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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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出现缺陷或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明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引进责任原则:根据引进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2. 制造责任原则:根据制造责任原则,生产者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生产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3. 警示责任原则:根据警示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产品的潜在危险提供警示信息,并告知用户如何正确使用产品以避免潜在危险。

如果产品缺乏必要的警示信息或提供的警示信息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4. 信息责任原则:根据信息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向用户提供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用途、安全注意事项等。

如果产品的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此负有责任。

二、责任承担1. 生产者责任: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是指制造商、组装商、加工商或其他生产者,他们将产品提供给市场。

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责任。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用户的商家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提供必要的警示信息和产品信息。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进口商责任:进口商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销售的商家或个人。

进口商在引进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进口商未履行上述责任,导致产品缺陷或造成损害,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用户责任:用户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警示信息正确使用产品,避免不当使用导致的损害。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规定和界定。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于由此引发的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

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在此原则下,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证明因此导致了损害。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行为,并证明该过错行为导致了产品缺陷和损害。

这是一种相对严格的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产品。

3.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角色,对责任的分配和承担进行综合考虑。

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可以综合运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的归属。

二、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产品,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作为自己的业务活动进行销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合理的检验和把关,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如果销售者未尽到合理的检验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责任: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应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不得超出产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目的。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

本文将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并分析其在实际应用中的相关问题。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注重的是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失行为,要求消费者证明其损害是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所致。

过错责任原则在某些国家的法律中仍然存在,但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有所限制。

3.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似,但严格责任原则对产品缺陷的定义更为宽泛,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

严格责任原则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三、责任承担的主体1.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生产者可以是原材料供应商、零部件制造商、组装商或产品品牌所有者等。

生产者应对其所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销售者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流通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角色,其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产品警示和说明。

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消费者消费者是指购买和使用产品的个人或单位。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和信息透明等。

当消费者受到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时,可以依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责任承担的范围1.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组装或警示方面存在的问题,使产品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预期目的,或者存在危害用户安全的风险。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而对消费者或者第三方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制造商责任制造商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主要责任包括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

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

1.2 销售商责任销售商作为产品的中间环节,也应对产品质量承担一定责任。

销售商应确保产品的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对产品的销售过程进行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1.3 提供者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产品的提供者也需要承担责任。

比如,产品的进口商、代理商等,虽然并非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但在产品责任的范围内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责任承担2.1 制造商责任承担制造商在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主动承担相应责任。

制造商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2 销售商责任承担销售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问题时,也应主动承担责任。

销售商应积极配合制造商对产品进行召回或修复,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

2.3 提供者责任承担产品的提供者在产品责任范围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者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产品缺陷进行修复或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监管机制3.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产品责任的重要监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3.2 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监管,对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调查、处罚和追责,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3.3 消费者组织消费者组织在产品责任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维权活动、投诉举报等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的规范发展。

四、产品责任的风险防范4.1 质量管理制造商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减少产品存在缺陷的可能性。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

浅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严格责任【摘要】我国当前的产品责任原则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以及担保责任原则共同组成的“综合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是居于主要地位的责任原则。

本文从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之分析,系统阐述我国产品责任中适用严格责任之合理性以及完善严格责任之思考,以期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之理论研究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产品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合理性;市场份额原则严格责任作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选择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着深刻的内涵与现实意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完善和充分运用,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避免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一、严格责任在我国立法之现状我国对产品责任的立法分散于《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条文中。

关于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有明确确定。

有学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2条第2款“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体现的责任原则是严格责任。

因为此条文通过用“缺陷”概念取代“产品质量不合格”,使得责任的基础更加明确。

加之“应当”在法律条文中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表示必须一定为或不为的意思,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确定了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负严格责任。

【1】而有的学者认为此条与西方国家产品责任中所称的严格责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因为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生产者虽然应对其缺陷产品所致损害负赔偿责任,作为受害人仍然要承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若受害人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败诉风险。

