪律师谈员工职务侵占的处理职务侵占罪律师谈员工职务侵占的处理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企业一旦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需要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抓捕罪犯,惩治犯罪行为,索赔公司损失。

要想使得公安部门立即立案,关键是写好报案材料和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这类案件,还是交给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如张原芳律师,处理为好。

在这个阶段,核心点就是如何让公安部门在看了被害人交的材料后,会同意立案,因为现在的司法意见,是严格立案,如不需要立案就尽量不立案,如是经济纠纷的,会建议你去法院处理,所以,案件往往不容易立。

写材料部分,主要抓住我们有把握的犯罪事实来写,写清楚事实和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只要构成犯罪的数额达到了,就好了。

员工职务侵占常见的情形有:(一)公司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欲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财产一般称为公司资产,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股东的初始出资。

另一部分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

既包括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出资后,这部分财产已属于公司、企业所有,而不再是股东的个人财产。

因此,股东利用自己的身份和职务便利侵占其出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物,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需要明确的是,股东必须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占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是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前提。

如果股东通过秘密窃取等非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侵占,则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司员工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这种犯罪方式是指公司、企业的高管人员及其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公司、企业的财物直接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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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参考文书:(2014)嘉平刑初字第795号1.3裁判理由: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系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等四人在2000年全塘社改制之后,其身份已经完全置换,与全塘社或平湖市供销合作总社均没有劳动关系,平湖市供销合作总社也没有任何文件任命被告人黄某等四人的职务,且2001年6月签订的改制协议,确认全塘社改制实行的是租赁经营的方式,虽有证人证实该租赁协议实际未能履行,但公诉机关也未能提供其他书面协议推翻该租赁关系的存在事实,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等四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不适格。

2.1主要辩点: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单位,不属于“其他单位”,不考虑其规模大小、人员数量等因素。

嫌疑人涉案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但侵占罪属于完全自诉的罪名,法院无权主动改判罪名。

2.2参考文书: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2.3裁判理由:(1)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本院认为,案发时,抚州金巢区皇家XX娱乐中心系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后注册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此时被告人徐某已退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该罪的主体应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娱乐中心是个体工商户,不属法律规定的公司和企业;同时《同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对“其他单位”作出明确的定义,不应随意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故娱乐中心也不属于“其他单位”。

综上,被告人徐某作为筹建中的个体工商户的一名股东,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因而其在本案中将货款9万元未支付给交易的对方,也未退还娱乐中心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不当,犯罪不成立。

(2)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220号: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应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某酒店的注册性质系个体工商户,该酒店从业人员多少、经营规模大小均不影响其在刑法意义上系实质的个人,而不是企业或单位,被告人刘强作为酒店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故被告人刘强辩称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3)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4)钦南刑初字第381号: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应聘于“友家商旅宾馆”等个体工商户做收银员。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上述个体工商户雇佣的收银员,受托收取和保管旅客支付的住宿费,这种雇佣委托关系,使双方就所托管的房费已形成一种实质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关系。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个体工商户的收银员,对在前台收取的住宿费负有代为保管的义务,但其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逃匿,侵犯了上述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财产所有权,若拒不退还,则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定性不当。

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已向被害个体工商户业主退赔全部侵占的款项,仍然追究被告人侵占罪的刑事责任,有悖于法,再者,即便构成侵占罪,须被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此类案件属于绝对自诉案件,侦查机关不具备自诉主体资格,法院不能据此改变起诉罪名,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

3.1主要辩点:个人合伙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但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人合伙,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是辩点之一。

3.2参考文书: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再6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3.3裁判理由:(1)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刑再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虽然兴宁市金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时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外部运作上表现为由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其内部又以个人合伙关系运营,生效裁判文书已经认定石某与王佛鹏之间存在个人合伙关系,故王佛鹏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资格。

因此,王佛鹏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株中法刑二终字第21号:株洲中院认为,不具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合伙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不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

被告人尹玲平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4.1主要辩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否属于“其他单位”,理论上有争议,实务中存在支持否定说的判例,因此,涉案单位属于个独和合伙企业,嫌疑人主体是否适格也时辩点之一,但最高法研究室于2011年2月15日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有复函(公经商贸[2011]13号: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4.2参考文书: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裁定书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刑初15号4.3裁判理由:(1)(2010)沪二中刑终字第333号裁定书:认定被告人赵某伟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在公司的性质,是否属于《刑法》第271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

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

但是,不能就此简单地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主体”的单位等同于《刑法》第271条规定中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

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其所侵占的财产权益的归属是法律上的组织还是自然人,如果是前者,应当职务侵占罪论处,如果是后者,则属组织内实际投资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

首先,ZL公司不具备公司法人人格,不具备《刑法》第271条所规定的单位的实质资格。

本案中,ZL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和管理制度,导致相关账目不清、管理混乱。

在经营过程中,两名实际控制人又随意使用和处置公司财产,以致产生经济纠纷。

ZL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缺乏独立财产;且公司账簿与股东赵某伟名下“帮帮算算”账簿发生混同,导致ZL公司财产记录不实;林、赵二人将公司的赢利当做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

ZL公司两名实际控制人产生纠纷之后,林某义、赵某伟两位实际投资人均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控制或转移公司财产,财产混同无法保证公司贯彻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原则,进而影响到公司对外承担清偿债务的物质基础。

从历年的工资发放、年度分红情况以及2003年林某义之弟林某礼进入该公司并与林某义、赵某伟平分红利而未进行股东变更等情况看,ZL公司内部无独立的管理机构且管理混乱。

因此,ZL公司法人人格实质上已趋于形骸化,即公司与林某义、赵某伟两位实际投资人相混同,使ZL公司成为两位股东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运作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综上,ZL公司虽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存在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依法纳税,在公司法上具备了法人人格的形式要件,但并未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具备法人人格的实质要件。

因此,不能以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管理和财务制度标准来评判被告人赵某伟的相关行为。

其次,ZL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而是林、钟二人因投资设立的性质类似于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的形式实际上被分为合伙(包括个人合伙和法人型合伙)和合伙企业。

根据2006年8月27日新修订《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本案中,林某义、赵某伟二人为共同销售林某义设计的软件及提供相关服务,虽有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但因ZL公司财产同个人财产混同,公司账户同个人账户混同,公司账簿因与“帮帮算算”账簿混同而记录不实、内部管理混乱等因素,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合伙企业应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ZL公司不具有可支配的财产及独立的管理机构,所得收益也被林、钟二人随意支配,公司财产也被林、赵二人利用自己的权利或便利控制或个别工作人员只从事辅助工作,所得收益也由两人随意支配。

ZL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柳和另一股东赵某娣分别为林某义的亲属和赵某伟的母亲,杨某柳、赵某娣二人虽然在名义上分别持有ZL 公司60%和40%的股份,但并不负责转移。

换言之,ZL公司是林、赵为了共同投资设立的类似于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其二人对ZL公司的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

因此,ZL公司虽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乃至合伙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就不具有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更不具备法人人格,其实质应为林、赵二人为共同投资而对ZL公司共享财产所有权。

(2)(2016)黑0321刑初15号:被告人李某某系依法登记的鸡东县鑫达煤矿的投资人,该煤矿经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经查证,至今没有企业登记机关将鑫达煤矿登记为合伙企业,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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