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工程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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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村级以工代赈是指通过政府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以劳动力的工资来代替直接的救济资金,达到扶贫的目的。

为了有效实施村级以工代赈方案,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下面将就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参与对象。

可以根据贫困人口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以工代赈的对象,确保帮扶对象的真实性和贫困程度。

同时,要充分调动和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引导他们通过劳动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其次,要合理安排以工代赈的项目内容。

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一些符合村民特长和实际需求的项目,如水利设施建设、道路修缮、环境整治等。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还可以提高农民的技能和就业机会,增加收入。

同时,要做好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在确定项目内容后,需要对项目进行详细的规划和安排,包括项目的时间节点、人员安排、资金预算等。

同时,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质完成,达到预期效果。

另外,要加强对参与者的培训和指导。

可以通过开展技能培训班、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参与者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知识,增强他们的综合素质。

同时,要加强对参与者的指导和督促,帮助他们解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最后,要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可以通过宣传栏、宣传车等形式,向村民宣传以工代赈项目的意义和效果,引导他们积极参与。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合作,扩大项目的影响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以工代赈项目中来。

总之,村级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参与对象,合理安排项目内容,做好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参与者的培训和指导,做好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以工代赈项目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为农村的扶贫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有关要求,我们对《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27日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重点投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兼顾连片特困地区之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国家明确的其他贫困地区,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

第五条以工代赈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四川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四川省以工代赈实施细则

四川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适当兼顾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的贫困乡村。

贫困人口集中的大小凉山彝区、川西北藏区、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蒙山区(四川部分)、革命老区等,是全省以工代赈扶持的重点地区。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连片扶贫、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以工代赈投入为资金投入。

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省及市(州)、县以工代赈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第五条以工代赈建设内容根据国家要求安排。

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主要包括乡村道路、小型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以工代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承担以工代赈管理职责。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七条以工代赈建设规划是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依据,基本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实施步骤、配套措施等。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编制本级以工代赈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工代赈办公室)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本级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

—2 —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中的建设项目相衔接。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基本内容包括本年度以工代赈的政策要求、实施原则、资金方案、建设内容、建设项目和工程效益等。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编报应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

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湖南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以工代赈的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贫困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建设原则。

(一)规划主导和省管项目原则。

省管项目,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

对未列入省规划的项目,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二)突出重点和讲求实效原则。

以湘西自治州作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突出对省扶贫重点村的扶持,突出安排贫困乡村和贫困农民急需解决的项目,因地制宜,讲求实效。

(三)吸收贫困农民广泛参与原则。

广泛吸收当地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增加贫困农民收入。

(四)以工代赈与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结合原则。

加强与湘西地区开发、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结合,紧紧围绕区域主导产业规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内容。

(一)基本农田建设。

主要指新建农田、改造中低产田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

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小型农田水利。

(三)农村道路建设。

主要指新建或扩改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护坡等配套设施。

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之间的接口路、断头路、联网路。

(四)人畜饮水工程。

主要指修建贫困农民和大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

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而实施的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等工程。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政策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自然灾害频发,给人民生活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减轻受灾群众的生活压力,推动受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提出了以工代赈政策,旨在通过开展公益性岗位安置和临时性就业,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政策,特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政策范围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受自然灾害影响,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寡老人等特困群体,以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

二、工作安排1. 岗位安置:各级政府要根据受灾情况和受灾群众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提供临时性就业机会。

岗位可以包括清理灾后垃圾、修缮受损房屋、抢险救灾等工作。

2. 岗位补助:对参与岗位安置的受灾群众,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相应的岗位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3. 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明确岗位安置人员名单、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等情况,加强对岗位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资金保障1. 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以工代赈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来源充足。

2.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资金用于岗位补助、工作补贴、工作条件改善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规范。

四、宣传引导1. 宣传政策:各级政府要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广泛宣传以工代赈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进展,让受灾群众了解政策,积极参与岗位安置。

2. 引导就业:鼓励受灾群众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增强就业意识,提高自我脱贫能力。

五、效果评估1. 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政策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岗位安置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效果公示:每年定期公布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的透明和公正。

六、保障措施1. 保障待遇:对参与岗位安置的受灾群众,要及时发放岗位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2. 保障权益: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法律援助和权益保护,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补助标准

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
工程补助参考标准
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以工代赈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已严重偏低,不能适应目前及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为此,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制订新的补助标准。

在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为满足我省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迫切需要,现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按照川赈办[2009]58号文中有关以工代赈工程补助标准的相关规定,参考有关行业现行工程补助标准,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提出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工程补助参考标准,作为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前我省编制《以工代赈建设“十二五”规划》的参考补助标准。

本参考标准仅供规划编制使用,不作为实际补助标准。

实际补助标准待国家新的补助标准出台后,按新的国家标准执行。

一、乡村公路:新、改建20万元/公里。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将蓄水池和水窖两项合并,统一补助标准50元/立方米。