因此,在实践中受害者仍须背上沉重的举证包袱,其充其量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

【2】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以上条款所体现的产品责任是严格责任。

略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略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0 )2 0 - l0. 9(09O. 6 2 O 0 0
在 西方 国家 , 由于不 同的法律传统和法系 , 责原则 的产生和 发 归
展也各 不相 同, 但是这些 国家都存在几种 归责原则并举 的现象 , 由当
事 人 自由选 择 。
责任 的发展过程 。 同责任来源于英国 1 2 温特博特姆诉怀特 ” 合 8 年“ 4

案所 确立 的“ 没有合 同就没有责任” 的原则 。 16 年美 国法 院根 在 91
据“ 麦克福森诉别 克汽车 公司案” 确立 了疏忽 责任 原则。疏 忽责任 被
认 为是 一 种 侵 权 责 任 , 以疏 忽 为 理 由进 行 诉 讼 时 , 需 要 原被 告之 在 不

关 于 产 品 责 任 的 性 质
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分析产 品责任 的归责原则之前 , 首先必 须明确 产品责任 的性质 , 因为这 关系 到产 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何确 定的问题 而产 品责任性质属 性的争
议 由来 己 久 。 主 要 有 如 下 观 点 :
略 = 产 品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i [ 仑
王 晓 义
摘 要 随 着经 济发展 , 代社 会 中有 关产 品 责任 的 问题 不 断受到世 界各 国的重视 , 于产品 责任 的归责 问题 屡见报 端 , 现 关 传 统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挑 战。本文主要介绍 了产品责任的性质和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在 西方发达国家 司 法 实践 中的发 展 状 况 , 联 系我 国产 品责任 法 中采 用 的归责原 则, 并 简要 的 分析我 国产品 责任 归责原 则的 法律 完善 问题 。 关键 词 产 品责 任 归责原 则 法律 完善 中 图分 类号 : 9 22 D 2.9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经销商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已经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根据严格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产品造成了损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意味着消费者无需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只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即可。

2. 过失责任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追究其责任。

根据过失责任原则,消费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设计、制造、警示或说明等方面存在过失,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 合同责任原则: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产品责任可能会通过合同来规定。

根据合同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产品责任的约定,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承担方1. 生产者:生产者是指制造产品或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提供给市场的实体。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对其制造的产品负有主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在产品流通过程中进行销售、分销或提供售后服务的实体。

经销商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产品流通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检查、保管和销售,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3. 销售者: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最终消费者的实体,可以是生产者或经销商。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次要责任,其责任主要是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警示和说明,以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损害。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对于其制造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缺陷可以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和说明不当等。

2. 产品安全责任:生产者应确保其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论产品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论产品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对 生 命 、 体 、 产 权 及 其 他 权 利 的侵 害 。 者认 为 , 然通 常情 况下 制造 商 与消 费者之 身 财 虽
应 由与 产 品 的生 产 、 通 、 售 等 系 列 过程 间没 有直 接 的合 同关 系 ,受 缺 陷 商 品伤 害 流 销 相 关 的人 向 消费 者或 第 三 者 予 以赔 偿 的一 的 消费 者通 常 依 据侵 权 行 为 而不 是 依 据 合 种 法律 责 任① 。 的第 一步 。 品责 任属 于 何种 性 质 , 合 同 产 是 同 对制 造 商提 起 诉讼 。但 是 对 于制 造 商 来 产 品 责任 的 性质 界 定 是 判断 归 责 原则 讲 , 同责任 仍 然具 有 相 当重 要 的 意义 。 合 2侵 权 责任 说 。侵 权 责任 说认 为 。 品 . 产 责 任符 合侵权 责任 的基本 属性 。 同时 又在 责 任 主体 、 构成要件 与归责原则上具 有特殊性 ,
产品 责 任是 伴 随 着现 代 工 业 发展 而 出
1合 同 责 任说 。产 品 责 任 是 一 种 合 同 .
现 的。 从生 产 出产 品后 。 流 通投 入 市场 要 责任 。 要 是指 商 品 瑕疵 造 成 损 害 时 , 果 受 害 如 经 过 许许 多多 的环 节 .才能 最 终 到 达消 费 者 与商 品 制造 者 或销 售 者 有 合 同关 系 . 可 者 的手 中 。 种 复杂 的流转 关 系 。 观 上存 以根 据 合 同规 定 请求 损 害 赔 偿 。在 商 品 交 这 客 在着 产 品致 损 的 各种 可能 性 。一 旦 发 生 损
鉴 大 陆 法 系 和英 美 法 系 的 基础 上 建 立 的 。 务 , 向对方 即买 受产 品的人 所 做 出的承诺 或 具 有 一定 的时代 局 限 性 和不 完整 性 。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一、引言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的相关内容。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产品,如药品、食品、机械设备等。

