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20200517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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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毒的餐(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二、餐(饮)具根据不同的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

三、物理消毒法: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保持10分钟以上;洗碗机消毒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40秒以上。化学消毒法: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有效氯浓度达到250mg/L(250ppm)的消毒液中,作用5分钟以上。

四、餐(饮)具经物理消毒后应达到光、洁、涩、干的要求,经化学消毒后

应达到光、洁、无异味的要求。

五、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巾擦干,以

避免受到再次污染;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六、应及时将消毒后的餐饮具放入张贴有“已消毒”标志的专用保洁柜内,

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七、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应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位存放;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八、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使用

中严格防止混用。

单位(盖章):

二○一年月日

粗加工及切配管理制度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粗加工及切配间(区)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区或池,

并有明显标志;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

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池和操作台进行。

三、食品原料按照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食用部分等工序进行

加工处理,各种食品原料和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四、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使用前冲洗干

净并浸泡30分钟以上,以降解蔬菜中农药残留量,并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五、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

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

清洗干净;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

单位(盖章):

二○一年月日

一、加工前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如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二、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未用完的点心陷料、半成品点心,应在冷柜内存放,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三、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需要熟制加

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五、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

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六、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菜板、菜墩

洗净后立放。

单位(盖章):

二○一年月日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接触生、半成品和熟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通过颜色、大小、材质、文字等形式做到标志清楚,定位存放使用;所有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应做到使用后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并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和设备在

使用前还须进行消毒。

三、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四、冷藏、冷冻设备中的食品应做到成品、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明显

标识;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常温存放时间不得高于2小时。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并应有详细记录。

六、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

消毒抹布揩擦。

七、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

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

八、加工结束后,调味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

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台面整洁无油污,容器清洁无残渣,砧板洁净无霉斑,不留卫生死角;加工场所内的垃圾桶应加盖,每餐后及时清除垃圾。

单位(盖章):

二○一年月日

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并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二、从生产加工单位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

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

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

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五、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六、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

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七、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

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八、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

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单位(盖章):

二○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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