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闸安全鉴定规定(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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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在水利工程中,水闸是一种常见的控制水流的设施,其安全性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水闸的安全性,需要进行水闸安全鉴定。

本文将介绍水闸安全鉴定规范,包括鉴定的目的、鉴定的内容以及具体的规范要求。

一、鉴定的目的水闸安全鉴定的目的是评估水闸的使用风险,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为水闸的设计、改造、维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鉴定,可以及时发现水闸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护和修复措施,保障水闸的稳定运行。

二、鉴定的内容1. 水闸结构鉴定:主要针对水闸的结构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水闸的基础、墙体、闸座、闸门等结构的材料、强度和稳定性等方面的鉴定。

2. 水闸机械设备鉴定:主要鉴定水闸机械设备的运行状态和性能,包括水闸启闭机构、传动装置、液压系统等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 水闸泄洪能力鉴定:主要评估水闸的泄洪能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溢洪、冲刷等危险情况。

4. 水文地质条件鉴定:主要鉴定水闸所处的水文地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包括水位、水流速度、土质、地下水位等因素的分析和评估。

5. 水闸运行管理鉴定:主要评估水闸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运行维护记录、巡视巡检情况、应急预案等方面的鉴定。

三、规范要求1. 鉴定人员资质:水闸安全鉴定应由专业的水利工程师或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具备相关的鉴定经验和技术背景。

2. 鉴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包括实地考察、数据收集和监测分析等,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鉴定。

4. 鉴定报告:鉴定结束后,应编制鉴定报告,清晰地呈现鉴定的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维护建议。

5. 鉴定周期: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新建的水闸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鉴定,对于已使用的水闸应根据其年限和状态进行定期鉴定。

通过遵循水闸安全鉴定规范,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水闸存在的安全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总则水闸安全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对水闸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鉴定,以确定水闸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及存在的安全隐患,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或修复。

二、鉴定程序1. 鉴定前准备鉴定前,应对水闸进行现场勘查和文献调查,搜集水闸的设计资料、施工资料、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等。

同时,要了解水闸的功能、结构和工作原理,熟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 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1) 定性评价:根据勘查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水闸的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描述,进行安全等级评定。

(2) 定量评价:根据水闸的计算和测试结果,对水闸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估和计算,确定数值评分。

3. 鉴定内容水闸安全鉴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水闸的基本情况:包括水闸的位置、河道情况、建造年代、规模等。

(2) 水闸的结构和功能:包括水闸的类型、机构设备、泄洪能力、调节能力等。

(3) 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情况:对水闸的运行记录和维护纪录进行审查和分析,了解水闸的维护情况。

(4) 水闸的安全隐患:识别和评估水闸存在的安全隐患,包括滑动、倾斜、裂缝、设备老化等。

(5) 水闸的安全评定:根据水闸的安全隐患和维护情况,对水闸进行安全等级评定,确定水闸的安全状态。

4. 鉴定结果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现,包括鉴定的过程和方法、鉴定的内容和结果。

同时,还应提出对水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改进和修复措施,以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鉴定机构水闸安全鉴定应由专业的水利工程技术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

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水利工程鉴定资质,能够进行准确、客观的鉴定工作。

四、鉴定结果的应用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可以作为水闸维护和改进的依据,也可以作为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同时,还可以作为水闸的使用和维护单位进行决策的依据,以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

