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全)_7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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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表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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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表格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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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当事人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如A、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在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予以处罚B、法人或组织因违法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同时被一个处罚决定处罚。

C、两个以上共同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表示不服而诉诸法院,这些起诉的共同受害人就成为共同原告人。

D、两个以上机关以一个共同行政决定形式,处理或处罚了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2)普通共同诉讼人:是几个案件,无当然的不可分割关系,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4、集团诉讼:是指人数众多的原告推选诉讼代表人参加且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利益关系人的诉讼(原告方人数众多,原告实行诉讼代表制,裁判及于所有当事人,选定或法院指定代表人,1-5人)5、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证人型第三人)1、原告、2、被告、3、共同诉讼人(1)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2)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主为可以合同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4、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以共同诉讼为基本条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代表人数2-5人)5、第三人:(特征一是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二是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地位就是原告)(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向原告或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是辅助诉讼一方当事人对抗另一方当事人,无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和申请执行。

如代位权中的债务人、撤销权中的受益人或受让人、转让合同权利后的债权人、转认合同义务后的原债务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原出让方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人不是)权利: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申请回避权3、控告权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和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5、申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辩护与代理1、不能提任辩护人的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招待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的近亲属或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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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分别判决
1.维持判决
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履行职责判决
4.变更判决
5.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6.确认判决
审理上诉,分别处理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1、2、3、4
1.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1.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事实有争议的、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楚的,开庭审理。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1.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3.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管辖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犯罪嫌疑认、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鉴定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

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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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 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 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行政诉讼法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 受理及向被 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 告人(被 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 告)送达起 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 诉书副本的 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 期间 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 被告人同意; 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 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 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 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 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 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 效力 诉。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 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 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 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 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特 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 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 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 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 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 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 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 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 交基层法院审理。 公诉: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 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 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 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 自诉: (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 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 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 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大诉讼法表格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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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表格比较,更新刑诉哦~~要滴转走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受案范围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大诉讼法知识比较(表格版)

三大诉讼法知识比较(表格版)

第一大重点比较: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与制度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存在于三大诉讼之中,是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而三大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制度是考试的重点。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32条。

《刑事诉讼法》第3、6、7、12条。

《民事诉讼法》第85、92、93、98条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即调解的进行,应当是在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基础上,调解程序应当合法,调解的协议也应合法。

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三、合议制度审判组织的组成是每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不能掉以轻心,因为09年的真题中就考到了“两审终审”制度,所以并不能排除对简单内容的考查。

四、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第二大比较重点:管辖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分工,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包括:(1)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

(3)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的管辖部分司法解释繁多,冲突也多,考点十分丰富,重复率较低,考生一定要理顺法条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确定处识别管辖法院的步骤。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司法考试中较易混淆也是常考查的部分。

尤其是一般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是每年的必考点。

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

刑事诉讼的管辖为司法考试的传统考点。

在级别管辖中,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一样要注意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要注意级别管辖的变通,在地域管辖上,既要掌握两个原则(犯罪地为主、最先受理的法院为主),还要掌握若干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就专门管辖而言,考生们要注意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点几乎每年必考。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更新刑诉法)

三大诉讼法对比表格(更新刑诉法)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删除);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当事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精品下载: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刑诉民诉修正)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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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下载: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刑诉民诉修正)Word版三大诉讼法比较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维持)的,也可以由复议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管辖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为辅;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定。

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1、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2、特殊地域管辖;(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立案法院3、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港口作业纠纷,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继承遗产纠纷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管辖异议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不能。

上级法院不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转移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自己上级批准)。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审理。

(只能上不能下)(只能上不能下)(能上也能下)起诉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修改)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刑诉修改)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基本制度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1、合议制度(例外: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在特定情况下也适用独任制)2、回避制度(含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执行人员等;适用所有程序;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由审判长决定)3、两审终审制度(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上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不得上诉的裁定、调解书等一审终审)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受案范围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确认案件;行政检查案件;行政合同案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司法考试三大诉讼法比较表格

三大诉讼法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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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

()不能行驶管辖权。

(灾难、回避)
(3)法院间管辖权争议,协商不了的。

、管辖权转移:
()下级向上级法院转移;
()上级向下级:确有必要(疑难民诉,上级保留再审更正的机会)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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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当事人申请; (1)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再审。

()离婚案总的财产纠纷可再审; (3)非讼程序不再审;(特别、督促、公示催告、破产) (4)通常找上一级法院,双方都为公民或人多的也可找原审法院(往原审推); 、检察院启动:
()依当事人申请:先找过法院,才能找检察院
驳回;未答复;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
的(个月内决定是否提检查建议或抗诉,只能申请一次)
()检察院主动启动:
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损害国家、社会利益;
()向同级法院提检查建议(最高检不提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最高检直接抗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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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比较 行政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1)被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22-23)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管辖为辅;(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

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无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开庭前10日送达被告人并告知可委托辩护人;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无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2、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1、同时具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管、单处罚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无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

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为辩护人。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发回重审和再审不得适用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选民资格案除外 A :公诉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涉及广,取证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的情形,经高院批准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B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受理后20日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一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二审: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须经高院或最高院批准。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3、对判决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1个月。

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简易程序:20日。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1个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可以延长的规定) 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其延期由最高院决定。

送达判决书时间 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

人民法院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 上诉期限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判决:15天;裁定:10天;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3种特定的裁定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准上诉。

(同行诉法) 判决:10天(被害人5日内请检察院抗诉);裁定:5天; 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裁定上诉期限按刑事部分确定期限;原审附民事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按民诉规定。

上诉主体 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1、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 2、诉讼代表人;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3、附民诉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对附民诉部分有上诉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上诉限制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提起上诉,对其他民事裁定不能上诉。

法律没有规定限制可以提起上诉、抗诉的刑事裁定的种类。

二审审限 2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由最高院批准)。

1、不服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延长,报请本院院长批准;2、不服裁定: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没有特殊情况延长的规定。

1、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2、有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经高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最长计75天);3、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由最高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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