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环保政策法规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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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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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程序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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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申请指南附件)
友情提醒:为防止各级政策法规交叉造成混乱,我们 已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本省进口废物企业申报只需参看 《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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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申请材料 与部《管理规定》完全相同,无增项 首次申请 3年内再次申请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文号: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
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

实施时间:2011年8月1日。
内容:《办法》分为8个章节共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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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政策法规——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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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新增内容(环保相关)
第四条 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是指: (一)出售或者出租、出借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借用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 可证进口固体废物; (三)将进口的固体废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固体废物 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 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 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 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 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 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 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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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为加强后期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省级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 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出具监督管理情况表,地方环 保部门的监督意见将作为审查申请单位是否有违法行为 的重要依据。 《规定》对于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的变更、遗失和延期 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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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 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 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 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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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口废物最新政策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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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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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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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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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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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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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材料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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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程序上的区别

新老规定在申请程序上的区别
自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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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定在申请程序上的区别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环境保护报告(首次申请提交) 4、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材料 (2)场地、设备等彩照及文字说明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文件 (4)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 (5)环境监测制度相关文本 (6)环保规章制度与培训材料。 (7)清洁生产材料 (8)自营进口: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证书、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9) 代理进口:相关资质材料 (10)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11)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12)相关证明文件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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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环境保护要求
6、没有相关违法行为等(例)。
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记录:
-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 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 制性要求 -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 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 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 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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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 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 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 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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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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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浙江省进口废物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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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政策法规——
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注:《实施细则》对《管理规 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 中有部分内容存在差异,省 内企业以《浙江省实施细则》 和《浙江省进口废物申请指 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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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新增内容(环保相关)


第八条 禁止进口危险废物。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境转移危险废物。 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 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 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 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禁止以凭指示交货(TO ORDER)方式承运固体废物 入境。 第十二条 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 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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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则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限制 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 的固体废物;或者以进口固体废物名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走私进口固体废物的,由海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 法律责任。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 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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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进口废物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浙江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号:浙环发【2011】44号 实施时间:2011年6月8日 背景: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进口 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为增强工作的可操作性,结合我省实际对规定 中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主要是:市级纳入、环境保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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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环境保护要求
6、没有相关违法行为等 (例)。 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 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 法行为记录:
-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证。L -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 可证。 -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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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三)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之前将上季度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附报表(报表样式见附 八),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 进口固体废物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 将上年度企业环境保护报告(并附上年度进口固体废物 加工利用经营情况报表,见附八),向所在地省级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 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汇总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环境保 护部。报告样式见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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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最新政策法规——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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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 变更、遗失和延期处理 经营情况和年度环境保护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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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一)关于环境保护要求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 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 方环保标准规范。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4、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如 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人负责污 染防治工作、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 5、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 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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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新增内容(环保相关)

第十五条 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 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 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第三十三条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 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第三十四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 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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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内容(环保相关)


第二十八条 重申并细化了《固体法》第二十六条关于 进口废物属性鉴别的规定。 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 完善了进口废物的退运机制。详 细规定了环保、海关、质检三部门介入的时间和分工合 作的机制,规定了退运相关费用的承担和无法退运废物 的处置要求。 第三十八、四十至四十二条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 业产生的固体废物进口和入关处置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三至五十条 完善了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是指实际从事进口 固体废物拆解、加工利用活动的企业。
进口废物环保政策法规讲解
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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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国家进口废物新政策规定
浙江省进口废物申报流程及新老规定
的区别
市县环保部门审查注意事项
2
第一部分 国家进口废物新政策规定

《进口废物管理办法》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3
国家进口废物最新政策规定


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
实施时间:2011年6月1日。 目的:与《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配套,用于规范固 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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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口废物最新政策规定

同时废止的文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事项的公告》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7号) 《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61号) 《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环办〔2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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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新增内容(环保相关)


第三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 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 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 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至五十条 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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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修订内容(环保相关)


第三条 明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第七条 明确和修订了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第十条 明确进口固体废物名录管理制度,并 规定可以进口的固体废物须“可以弥补国内资源短缺, 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限 定其用途为“可用作原料利用”。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延期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明确一证一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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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环境保护要求
7、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 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有关规划及 “圈区管理”等要求。
同时、取消了进口废物风险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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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主要内容 ——关于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二)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进口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 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与原 申请程序一致;但需向省厅申请出具监督管理情况意见 表; 进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由固体 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 初审后将材料及监督情况与初审意见表报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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