五、鉴定的周期水闸安全鉴定的周期一般为5年,对于存在安全风险较大的水闸,可以缩短鉴定周期。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条文说明目次总则鉴定程序现状调查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安全评价我国现有水闸是我国除害兴利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但为了规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即校核过闸流量足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水利电力部于水利工程固定资表水利工程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涉及面较广凡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效性的检验等应符合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的检测工作尚需按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鉴定程序世纪年代水利工程大检查和世纪年代水利工程三查三定其工作过程为由水闸管理单位通过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加强对水闸工程的管理以确保水闸安全运用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性很强专家组人数及高级职称人数比例是参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及已有的水闸安全鉴定实例综合研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和复核计算工作的由管理单位上报较为详尽的认为该闸先天不足会上还本条规定明现状调查世纪年代初三查三定主要是水闸底部工程闸门和启闭机部位本节所列的技术资料系参照但由于水闸建成年代不尽量将资料收集齐全安全检测本条规定的检测项目是总结诸多水闸安全鉴定的实践作是否符合精度要求河床变形观测的断面桩和伸缩缝及裂缝观测的固定观测标点是否完好等如混凝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系指按中所规定的常规检查观测项目的检测成果或其他当实故本条规定应查明水下有关结构的损坏情况以便采取防范措施水闸出现异常沉降的原因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内容国内外大量调查材料表明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是混凝土结构最普遍的病害之一水闸混凝土结例如年水电部水工混凝土耐久性调查组对全国座水闸调查结果表明因混凝土碳化导致钢筋锈蚀引起构筑物破坏的占对已发生锈胀裂缝的主要结构构件据调查如处于南京市秦淮河上世纪年后年最大深度已达经复核计算本条所称的规划数据水闸工程的特征值我国早期编制的水利规划经采用临时抢险防护措施在低于过如京杭大运河上的淮安节制年超标准泄流的后其中西河闸在世纪级已无法适应目前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此外有的水闸管理单位为加强工程保养而增建的管理设影响结构或构件运因此在复核计算时如沿长江下游两岸的水闸多出如天津市海河口和独流减河河口每年的淤积量就达万世纪年代前兴建的水闸据三查三定汇编资料因而在三查三定震验算和陆续进行一些抗震加固工程安全评价为早的水闸特别是世纪年代建造的一些边施工故规定应对上述三项成果进行认给正确开展水闸根据水利工程三查三定座为可维持运用的占工程年久失修江苏省查定的再如年调查的淮河流域影响正常运行的有占总数的保证工程安全运用可为此水闸设计时所采用的在进行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时。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1.1《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一、引言水闸作为重要的水利工程设施,承担着防洪、灌溉、供水等多种功能。

为了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必须进行定期的安全鉴定工作,以评估水闸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维护和修复提供参考依据。

本文将对水闸安全鉴定的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二、鉴定目的水闸安全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评估水闸的安全状况,包括结构、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为制定合理的维护方案提供依据。

具体鉴定的内容包括水闸的结构完整性、设备运行状态、灌溉性能和排涝能力等方面。

三、鉴定内容1. 结构鉴定:对水闸的堤坝、闸门、辅助设施等进行检查,评估其结构完整性、抗震能力和稳定性。

2. 设备鉴定:对水闸的启闭机械、电气系统和通讯设备等进行检查,评估其运行状态和安全可靠性。

3. 灌溉性能鉴定:对水闸的灌溉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供水能力、节水效果和灌溉均匀性。

4. 排涝能力鉴定:对水闸的排涝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排水能力和调度控制能力。

四、鉴定方法1. 实地勘察:由专业人员对水闸进行全面的实地勘察,仔细观察水闸各个部位的情况,并记录关键问题。

2. 技术检测:采用物理试验、非破坏性检测等技术手段,对水闸的结构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测,以获取详细的数据。

3. 数据分析:对勘察和检测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水闸的安全性和存在的问题。

4. 专家评审:将鉴定结果提交给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确保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鉴定报告根据鉴定的结果,编制详细的鉴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 鉴定目的和过程的介绍。

2. 鉴定所涉及的内容和方法。

3. 鉴定结果和存在的问题。

4. 鉴定结论和建议,包括维护修复方案和改进措施。

鉴定报告应明确指出水闸的安全性等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预案。

六、鉴定周期水闸的安全鉴定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

一般情况下,小型水闸每年进行一次鉴定,中型水闸每两年进行一次鉴定,大型水闸每三年进行一次鉴定。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水闸进行临时鉴定和重点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doc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 ,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 ,保障水闸安全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 ,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 ,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 ,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 ,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 ,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 ,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 ,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 ,工程存在一定损坏 ,经大修后 ,可达到正常运行。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闸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闸所有闸门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定期鉴定与专项鉴定相结合,确保闸门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鉴定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闸安全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闸门安全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鉴定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鉴定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安全鉴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 负责编制安全鉴定计划;2. 组织实施安全鉴定工作;3. 收集、整理、分析安全鉴定资料;4. 编制安全鉴定报告;5. 向领导小组报告安全鉴定结果。

第三章安全鉴定内容与要求第七条安全鉴定内容:1. 闸门结构及主要部件的完整性;2. 闸门启闭机构的可靠性;3. 闸门电气、液压系统的安全性;4. 闸门密封性能;5. 闸门抗腐蚀性;6. 闸门与基础连接的稳定性;7. 闸门运行环境的安全性。

