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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6年0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合同法试卷(课程代码 00230)本试卷共5页。

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

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

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

每小题l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属于诺成性合同的是A、保管合同B、定金合同C、个人借贷合同D、融资租赁合同2、关于合同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基本表现为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很少B、基本表现为强制性规定,任意性规定很少C、只有任意性规定,没有强制性规定D、只有强制性规定,没有任意性规定3、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合同法的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诚实信用原则D、情势变更原则4、关于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性质,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属于权利否认的抗辩权B、属于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权C、属于阻却的抗辩权D、属于对人的抗辩权5、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请求权竞合釆取的是A、法条竞合说B、请求权自由竞合说C、请求权相互影响说D、请求权规范竞合说6、下列关于定金说法正确的是A、定金合同为独立合同B、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C、定金责任效力具有补偿性D、定金合同与违约金可以并用7、下列不具备行纪合同特征的是A、实践合同B、双务合同C、有偿合同D、不要式合同8、甲厂与乙仓储保管方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约定甲厂将一批电机存放在乙方,存期半个月,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负责将电机发运至丙厂。

乙方由于疏忽,未按期将该批电机运至丙厂,造成甲厂逾期交货,向丙厂支付了违约金8万元。

自考00230《合同法》授课笔记

自考00230《合同法》授课笔记

.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是相对于有名合同或称典型合同的一个概念,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其它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②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③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时间不同..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效....在有相互关联的合同中,凡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反之,必须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己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都是从合同.合同的这种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又叫本合同.,又叫预备合同.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合同相对性的突破b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发生第三人违约时,仍遵守合同相对性..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②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③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传统民法又称为非典型契约,例如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瘦身美容.信用卡.加盟店.企业咨询等现代新型合同都是法律没有规定的无名合同.从原则上说,合同法不仅不禁止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而且还鼓励当事人订立无名合同.合同法关于有名合同的规定,并不是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是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有名合同的规定来订立合同,只是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它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这就确定了无名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不同于其它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也不能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一.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请求.具体的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或诉讼.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说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说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在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三.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反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与劳务合同等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经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可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它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并存,但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它责任范畴.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即由合同法所确认和保护的财产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合同关系简单地说是一种基于合意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合同关系也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平等性;任意性;等价有偿性,是债的相对性的体现.包括: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物:对世权.绝对权.所有权.物的诉讼;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人的诉讼.,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2)合同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包括两个方面:⑴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⑵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履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都应严格依照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合同订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当事人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在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而不得拒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1.鼓励交易是促进市场发展所必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达到要约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一般成为新要约;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则承诺有效;特殊的迟延,一般为有效承诺;要约人如果及时通知不接受,则承诺无效.,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即合同的确认订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合同才能成立.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明确的.肯定的承诺.具体而言,1.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2.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逾期答复无效.必须注意的是,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合同成立,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和义务.因此,承诺的生效时间至关重要法.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法.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法.,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继续履行了合同,则可以从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36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书面形式或未签字盖章为由,否认合同关系的实际存在.,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但的损害赔偿责任.;一方违反其依诚信原则所应负的义务;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其它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和内务的根据.即从法律文书而言,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因此,合同条款应当明确.肯定.完整,而且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否则将影响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确理解条款含义有重要作用.根据合同条款的地位和作用1: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 又称主要条款,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所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所谓非必备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性质在合同中不是必须具备的条款,即使合同不具备这些条款也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成立,如有关履行期限.数量.质量等条款在缺少这些条款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填补漏洞.,〈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等八项条款,有的学者称这是合同的提示条款,这些条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备条款,有的是非必备条款.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是指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凡是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的条款都是实体条款.如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规定等都是实体条款.而程序条款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序及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4:有责条款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条款,即违约条款.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来责任的条款.,除了在格式上要标准.规范之外,同时还必须注意遵守法律.符合常识.顾及对手等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首先,草拟合同必须遵守法律.2其次,草拟合同必须符合惯例.3再次,草拟合同必须合乎常识.4最后,草拟合同必须顾及对手.,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广义上,任何人都可以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解释,但只有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所作的解释,才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拘束力.原则主要有: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作统一整体;历史解释原则,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符合合同目的原则;参照习惯或惯例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补充的合同解释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上合理所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实践中,补充协议是弥补合同漏洞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可以全面彻底的弥补合同中漏洞.无疑是首选的方式.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1)通常理解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而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亦即依据订约者平均的.通常具有的理解能力予以解释. (2)不利解释规则.不利解释规则古已有之,现代各国民法均予以采纳.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规则.非格式条款即个别商议条款,其效力应优先于格式条款,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解释为只免除违约责任;未指明是免除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无过错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未指明是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或者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责任时,解释为只免除隐蔽性瑕疵责任;责任异议期间的约定,有效;除非特别指明,免除第三人责任的条款并不导致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的特点是:请求权;给付受领权;相对权.A.请求力B.请求执行力C.依法自力实现力D.保持力.通说有请求力.(请求)强制执行力和保持力.,达到债权人的合同目的;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和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力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和合同责任三点一线,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明晰的合同关系运做系统.其中,合同义务连接着合同权利和合同责任二端,合同义务的违反必然成为合同权利实现的障碍,从而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不利益.所以,合同义务在整个合同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关系合同关系的运转流畅与否,其在整个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明显至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此外,还有支付违约金及定金责任等形态.,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损害赔偿并解除合同.,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从给付义务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诚信原则和对合同的补充解释.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的法律地位:可独立诉请给付;该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直接相关时,其违反可导致抗辩权或解除权产生的后果.,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主要包括照顾.保管.协力.保密等义务内容.附随义务的功能:1.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最大可能满足权利人的给付利益;2.保护功能(社会安全义务),维护权利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②给付义务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成的义务.③合同关系在发展过程中,还会发生其它附随义务.这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④合同关系上还有不真正义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违约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⑤就整个合同法而言,尚有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此为后合同义务.⑥现行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法律兼采要式与不要式的原则.依《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

