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

储备粮油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储备粮油的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使用、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四条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储备粮油企业和其他相关方的职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储备粮油的种类和数量第五条储备粮油的种类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油菜籽等。

第六条储备粮油的数量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储备粮油的收储、轮换、销售等业务由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粮食企业承担。

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和管理第八条储备粮油应当储存于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库中,确保粮油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九条储备粮油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测制度,定期对储备粮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储备粮油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粮油受潮、发霉、虫蛀、鼠咬等损失。

第十一条储备粮油的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轮换制度,按照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粮油轮换,确保储备粮油的新鲜度。

第四章储备粮油的使用和监督第十二条储备粮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出、动用储备粮油。

第十三条储备粮油的使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油用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备粮油的安全。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储备粮油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储备粮油的安全。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管理制度一、本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保粮制度,实行总保管、员分级负责。

1、保管员是库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从粮油接收入库期间里到出库负全责。

2、保管员上岗,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油保管员上《资格证书》、3、保管员离任必须进行库存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清查账目实物,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二、要切实加强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严格按《省、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做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解动支付命令,不能随意动用储备粮油。

1、储备粮油入库,质量不得低于以下标准:粮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中等水平(小麦溶质不得低于750克/斤),油品质量不得低于四级食用油标准。

不允许将不符合标准的粮油作为储备粮油接收。

2、储备粮油轮换,必须按上级下达计划进行。

轮换可采取先购后销、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进行,轮空期一般不得超过四个月。

三、建立健全粮油保管账、卡、档案等资料。

1、根据库存粮油的性质,分类管理,建立储备粮油专账,包括会计商品账、统计台账和库存实物台账,如实记载。

2、建立储蓄粮油专卡和档案。

如实填写专卡内容。

专卡一式四份。

仓廒口、保管员、企业、主管部分各一份。

做到仓外有专账、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3、建立完善储备粮油档案。

应将本库平面图、单位基本情况、粮油专卡、年度检验报告,动用或轮换文件等资料收集归入档案。

四、粮油出入票具至少要保留三份,即廒口保管员、总保管、会计各一份,分别入账。

严加管理。

月末核对账务,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器材和包装物要按等级、价款分别入保管账,严格管理,一切器材、包装物一律不得外界。

六、粮油、包装物报损,必须按规定执行,无正当理由超耗、损耗由保管员负责。

储备油管理办法

储备油管理办法

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1、储备品种:面粉(特二粉)、包装成品食用油(色拉油)。

2、储备数量:按省“落实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要求,确定市级成品粮油的应急储备,2000吨,市级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100吨,面粉、食油的成品应急储备数量从市储备粮中一次性划转加工或购进完成。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条件1、储备方式: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定点加工和储存。

面粉储备2000吨的加工和承储企业确定为阳泉国家粮食储备库、西河滩国家粮食储备库各100吨,各自加工,各自承储;包装成为食用油储备100吨的承储企业确定为西河滩储备库2、储备动用市级面粉、食用油应急储备在以下情况下发生时动用:全市或市内面粉、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其他情形。

3、储备调拨:发生重大情况需动用市级面粉、食用油储备时,有市粮食局会市财政局、农发行,报市政批准后组织实施。

4、如无重大情况发生,主要保障节假日市场的需求由市粮食局组织投放和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储备管理第六条市级面粉、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管理1、市级成品粮油的储备管理市级粮食局负责,相关部门给予协助支持。

2、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规模、价格计划。

由市粮食局制定出具体方案,会同是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阳泉市分行共同下达。

3、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粮(油)购进、加工、销售、轮换和库存管理。

4、为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新鲜、质量良好、储备安全,定期轮换,即:面粉在一个年度内每三个月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两次。

承储市级成品粮油的应急储备的企业应当根据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品质要求轮换时间规定,提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每个轮换期的数量、质量、品种等情况和计划,报市粮食局备案。

承储企业根据成品粮食油市场供求和市场价格情况。

按照市场机制具体实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轮换。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上级下达县级储备粮规模计划,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行政确认,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储备粮油轮换制度
1、在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内,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县轮换办法规定;建立并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粮油出库,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油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面粉夏季一个月、冬季三个月,食用油夏季个月、冬季个月,及时申请农发行贷款,组织粮油入库;
5、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入库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
6、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上报县粮食局批准;
7、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帐,及时登记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并报县粮食局;
8、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9、接受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关于修订徳兴市县级储备粮油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订徳兴市县级储备粮油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修订徳兴市县级储备粮油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维护全市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油采取静态管理模式,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控市内粮油市场,应对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的粮油供应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做到管理科学、储藏安全。

管理上要做到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库存安全及行政业务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及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价差等补贴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承担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信贷资金,并对粮油库存实施监管;市发改委负责粮油市场价格监测,为县级储备粮油轮入、轮出价格核定提供依据;市审计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运行资金的审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二章库存管理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主体为德兴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县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权属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市粮食购销总公司可采取招投标的形式来确定县级储备粮油的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相关职责和责任。

承储库点、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农发行。

在承储库点内,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罐)专储,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油)混存。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与承储储备粮油相适应的仓库(油罐)设施,粮情检测和化验设施,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储存业务能力。

第七条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抵质押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临时应急动用,须由县级储备粮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出库价格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联合核定。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附件2:@@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地方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精神,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及其成品粮,包括大豆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和参与本市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权)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及本市粮食生产、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类别)地方储备粮分为静态储备粮和动态储备粮。

静态储备粮是指由地方储备直属企业集中承储,并按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地方储备粮。

