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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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法规类别】国防科技

【发布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998年)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组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管理职能、军转民管理职能,交给新组建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二)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军品科研任务、军转民、三线调整搬迁、国家有关专项计划管理以及核电办公室(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三)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技小组的工作,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四)将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政府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逐步将各总公司改组为若干企业集团。

(五)将核工业总公司承担的核电建设管理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六)将兵器工业总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局、原国内贸易部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交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七)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不直接管理军工企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军转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指导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的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科研规划,研究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做好国防科研、生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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