第八条安全鉴定要求:1.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2. 鉴定过程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3. 鉴定报告应详细记录鉴定过程、结果及建议;4. 鉴定结果应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安全鉴定程序第九条定期鉴定:1. 每年对闸门进行一次全面鉴定;2. 每五年对闸门进行一次全面大修,同时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条专项鉴定:1. 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a. 闸门发生异常情况;b. 闸门运行环境发生变化;c. 闸门大修后;d. 领导小组要求进行专项鉴定。

第十一条鉴定程序:1. 提出鉴定申请;2. 安排鉴定时间;3. 组织鉴定实施;4. 编制鉴定报告;5. 上报鉴定结果。

第五章安全鉴定结果与应用第十二条安全鉴定结果分为以下等级:1. 合格:闸门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运行要求;2. 不合格:闸门及其附属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整改;3. 严重不合格:闸门及其附属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立即停用整改。

水闸安全鉴定.doc

水闸安全鉴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tipulation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sluice SL214—98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日期: 1998年6月3日施行日期:199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1998 北京精品文档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222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前言制定SL214-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为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周期;——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与成果分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果;——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鉴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莉新蔡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目次1 总则2 鉴定程序3 现状调查4 安全检测5 复核计算6 安全评价附录A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样式本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1 总则1. 0. 1 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根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8〕21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水闸安全鉴定规范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灌排渠系、堤防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水闸安全鉴定规范》。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一、总则(一)为了保护和改善水资源,设置水闸的安全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规定的安全鉴定,旨在确保水闸的安全运行。

(三)除有明确规定的例外,安全鉴定同时适用于发电设施、水库和导流管道等水闸设施。

二、安全鉴定程度(一)按照水闸类别、设施和使用功能,安全鉴定采取总体安全鉴定、部分安全鉴定和专项安全鉴定三种。

(二)总体安全鉴定,全面检查水闸的结构安全情况;(三)部分安全鉴定,对闸体、坍塌段、运动机构等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行部分鉴定;(四)专项安全鉴定,检测水闸控制系统、排涝系统等专业设备,检查水文情况、控制水闸运行等效果。

(一)检查水闸结构安全,确定结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检查控制系统的特性及其对水闸的控制效果;(三)检查水文、水力、水位控制和实施工程等效果;(四)检查排涝系统,确保排涝设施高效安全;(五)检查控制机构,确保操作安全精确;(六)检查发电机制动器效果,使发电机组可以准确控制。

(一)对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价,具体参照附表A 。

(二)综合评定水闸处置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给出一个数值,从而比较水闸性能的优劣。

(三)在安全鉴定综合评价中,安全及安全系数应符合SL214-98 标准及规范。

(一)安全鉴定报告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遵循规定格式,包括安全鉴定项目、安全鉴定情况及技术指标评价等内容。

(二)安全鉴定报告不得违背本规定,必须准确、客观地反映水闸安全技术状况。

安全鉴定机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水利行业本部门,具有安全鉴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以及具有相关设计和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共同组成,负责安全鉴定设计和实施。

七、应用(一)新建水闸,在装备运行前,必须安全鉴定;(二)严重损坏、重大改建或修建水闸前,必须安全鉴定;(三)新颁布的设计规定、技术标准、管理机制等均必须安全鉴定;(四)安全鉴定设计必须同意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五)提出修建、改建设施及存在问题的水闸,需要安全鉴定;(六)安全鉴定结果有必要在水闸的办公室、控制室和水利行业本部门等处公布。

Sl214s水 闸 安 全 鉴 定 规

Sl214s水 闸 安 全 鉴 定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2 鉴定程序3 现状调查4 安全检测5 复核计算6 安全评价1 总则1. 0. 1 我国现有水闸 30000余座(其中大型水闸 300余座,中型水闸2000余座),是我国除害兴利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对防洪、挡潮、排涝、灌溉、供水、环保、航运和水力发电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若水闸一旦损坏失事,将给下游广大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各部门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水闸安全运行,除应加强日常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和进行科学的控制运用外,还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鉴定技术法规。

水闸安全鉴定的基本内容,在SL75-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中已作了原则性规定。

但为了规范地开展安全鉴定工作,便于实际操作,尚须对水闸安全鉴定的组织和程序,现状调查分析、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具体内容及其要求,水闸安全类别评定标准以及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格式及其填写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故制定本规定。

1.0.2 目前水利工程管理所采用的水闸分级标准,是按校核过闸流量(无校核过闸流量就以设计过闸流量为准)大小划分的。

即:校核过闸流量1000m3/s及以上为大型水闸;100m3/s及以上,不足100Om3/s为中型水闸;10m3/s及以上,不足100m3/s为小型水闸。

上述水闸分级规定,只考虑过闸流量的因素,未能充分反映水闸功能、特点和重要性,对水闸安全鉴定适用范围的划分,不尽合理。

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起先后颁布了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