2、渠道:渠系建设按建设规模和内容确定单位造价。

小二型水库渠系50元/米,山平塘渠系30元/米。

3、农机提灌站:新建0.6—0.7万元/千瓦,改、扩建
0.2—0.3万元/千瓦。

三、人畜饮水工程:参照财政厅川财农[2004]295号文
件,人畜饮水工程按类型和供水方式的不同分别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集中供水工程、引泉蓄水工程人平200元;小机井工程300元/口;水窖工程50元/立方米。

四、基本农田建设:600—800元/亩。

五、基本草场建设:350元/亩。

六、劳务报酬发放标准:60元/人〃日。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公室
二O一O年八月。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最新)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

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

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

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以工代赈计划分为中央财政预算内计划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可分专项或分年度安排。

基本内容包括政策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主要安排连片特困地区跨行政区、示范带动作用强、具备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扶贫项目。

第十一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编报的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后,负责汇总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下同)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草案,并于规定时间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议计划草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时限、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和劳务报酬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根据各省贫困地区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村基础设施水平、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及受灾、地方投资安排、计划执行等情况,结合年度建议计划草案,编制下达国家年度以工代赈计划。

村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村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村以工代赈实施方案村以工代赈是指利用村级公共资源,通过开展公益性岗位安置、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方式,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以达到扶贫目的的一种扶贫方式。

为了更好地推进村以工代赈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

本方案旨在通过村以工代赈,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实施内容。

1. 岗位开发,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情况,开发适合贫困家庭就业的岗位,例如农业生产、家政服务、环境卫生等。

2. 岗位安置,根据贫困家庭的实际情况,将其安置到符合其能力和意愿的岗位上,确保就业稳定。

3. 补贴发放,对于因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的贫困家庭,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4. 收入分配,对于通过村以工代赈就业的贫困家庭,按劳动成果和岗位要求合理分配收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5. 培训指导,对于缺乏就业技能的贫困家庭,进行岗位相关的培训和技能指导,提升其就业能力。

三、实施步骤。

1. 调查摸底,对辖区内的贫困家庭进行摸底排查,了解其家庭情况、就业意愿和能力等。

2. 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村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确定岗位开发、岗位安置、补贴发放等具体措施。

3. 资金筹措,通过政府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实施村以工代赈所需的资金。

4. 实施落实,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实施村以工代赈工作,确保贫困家庭能够顺利就业,增加收入。

5.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村以工代赈实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解决。

四、实施效果。

通过村以工代赈实施,可以有效地帮助贫困家庭实现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促进脱贫攻坚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可以促进当地产业发展,提升整体经济水平。

五、总结建议。

在实施村以工代赈过程中,应注重因地制宜,因人施策,结合不同地区和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同时,也要加强对贫困家庭的培训和指导,提升其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内蒙古以工代赈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第19号令),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国家制定实行的一项重要扶贫赈济政策。

国家通过投入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贫困地区建设中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较快发展,同时吸纳贫困群众参加部分劳动密集型项目建设,获得劳务报酬,逐步实现脱贫致富。

第三条盟市、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按照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以工代赈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和地方配套资金。

—1—第五条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安排配套资金。

配套资金不允许虚列预算,不允许多头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及投向第六条使用范围以工代赈资金主要安排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片区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安排部分地方财力困难扶贫任务较重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

第七条资金投向以工代赈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小型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包括:(一)基本农田土地平整,节水灌溉等田间工程。

有效改造中低产田。

(二)小型农田水利节水型灌溉设施建设;巩固已建成小型水利工程,修复损坏的水利设施;小型排灌区的渠系配套,防渗整治;小型蓄水工程等。

(三)草场建设草场改良、饲草料基地、棚圈和青贮窖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乡村道路乡苏木出口公路,县乡村连接线、村间街巷硬化、田间路。

通乡通村公路及贫困地区联片开发公路和独立桥(桥涵)等,建设标准以四级公路为基准。

村委工程补助方案范文

村委工程补助方案范文

村委工程补助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村民生活水平,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村委会决定制定本方案,明确对村内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和条件,以确保项目实施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补助对象1.符合村委认定的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齐全,合法合规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开发建设应有明确的规划和补助意义;4.具备持续维护和运营能力;5.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补助标准1.对于村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提供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的补助资金;2.项目开展前需提供详细的预算和规划;3.项目实施时需要进行监理和验收;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村委会有权灵活调整补助标准。

第四章提供资金与管理1.村委会将设立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用于该项工程的实施;2.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完善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制度;3.资金使用需符合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4.各项工程建设项目,应配置专业人员进行监理和管理,确保工程实施的质量。

