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限行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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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辆限行情况说明
河北省邢台市环保局和邢台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邢台市正式实施开始执行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我市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又一举措。
据介绍,4月1日起,邢台市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即所有在邢台市初次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实施国IV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V排放标准。外地转入邢台市的车辆经该市环保部门审核达标后,达到国V及以上标准的,由邢台市公安车管部门依法进行业务办理转入手续。不符合标准的外省市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据了解,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新增车辆污染物的排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每提高一个级别,就能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45%左右。
根据此项通知要求,我公司现有的十辆十方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与一辆皮卡生产用车(均是黄标车),都属于市区限行车辆,只能在三环以外进行生产运输,现已严重威胁到本单位生产任务的顺利进行,急需解决黄标车辆限行问题,车辆需紧急更换,以补充生产车辆进市运输的迫切需求,此外十辆10方混凝土运输车保险的保期临近,到期时间为2014年3月26日,皮卡车到期时间为2014年4月15日,购买
十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保险金额为117064.5元整,皮卡车保险金额为2165.28元整,请领导尽快给于解决。
邢台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20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