动态储备粮是指受委托储存在具备承储条件的本市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地方储备粮。

第七条(管理原则)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主要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以及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等,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储备油管理办法

储备油管理办法

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市长负责制,加强市政府对成品油市场的宏观调查,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调查,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保证城镇居民粮食市场供应和粮油价格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参照《阳泉市筹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是市政府专项储备物资,其实用和调度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管理储备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及解除储备时形成的价差亏损等财政正补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盂县支行及时足额安排所需储备粮油的贷款;并对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贷款实施监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成品油应急储备的总体布局和经营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承储企业的储备业务进行监管。

第三条县级成品油应急储备遵循“企业承储、财政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动态管理、常年储新、品质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储备品种、数量及应用程序根据市政府“三金一储”领导组阳储办字[2009]号文《关于调整市级储备粮品种结构及布局和2009年度轮换市储粮的批复》批准,建立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第四条储备品种、数量1、储备品种:面粉(特二粉)、包装成品食用油(色拉油)。

2、储备数量:按省“落实市场10天以上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要求,确定市级成品粮油的应急储备,2000吨,市级包装成品食用油应急储备100吨,面粉、食油的成品应急储备数量从市储备粮中一次性划转加工或购进完成。

第五条储备方式及动用调拨条件1、储备方式: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实行定点加工和储存。

面粉储备2000吨的加工和承储企业确定为阳泉国家粮食储备库、西河滩国家粮食储备库各100吨,各自加工,各自承储;包装成为食用油储备100吨的承储企业确定为西河滩储备库2、储备动用市级面粉、食用油应急储备在以下情况下发生时动用:全市或市内面粉、食用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等;以及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的其他情形。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宏观调控作用,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具体包括:县级储备粮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县级调控粮小麦原粮储备;成品粮面粉(特一粉)储备。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工作机制,按照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调控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调控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保管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12元;轮换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包干使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

粮油管理办法

粮油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方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方案

第二章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 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 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 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 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 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 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粮油入库(仓)应当 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 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 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 “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 粮油出入库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包括各类粮食、 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 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 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 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 人和其他组织。
仓容规模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下 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其管理办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 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六条 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 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 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修正)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修正)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22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粮油储存规定

粮油储存规定

粮油储存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粮油储存安全(以下简称“安全储粮”)责任,全面加强安全储粮管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及粮油储藏相关标准规范,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粮油涵盖国家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收储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备和临时存储进口粮及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含油,下同)和各级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自营的商品粮油。

本规定所称安全储粮责任,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库存粮油储存安全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对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因过失或者过错造成库存粮油受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的责任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

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

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储粮岗位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储粮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储粮培训计划;(四)保证安全储粮设施和设备齐全完好,保证安全储粮必要的资金投入;(五)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落实经常性储藏粮情监测分析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储粮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储粮安全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异常粮情处置方案;(七)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粮油储存事故,并指挥本单位事故处置。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县县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常见粮食品种,以及大豆、食用油等其它辅助品种。

县级储备粮是某县粮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满足某县市场供应和应急救灾需求。

第三条某县县储粮管理办法适用于某县政府的储备粮仓库,对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储备粮库,以及食品企业的储备粮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储备粮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分为常备粮和应急粮。

常备粮是为了满足某县市场的正常供应需求,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为目标的粮食储备。

应急粮是为了满足突发自然灾害、特殊历史时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需求的粮食储备。

第五条常备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市场的粮食消费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根据国家的粮食储量管理要求确定。

应急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历史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参照国家的应急储备要求确定。

第六条常备粮储备需确保承包农户粮食收购价格有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应急粮储备需确保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供应,确保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由县储粮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机构,负责常备粮和应急粮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第八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采购主要来源于某县农民的小额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农民种粮成本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九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主要分为常备粮销售和应急粮销售。

常备粮销售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粮食市场监管政策进行,确保市场稳定。

应急粮销售按照某县的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确保灾区群众的生活供应。

第十条常备粮销售的渠道包括承包农户、粮食经销商,销售均需按照国家粮食监管政策进行备案登记和销售数据报送。

应急粮销售的渠道主要是灾区相关政府组织和救灾机构。

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19)

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19)

环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发挥平衡粮食供需、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的调控作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庆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而储备的用于调控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县级储备粮的品种为小麦,县级储备成品粮品种为面粉、大米;县级储备油的品种以菜籽油为主,也可适当储备亚麻籽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于县政府,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结合政府调控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采取按期轮换和择机购销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调控作用,确保质量良好。

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和宏观调控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农发行庆城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并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储存、轮换、动用、销售等具体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补贴、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

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

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

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

保管人员
必需持证上岗,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罚管理。

第十九条县储粮油必须储存于质量完好的标准的仓库,并配备粮情、品质检测仪器。

第二十条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粮油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

才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十一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份、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主任汇报。

粮站主任必须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粮食局负责每年的库存清查,冬春季和秋季的粮油安全普查和年终的“四无”粮仓检查评比以及承储资格的年审考核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储粮油收购入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食油必须是国家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储粮油入库(收购、调入)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

储存期间,每半年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油专卡》。

储备粮油出库(销售、调出、轮换)时,也要有全面检测。

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县储粮油进行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

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员抢险,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抢救储备粮油。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承储仓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入库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的、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或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六、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的。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九、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的标准的。

十、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较大损失事故及情节较重的追究承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储粮油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注: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食油在5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套取财政补贴金额退还,并处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

三、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故,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或知情不报,未处理,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依据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