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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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考核办法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使公司及公司各单位进一步适应《新环保法》,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实现“三废”达标排放,在原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订《环保管理考核办法》。安环部将进一步加强对环保管理的监督,加大对公司各单位环保考核力度,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因其它各种原因而未达到上级环保部门环保管理、考核指标及违反环境保护管理的单位实施考核。
1.2环保管理考核以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自测、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及日常检查为依据。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分厂及有关单位。
2考核要求
2.1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环保管理考核办法,履行各类环保审批手续;及时制定本单位环保工作计划并确保有效实施;按要求完成公司布置的环保工作。
2.2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规范、完整;现场环境整洁无污染,对异常、紧急情况及时规范处理。
2.3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要同步、正常运行,各单位因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停运的,需请示安环部,经同意审批后,方可停运。
3考核指标
3.1设施故障未及时发现上报或检修不及时,停运未及时报告安环部扣所在单位200元/次,隐瞒不报扣500元/次,因此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予以5000—10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或分厂主要领导的责任。
3.2 避免或减少使用新鲜水对地坪和设备的冲洗,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扣分厂200~500元的处罚,责任人100~200元的处罚。
3.3企业自测和监督性监测实现污染物100%达标。
3.3.1选矿分厂:
实现无组织排放污染物环保措施到位,无环境污染事故。若发生环境污染
事故,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1000元。
3.3.2磷酸分厂:
废气污染物:氟化物、氨、颗粒物(根据环评批复确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氟化物(9mg/m3)、氨(20kg/h)、颗粒物(120mg/m3)
每次检测污染物每一项目超标处罚5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投诉500/次);跑冒滴漏(500元/次)。
安环部对渣场回水进行考核,造成打入渣场水与回水严重不平衡,每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3.3.3磷铵分厂
废气污染物:氟化物、氨、颗粒物(根据环评批复确定的污染物)共3个排放口。
排放标准:氟化物(9mg/m3)、氨(20kg/h)、颗粒物(120mg/m3)
每个排口每项污染物超标处罚500元/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造成投诉500/次);跑冒滴漏(500元/次)。
安环部对洗涤液进行考核。每发现一次洗涤液外排,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
4附则
本办法由安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