该标准对水闸分级的规定,既考虑到工程规模、功能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又反映了水闸的不同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按此标准划分的水闸级别,无疑要比上述目前所采用的划分办法准确合理,同时也利于进行工程的复核计算。

照相应有关标准执行;水闸工程复核计算应符合SD133-84《水闸设计规范》及其相关的SDJ20-7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74-9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和SL203-97等的有关要求。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方法水建管【200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标准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到达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催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到达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到达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到达正常运行。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管理,提高鉴定工作质量,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科学和准确,保障闸的安全运行,特制定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闸安全鉴定管理制度适用于对各类水利工程中的闸进行安全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水闸、泄洪闸、泄洪渠闸等。

管理制度的执行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闸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闸工程建设者、运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第四条闸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定、考核评价、纪律管理等制度,对鉴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升鉴定水平。

第五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闸安全鉴定档案,定期进行备案管理和归档,确保鉴定结果及时有效。

第二章闸安全鉴定流程第六条进行闸安全鉴定前,应当准备以下资料:(一)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二)闸的经营管理和运行情况、安全监控记录等相关资料;(三)闸的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事故处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四)闸的相关规范、标准及技术文件等;(五)其他影响闸安全的因素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闸安全鉴定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确定鉴定目的和范围;(二)组织鉴定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并分析鉴定对象的安全状况;(三)参考历史资料、规范标准,进行理论分析,确定鉴定方案;(四)开展闸安全鉴定工作,并形成鉴定报告;(五)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审核实,最终形成结论。

第八条闸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法,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闸安全鉴定工作应当采用科学、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当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保障闸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已开展闸安全鉴定的工程进行跟踪监测,确保鉴定结果的实施效果。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终审稿)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终审稿)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8〕214号关于印发《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规定,我部制定了《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二00八年六月十八日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word版)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word版)

【题名】: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副题名】:【起草单位】:江苏水利厅和水利部水管司主编【标准号】:SL 214—98【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1998—06—03发布【实施日期】:1998—07—01实施【标准性质】:水利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水利部水科技[1998]222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 222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全文】:前言制定SI214一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为SL75一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周期;-—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调查分析;—一现场安全检测与成果分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果;——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鉴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莉新秦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1总则1。

0.1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根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1.0。

2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山区、丘陵区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1.0。

3水闸安全鉴定范围:闸室,上、下游连接段,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和管理范围内的上、下游河道。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水闸是当今水利工程中非常重要的设施,其安全性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因此,为确保水闸的安全性,提高水闸的使用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闸安全鉴定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鉴定目的水闸安全鉴定旨在全面评估水闸的工作状态、结构稳定性和使用安全性,发现潜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水闸运行的安全和可靠。

三、鉴定范围水闸安全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水闸的建设和设计情况2. 水闸的基本信息和工况参数3. 水闸的结构和设备状态4. 水闸的维护保养情况5. 水闸的使用安全情况四、鉴定内容水闸安全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水闸结构及设备的完好性评估2. 水闸基础和土体情况的稳定性评估3. 水闸流量能力和水力特性的评估4. 水闸进排水性能的评估5. 水闸操作和控制系统的评估6. 水闸安全措施的评估五、鉴定方法水闸安全鉴定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1. 实地踏勘:对水闸的实际情况进行观察和记录,了解水闸的实际运行情况。

2. 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水闸的运行数据和监测数据,评估水闸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

3. 现场试验:对水闸的关键部位进行技术试验,检测水闸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安全性。

4. 鉴定报告: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结果,编制水闸安全鉴定报告,明确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解决方案。

六、鉴定结果根据水闸安全鉴定的结果,对水闸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并提出相应的改造和维护建议,确保水闸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七、注意事项在进行水闸安全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2.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水闸的实际使用情况,并与水闸管理单位进行充分沟通与协作。

3. 鉴定结果应客观真实,对水闸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建议。

4. 鉴定报告应准确完整,提出的改进措施和维护方案要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水闸安全鉴定规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水闸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完整版)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完整版)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鉴定材料《水闸安全鉴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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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水闸安全鉴定规定【副题名】:【起草单位】:江苏水利厅和水利部水管司主编【标准号】:SL 214-98【代替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发布日期】:1998-06-03发布【实施日期】:1998-07-01实施【标准性质】:水利行业标准【批准文号】:水利部水科技[1998] 222号【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的通知水科技[1998] 222号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以水利管理司和江苏省水利厅为主编单位制定的《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本标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全文】:前言制定SI214一98《水闸安全鉴定规定》的主要依据为SL75一94 《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第3章对水闸安全鉴定的有关规定和我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经验总结。

