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模板】

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税核〔〕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的月应纳税经营额为元,月应纳税额为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
本通知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执行。
税种税率税额(元)税额合计(大写):
告知事项:
1、对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国税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6、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在日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国税机关(签章)
年月日。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

《国税核定定额通知书》计算机定期定额核定业务操作指引一、业务概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账簿凭证不齐全、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核定其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计算机核定定额是指。
税务机关在典型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科学方法,将所有影响业户生产经营的因素进行分类筛选、分析、研究、评估各项因素与经营收入关联关系及影响程度,予以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
通过多个主参数和若干个相应的调整系数,采用简单的数学模型(即定额计算公式),计算确定纳税定额。
二、提供资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1份三、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三)《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2x〕1199号)四、办理程序(具体操作流程参看“七电脑操作”)(一)文书受理(纳税人自行发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文书受理岗接收纳税人提《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规定的,在ctais中系统录入《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制发《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加盖“税收业务受理专用章”后给纳税人,按《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纳税定额表》的内容录入ctais,传递给税务分局税源管理岗。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不齐全或资料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后再申请。
在个体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则主动下户采集《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直接进入下一个审核环节。
(二)审核1.信息采集系统向税源管理环节的主管税收人员发出提示“税务提醒事项”(若不是纳税人主动申请该项业务,则系统不会发出“税务提醒事项”),要求按规定程序采集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所需的信息资料,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在信息采集界面并录入《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
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应纳税额核定通知书
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
______税字( )第号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税款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
经过调查测算,现核定你户年月至年月间每月营业额为:元,每月应纳税、费、基金核定如下:单位:
日前到(
地址)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月日告知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你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你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30%(我省规定为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回证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本表为A4型竖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企业所得税是指各类企业根据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依法纳税的一种税种。
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程序,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纳税人的义务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和征收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有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作为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依据。
2.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配合税务机关的相关审计、检查工作,提供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解释。
二、企业所得税核定程序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分为两个环节:核定申报和核定征收。
1.核定申报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企业所得税预缴和结算申报表,填报纳税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等材料。
税务机关根据这些资料,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结果,发出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足额缴纳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减免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1.针对新设立企业或扩大再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以鼓励企业的投资和发展。
2.对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税款优惠政策。
3.对于按照法定条件进行社会公益、环境保护等活动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款减免或免征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可以采用核定征收和核实征收两种方式。
1.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申报表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后,发出核定通知书,纳税人按照核定通知书的要求缴纳税款。
2.核实征收税务机关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核实企业的所得和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
核实征收方式适用于特定情况下,如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按照核定通知书缴税等情况。
五、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开展税务风险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管理。
A15001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

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作业指导书1.0目的通过规定地税机关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体现税负的公平、公正、公开,强化税收核定管理。
2.0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税机关对下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核定管理: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f)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g)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3.0职责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应纳税额变更申请的受理、录入;3.2属地分局(所)负责组织典型调查、业户经营情况和经营规模的核查,负责集体评议、应纳税额的核定和下达;3.3县(市、区)局负责应纳税额核定的核准。
4.0工作程序4.1双定征收核定4.1.1纳税人申请核定4.1.1.1申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经地税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在新设立税务登记后,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地税机关原核定应纳税额,或发生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或对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提出应纳税额核定(变更或复核)申请,领取并填报《定期定额户参数评税自报、调查表》或《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自报、调查表》或《纳税定额变更(复核)申请表》。
4.1.1.2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并进行初审,表格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重填;表格的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并视情况在征管软件中进行不同处理:a)新设立税务登记户申请核定定额的,不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处理;b)业户申请定额变更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录入并提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青地税三[1998]28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地税三[1998]28号)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房产税暂行规定》业经1998年12月21日第25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为加强房产税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偷逃税行为,规范核定征收房产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核税机构核定房产税的组织机构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明确核定征收房产税的人员和负责人(人员中须有分管房产税专业管理科室人员)。
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调整补充,核税工作组名单要报市局备案。
二、关于核定对象有以下应税房产的,为核定征收房产税对象:1、隐匿转移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2、以实物或其它形式抵顶房租无法确定租金收入的;3、无租使用的房产;4、申报租金收入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的;5、本单位或个人自用无原值的房产;6、其它经税务部门确定需核定征税的房产。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核定应核定征收房产税的单位或个人,可提供经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涉税评估机构对其所需核定征收房产税的房产的评估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此作为参考进行核定;对不能提供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价格和《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调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报告的通知》(青政发[1996准的通知》(青政发[1997]207号文)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等,直接进行核定。
税种核定申请书

