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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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摘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格局的不断变化,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各国学者对于人权究竟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还是冲破国家界限的全球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本文从人权与主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二者关系的发展阶段入手,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阐述了最低限度人权高于主权的合理性。

【关键词】:人权主权人权普遍性最低限度人权

【正文】:

一、人权和主权的概念和历史进程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是公民个体基于自己的需求对国家进行请求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其产生的基础是民族国家的兴起改变了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发生了各种法律联系,这种联系的核心是人权。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其重要内容与特征的狭义的人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后才有的。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①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它包括三个基本的要素。首先,人性是指人的天性。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的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等等,都是人的天性和本能。其次,人性是指人的德性。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再次,人性是指人的理性。人通过理性,可以认识世界上万事万物的规律,并据以改造世界。同时,人还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不合理的事情。

主权的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是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至上的权力。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续至国际社会,重点从国际法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发展至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

①[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

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物。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至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是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

主权先与人权而存在,存在于有主权的民族国家。国家主权首要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内秩序的问题,这就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主权解决的国际问题是国际公法产生的依据。人权解决的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家是基于公民的权利而存在的。

二、主权和人权关系发展的历史阶段

主权和人权关系发展的历史阶段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近代阶段。主要是16世纪到18世纪。主权和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对双生子。在欧洲封建制度末期,新兴资产阶级既需要主权概念来维护正在建立的民族国家。在西方,主要观点是主权高于人权国内秩序的维持和国际关系的建立要求主权最高、不可分割、不可转让。西方国家强调国内秩序的目的在于国家对资源的获取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现代阶段。主要是18世纪末到二战前期。在这一时期,产生的最具代表性的观点即‚主权在民‛的学说。卢梭系统的论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即人民主权说。卢梭的传世之作《论民主》的‚主权在民‛的核心思想始终贯穿着整个作品之中,他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府必须把权力完全交给这个国家的全体公民,然后再由全体公民把权力赋予给一个组织,。‚主权在民‛的核心本质就是用公民的选举选票来驯服统治者,使国家政治向更加民主的方向前进②

3、当代阶段。由于自然法思想在二战后的复兴,人权高于主权的思想得到很大发展。这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人权理论。这一理论的产生,不仅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更有着深厚的法理学依据。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而现代法学观念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法的内容与结构,把个人也纳入了国际法的主体。如美国知名法学家亨金就认为:‚在我们的时代,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的观念已实现了从社会到社会的超越,它不考虑国界,在一些有意义的方面破坏了国家的分离和独立。人权已‘国际化’并成为国际化和国际政治的一个主题。‛③《联合国宪章》规定:政府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权。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确定的那样:①各个政

②/view/65705.htm 2010年5月3日登陆

③【美】亨金著,《权利的时代》,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1版

府对人们权力的保障的义务时期赖以生存基本前提,没有国界的限制。②人权分为三种类型,随着时代的发展,内容有很大的变化。一代人权是资本主义强调的自由、生存的权利。二代人权是以社会主义为基础的经济文化的权利,同时包括获得救济的权利。三代人权包括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人民自决权等。自由主义学说也为‚人权高于主权‛论提供了学理支持。自由主义常识说明:国家是手段,个人是目的,个人的价值永远在国家之上。从而推导出:主权是手段,人权是目的,人权的价值永远在主权之上。‚人权至上‛原则将把我们引向一个更民主、更自由、更正义和更仁爱的文明世界。

三、人权与主权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上不存在问题

1、理想状态。在理想状态下,人权和主权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融为一体的。主要表现在:①政府民选,即政府是由公民投票表决产生的,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最大限度上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②政府保障民权,也就是体现政府成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

③人民热爱和平。

2、在不同国家中人们对二者关系有基本共识。二者虽然存在矛盾,但人们对二者关系和解决办法存在基本共识。

(二)在人权和主权的关系问题上存在问题

1、非理想状态。①政府非民选,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不能完全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权利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②政府无法很好的保障人权,政府因为政治、经济等原因无法完全保障人民要求的权利。③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族群,各个族群要求的权利各不相同,政府无法很好的调和之间的矛盾。

2、在不同国家中人们对二者关系无基本共识。主要存在于第一、二、三世界国家之间。当‚问题国‛因无视人权,或由于主权者没有很好地维护国家的和平秩序而导致的动乱或内乱时,如果‚第三国‛持人权高于主权的态度,则‚第三国‛就会干涉到‚问题国‛的内政中。

四、人权具有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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