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人员工龄计算
公务员判刑后退休政策
公务员判刑后退休政策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肩负着重要的行政职责和社会责任。
然而,近年来一些公务员涉嫌违法犯罪或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这给
社会带来不小的震动和负面影响。
对于公务员判刑后的处理和退休政策,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首先,对于判刑的公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
关规定,一旦公务员被判刑,即使刑期较短或缓刑,也将受到严厉的
处理和惩罚,包括免职、停薪留职等。
公务员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其言
行举止符合法律规范和职业道德,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严肃处理。
其次,针对判刑后的公务员退休政策,一般来说,公务员在刑满释
放后或完成缓刑期后,将按照正常程序进行退休安置。
如果判刑的公
务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如果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能需要经过复查、评估等程序后做出
相应处理。
此外,对于判刑后的公务员,退休政策还要考虑其在工作中所累积
的工龄、职务等情况,不能完全因个人违法犯罪行为而一刀切地剥夺
其应有的权益。
但是,也需要对其在职期间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做出相
应评估和处理,以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形象和作风。
总的来看,公务员判刑后的退休政策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个别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情节
恶劣的公务员,应当果断予以处理,以儆效尤。
同时,对于一般情况
下被判刑的公务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既对其作出相应处理,又兼顾其应有的权益和退休待遇,确保公平合理。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公正形象,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为社会稳定和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企业职工判刑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企业职工判刑有关养老保险政策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标题】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山东省劳动厅【颁布日期】1998年6月17日【文号】鲁劳发[1998]141号【正文】各市、地劳动局:《山东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鲁政发[1997]10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为基数缴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目前采用职工个人当月全部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困难较大的市地。
也可暂以职工本人上月或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二、企业缴费应以本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目前仍按企业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提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市地,应在1998年底前全部改为按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提取。
三、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一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个人帐户对帐清单的形式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公布。
四、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调出地区社会保险机构除向调入地区社会保险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99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转移仍按劳动部劳部发[1996]78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只转移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1998年1月1日之后按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五、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缴纳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82号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
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1980年12月22日(80)劳险便字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柳州市劳动局来函所询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
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结束——。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公务员管理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1530 时间:1990-04-12 10:26:00 ]甬人字[1990]26号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函[1990]27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今后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需要办理开除手续的,应按市政(1984)110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办理。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附件: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属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单位来函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察期满后,经批准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等级如何确定等问题。
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文件的精神,现函复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
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
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三级以上。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
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2015-07-23 08:42:53)转载▼分类:工龄认定规定连续工龄——几类人员的工龄计算政策依据(1)几类主要人员的工龄计算㈠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
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劳薪字[1963]292号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
——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3.建国前,在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1978]组通字10号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
——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
国家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
