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机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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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一)申请人填报事项

(二)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文件、证明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项

(四)备案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个人)、发证机关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二套有关证明材料。

3、个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时,“申办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签署。

4、本表中“机构名称”须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不得含有其他机构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机构的名称。

5、申请人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发证机关填列本表(四)项目。

6、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编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机构名称:

负责人(签字):

经营地所属区(县):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填报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机构、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认定部门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二套有关证明材料。

3、本表中“机构名称”须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不得含有其他机构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机构的名称。

4、本表(一)由申办机构填写,本表(二)中“文件、证明材料”及“主要设备、服务设施”由申办机构填写,不够可附纸续页,“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意见”由申办机构经营地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本表(三)由认定部门填写。

5、申请机构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发证机关

填列本表(四)中“项目”部分。

6、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凡以数字标明的地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一)申办机构填报事项

(二)申办机构提交文件、证明材料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事项

(四)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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