您好!我是[您的姓名],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您的营业执照号码],现因经营规模较小,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等原因,特向贵局申请核定征收税款。
一、申请理由1. 经营规模较小:我经营个体工商户[您的营业执照名称],目前经营规模较小,员工人数有限,业务量有限,难以达到查账征收的条件。
2. 账簿不健全:由于经营规模较小,我未能建立健全的财务账簿,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导致难以满足查账征收的要求。
3. 资料残缺:由于经营时间较短,部分财务资料尚未齐全,无法满足查账征收的资料要求。
二、申请内容1. 核定征收范围:我申请对我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附加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2. 核定征收方式:根据我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我选择以下核定征收方式:(1)增值税:按月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2)附加税:按月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3)个人经营所得税:通过核定征收,个人经营所得税在0.25%-1%之间。
三、承诺事项1. 我承诺在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情况。
2. 我承诺在核定征收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3. 我承诺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虚开发票、买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四、其他事项1. 我已充分了解核定征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愿意承担核定征收期间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
2. 我同意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核定征收的税率、征收方式等。
敬请贵局予以审批,并给予支持与指导。
感谢贵局在百忙之中审阅我的申请,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您的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填写日期]。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篇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模板】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月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资料审核,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有效期从年月日开始。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二: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认定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三: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月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资料审核,达到(未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不同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从年月日开始。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四: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实行辅导期管理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通知内容:你单位于月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经资料审核,达到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同意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有效期从年月日开始。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对你单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在辅导期内,你单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附件五: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18•【字号】青地税发[2004]12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4]121号2004年6月18日)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税收管理,根据总局2004年工作要点和省局党组“抓大控中定小”的工作思路,及市局党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局重新修改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4]号,以下简称《双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确保该办法顺利实施,使我市个体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目的个体税收征管历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近年来,各单位在对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开拓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市局这次重新修改制定《双定办法》,其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定税工作,着力解决定税工作中存在的随意性、不规范性和不科学性问题;二是进一步简化个体定税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税收定额管理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由征收型向监控型的转变,进而实现征管力量向重点税源管理的转移;三是通过加强定税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力求做到税负公平、执法公正,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二、基本工作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合理定税,公平税负,实现个体双定征收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个体双定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定额信息标准化。
通过分行业典型调查和集体评议,将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的主要因素进行分类,对影响应税收入的因素进行评估,并测算确定不同行业或不同应税项目的纳税定额参数权值以及调整纳税定额的调整权数。
税务事项通知书_通知_

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是指和税收相关的事务。
对税务的事项进行一个通知。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税务事项,供大家参考!税务事项通知书范文篇一XX纳税人:事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依据:《关于xx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XX年第号)第**条通知内容:自20XX年12月1日起你单位提供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知人:XXX税务机关XXXX年XX月XX日税务事项通知书范文篇二XXXX有限公司:事由:因纳税担保而应承担缴纳税款、滞纳金的义务。
你公司20XX年10月9日为XX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属20XX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
XX建筑公司未在限期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为XX建筑公司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第1款:纳税担保依据: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你公司与XX建筑公司于20XX年10月9日签定了《纳税担,由你公司为XX建筑公司提供纳税担保,担保XX公司所保书》属20XX 年9月份的营业税10万元及其滞纳金,并经我局同意。
该《纳税担保书》规定,XX建筑公司未在X月X日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应由你公司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其滞纳金。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即在20XX年X月X日前将担保的税款10万元及滞纳金向XX市XX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向XXX银行缴纳。
逾期不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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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契税核定通知书

契税核定通知书篇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9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工作,规范税务机关正确地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对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
第四条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第五条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地点为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契税征收的窗口和在各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
第六条纳税人进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应如实填写《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2附表2)或《契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第九条第㈠款规定的即时审核项目),按《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附件2附表3)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填报《附送资料清单》(附件2附表4)。
(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若不如实申报减免税情况或作虚假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机关为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审核机关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无权受理。
第八条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主管税务所负责对纳税人减免申报的受理、初审工作,负责有关减免税审核的告知、制作文书及送达、减免税资料归档及有关报表的填报工作。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负责对税务所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和审定;负责向上级机关报送减免税申报审核资料、传达上级机关的减免税审核意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及上级机关布置的各项工作,对受理机关进行工作指导;负责解决受理机关反映的减免税审核中存在的问题,需由上级机关解决的,应及时全面的掌握有关具体情况、提出问题和建议,向上级机关反映。
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是怎样的

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是怎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差不多,具体内容会有一定的差别。
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事由、依据和通知内容,而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的内容就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通知内容。
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XXXX年X月X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
依法纳税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在我们进行纳税的时候,一般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
那么,▲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都是包括哪些内容呢?怎么认定一般纳税人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有何内容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差不多,具体内容会有一定的差别。
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事由、依据和通知内容,而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的内容就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通知内容。
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的内容大致如下: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XXXX年X 月X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管理。
▲二、怎么认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认定方法: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2009新规定)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①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②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doc 3页)

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doc 3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
(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
(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税票税种核定协议书

税票税种核定协议书甲方(税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作为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征管工作;乙方作为纳税人,有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如实申报并缴纳税款。
现甲乙双方就税票税种核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税种核定1.1 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营范围、财务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应纳税种进行核定。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核定的税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不得擅自更改或逃避。
1.3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乙方的税种核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税票管理2.1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开具的税票,并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2.2 乙方在使用税票过程中,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非法转让税票。
2.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税票使用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税收申报与缴纳3.1 乙方应按照甲方核定的税种和税率,定期向甲方申报并缴纳税款。
3.2 乙方应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3 乙方逾期未缴或未足额缴纳税款的,甲方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信息披露与保密4.1 甲方在核定税种过程中,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和经营信息。
4.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4.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6.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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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
______税字( )第号
纳税人代码: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户税款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
经过调查测算,现核定你户年月至年月间每月营业额为:元,每月应纳税、费、基金核定如下:单位:元
你户应于每月10日前到 (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地址)申报缴纳税款,逾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自参柒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年月日告知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你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你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20%--30%(我省规定为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应纳税款核定(调整)通知书》送达回证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本表为A4型竖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