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国家及河北省有关工龄计算的规定一、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民办(代表)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民办教师的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后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上学前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参加工作的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二、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工龄计算乡村医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学院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的时间(含其原来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常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88年1月1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原在乡镇、村享受国家补贴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人员,在不间断的情况下正式参加工作且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被推荐或考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上学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判刑后如何认定工龄
判刑后如何认定⼯龄⼀、判刑后如何认定⼯龄判刑后,从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龄,但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计算。
《内务部关于⼯作⼈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作⼈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作时间和参加⼯作以前主要依靠⼯资为⽣活来源的劳动时间,可以计算为⼀般⼯龄。
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作年限。
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命分⼦和其他坏分⼦,他们的⼯作年限和⼀般⼯龄均应从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哪些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周岁不满⼗四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罪,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之⼀已满七⼗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我国内务部关于⼯作⼈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可知,被判过刑的⼈⼯龄从重新开始⼯作之⽇进⾏计算,判刑之前的⼯龄也不会因此消失,可以予以计算。
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1、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合同制职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例1、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从1984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1年6个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是6年6个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缴费年限计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只能计算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职工受开除处分后连续工龄计算。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开除,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重新参加工作后至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龄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
工龄的计算方法及其相关规定工龄计算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的计算。
工龄的计算即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工龄计算的方法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
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
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但计算连续工龄时不应包括一般工龄(一般来说,因个人原因间断工作的,其间断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现在确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和是否具备退休条件时,一般只用连续工龄。
所以一般工龄现在已经失去意义。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 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
不作工龄计算的情况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
受处理、处分、判刑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1、职工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的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我市市区不含吴中、相城区,合同制职工是1985年1月1日,全民及大集体以上企业固定工是1985年7月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企业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后至1995年12月31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企业职工1996年1月1日后自动离职或被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自动离职或除名前后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例1、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3年5月被除名,1984年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从1984年1月起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为1年6个月(1984年1月-1985年6月),实际缴费年限是6年6个月(1985年7月-1991年12月),缴费年限计8年(1984年1月-1991年12月)。
例2、某职工1976年6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1985年8月被除名,1987年11月又重新参加工作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计算该职工1991年底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以上规定,该职工只能计算除名前后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是4年4个月(1985年7月-1985年8月,1987年11月-1991年12月)。
2、职工受开除处分后连续工龄计算。
职工在当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被开除,后来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重新参加工作后至我市实行养老保险(含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公职人员被判刑后工龄如何认定
公职⼈员被判刑后⼯龄如何认定公职⼈员是指国家机关⼯作⼈员,公职⼈员如果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职⼈员被⼈民法院判刑后,会开除其公职,相关福利待遇停发,那么公职⼈员被判刑后⼯龄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职⼈员被判刑后⼯龄如何认定公职⼈员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不计算⼯作年限。
并且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政、刑事处罚的⼯资待遇处理(⼀)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民检察院不起诉或⼈民法院宣告⽆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资待遇,减发的⼯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作年限。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资待遇,按本⼈原基本⼯资的75%计发⽣活费,不计算⼯作年限。
期满后的⼯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民法院判决⽣效之⽇起,取消原⼯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恢复⼯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起执⾏。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完毕⾄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资由单位补发。
职工的哪些情况不算工龄
职工的哪些情况不算工龄
