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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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立户、分户 (1)第三章户口申报 (6)第一节出生申报 (6)第二节收养申报 (8)第三节恢复申报 (9)第四节补登、补录 (11)第五节其他情形申报 (12)第六节申报项目登记 (12)第四章户口注销 (15)第一节死亡注销户口 (15)第二节入伍注销户口 (17)第三节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 (17)第四节其他 (18)第五章户口迁移 (18)第一节市内迁移 (20)第二节市外迁入 (23)第三节迁出市外 (25)第四节大学生户口迁移 (25)第六章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28)第七章户口证件管理 (36)第八章户口专用章管理 (38)第九章居民身份证管理 (40)第一节居民身份证 (40)第二节临时居民身份证 (45)第三节收缴销毁 (46)第十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 (46)第一节户籍档案资料 (46)第二节保管、利用、销毁 (48)第三节信息查询 (49)第十一章户口办理程序和时限 (51)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55)第十三章附则 (5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口登记管理是指户口申报、注销、迁移、登记项目变更与更正以及户口证件、信息、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本规定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或自建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私有住房,或者租赁的签订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的公有住房。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承担。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政务大厅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北京户口管理规定:中心城区降低人口密度本市同时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适度从严的原则,推进建立各类落户渠道和政策的统筹机制,分类完善落户标准和政策,严格规范户口审批管理。

研究“户随人走”的户口迁出政策。

贯彻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完善人才落户政策,适应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需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健全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京创新创业。

北京户口管理规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施意见》要求,贯彻执行好本市居住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来京人员,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本市将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

本市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布局,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按照规定享有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服务。

本市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服务标准。

北京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积分落户人才落户依据《实施意见》,本市按照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要求,严守人口总量红线,着力优化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积极推动“人随功能走、人随产业走”,不断降低中心城区人口密度。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到,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在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人口区域布局更趋合理,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本市统筹整合各部门人口数据,加快建设全市实有人口和常住人口动态监测平台,为城市管理和人口调控提供支撑。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范文大全】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载于 : : 最新北京户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户籍管理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9.04•【字号】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16〕1196号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北京市公安局2016年9月4日北京市公安局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进一步严密和规范我市户口登记管理,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的权利,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本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一)受理对象1.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学生集体户口除外,下同)政策外生育的子女;2.父母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非婚生育的子女。

(二)办理程序无户口人员及其监护人持证件证明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并由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指纹信息,经调查审核后办理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政策外生育的子女申报出生登记,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三)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无户口人员办理落户申请表》(附件)并附两张无户口人员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外地进京户口办理相关政策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申请在京入户的有关政策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且未随母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的),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户政大厅)办理出生登记。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在北京这座繁华的大都市,户口管理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以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户口,作为一种身份标识和管理手段,承载着诸多社会功能。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旨在对北京市居民的户口登记、迁移、变更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人口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更新,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提供公共服务提供有力依据。

首先,在户口登记方面,北京市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新生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申报户口。

这不仅是对孩子合法身份的确认,也为其今后的教育、医疗等权益保障奠定基础。

对于外地迁入北京的人员,也需要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工作证明、住房证明等,经过审核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是户口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北京市对于因工作调动、购房落户、人才引进等原因的户口迁移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比如,因工作调动需要迁移户口的,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购房落户则需要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同时,为了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北京市对于户口迁移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比如对中心城区和城市副中心的人口迁入实行严格的调控。

在户口变更方面,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信息的变更,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这是为了防止随意变更户口信息,保证户口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北京市户口管理规定还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障。

比如,对于退役军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在户口管理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以体现社会的关爱和公平。

此外,为了确保户口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北京市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户口登记、迁移、变更等事项进行审核和管理,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于违反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非法迁移户口等,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北京市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户口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

