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
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一)【内容提要】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但这种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
本文从分析“本位”和“社会”的概念出发,对“社会本位”加以剖析,以论证经济法的法本位并非社会本位,并提出一种新的观点——“发展本位”。
【摘要题】理论探讨【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发展本位在当前经济法学界,经济法法本位的主流观点是社会本位,其所谓社会本位主要是指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
(注:社会本位论者除使用“社会利益”一词外,还经常使用“社会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益”、“公共利益”等词,其含义相同,本文统一使用“社会利益”。
)但社会本位论者对此观点却缺乏严谨的论证,甚至许多人就先验地认为本当如此。
笔者在此对社会本位及当前流行的各种观点提出质疑,并提出“发展本位”的新观点。
一、对“本位”及“社会”的理解如果我们要证明经济法是社会本位,那么首先就应该弄清这里的“本位”以及社会本位中的“社会”是指什么,这是论证该命题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本文对社会本位质疑的逻辑起点。
“本位”一词在汉语中有5个含义:(1)原来的官位;(2)原来的座位;(3)本人的府第;(4)主体,中心;(5)货币制度的基础或货币价值的计算标准。
如果将“本位”放在本文的语境中加以讨论即指“法本位”。
这是我国学者在20世纪初提出的一个原创命题,(注:对此论证详见童之伟《20世纪上半叶法本位研究之得失》,载《法商研究》2000,(6)。
)但对法本位的概念却没有深入研究和取得一致意见。
在上个世纪30年代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当研究权利义务之先,对法律立脚点之重心观念,不可不特别论及,即所谓法律之本位是也”。
1]当代有学者定义为:“法律本位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首先确立法律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务或基本功能,它反映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价值取向。
”2]另有学者认为“所谓法律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根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3]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抽象出法本位的两个特征:一是立法标准,它是法律制定的直接标准;二是价值导向,它在法价值观体系中带有本质的、根本性的规定。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制定经济法的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是非常重要的,它强调法律规范应当以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和人的全面自由为目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具体而言,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应当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鼓励和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励市场活力,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经济法要求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时遵守法律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员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
2. 保障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应当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管和调控,防范和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3. 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本位理念追求人的全面自由和全面发展,在经济法领域,就要求法律规范应当保障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的劳动报酬、工作环境和社会保障等。
1. 完善法律体系要推进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实现,就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形成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法治环境。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 加强监管和调控3. 强化司法保护4. 提高社会参与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参与度,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和建议,集体智慧,形成共识,促进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在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重要性及其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西方国家开始面临一系列经济危机和社会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政府开始介入经济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旨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和保障就业。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宏观经济关系和维护整体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
2、经济法的宗旨是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就业和社会福利。
3、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4、经济法的作用是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的必要性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是相对于以个人为本位的民商法和以国家为本位的刑法而言的。
它是现代社会经济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国家行使职能的重要方式。
首先,经济法与民商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密不可分。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刑法则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设立的制裁性法律。
而经济法则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失灵和外部性等问题进行干预和调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其次,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而经济法就是政府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例如,通过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政府可以调节经济增长速度、稳定物价、促进就业和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此外,经济法还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及其背后的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之法,其背后蕴含着深刻的理念。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精品文档
当前我国经济法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之争及其评述一、我国经济法概况及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基本含义众所周知,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受到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的影响,又由于历史的原因受到东欧和原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的影响。
二者国家具有不同的立法背景、风格和理念,使得我国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争论也比较大。
存在诸如综合经济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需要国家干预论、国家协调说、纵横统一说、密切联系说和宏观统一说等多种学说,尚无权威统一的认识和定义。
笔者综合这些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目标出发,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经济自由和权利,通过国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公共管理工具对具有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体系。
我国经济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司企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二是关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如《对外贸易法》、《统计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关于国家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如《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关于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经济法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坚持一定的价值理念模式,关于经济法的价值模式主要是个人与社会本位的分歧。
因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辩证关系,这使得经济法的立法或施法过程中面临着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孰轻孰重”或者说“如何正确处理或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
而“本位”主要包含着“主要”、“主导”、“优先”、“着重”的意思。
基于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个人本位”指的是经济法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个人利益,强调公民个人的经济自由和权利,经济法的设计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防止国家机器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