严格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促使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

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消费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疏忽、违约或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与产品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消费品等非危险性产品。

3. 混合责任原则混合责任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同时适用。

根据混合责任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混合责任原则的实施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责任承担的范围1. 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包装产品的企业或个人。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缺陷或安全隐患。

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如果销售者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从其他国家引进并提供给消费者的企业或个人。

论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利益衡量为视角

论我国农产品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利益衡量为视角

赔偿 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 我国涉及农产 品的法律主要有《 农产 品质量安 全法》 产品质量法》 食 品安 全法》 侵权责任 法》 《 《 《 等。《 产 农
品质量安全法》 规定 : 农产 品是指来源于农业 的初级产品 ; 产 品质量法》 《 只调整 “ 经过加工 、 制作 , 于销售 的产 用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43
归责原则 无过错 责任
文献标识码 : A
过错 责任
文 章 编 号 :00— 6 6 2 1 )7— 13—55 10 7 3 (0 0 0 0 2 .
近年来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多次发 生 , 对人 民群众 的生命安 全与身 体健康 造成 了严重 危害 , 影 响了社会 也 的稳 定与和谐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 的农 产品损害赔偿 法 律责任 制度 , 于该 问题 的解决非 常必要 。而农产 品损 对 害赔 偿归责原则是该制度 的重要 内容之一 , 也是一个被各 国立 法及学术界长期争议 的重要 问题 。
收 稿 日期 :0 0— 5— 0 21 0 3
作者简介 : 于华江 杨
中国农业大学法学 系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北京 ,0 13 10 9 ;
成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
① 所谓“ 严格责任” 根据《 , 牛津美 国法 律百科 辞典》 【 】 ( 美 克密特 L.霍尔 主编 , 林晓 云等 译.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0 8 : 6 3页) 定 20 年 第 2 应 义为 : 在侵权法 中, “ 尽管被告并非故意造成伤 害并且有合理 的谨慎仍 可确定 该责任。最重要 的运用是产 品责任。 ”这与大陆 法系及我 国对 于
品” 的生产销售 , 未将没有经过加工制作 的初级农产 品列入调整对 象范 围; 出 台的《 权责任法 》 新 侵 虽规定 了“ 产 品责任” 一章 , 但该法 中“ 品” 产 所涵盖的范畴与《 品质量 法》 同。而《 品安全法 》 产 相 食 则将供食用 的源于农业 的 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 , 向由《 指 农产 品质量安全法》 以调整。因此 , 加 在我 国, 有关农产 品损害赔偿 归责原则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其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以及确定责任承担的主体。

本文将详细介绍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对其产品的任何缺陷或不安全性质负责,无需证明其过错。

2.过失责任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只有在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对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需要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3.合同责任原则合同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该原则,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主体1.生产者责任生产者是指制造、加工、组装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产品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生产者应对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标识和警示等方面。

2.销售者责任销售者是指将产品交付给消费者或者其他使用者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3.进口者责任进口者是指将产品引入国内市场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进口者应对其引入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产品的真实性、合格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4.供应商责任供应商是指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个人或者组织。

根据产品责任法,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的质量负责,确保其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三、责任的承担范围1.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包装、标识或警示等方面存在缺陷,使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造成危害。

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It turns out that as long as the relationship is broken once, it really can't stand the toss agai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产品责任中的二元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导读:?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

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二元化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二元化
责任 之一 , 用 无过 错 归 责 是 基 于 危 险 分 配 理 论 。 适
收 稿 日期 : O 0 2 4 2 1 —1 —2 作 者 简 介 : 翔 , 士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商 法 基 础 理 论 、 司法 。 冯 博 研 公
合理分 配现代 文 明社会 或 多 或少 无 法避 免 的损 害 , 基 ]礼 会 正 义 之 要 求 , 较 能 负 担 损 失 的一 方 负 二 由
责 , 无 其 他 惩 罚 、 难 的 意 思 。 工 业 是 现 代 社 会 别 责 ” 发 展 必 不 可 少 的 经 济 活 动 , 使 该 种 活 动 具 有 高 度 即

