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内蒙古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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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内蒙古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0-09-16

内发改费字[2010]2068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

内蒙古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以来,对于规范消防电气检测服务收费行为,推动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试行情况,经进一步调研,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要严格执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委托和有偿服务原则,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保证检测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可靠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

二、消防电气安全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检测收费行为,无检测委托书、或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严禁检测单位强制服务收费,因检测单位责任需要复检的,不得另行收费。

三、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具备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检测单位要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检测单位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0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后,各地收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下发的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文件一律废止。

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消防电气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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