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指的是经济法在设计中优先考虑保护社会利益,在某些必要的时候为了社会而牺牲个人利益被认为是正当与合理的。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其目的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实现,是当前亟需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本位理念与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以社会福祉为中心,以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在经济法中贯彻社会本位理念,首先要明确法律的宗旨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的制定应当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要在法律规范中体现社会本位理念,如在货币金融法中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维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推动经济增长,同时要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在市场竞争法中规定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要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等。
还需要通过司法实践和法律解释等手段来强化社会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地位,确保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能够真正造福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1.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主体因为地域、行业、资源等各种原因,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平等、机会不公等问题,导致市场竞争失真,社会资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
经济法应当借助法律手段,来纠正市场中的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如反垄断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
2. 保障社会稳定和安全社会本位理念强调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经济法应当以此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市场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波动,甚至引发社会风险,如金融风险、市场价格波动、社会治安问题等。
经济法应当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这些风险。
比如金融监管法规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行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等。
3. 保障社会人民的切身利益经济法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人民、造福人民。
经济法和社会法中的“社会本位”辨析
2 利 益 的内容不 同 。经济法 是对 自由的经济活 动产生 的不 . 公 平现象 进行 纠偏 , 法律 的纠 偏是有 限度 的 , 但 不能影 响市场 的
社会本 位在 法学领 域 的兴起 与西 方社会 法学 派 的创立是 分 正 常运行 。同时 , 经济 法应 当本着 经济 效益原 则, 一方 面维护社 不 开的 。 社会 法学 派的价值 观基 本上 是 ‘ “ 社会 本位论 ’ 社会 本 会 公平 , 。 另一 方面 要促 进经 济的发 展 。所 以, 济法 的社会利益 经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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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 法和社会 法是 两个存 在争议 的 法律 部 门, 而这 两个部 门间也 存在 竞合 的地 方 , 其二 者 ‘ 会 本位” 对 牡 的探讨就
经 济法 社会法 社 会本位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 1-4 - l 10 .5 22 0 )1 6O 3
是 一例。 同的法律 部 门是 否适用 同样 的法律 本位 , 法与社 会法哪 个才是真 正的 ‘ 会 本位”这 些将是 本文探 讨 的内容。 不 经济 社 ,
视, 对法 的 目的和 作用有 了新 的认识 。 三、 结语
在我 国法学 界, 慧星认 为 :为 使社会 共 同生活之 增进 , 梁 “ 即
庞德 认为 , 十世 纪的法 应该 是 “ 二 社会 的法” 可 见 自社会法 ,
强使 人负担特 定之 义务 , 限制或剥 夺其 某种权 利 。 是之 为社会 本 学 派创立 以来 法律 理念 正发 生着 重大 的变 革 。当法的社 会化 已 位之法 制 。董保 华认为 社会本 位包 括 以下 几点 内涵 : 1增进人 经成 为一种 趋势或 者 一种潮 流 , 私法 出现相互 渗透 的时候 , ” “、 公 社 类社会共 同福祉 , 维护 社会安 全; 、 进社会 的均衡发展 ; 、 强 会本位 也被 其他部 门法 所采 用 。 慧星就 认为 , 2促 3增 梁 民法应 是以权利 人类 社会 的合 作协调能 力 。笔者 认为认 为 , 的社会本位 是对个 本位为主 , ” 法 社会 本位 为辅 。此 时, 经济 法和 社会法 的社会本位 就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是一个重要的理念。
在本文中,我将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的目的。
首先,什么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在经济学中,社会本位是指所有公民的利益和福利应该是最优先的考虑因素。
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即法律制定和执行应该以保障公民经济权益为出发点。
这种理念的实现,既要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也要积极地维护消费者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为什么要实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首先,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不仅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效益的提升,还可以保障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市场的稳定性。
其次,从公民角度考虑,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能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防止市场动荡或者产品降低质量给大众带来的损失,保证社会安全和稳定。
那么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如何贯彻实施呢?首先,认真执行各种经济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双重因素,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实施性。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社会监管,支持和鼓励公民和社会参与到经济法的执行中来,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
最后,多措并举加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要通过增加宣传、提高司法效率、加强执法规范化、完善市场监管制度等措施,不断推动经济法在社会中受到更好的实施和认可。
总之,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既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又是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基本权益的重要手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政府、企业和公民一起努力,共同促进市场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不断壮大,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在制定、实施和适用经济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方面进行探讨。
1. 社会公共利益至上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首先体现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制定经济法规时,必须考虑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确保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繁荣与稳定。
这就要求经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之上的,不偏袒某一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维护公平竞争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还要求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产生,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只有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下,企业才能真正依靠自身的竞争实力和产品质量取得市场份额,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3.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使命。
经济法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垄断地位或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利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也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的良性发展。
4. 经济法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协调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要求经济法规与社会法律体系的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协调。
经济法与劳动法、环境法、安全生产法等其他法律体系要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 加强立法保障为了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必须加强立法保障。
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明确各种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要在立法时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并建立健全的立法标准和程序,确保立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它的社会本位理念指的是以社会利益为中心,追求社会公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和体现。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它强调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市场的自由度和竞争的存在,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保证社会利益不受损害。
经济法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规范经济主体的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经济法对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限制,防止市场失衡和资源扭曲分配。
经济法还规定了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性。
