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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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提纲
应考注意事项
1、考试内容。全部包含在考核教材——《税收执法基础知识》一书中(其中有争议的内容不考)内,考核答案以书为主。考核范畴严格以《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核大纲》(P340~353)准,对《大纲》中“把握”部分要考,“熟悉”“了解”部分中最差不多的部分要考。
2、考核题形。考试题形均为客观试题,包括:单项选择、多项选择、案例分析和运算。其中,案例分析和运算也以单项选择或多项选择的方式出题,其难度在于案例题的答案可能是单项选择,也可能是多项选择,因此,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一定要对题干部分进行认真批阅,其中对没有把撑的答案不选。(案例分析题计分方法,多选错选不得分,少选选对可作情给分。)
3、考核题量及重点内容。考核的题量为2小时左右(在熟练把握的情形下,1小时左右能做完)。重点的考核基础知识的把握情形,如: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在全部考核内容中,法律知识占70%~80%左右,其中,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又占50%~60%的内容。税政实务较少。
4、应考中应注意的问题。一是,考试教材一定要通读,确保把握知识的逻辑性和连续性,提高答题能力;二是,考试时,应注意多审题干,对涉及程序的考题应注意区分法定程序和内部适应程序,考试时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答题。
第一章法学基础
第一节法的概念与特点
法的定义: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益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差不多含义。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只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法是由谁制定的?法是由国家创制的。
*二、创制法律的三种形式:制定、认可和说明。
*三、法的本质。主观方面:一是法所表达的是共同意志;二是法所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客观方面: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益和义务。
把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人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真正本源,是法的本体。
四、法的差不多特点有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说明;法以权益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五、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国家强制力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
第二节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判、推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相关于法的规范作用更为重要,要紧包括爱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统治;执行公共职能。
第四节法的分类与效力
(一)多数国家的分类
1、国内法和国际法。依照法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划分。
2、全然法和一般法。依照法的内容、法律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
3、一样法和专门法。依照法的调整范畴划分。
4、实体法和程序法。依照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划分。
5、成文法和适应法。
(二)部分国家的分类
1、公法与私法。公法要紧是调整国家与一般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要紧是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2、一般法与平稳法。
3、联帮法与联帮成员法。
注意事项:考试时,能够对一种具体的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例①:国内涉外因素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国内法,也是实体法。
例②:全然法,即宪法;一般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例③: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要紧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益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程序法是指所规定的要紧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实体法也不是不涉及权益和义务得以实施的任何程序和方式,只是说它要紧规定的是实体权益和义务;程序法也不完全不涉及实体的权益和义务,实际上,诉讼权益本身说是一种专门重要的实体权益。)
(一)法的四个效力范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刻效力和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可分为属人主义、属地主义、爱护主义及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爱护主义相适合(中国)。
*(二)法的生效时刻。法律的生效时刻要紧有三种: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刻;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三)法的溯及力。
1、概念: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往常的事件和行为能够加以适用的效力。
*2、五大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属法律规定有朔及力的国家)。
第二章立法法
第一节立法权限
一、立法法是依据宪法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界定:一是国家权益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点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各类国家机关的立法权限及创制规范的差不多名称。
1、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法律。其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是制定国家差不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差不多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差不多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2、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照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地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区省级地点法规—
特指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地点性法规。
4、民族自治地点人大。依照宪法、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和行政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职能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规定、方法和规则,即部门规章;
6、地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点性规章制定地点性规章。
*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享的专属立法权的范畴。专属立法权非经授权,其他机关不得进行立法;经授权的,国务院可制定行政法规(如:所有现行税收法规均为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能够制定在经济特区范畴内实施的地点性法规。
1、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包括政治、经济、领土、对外、属人等主权);
2、各级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专门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益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差不多制度;
8、差不多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差不多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其他。
其中,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一是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二是对公民政治权益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三是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