要 : 品 责 任 中 , 于 危 险 分 配 以及 平 等 保 护 市 场 经 济 中 各 方 主 体 利 益 的 需 要 , 对 产 品 责 任 中 的 责 任 主 产 基 应
体 —— 生 产 者 与销 售者 所 适 用的 归责 原 则 有 所 区分 , 能 够 控 制 产 品 缺 陷风 险 , 能 够 通 过 保 险 机 制 和 产 品 价 值 令 且 机 制 分散 风 险 的 生产 者 承 担 无 过 错 责 任 , 而令 善 意 的 销 售 者 承担 过错 责任 , 此 才 能 在 保 护被 侵 权 者 利 益 的 同 时 , 如 也 能 维 护销 售 者利 益 , 而促 进 商品 流通 , 至 整 个社 会 经 济 的发 展 。 从 乃 关键 词 : 品 责任 ; 产 归责 原 则 ; 过 错 责 任 ; 错 责 任 无 过

的新 格局 。危 险责 任 的主 要 问题 , 是对 加 害者 进 不 行道 德非 难 , 是应该 基 于“ 而 承受 与 分担 危 险” 的理

生 产 者 责 任 归 责 原 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摘要: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各国对其规定各有不同。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一、产品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含义1.产品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产品责任发生在产品流通领域;2.致人损害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3.产品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

2.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是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就缺陷产品致损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准则,即以主观过错还是以客观损害结果为基础来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和标准。

二、两大法系产品责任归责原则1.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20世纪中期以前,欧洲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各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并不一致。

意大利、荷兰采用过错责任,英国、德国等国采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国、卢森堡等国采用无过错责任。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在欧共体的推动下,各国日益重视产品责任的研究和立法。

1973年欧洲共同市场设专家委员会,于1976年完成立法草案,提出了产品责任法草案,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经历多年修改,于1985年欧共体发布了《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对产品缺陷致损承担严格责任,即侵权责任归责时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2.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英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通过典型判例加以确定的。

其产品责任的归责有三种:合同责任、过失责任、严格责任。

早期英国的产品责任遵循的是合同理论,判例所确立的规则为“无合同则无责任”。

在这一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起诉销售者但不能越过销售者去起诉生产者。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产品责任的合同责任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英国就将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改为适用侵权法的过失责任原则。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

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3月/29日/第007版舆情内参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与举证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张维云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之虞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产品责任纠纷如何归责1、生产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比如,一个装配有ABS防抱死装置的汽车,在紧急刹车时车轮抱死,并在路面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刹车痕迹。

那么依据ABS防抱死装置的功能特点,我们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没有发生作用,可以初步判断其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

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销售者如何承担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入 流 通领 域 的侵 权 责 任 。 所 谓 “ 通 领 域 ” 指 产 品 经 生 产 流 是 者 或 者 经 营 者之 手 基 于营 业 行 为 转 入 消 费者 之 手 , 即可 视 为
第三种意见是德国学者的观点。德国学者拉伦茨认 为, 归责是指 “ 负担行为之结果 , 对受害人而言 , 即填 补其所受之
进人流通领域 ; 其二 , 品责任是 造成使 用者或 者第 三人 … 产
的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 自身 以外 的其他 财产损 害所应 承但
的责任 。产品责任不 同于产 品质量 责任 。产 品质量责 任是
指由于产 品本身质量不符 合 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 的对产 品适
用、 安全和其他特性 的要求 , 给用 户造 成损失后 所应 承担 的 责任 , 它强调产 品本身质量违反 国家有关法律 的规定而 给用 户造成 的损害 。2 L 其三 , 产品责任是 “ 品” 产 致人损 害的侵权 责任。关 于“ 产品” 根据 我 国《 品质量法 》 2条 第二 款 , 产 第 和第三款的规定 :本法所 称产 品是指经 过加工 、 “ 制作 , 于 用 销售 的产品” 。近年来 已有不 少学者认 识到 , 与西 方发 达 国 家相 比, 我国对 于 “ 品” 产 的范 围过于 狭窄 , 还应 当包括 :. 1 手工制作 的产品 ;.初级产品 ( 2 矿产 品、 农产 品) 3 ;.电力 、 煤
任, 责任是归责 的结果 , 责任 的成立与否 , 取决 于行 为人 的行
为及 其 后 果 是 否 符 合 责 任 的 构成 要 件 。