经济法通过设立法律制度,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提高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制定并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措施,经济法可以引导经济资源的配置,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还倡导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对资源的开发、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旨在保护环境、防止资源浪费,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利用。
经济法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进行限制,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环保措施,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的有力推动。
政府应该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法律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政府还需要制定和调整相应的经济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的双赢。
社会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也需要不断提高。
经济参与者需要依法经营、守法纳税,遵守市场规则,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公平。
公民应该增强对法律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对经济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推广经济法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经济法的认知度和理解度,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体系,是国家调整经济关系、保护经济秩序的主要手段之一。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社会本位理念是指经济法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利益为宗旨,强调法律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和对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实现路径和关键要素等方面入手,探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一、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社会本位理念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侧重调整社会关系,二是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第一,侧重调整社会关系。
经济活动是人们在社会条件下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以调整和规范这些社会关系为核心任务,通过设立各种法律制度和规则,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第二,注重促进社会效益。
经济法的目标不仅仅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要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但经济法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实现路径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探索多种途径和手段,包括法律制度的构建、法治精神的培育、社会责任的强化等多个方面。
第一,构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只有制定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才能有效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在此基础上,还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使之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培育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法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重要支撑。
在经济活动中,法治精神要求各方当事人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经营,遵守合同,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相关主体行为的法律体系。
在当今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经济法也需要与社会本位理念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的目标。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其实现进行深入探讨。
一、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其立法和执行应当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导向,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与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公正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
还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防止市场失灵和利益过度集中,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公正。
2.保障社会安全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合法化,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经济法的立法和执行应当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通过规范经济活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创新与发展,实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提供法律支持,鼓励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就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的相关内容,通俗来说就是在立法和执行经济法时,要以最大化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维护公平、公正、和谐的经济秩序,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就是如何实现这一理念。
如果我们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下面就对实现这一理念的方法进行详细探讨。
1. 完善法律体系首先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就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
只有通过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保障经济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制度。
它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门学科,具有社会本位的理念。
社会本位的经济法理念是指经济法应以社会利益为中心,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障人民民主、自由等权利。
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在法律制度构建方面,要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经济法的法律目标和价值导向。
经济法要以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经济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交易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形成覆盖经济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确保经济活动在法律约束下进行。
在行政实施方面,要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政府应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定和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经济政策,防范和解决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处理经济纠纷,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的公平和有序。
在司法实施方面,要提高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审判实效。
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审理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法官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的提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还需要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指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确保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要实现这一理念,需要从法律制度构建、行政和司法实施三个方面进行。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加强行政管理和监管,提高司法实效,才能真正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一)内容摘要: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具有社会本位性。
本文从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以证明经济法的是在经济、思想、法律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必然以社会为中心;同时通过阐述社会法的产生过程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法法域性质说明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员始终立足于社会,在社会公共领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其法益目标,并以社会公平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维护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更表明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关键词:社会化社会法社会公共利益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说)。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一.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前提(一)经济法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发展对经济法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演变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思想和体制的变革有的截然不同的历程,但是都为各自经济法理论形成奠定了经济基础。
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影响了整整几个时代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们相信经济的自我调节机能,相信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自觉地指明前进的方向,而国家只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管的越少越好。