2016年最新版《合同法》自考复习资料已整理 复习资料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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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通过,归档资料。

未经允许,请勿外传!合同法——整理人:北京小欣 xinxin024 整理于2013.10.15 根据老师讲义、历年真题和书本整理,包过。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①民事合同以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行政合同的内容则不然。

②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行政合同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尽管行政主体也表现为行政级机关法人,但是该机关法人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合同关系中,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合同的特征:①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

③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

④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

②合同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

③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

★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但是身份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

合同法律关系:又称合同关系,是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主体: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关系的内容:①合同权利:为债的一种,指合同权利人受领、请求合同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

②合同义务:是合同义务人为满足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和实现合同权利人的意志而应为特定行为之约束。

合同权利主要内容:受领给付的权能、请求给付的权能合同权利的效力:受领力、保持力、请求力、处分力、保全力合同义务的种类:①主给付义务。

是决定合同性质、反映合同特征、确定合同种类的基本义务。

②从给付义务。

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合同权利人的权利圆满实现而形成的给付义务。

③随附义务。

是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合同发展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形成的忠诚、协力、告知、维护、保密等义务。

④不真正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2016年电大 2015年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论述题小抄

2016年电大 2015年电大期末考试-电大合同法论述题小抄

论述题,简答题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在履行期上往往不一致。

设计法律制度时必须考虑到如何保护先为给付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就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

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方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P124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①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②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③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法律管辖竞合的依据的内容?(1)、特别合同法与合同法的关系。

合同本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化和具体化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合同还是口头合同,都反映着一定的财产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目前最完善系统的合同法,凡是有关合同订立、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的范围及确定等具体的合同法律制度均由《合同法》管辖和调整,权利义务由《合同法》认定。

2016年电大-电大合同法简答小抄

2016年电大-电大合同法简答小抄

B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特征有哪些?(1)保管合同的特征有:①保管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