产 品 责任 及 归 责 原 则 的 内涵
产 品责任是指产 品的制造 者和销 售者 由于其提供 的产 品具有 缺陷而造成消 费者人 身或者财 产方 面的损 害而应 当 向受害者承担 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关于产 品责任 , 一般 认 为有 以下几个法律 特点 : 其一 , 品责任 是发生 在产 品投 产

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关键词】 归责原 刖; 责任 ; 担保 疏息责任; 严格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2. 938 [ 文赫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3 7 ( 0)2 05 — 3 0 —  ̄ 2 20 — 05 0 0 0
者或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消费者对产 品所要 求的特定 用途 , 而且消费者相信生 产者或销售者能够提供合适的产 品, 那么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 品必须适合这种特定用 途。担保责任原则 的优点 : 是消 费者 不负过 失举证 责 一 任; 二是依据合 同的一般原则 , 消费者不仅有权请求缺 陷 产品造 成的人身损害赔偿 和缺陷产 品以外的财 产损害赔 偿, 而且有权请求对缺陷 产品本 身进行赔偿 、 理、 修 更换 、 退货以及请求赔偿 产品出售时当事人合理预期 的间接 损 失。担保责任原则 的缺点是 : 担保具有 台同性质, 只有 双 方当事人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时. 能以违反担保为由请求 才 在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历史上 , 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 产 历了担保责任 、 疏忽责任到严格 责任 的发展过程。 担保责任 . 是指产品 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 了对产品 的质 量、 性能以及使用安 全的 明示或 默示担保, 供了有 提 缺陷的产品 , 致使消费者 遭受人 身或 财产损害 . 产品生 产 者或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担保责任是从合 同法 的 角度 来理解产品责任的, 认为产 品责任是一种违反约定 的 担保 责任 , 即产品一旦投人流通 领域就意味着产品的生产 者或者销售者 已经作 出明示 或默示担保 , 保证消费者能够 安全 使用该产品。明示担 保是生产者或销 售者 对产 品的 性能 、 质量所作 的一种声 明或陈述。它起初由买卖双 方在 合同中协商确定, 后来又包括了产品的标签 、 广告 、 用说 使 明书上有关产品性 能、 量的说明。默示担保是基于 法律 质 的规定而产生的, 而不是 出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 口头 或书 面表示。默示担保分 为商 销性和适合特定用途 的默示 担 保两种。商销性默示担保 是出售 的产 品应符合 该产 品生 产和销售的一般 目的。适 合特定用途 的默示担 保是 生产 赔偿。也就是说, 腙产品的直接购买者外 , 因产 品缺 陷遭 受损害的其他非购买者如受赠人 、 - X则不得提出赔偿 第= . 请求 ; 除零售商外 , 品的生产者 、 产 批发商也不承担赔偿 责 任 。因此, 担保责任原则 因受合 同关系 的局 限, 往往需要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法律规定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第一,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责任(表面责任)。

无论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对直接责任(表面责任)的承担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受害人也无须证明被告的过错。

即使是无过错的销售者,也应首先承担直接责任。

(2)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

无过错的销售者向受害者承担直接责任(表面责任)之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由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

销售者只需证明缺陷、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生产者的过错。

因此,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如果受害者直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于大多数情形生产者在承担直接责任的同时亦即承担了最终责任,这时也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凡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法律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免责条件。

如果加害人以法定的免责条件进行抗辩,应当举证:(1)法定免责条件之存在;(2)免责条件适用于该案。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上述三个免责条件外,还有一些其他免责条件,包括:(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下列情形:(1)销售者的最终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承担最终责任。