一时之间,经济的自由放任、政府的不加干预成为了管理经济最成功的经验。
然而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亚当·斯密为人们所设想的最为理想的经济模式。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小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经济法是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它主要涉及有关商品交易、市场竞争、财产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
然而,经济法中存在的一些现象表明,其发展与现实经济存在不少的矛盾和问题。
因此,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进行思考和探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社会本位的理念是经济法的必然选择。
经济法不可能单纯地从市场交易活动本身出发,而要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正原则进行规制和监管。
这种社会本位的理念来源于经济法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
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真正发挥其保护市场、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其次,社会本位需要更加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
目前经济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产权保障不充分、市场秩序不够规范、垄断行为难以制止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让许多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经济法应该注重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根本原则,在产权保护、合同规范、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社会本位的实现还需要更加注重维护公共利益。
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障公共利益,其中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济利益常常由于短视的利益诱惑、政府监管不力、法律规定不完善等原因而妨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经济法应该更加注重公共利益的实现,通过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和加强道德教育等方式来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最后,经济法(Law and Economics)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结合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当前的发展路径,也是经济法的指导思想。
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结合,能够更好地指导经济活动,并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我们需要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经济法相结合,积极引导社会经济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经济法的发展需要以社会本位为指导思想,注重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其规制和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正竞争的功能。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兼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辨析安旻.doc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兼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辨析/安旻-[摘要] 本文明确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理念的涵义,提出了经济法的“社会公利”与社会法的“社会公益”之间的差别,在经济法的价值体系论述中则提出了反映其本质属性的三个层级与一个核心的立体构造,并分别加以阐释,从而进一步与社会法相区别。
[关键词] 社会本位、社会公利、社会公益、价值体系、可持续发展、经济秩序、分配正义、和谐一、对“社会本位观”的再诠释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本位理念观,不同的本位理念观反映着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
譬如,民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行政法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而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对这一系列的理念观的认识已经在学界获得了基本共识。
从法律调整经济的发展历程看,既存在着资本主义国家的“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观的转变,也存在着社会主义国家(以中国为代表)的“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理念观的转换,淡化社会意识形态的因素,此种转换体现着“殊途同归”的趋向。
这里的“社会本位”是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相对应的现代化的法律本位理念观,而经济法也正是因为具备了“社会本位”理念观,而成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迥异的现代之法。
不同理念本位的法对主体的行为模式有着不同要求:国家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式重心是“义务”,个人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式重心是“权利”,而社会本位下所强调的主体行为模式重心是权利(力)基础上的“责任”,可以简称为“权责”。
所谓的“权责本位”,就是指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已经不再允许“极端个人主义的自由放任”和“极端国家主义的全面管制”,在充分承认个人、社会组织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对之实施必要的约束与规制,任何滥用权利(力)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禁止甚至惩罚。
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在行使权利(力)的时候,必须同时意识到如果滥用该权利(力)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社会本位”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个人本位”和社会主义高度集权时期的“国家本位”最重要的区别标志。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
论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摘要:本文从四个方面来论述经济法上的社会本位,分别是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阐述来反映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本位原则;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那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就很重要;最后从确定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现实意义的角度来阐述.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本位、公共利益所谓社会本位,就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导的本位思想,而经济法的本质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以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
因此,“经济法具有社会本位性,即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1一、经济法是社会法法域下的一个部门法从19 世纪后半叶起,在经济及其法律调整的实践中,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隔阂渐次消弭,公法和私法互相渗透融合之趋势。
由此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和“ 公法私法化”(如金融及中央银行法、计划及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现象。
法学界的反应则是许多学者认为出现了公私法形态混合, 既不属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法域—社会法。
2经济法正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趋势下形成的,是能充分满足社会化需求的法,在“私法-社会法-公法”的法律三元结构中是属于社会法范畴的。
经济法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而是既要克服由于存在信息不充足、自然垄断、垄断、外部效应等“市场失灵”现象,又要防止政治国家一味介入市民社会导致的“寻租”等“政府失灵”现象的社会团体。
在团体社会中,各社团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对经济从宏观把握,防止两极分化,对国家既不俯首称臣也不骄横跋扈,而是起到一种监督提醒的作用。
经济法将“民商法”下的“市民”还原为“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将抽象的“商人”还原为“中小企业”、“大企业”,按它们不同的社会角色,设置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
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
论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及实现经济法是指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具体实践中,经济法应当遵循社会本位理念,即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首先,经济法应当强化民生保障。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权保障是最为核心的问题之一。
因此,制定经济法的首要责任就是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福祉。
在实现社会本位理念的过程中,合理设置财产保护、债权与债务的认定和保障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政策,旨在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经济法还应该涵盖购房、劳动合同等方面的规范,保障民众的正当权益。
例如,种种契约以及小额诉讼法的制定都是中国经济法常见的民生保障手段。
其次,经济法应当注重生态保护。
随着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保护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大热门话题。
在经济发展中,经济法应当追求生态经济,尊重地球环境。
在实践中,制定环境税法等环境类法律,规范企业的生产排放,确保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了帮助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工具。
最后,经济法应当加强反腐倡廉。