(8)申请换领的,在发给新证的同时应当收缴旧证;
(9)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办有临时身份证的,派出所在发放居民身份证时,应当收缴其临时居民身份证;
(10)对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应当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11)对公民参军注销户口的,应将其居民身份证收回后另存,待复员后,住址不变可以重新使用;
(7)公民证件丢失、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的,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快件居民身份证”。如已申请办理普通证件的,并将制证信息传送到制证中心,一律不允许再办理“快证”手续;如普通证件还没有传送到制证中心的,可以将普通证申领手续撤回后,再申请办理制作“快证”通知书。承办人受理时,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一张贴于《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存根上,一张贴在《制作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正联)》上,一张制证用),并在《常表》和《户口薄》中“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公民申领“快证身份证”情况进行记载。
(4)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有关证明到派出所办理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特殊情况,可由证件申、换、补领人的直系亲属代办,但直系亲属必须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代替申领证件的当事人申请或者领取居民身份证。承办人在受理由本人申领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应在《常表》中“备注”栏注明“本人申请”,由直系亲属代办的,注明“称谓+姓名”记载办证情况备查,以杜绝张冠李戴和落实经办人责任。承办人在受理后,不作任何记载的,出现张冠李戴情况和其他问题,由窗口经办民警负责。
(1)对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符合条件,申报材料齐全,应当场受理。办理时由公民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承办人应当核验其《户口簿》、《常表》、人口信息中的登记项目无误后,由申办人提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一张贴于《常表》上,一张制证用,并将照片及时扫描到人口信息系统中);在《常表》“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或“备注”一栏、《户口簿》“登记事项”一栏中对办证情况进行记载。保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发到公民手中。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6.08.02•【字号】京公人管字〔2006〕716号•【施行日期】2006.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6〕716 号各分县局:现将新修订的《户口审批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管理处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06年8月2日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第一部分外省市人员进京投靠入非农业户口一、夫妻投靠(一)外省市农业户口或无业人员夫妻投靠1.受理条件:(1)申请人年满45 周岁,且结婚满10 年;(2)申请人年满46 周岁,不满55 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以上,结婚应满 2 年;(3)随迁子女系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随迁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 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2.审批程序: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3.须提供的证件证明:(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名);(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4)住房证明(是指具有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5)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6)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本市司法部门的亲子鉴定书、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8)随迁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第一节立户、分户登记第二节出生登记第三节收养、入籍等登记第四节注销、恢复登记第五节迁移登记第六节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第一节暂住登记第二节居住证管理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第一节申领、换领、补领第二节审核、签发和发放第三节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第一节人口信息采集维护第二节人口信息查询及共享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公安部等12部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是指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公民身份号码》(GB11643)标准,使用《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为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

第五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公安部负责全国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第七条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由户口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

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事项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017北京市户口新政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87680101)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最新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

最新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

ⅩⅩ公安局户籍登记工作规范为规范ⅩⅩ的户籍管理,特拟定以下规范:一.ⅩⅩ籍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入户ⅩⅩ籍(指ⅩⅩ十个行政区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是指离开本市原户籍地就读、入伍,现因未分配工作或不分配工作等原因回原户籍地居住的人员。

相关手续:1.《毕业证》;2.如家庭住址发生变迁,需提交原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户籍证明;3.《户口迁移证》或《ⅩⅩ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派出所当场办理。

二.ⅩⅩ籍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1.派遣到我市南明区工作的大中专学生,应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证明、身份证到南明公安分局申办落户手续;2.经公安局审核签章后,持上述证件、证明、户口薄、两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3.如单位无集体户,原户口又不在我辖区,需将户口搭在亲戚家的,经派出所签出搭户意见后,到分局办证厅审批。

办理时限:分局办证厅当场审批。

三.随军人员入户相关手续:1.申请人的《军官证》;2.经师级政治部门审批的随军人员情况审批表;3.随军人员的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

办理时限: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当场审批并签发《准迁证》。

四.捡拾、抱养小孩的入户相关手续:1.《收养证》;2.本人申请;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1.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申报;2.派出所审批后报分、县(市)局或市局户籍窗口审批;3.如属两城区农转非范畴,分局审批后报市局审批。

办理时限:1.派出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工作;2. 分、县(市)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3.市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五.非婚生和超生婴儿入户相关手续:1.《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本人申请。

办理程序:凭以上手续直接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3.06.27•【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京公人口基层字〔2023〕598号各分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

从2023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负责的外省市人员户口进京投靠本市直系亲属等户口迁移进京审批工作程序按照本规范执行,收养入户工作程序按上级规定仍然按照行政确认事项执行。

请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人口基层总队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公安局户口迁移进京许可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北京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的外省市户口迁移进京事项。

第三条户口迁移审批的受理条件应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的规定。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人申请户口迁移,应当向落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大厅或派出所申请并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户口迁移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不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口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情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京公人管字[2007]31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7〕311号)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各派出所和民警学习,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服务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切实解决当前群众在办理户口证件时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构建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推出以下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

一、取消小城镇户口登记期满后市内迁移的审批制度。

凡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要将户口迁移到其他地区的,只要在其他地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即可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办理一地迁移,不需要再经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放宽未成年人随父亲在京入户条件。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亲为北京市集体户口(不包括在校生集体户口和驻京办事处、联络处集体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均可以申请随父报出生或投靠父亲进京入户,取消入户必须具有住房证明的审批条件,经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即可办理落户。

三、放宽本市人员农转非条件。

一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夫妻投靠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的年龄限制;二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要求父母投靠子女农转非的,不再受申请人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年龄限制;三是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在城镇地区购房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经本人申请即可农转非并迁移户口。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关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为了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办户口难、领居民身份证难问题,建设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政管理队伍,特制定本规范。