②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为日常生活用品的小件动产。

③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④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仓储合同的特征有:①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②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了的种类物。

③仓储物为大宗生产资料、货物等动产。

④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哪些?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的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的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代理。

C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从代位权的涵义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

合同法自考串讲讲义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1、简答合同的定义与特征2、理解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区别3、简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别(04年考题5分)4、理解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5、简答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立合同的法律特征(03年考题5分)6、如何理解“合同相对性规则”(重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简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3、论述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体现(00年考题10分)(重点)第三章合同的成立(重点)1、简答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2、简答要约的生效要件有哪些(03年、04年考题5分)3、理解要约的性质4、简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何共同点和区别点(重点)5、理解要约失效的原因(合同法第二十条)6、简答要约承诺的要件7、重点理解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此节每年都有考题出现:(1)简述缔约过失的类型(2000年考题5分)(2)论述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简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8、理解先契约义务与后契约义务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案例一:甲乙系多年好朋友,乙看到甲家住在一楼且邻街,便提出自己愿意拿出10万元与甲利用此房开餐厅,但甲必须先腾空房并将此房重新装修。

甲原有此意,正苦于无足够资金,见乙主动提出,便一口答应。

后甲多次追问乙的承诺是否是真的,乙信誓旦旦地说两人是多年好友,怎会欺骗甲。

甲便将全家另租房居住,甲向银行贷款3万元将房屋装修一新。

正准备与乙进一步洽谈开餐馆事宜,乙却说:甲的房屋所处地段不好,开餐馆恐怕无人光顾,不愿投资了。

甲当然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争执。

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乙履行其诺言。

请问,本案中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甲因乙不愿投资而遭受的损失应由水承担?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 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 00230 合同法--完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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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三节合同关系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第三节合法原则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第二节要约第三节承诺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合同的条款第二节合同的解释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第四节合同的形式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五节无效合同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七章合同的保全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的转让第九章合同的解除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第二节清偿第三节抵销第四节提存第五节免除第六节混同第十一章违约责任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第四节实际履行第五节损害赔偿第六节违约金责任第七节定金责任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第九节免责事由第十节责任竞合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第一节承揽合同.15种..,,,因此..,:订约当,,仍遵2合.法人.其它,又称非典,例.加盟店..合:“本,适用,其,在于合同,主要是指,只,但概括,只,,,权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包括: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立阶段,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合同订立方面,则,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考虑,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合同.(3)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财富积累的手段.1.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承诺两个阶段.,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人..,1.,,合同成立,.,,..,.36条,,,(,有效;除非特,是指债:请求权;给付D.保.;欠.合同权利.合.,其在.,并有.赔偿损失,此.,是,在对,因不.因可.逾期履行.不..从.,其违反,以诚实信.保密等义,促进实现主;2.保.必备,并,仅具,是指合.③合同关.这类义,随着合同关,应当,无权就扩大,尚告宣传方案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意、无意的接受着广告的洗礼,继而有意或无意的购买、使用广告中的产品和服务。

全国2016年10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答案

全国2016年10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答案

全国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同法试题课程代码:00230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

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下列意思表示中属于要约的有(C)3-84A.商品广告B.招标公告C.迟到的承诺D.拍卖公告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即合同关系(B)9-179A.中止B.消灭C.解除D.无效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在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将约定之标的提交给有关机关,以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B)9-193A.免除B.提存C.抵销D.混同4.甲先后向乙借款三笔。

第一笔5000元,归还时间在2011年10月5日;第二笔8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4月5日,第三笔12000元,归还时间在2012年10月5日。