《水闸安全鉴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鉴定的适用范围和周期;--安全鉴定工作程序;--水闸现状调查分析;-一现场安全检测与成果分析;--工程复核计算与计算成果;--水闸安全评定标准和鉴定报告书。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江苏省水利厅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莉新秦洪卿寿景耀连登庸张汉君陆一忠高杏根肖向红徐永田1总则1.0.1为保证水闸运行安全,规范地开展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根据SL75-94《水闸技术管理规程》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平原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中的1、2、3级水闸的安全鉴定。

山区、丘陵区泄水闸及平原区的4、5级水闸和水利部门管理的船闸安全鉴定,可参照执行。

1.0.3水闸安全鉴定范围:闸室,上、下游连接段,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和管理范围内的上、下游河道。

1.0.4水闸安全鉴定周期: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15~20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1.0.5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应由水闸管理单位按本标准1.0.4的规定,向水闸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水闸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主持并组织实施。

1.0.6水闸安全鉴定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鉴定程序2.0.1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l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2现场安全检测;3工程复核计算;4水闸安全评价;5水闸安全鉴定工作总结。

2. 0.2水闸管理单位应承担工程现状的调查分析工作,在申报要求安全鉴定时,必须将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在开展安全鉴定工作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安全检测、复核计算单位和安全鉴定专家组的各项工作。

2.0.3水闸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闸安全鉴定时,应承担下列各项工作:1审批水闸管理单位的安全鉴定申请报告,下达安全鉴定任务;2聘请有关专家,组建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3编制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计划;4委托或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5组织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

2.0.4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根据工程等别、水闸级别和鉴定内容,由有关设计、施工、管理、科研或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专家和水闸上级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人数~般为5~11名,其中高级职称人数比例不少于2/3。

2.0.5水闸上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安全鉴定工作计划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中提出的工程存在问题,征询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意见,拟定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项目,提出鉴定工作进度计划、资金安排和组织分工等具体意见和要求。

2.0.6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工作,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

承担上述任务的单位必须按时提交现场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

2.0.7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尚需对工程补作检测或核算的,水闸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

2.0.8水闸安全鉴定专家组应审查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现场安全检测报告和工程复核计算分析报告;主持召开鉴定会议,进行水闸安全分析评价,评定水闸安全类别,提出水闸安全鉴定结论,编写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

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的编排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0.9技术鉴定工作结束后,水闸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写安全鉴定工作总结。

安全鉴定工作总结和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1、2级水闸的鉴定资料还应报水利部和有关流域机构。

安全鉴定资料应归档长期保管。

3现状调查3.1一般规定3.1.1水闸工程现状调查分析的内容,应包括技术资料收集,工程现状全面检查和对工程存在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3.1.2收集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完整,力求满足安全鉴定需要。

3.1.3工程现状全面检查应在原有检查观测成果基础上进行,应特别注意检查工程的薄弱部位和隐蔽部位。

3.1.4对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存在问题和缺陷,应初步分析其成因和对工程安全运用的影响。

3.2技术资料的收3.2.1设计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工程地质勘测和水工模型试验;2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或加固)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2.2施工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技术总结资料;2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或工程建设监理资料;3观测设施的考证资料及施工期观测资料;4工程竣工图和验收交接文件。

3.2.3技术管理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技术管理的规章制度;2控制运用技术文件及运行记录;3历年的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安全鉴定报告;4观测资料成果;5工程大修和重大工程事故处理措施等技术资料。

3.3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3.3.1工程现状调查分析报告,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情况:l)工程概况:包括水闸建成时间,工程规模,主要结构和闸门、启闭机形式,工程设计效益及实际效益等。

2)设计、施工情况:包括建筑物级别,设计的工程特征值,地基情况及处理措施,施工中发生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3)技术管理情况:包括技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控制运用情况和运行期间遭遇洪水、风暴潮、强烈地震及重大工程事故造成的工程损坏情况及处理措施等。