哪些情况不算工龄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一)凡职工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任一定的职务,如把头、监工、厂警、矿警等,有压迫剥削行为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机关中的官吏等,其从事该项职务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二)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
计算工龄。
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职工的工龄是会按照这些方法进行计算,如果职工自己没有主动的去登记的话肯定是会影响到工龄计算,大家要能够区分清楚。
如果你遇到了职工的工龄计算方法上面的纠纷不知道该怎么样做,建议你可以点击在线咨询系统直接询问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52.11.17•【文号】•【施行日期】1952.1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1952年11月17日)重庆市人民法院:你院法秘字第6535号来文已悉:关于北碚市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本年7月25日函及附件收悉。
关于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所请示的工龄计算问题,经研究后,我们提出下列意见,供你们参考:一、反革命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
二、贪污分子曾判处刑事处分或管制,以及因其他犯罪而经法院判刑事处分者,其本企业工龄,在刑事处分期满或解除管制并恢复政治权利后,应与以前的本企业工龄,合并计算。
三、至于职工因其他犯罪(反革命和贪污以外的犯罪)经法院判处徒刑而缓刑,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如在缓刑期间继续在本企业工作,自不发生本企业工龄中断的问题。
此复附一:劳动部询问关于判处徒刑和管制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函(195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同志:本年7月本局曾以便函送上西南劳动部7月2日西南劳保字第596号文一件,并提出初步意见,请你院会核,后又由本局钟同志前往你院讨论一次,当时未得结论,后亦未得你院答复。
现西南劳动部一再来文相催,关于被法院判处徒刑者,是否均被剥夺政治权利,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与一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贪污分子或受普通刑事处分者,是否应有差别看待等问题请即函告,并将原件迅予寄还为荷!附二:西南军政委员会劳动部关于请示有关工龄计算问题的函中央劳动部:一、接西南军政委员会工业部来函询问关于职工在解放后被人民法院判决刑事处分,刑期满后回厂工作,其本企业工龄可否前后合并计算?根据目前情况计有:(1)反革命分子曾判刑事处分或管制;(2)贪污分子曾判刑事处分或管制;(3)因工作错误造成重大损失送法院判刑事处分者。
被判刑的人工龄如何计算
被判刑的⼈⼯龄如何计算
如果触犯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有可能被判刑的,但是很多⼈并不知道,被判刑的⼈⼯龄应该怎样计算。
那么,被判刑的⼈⼯龄如何计算呢?在此,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被判刑的⼈⼯龄如何计算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家阅读,希望能对⼤家有所帮助。
⼀、被判刑的⼈⼯龄如何计算
职⼯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能计算⼯龄。
没有被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前的⼯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龄:被开除公职的,就应该从其重新参加⼯作之⽇起计算连续⼯龄。
⼆、⼯龄的作⽤
⼯龄是指职⼯以⼯资收⼊为⽣活资料全部来源或主要来源的以年为单位的⼯作时间,⼯龄是我国职⼯退休的⼀个条件。
也是⾏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资计算的内容之⼀。
经过⼩编耐⼼的介绍,相信⼤家对于被判刑的⼈⼯龄如何计算的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了,其中需要⼤家特别注意的是,⼯龄的计算⼀定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店铺⼀直在您⾝边。
职工被判刑后工龄如何认定
职⼯被判刑后⼯龄如何认定⽤⼈单位和劳动者建⽴劳动关系后,⽤⼈单位不得⾮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可以开除劳动者,那么职⼯被判刑后⼯龄怎样认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职⼯被判刑后⼯龄如何认定职⼯被判刑后,⽤⼈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服刑期间,⼯龄会停⽌计算。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单位单⽅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龄连续计算的规定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调动⼯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政⽅⾯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龄应连续计算;3、因企业停⼯歇业或者破产,职⼯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作者,调派前后的⼯龄应连续计算;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仍留企业⼯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龄应连续计算;5、职⼯在疾病或者⾮因⼯负伤停⽌⼯作医疗期间,在6个⽉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龄;超过6个⽉病愈后,仍回原企业⼯作者,除超过6个⽉的期间不算⼯龄以外,其前后⼯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龄;6、因⼯负伤或者职业病停⽌⼯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龄;7、转⼊企业⼯作前的专门从事⾰命⼯作的⼯作年限和⾰命军⼈的军龄,均作连续⼯龄计算;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龄计算,临时⼯、试⽤⼈员转为正式职⼯时,其本企业⼯龄,应⾃最后⼀次进⼊该企业⼯作之⽇算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2.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劳动就业保险)管理局(处),原中央行业统筹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受处分人员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原国有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工龄计算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原单位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后经劳动人事部门正式批准录用为全民、大集体职工或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
属临时工的,从缴费参加养老保险时计算投保年限。
二、被开除公职或刑满释放人员,开除或判刑前原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实际缴费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可同开除或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被开除或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原工作岗位的,判刑前的工龄也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判刑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未离开工作岗位照发工资者除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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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对判刑释放职工,其判刑前的工龄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如何计算?(2)若判刑职工释放时刚好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手续该如何办理?退休待遇如何执行?(3)单位对判刑职工未予开除,其释放时已超过退休年龄,退休手续该怎样办理?执行怎样的退休待遇?
解答
1978年7月11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即可以与重新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
按照《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的精神,情节较轻,经任免机关批准或单位领导批准回原单位的刑满释放人员,达到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条件,可以报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退休手续。
参加基本养老社会保险的单位,刑满释放人员判刑以前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回原单位后可以继续参保,与判刑以前参保的缴费年限接续计算,若退休时其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