甲曾在2011年底还了3千元。

现甲又向乙支付8000元,双方对这8000元是归还哪笔债务没有约定,依据法律可视为首先清偿第一笔,剩余的清偿第二笔。

合同法理论称此为(A)9-181A.清偿充抵B.第三人清偿C.代物清偿D.新债清偿5.一方按照他方要求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予以交付,他方接受交付的工作成果,并依约支付报酬的合同,被称为(B)13-254A.买卖合同B.承揽合同C.雇佣合同D.技术开发合同6.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材料毁损、灭失的,如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该风险由材料所有权人负担,这一风险负担被称为(A)13-259A.承揽合同的材料风险负担B.承揽合同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C.承揽合同工作条件恶化的风险负担D.承揽合同的付款风险负担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12-240A.10年B.15年C.20年D.30年8.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由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购买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由承租人支付约定的租金,在合同期满后返还或按残值购买租赁物的,为融资租赁合同。

2016年电大 小抄合同法

2016年电大 小抄合同法

试卷代号:104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2-2013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合同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1.下列合同中,属于要物合同的是( )。

A.租赁合同 B.买卖合同C.加工合同 D.借用合同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同在签订确认书之前成立 B.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生效C.合同在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D.合同在签订确认书之前生效3.合同的订立必须要经过( )两个法定阶段。

A.起草和抄写 B.意思和表示C.耍约和承诺 D.协商和谈判4.合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 )负担。

A.履行义务的一方 B.接受履行的一方C.合同双方当事人 D.双方协商5.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

A.也随之无效 B.视具体情况而定C.有效 D.由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 6.-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动产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 )。

A.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B.财产交付之前转移C.财产交付之后转移 D.双方当事人认为合适的时间转移7。

借款合同中对货币种类的要求是( )。

A.一般可以写明货币种类 B.无需写明货币种类C.必须写明货币种类 D.依当事人约定 8.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1年 B.5年C.10年 D.20年9.下列关于定作人解除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定作人仅仅在承揽人尚未履行合同时,可以要求解除B.因为定作人的定作物不具有通用性,合同一旦解除将造成浪费,所以一般不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C.定作人在提供原材料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D.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0.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

2016年电大 最全电大合同法论述题小抄

2016年电大 最全电大合同法论述题小抄

论述题1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履行规则的主要内容?主要有:A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这些义务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

B正确履行。

即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也就是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适当的标的。

C亲自履行。

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D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合同的履行。

E第三人履行。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

F价格变动的履行。

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哪种价格履行的问题。

G不完全履行。

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H情势变更。

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

2论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其由一方、双方还是多方作出意思表示,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

合同是基于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双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的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根据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分为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表意行为,而且是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任何合同都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条件下成立的。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即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上的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都是民事性质的,非民事性质的行政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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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0 - 合同法(前两章样本)
《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合同关系
第四节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合法原则
第四节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要约
第三节承诺
第四节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合同的解释
第三节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无效合同
第六节可撤销的合同
第七节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七章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清偿
第三节抵销
第四节提存
第五节免除
第六节混同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实际履行
第五节损害赔偿
第六节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定金责任
第八节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九节免责事由
第十节责任竞合
第十二章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买卖合同
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赠与合同
第四节借款合同
第五节租赁合同
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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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缔结合同的自由;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⑦选择裁判的自由.
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
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
.行.变更.解除,甚至合同关系终止后,
立阶段,
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
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
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
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
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
活动中,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2)合同订立方面,
则,
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
考虑,
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
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合同.(3)
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围;严格区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和效力待定;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
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
.
财富积累的手段.1.
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
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
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
订约主体存在多方或双方当事人;(2)
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承诺两个阶段.
,
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
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出,
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
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
要约.
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不可随意撤销.变更要约;(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
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
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
.
,1.
,
,合同成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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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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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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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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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除非特
,是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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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
.逾期履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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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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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违反
,以诚实信
.保密等义
,促进实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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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并
,仅具
,是指合
.③合同关
.这类义
,随着合同关
,应当
,无权就扩大
,尚
主给付义务为规范对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
载体.总的来说,
.依《合同
法》第10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
,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客的载体.
表格合同.它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内容及条件,主要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
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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