腐败和行政权力走私是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反腐倡廉既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又是社会本位理念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中国经济法中,反腐法已经成为了常见的法律规范,旨在防范政府机关的腐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加强对经济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填补法律制度上的漏洞,更好地打造一个廉洁、诚实和公正的事件。
总之,经济法作为法律制度体系每日越来越完善,它的实现深度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维护民生、保护环境和加强反腐倡廉。
把人民放在经济法的具体实践中,使经济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人民的福祉紧密相连并互敬为珍,体现公平、公正、安全和法制的意义,是一个新时代的任务。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一、经济法相关经济法是社会性与经济性的有机统一,是致力于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社会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法的基本属性。
当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极度张扬招致市民社会潜在:公共性"受到威胁时,国家作为社会公益推进者会综合运用各自法律手段对私法自治领域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干预,最终促成公共与私法交融渗透。
因而,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法构成了该新兴社会法域的典范。
二、法律社会本位相关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所维护的社会公共利益从其内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现了经济法这一与生俱来的性质。
三、具体表现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
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浅谈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所谓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观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
经济法是在私法社会化和公法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其经济基础、思想理论基础、法律基础都产生了社会化倾向,经济法的产生正是满足了社会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带有社会法的气息。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中的一员,与民法、行政法区别开来,各尽其责,更加证明其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指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目标,具有社会法的性质。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使命,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由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规律、市场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正常运行,协调发展。
下面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来分析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
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形成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市场主体独有之间的矛盾,为调和个体或私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现代民主政治国家及其政府为了修正市场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律,不同于一般法律的以个人权力为本位,注重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保障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再分配,将经济个体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评价,促进经济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产生于经济法自身与生俱来的社会性,这决定了它必须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第一保护目标的经济法利益保护结构可以适应首先保护公共利益,或适应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该各利益保护结构反映了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要求,也是这种机制作用的目标。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需要由国家加以规制或调控的一定的经济关系。
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如企业关系、消费关系等;还有宏观经济利益关系,如区域经济关系、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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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文献综述与评说(一)摘要: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准,属于社会法。
首先,可以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其次,可以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再次,可以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
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根本性质,也是经济法区别于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根本标志。
经济法只有坚持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才能完成时代赋予它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本位“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
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
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
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
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
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
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
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
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
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
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
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
”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
”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
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
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
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
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
”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
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
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
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onDuguit)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
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
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
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
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
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
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
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
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
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
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
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
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
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
”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
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
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
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
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
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
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
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
”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
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
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oflaw)成为时代的潮流。
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
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
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
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
”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
”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