2工程安全状态初步分析:应对水闸的土石方工程、混凝土结构、闸门等工程设施的安全状态和启闭机、电气设备等的完好程度以及观测设施的有效性等逐项详细描述,并对工程存在问题和缺陷的产生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3建议:根据初步分析结果,提出需进行现场安全检测和工程复核计算的项目及对工程大修或加固的建议。

4安全检测4.1一般规定4.1.1 水间现场安全检测项目,应根据工程情况、管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

一般包括:l地基土填料上的基本工程性质;2防渗、导渗和消能防冲设施的有效性和完整性;3混凝土结构的强度、变形和耐久性;4闸门、启闭机的安全性;5电气设备的安全性;6观测设施的有效性;7其它有关专项测试。

4.1.2水闸现场安全检测应遵守下列规定:1现有的检查观测资料已能满足安全鉴定分析要求的,不再检测;2检测项目应与工程复核计算内容相协调;3检测工作应选在对检测条件有利和对水闸运行干扰较小的时期进行;4检测点应选择在能较好地反映工程实际安全状态的部位上;5现场检测宜采用无破损检测方法。

如必须采用破损检测时,应尽量减少测点。

检测结束后,应及时予以修复。

4.1.3多孔闸应在普查基础上,选取能较全面反映整个工程实际安全状态的闸孔进行抽样检测。

抽样比例,应综合闸孔数量、运行情况、检测内容和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10孔以内的水闸为100%~30%;11~20孔的水闸为30%~15%;21~70孔的水闸为15%~10%;超过70孔的水闸可酌量减小抽样比例。

4.2 安全检测内容4.2.1水闸地基渗流异常或过闸水流流态异常的,应重点检测水下部位有无止水失效、结构断裂、基土流失、冲坑和塌陷等异常现象。

4.2.2闸室或岸墙、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滑移等情况,除应检测水下部位结构外,还应检测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指标。

4.2.3混凝土结构的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l主要结构构件或有防渗要求的结构,出现破坏结构整体性或影响工程安全运用的裂缝,应检测裂缝的分布、宽度、长度和深度。

必要时应检测钢筋的锈蚀程度,分析裂缝产生的原因。

2对承重结构荷载超过原设计荷载标准而产生明显变形的,应检测结构的应力和变形值。

3对主要结构构件表面发生锈胀裂缝或剥蚀、磨损、保护层破坏较严重的,应检测钢筋的锈蚀程度。

必要时应检测混凝土的碳化深度和钢筋保护层厚度。

4结构因受侵蚀性介质作用而发生腐蚀的,应测定侵蚀性介质的成分、含量、检测结构的腐蚀程度。

4.2.4闸门和启闭机的安全检测:l钢闸门、启闭机的检测应按SL101一94《水工钢闸门和启闭机安全检测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闸门除应检测构件的裂缝和钢筋(或钢丝网)锈蚀程度外,还应检测零部件和理件的锈损程度和可靠性。

4.2.5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测,可参照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4.2.6观测设施有效性检测,应按SL75-94及其他相应的现行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4.2.7复核计算或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他专项测试,应按相应的现行标准中有关规定执行。

4.3现场安全检测报告4.31现场安全检测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2原有检查观测资料的成果摘要;3检测内容和方法;4检测资料成果分析;5对检测结构安全状态的评价和建议。

5复核计算5.1一般规定5.1.1亚复核计算应以最新的规划数据、检查观测资料和安全检测成果为主要依据,按照现行SD133一84 《水闸设计规范》及其它有关标准进行。

5.2复核计算内容5.2.1水闸因规划数据的改变而影响安全运行的,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闸室、岸墙和翼墙的整体稳定性、抗渗稳定性、水闸过水能力、消能防冲或结构强度等复核计算。

5.2.2水闸结构因荷载标准的提高而影响工程安全的,应复核其结构强度和变形。

5.2.3闸室或岸墙、翼墙发生异常沉降、倾斜、滑移,应以新测定的地基土和填料土的基本工程性质指标,核算闸室或岸墙、翼墙的稳定性与地基整体稳定性。

5.2.4闸室或岸墙、翼墙的地基出现异常渗流,应进行抗渗稳定性验算。

5.2.5混凝土结构的复核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需要限制裂缝宽度的结构构件,出现超过允许值的裂缝,应复核其结构强度和裂缝宽度。

2需要控制变形值的结构构件,出现超过允许值的变形,应进行结构强度和变形验算。

3对主要结构构件发生锈胀裂缝或表面剥蚀、磨损而导致钢筋保护层破坏和钢筋锈蚀的,应按实际截面进行结构构件强度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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