一、建立健全公开办事制度和接待制度(一)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监督。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户籍接待室内应当逐步采用“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并设置警民联系簿、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长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公安派出所要从实际出发确定户籍内勤民警的工作制度,以满足广大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实际需要,遇有停电、微机维修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明确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基本要求(一)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当场办理:1、出生登记;2、死亡登记;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4、分户和并户;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户、购房、换房等);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的户口迁移;11、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开发区、燕山、清河分局,各分县局:现将《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认真查验律师注册印章做好律师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相关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作原则对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户籍地址服务工作应坚持促进社会管理、方便群众生活、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

第三条受理机构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各户籍派出所户籍接待室负责受理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受理对象不受地域限制。

由被查询人现住地派出所负责与被查询人联系核实工作,由接待查询受理地派出所负责最终答复查询人查询结果。

市局人口管理处负责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被查询对象范围本市户籍人口和已经在本市公安机关办理过暂住证件的暂住人口。

第五条适用范围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工作公务需要;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办案工作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因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因承办法律事务查询需要;公民个人因私寻亲访友需要;公民因查询新生儿姓名重名情况需要。

第六条查询需核验的证件和证明(一)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等工作需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因公务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注明查询事由的《介绍信》、查询人本人《工作证》或《军官证》、《居民身份证》。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京公人口基层字〔2021〕47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局:为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经第5次市局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将《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告知书》及《告知书回执》2.《迁入“公共户”承诺书》3.《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北京市公安局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决定在全市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具体规定如下:一、“公共户”设立全市每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只设立一个非农业“公共户”,接收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辖区非农业户口人员落户。

二、“公共户”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市户籍人员(不含学生户口、驻京办户口、博士后户口等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共户”落户:(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其他直系亲属包含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下同)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二)因离婚后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三)因离职户口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且本人、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在本市无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四)因房屋交易所有权变更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变更,现房屋权利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的,原户内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迁出的;(五)新生儿亲生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且新生儿无法在本市其他地址申报出生登记的,可在其亲生父母户口所在“公共户”内申报出生登记;(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户口市内迁移的。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北京市公安局制定了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安局户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

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

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

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

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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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北京市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全文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

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

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

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出生登记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出生证明。

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三)《生育服务证》。

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一)填写出生登记簿;(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

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五)打印《居民户口簿》;(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

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第二条死亡登记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死亡证明。

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属书面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一)填写死亡登记簿;(二)修改计算机数据;(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四)打印《居民户口簿》(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打印《居民户口簿》);(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六)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死者“姓名”栏加盖死亡章,户主死亡的,变更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名章;(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九)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市内户口迁移登记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一、迁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一)查验证件证明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

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5.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6.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

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1.填写市内迁入登记簿(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由城区或县迁入);2.计算机操作:(1)按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迁入人的基本情况;(2)变更现住址;(3)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户内成员关系。

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变更迁出地户内成员关系;(4)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办理市内迁移时,系统自动弹出窗口,提示该人为限制迁移人员。

确需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上述人员尚未录入限制迁移标记的,要添加限制迁移标记;(5)发送迁移信息。

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迁移通知单》,通过系统发至迁出地派出所;(6)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在迁入人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章,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

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变更迁出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并盖章;(7)打印《居民户口簿》。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监外罪犯入户的,其《居民户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等迁入原因;(8)打印市内《增加人口变动卡》;(9)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10)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留存《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同意立户(入户)证明、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等;(1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及监外罪犯办理入户后,填写《情况通报单》告知社区民警列管重点工作对象。

二、迁出地派出所工作程序(一)接收迁移信息;(二)填写市内迁出登记簿;(三)打印《迁移通知单》,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迁出信息。

在迁出人姓名栏加盖迁出章。

迁出人为原户口登记地户主的,根据《迁移通知单》变更该户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四)打印市内《减少人口变动卡》;(五)将回发信息通过系统发给迁入地派出所。

三、更正迁入错误(一)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恢复登记,同时给迁出地派出所发送《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通知更正;(二)迁出地派出所接收并打印《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核实错迁人员情况。

第四条迁往市外户口登记迁往市外户口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及失踪注销户口视为迁往市外。

一、查验证件证明(一)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二)参军:提供《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三)出国(出境)定居:提供出国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四)失踪6个月以上的,提供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五)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六)迁出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一)填写迁往市外户口登记簿。

服兵役按迁往市外城镇填写,出国(出境)定居按迁往港、澳、台、国外填写,失踪按迁往市外乡村填写;(二)修改计算机数据;(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四)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服兵役、出国(出境)定居、失踪注销户口的,不打印该证〉;(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六)迁出人为迁出地户主的,变更《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户主和户内成员关系;(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姓名栏加盖迁出或注销章;(八)在《居民户口簿》上加盖迁出或注销章,在《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回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上注明“户口已注销”及注销日期,同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九)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十)退还《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招生及分配证明、《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法院宣告失踪裁定书、《居民身份证》;留存《准予迁入证明》、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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