于此情形,如果销售者承担了直接责任,则不得再向生产者追偿;如果生产者承担了直接责任,生产者则可通过证明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所致,而向销售者追偿。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因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产品责任制度。

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 生产者责任原则:根据生产者责任原则,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缺陷还是产品本身存在的缺陷,生产者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销售者责任原则:根据销售者责任原则,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如果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进口商责任原则:根据进口商责任原则,进口商对其进口的产品质量也应负责。

进口商在进口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进口商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监管部门责任原则:根据监管部门责任原则,监管部门应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标准。

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产品缺陷或不安全,监管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可以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医疗费用赔偿等。

2. 召回责任:当产品存在严重缺陷或不安全时,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回收存在问题的产品,并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修理、更换或退款等解决方案。

3. 惩罚责任:当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商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时,相关责任方可能会面临法律的惩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4. 公开道歉责任:当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相关责任方应主动向受害消费者公开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责任承担的标准1. 产品缺陷标准:产品缺陷可以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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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卷 第3期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Vol.21 No.3 2008年8月Journal of Shanxi Colle ge for Youth Administrators Aug.,2008政治 法律!收稿日期:2008-03-16作者简介:黄修斌(1982∀),男,湖北汉川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黄修斌(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 要:严格责任原则是现阶段我国产品责任最合理的归责原则。

通过对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的法理分析,可以看出,除严格责任外,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客观上也为我国所适用。

基于我国经济生活的日益频繁和国外严格责任学说的新发展,应将我国目前采用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视为一开放概念,并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使其能更为科学地适用于经济领域。

关键词:产品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997(2008)03-0066-03 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它是指有缺陷的产品如果给他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进入20世纪,产品责任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发展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产品责任的立法也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

对于其法律性质,早期多数国家认为只是一种合同责任,没有合同就不存在产品责任。

但是到了近期,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相应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其民事责任。

一、严格责任原则及其作为产品归责原则的意义(一)对严格责任的界定从理论上讲,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无过失责任,三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1.严格责任虽然严格(strict),但非绝对(absolute),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不考虑过错因素。

在严格责任中,虽不考虑加害人本身的过错,但对于其他人的过错仍予以考虑,第三人的过失和受害人的过失以及一些自然原因,仍可成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免责事由。

而无过失责任则不考虑任何过错因素,无论是加害人、受害人,还是第三人的过错,甚至自然原因,都不在考虑之列,对于这种责任形式似乎不存在任何可以免责的事由。

2.严格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保持法律责任应有的惩罚与教育功能,对于承担严格责任的异常危险活动仍具有可非难性;无过失责任则没有这些功能,它已不再有法律责任的本来含义,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仅仅是一种#损失分担∃的方式,将实际发生的客观损害从受害人那里分散到社会或分散给其他人。

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加害行为本身则不具有应受到否定评价的可非难性。

3.无过失责任的存在前提是保险制度,它通常借助保险而实现,特别是通过责任保险来达到损失分担的目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确定无过失责任就是#认定被保险人∃,往往是谁保了险就由谁承担无过失责任。

从这一特点来看,可以说,无过失责任的精神实质与法律的公平正义要求不相符合。

确定严格责任则不考虑当事人之某一方是否有保险事实。

4.严格责任其实并未超出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是严格责任中对过错的确定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方法。

这种归责法是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被告有过错,即只要存在损害事实,且被告的行为与此事实之间有客观的因果联系,就可以断定被告有过错,要求其负责任。

但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事实是由受害人、第三人的过失或自然原因所造成,则可因此减轻或免除他的责任。

5.严格责任主要适用于产品质量责任领域。

1963年,在美国加州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一案,被公认为是标志严格责任制度得以确立的里程碑。

在美国,有45个州对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采用严格责任;在欧洲,自1988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法令&之后,欧洲各国对由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基本上采用了严格责任制度。

6.严格责任是特殊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是指在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或案件的具体需要,由审判人员推定加害人具有过失,如果加害人不能提出反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则应负法律责任。

例如在1988年之前,德国法关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为,在基本依据过错的同时,宣布当缺陷产品引起人身伤害时,推定生产者没有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即采取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可以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

