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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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什么患者的权利

患者权利,即医疗活动的消费权利,,是指医疗过程中患

者应当享有的权力和权益,一般包括法律上的权利和道德上

的权利。下面是本人带来的关于法律规定患者权利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法律规定的患者权利

1、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津法规有哪些?

涉及患者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二、法规

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三、卫生部或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如《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院工作制度》、《医务人员医德规范》等。

患者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以其性命维护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目前,关于公民有无权利决定自己生命权的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法学、医学界讨论的焦点。这在临床医学中,涉及到如何看待尊严死的问题。

尊严死是指患有当今医学水平难以医治疾病的患者,在疾病所致的极端痛苦的精神与肉体折磨下,自我做出终结医

疗、结束自己生命的决定。同时,希望医务人员及亲属尊重他所做出的选择。

“尊严死”这一概念的出现为现代法学制定“生命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尊严就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自杀,是临终者意志与行为的体现。而传统医学、社会意识和一般法学观点认为,自然人没有剥夺自己生命的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自我剥夺生命的行为却受到历史赞颂。如屈原之死、狼牙山五壮士的壮烈牺牲行为等。因此,面对医学战胜死亡的脆弱性,尊严死是在新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类重新认识生与死的体现。

尊严死的出现又涉及到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Euthunasia,本义是无痛苦的、幸福的

死亡。现代医学理解为,对于患有绝症、濒临死亡的患者,或失去自主意识、濒临死亡的患者,在其或其法定代理人的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轻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折磨,由医生采取一定的措施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使其安乐地死亡的行为。

安乐死被引入临床经过了一番周折。1976年9月30日,美国的加利福利亚州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安乐死法令——《自然死亡法》(NaturatDeathAct)。该法令明文规定:当有两个以上的医生证明病人已处于不可逆转的临终状态时,根据病人的愿望而终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合法的。以后,荷兰、日本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地区的现行法律中也先后肯定了安乐死的合法性。在我国内地安乐死的合法性还没有得到肯定,但在理论界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

患者的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

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因此,健康权包括肉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

在临床医学方面,就医者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保护,尤其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急症病房和门诊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抢救义务,不得将经济利益放在首位。

二、实施临床医学实验性治疗行为的医疗服务者负有特别的告诫义务。

医疗服务者不得随意对患者实施实验性的诊断、检查、手术、药物治疗、理疗、护理等医疗行为,更不能以隐瞒、欺骗等手段与患者达成合作。

三、在药物、手术治疗方面,医疗服务者应该高度认识药物的毒害性和手术的风险性,负有高度的危险性注意义务。

必须将合理用药、尽量减少或避免药害作用作为治疗的第一原则,将适度伤害、充分告知作为手术治疗的基本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

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服务者造成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患者有权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处理办法、程序、赔偿范围要求医疗服务者承提赔偿责任。

患者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肖像是一种物化的人格载体,是指公民个人真实形象通过照像、绘画、雕塑、录像艺术方式或其他方式再现的物质

形态。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肖像必须是公民真实形象的反映,能使他人明确辨认出是某人形象的再现;

(二)肖像是通过艺术方式、科学方式或其他方式使公民形象得以再现的;

(三)肖像是通过照片、雕塑、录像等一定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可以再现、展示的公民形象;

(四)肖像是在该物质形态中占重要地位或明显地位的公民形象的再现。

肖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形象再现权

也就是说,公民享有通过照像、绘画等艺术或其他方式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合法需要以任何形式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权允许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也有权阻止这种行为。

二、肖像使用权

即公民享有对其肖像是否允许传播、展览、复制、用作广告或商标等的专有权。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公民有权无偿或者有偿地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有权阻止这种行为。

三、不作为请求权

即当他人非法制作或使用公民的肖像,或者以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时,肖像权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不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侵害者像权得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

(二)擅自处分他人的肖像;

(三)擅自创新他人的肖像;

(四)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是在个人内心与身体中有点而不愿让别人知晓的秘密。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指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它主要包括:

一、个人活动的自由权

即公民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追查或支配。

二、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即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传播、修改所享有的决定权。

三、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即公民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去利用自己的隐私,以从事各种活动,满足自身的需要。

四、私有领域的保密权

即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破坏私有领域的隐秘性。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隐私权,但任何人也不能否认公民所拥有的这项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公民隐私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隐私也应受到严格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泄露患者隐私,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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