它们的区别在于,当加害人为了推翻对他的过错推定而进行反证时,他所提出的抗辩事由是否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那几种。

综上所述,严格责任既不是无过失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更不是结果责任。

严格责任实质上是过错推定责任,是一种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方法而实现的过错责任。

(二)严格责任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1.严格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规定厂商或销售商对其因缺陷产品所致的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从而产生单方面的有效预防激励,促使能避免损害产生并处于强势地位的厂商、销售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和制止损害发生。

2.严格责任原则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厂商、销售商对经济效益的无止境追求,着重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乃至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促进了法的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

3.严格责任原则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并且加害人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免责事由而免除责任,因此原告不需要提出证明被告疏忽的证据,而这种证据的提出对原告来说,恰恰是困难的、高成本的、耗费时间的。

此外,严格责任下的审理成本低于疏忽责任下的审理成本。

4.严格责任通过恢复受害人的权利,来实现受害人的公正。

基于对等原则,消费者购买产品付钱的时候就有权期望按一般正常的方式使用产品而不出现任何意外问题。

因此,严格责任允许消费者对合理期望的落空提出索赔,从而促进了公正的实现。

二、学界对我国产品责任原则的不同主张中国学者对这一重要问题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过失责任说∃,如已故的佟柔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表明我国对产品责任案件适用过失责任原则;王利明教授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实质上仍属于过失责任的范畴∃。

第二种是#过错推定说∃,即借助#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由制造者和销售者负担自己在制造和生产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证明。

第三种是#视为说∃,相当于外国法上所说的#不可反驳的推定∃,江平教授认为%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是#视为有过错的侵权责任∃,即根据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本身,就应视为产品制造者有过错。

这种#视为∃是法律的认定,责任人不能用证据来推翻。

第四种是#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责任说∃,此种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对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第五种是#综合责任说∃,认为我国现在既有严格责任,也有一般侵权责任,还有合同担保责任。

以上五种观点,体现了对产品责任原则的不同理解,各有利弊。

第一种观点表面上看是客观标准,但#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个构成产品责任的必要条件本身在制定时就已含有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难以在整个范围内适用。

而且,消费者负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举证责任,使广大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所致伤害后,因不能举证而得不到充分保护。

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的是免除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使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符合现阶段各国立法总的趋势。

但两者都建立在过错责任基础之上,与第一种观点相比,后两种观点只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不同,仍然没有简化程序。

第四种观点虽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但却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第五种观点在总结了以往法学界对产品责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密切联系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平衡了社会效益和公平,比较科学合理。

三、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完善(一)双重归责原则的建立我国的产品责任不同于美国的产品责任,美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可以选择严格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之中的任一种提起诉讼,它是以严格责任为主,以疏忽、担保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而我国实行的是单一的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近年来,由于严格责任原则呈现出向绝对责任原则发展的趋势,虽然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满足社会公平的需要,但却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同时给一些动机不良的消费者企图利用绝对责任来获得他们不应获得的利益提供了机会,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成本的增加。

因此,在立法中应合理把握效益与公正的动态平衡,在偏重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利益的同时还应兼顾生产者的利益,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所以,尽管我国在理论上一直采用单一的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却是双重的归责标准,并在立法中有所体现,因而不应否认我国产品归责原则的双重标准性。

1.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所谓生产者的严格责任,是指不论生产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由于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缺陷所造成的,生产者均应承担严格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而明确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规定生产者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在产品的设计、试制、投产和制造全过程中,生产者对产品的缺陷具有完全控制或可以预见的能力,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有保证责任。

相比之下,消费者在预见和控制产品缺陷、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损害方面,却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

其次,生产者在扩散与产品有关的损害造成的损失方面,也较消费者处于有利的地位。

第三,除通常的风险说、公平说、遏制说、利益均衡说之外,要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还在于,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消费者无法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进行了解和掌握。

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第1款明确规定,销售者只在因其过错造成产品存在缺陷而致损时,才承担赔偿责任,此谓销售者的过错责任;而第2款规定,在不能指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情况下,销售者应承担严格责任。

(1)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过错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是指无论销售者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只要销售者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销售者就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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