第五章补助程序1.项目申报:由该项目的相关单位或者村民代表向村委会提交申请;2.项目审核:村委会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进一步的调研和评估;3.项目审批:通过审核的项目将提交专门的工程补助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项目将得到村委会的批准;4.项目实施:项目得到批准后,将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合格的单位进行实施;5.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验收,符合质量标准的项目将得到村委会的补助。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1.村委会将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督;2.实行项目资金审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规;3.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4.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村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章附则1.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2.村委会对本方案保留最终解释权;3.制定本方案时需着眼于村委会实际情况,确保方案落实有效;4.本方案修订时需经过村委会的审批。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帮助受灾群众,有效利用和管理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资金使用范围。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重建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修复受损房屋、提供生活物资和医疗救助等。

二、资金使用原则。

1. 救助对象优先,资金使用应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2. 公开透明,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3. 严格审核,对于申请救助的个人或单位,应严格审核其真实性,防止虚假灾情和骗取资金。

三、资金使用程序。

1. 申请救助,受灾群众可向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救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批准,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获得资金救助。

3. 资金发放,经审核批准后,资金将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用于相关重建和救助工作。

四、资金管理和监督。

1. 资金管理,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2. 资金监督,社会各界、媒体和监督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3. 资金追踪,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和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

五、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资金使用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最大化。

六、总结。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效果,努力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共同推动灾后救助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最新

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最新

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最新一、背景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工地工程施工补助的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地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地区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给工程施工带来了一些困难和不便。

因此,规范和统一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目的制定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工地工程施工补助的标准,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地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通过制定一套完善的标准,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存在的问题,保障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地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三、制定原则制定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性原则: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以合理的标准来制定,不得偏离实际情况,保证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 统一性原则: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统一制定,不同地区的标准应当保持一致,以便施工人员在不同地区间的施工过程中能够获得相同的待遇。

3. 适用性原则: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能够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地和不同规模的工程施工,保证各种工程施工的补助标准都能够得到落实。

4. 公平性原则: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体现公平公正,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

5. 可操作性原则: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

四、制定内容1. 工地工程施工补助标准应当包括基本补贴、加班补贴、食宿补贴、安全防护补贴等内容。

2. 基本补贴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而制定,以保障施工人员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3. 加班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对于需要加班工作的施工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

4. 食宿补贴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消费水平来制定,以保障施工人员在工地施工期间的基本生活条件。

5. 安全防护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的危险程度和安全保障的要求来制定,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以工代赈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有序、清正、民心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精神和省、市以工代赈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全县以工代赈的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是为了鼓励贫困群众在国家扶持下,参加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通过务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扶贫政策。

其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县、乡镇、村公路(不含省、国道),新、改建农田水利设施,解决人畜饮水,建设基本农田,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等,同时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典型示范、兼顾一般的原则。

第五条对于以工代赈示范片、示范村等大型项目,需要地方配套的,将根据我县的实际,积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打捆使用,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六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纳入项目实施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县以工代赈办是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实施乡镇是项目的实施主体,直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但技术要求高、投资较大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拟采用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压滤机滤布厂家应按照《广元市灾后重建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的选择,既要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的投向范围,又要符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原则上从全县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取。

第九条项目实施乡镇应当在县级工程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以工代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在上年11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施工补贴规定

工程施工补贴规定

工程施工补贴规定一、申请资格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和施工能力,且在业绩、信誉等方面要符合相关要求。

2. 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并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 施工单位应具备正规的员工和管理团队,并要有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4. 施工单位在过去一定期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市场声誉和业绩。

二、申请流程1. 施工单位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经营情况报告等。

2. 相关政府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符合条件后颁发补贴证书。

3. 施工单位在领取补贴资金后需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时限进行使用,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相关政府部门对发放的补贴资金进行监管,对使用不当或虚假申报的单位进行处罚。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1. 补贴标准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以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形式给予补贴。

2. 补贴资金可以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培训、技术改进等方面,但不能用于违法违规行为或个人私用。

3. 补贴资金可以直接拨付给申请单位,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

4. 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告给相关政府部门,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补贴管理1. 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工程施工补贴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

2.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严格查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3. 鼓励多方参与,建立行业协会、专家组织等监督机构,加强对工程施工补贴的管理和监督。

4. 定期对工程施工补贴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在工程施工补贴规定中,政府部门和施工单位都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工程施工补贴的合理有效使用,推动工程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能够为工程施工补贴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工程项目实施补助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实施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实施补助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三)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补助范围:(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的工程项目;(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三)具有示范效应和推广价值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补助标准:(一)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预期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比例;(二)对重点工程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三)对创新性、示范性工程项目,可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三章补助申请和评审第六条补助申请:(一)申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助申请;(二)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

第七条补助评审:(一)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二)评审内容包括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三)评审结果作为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的依据。

第四章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一)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二)补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

第九条补助资金管理:(一)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二)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三)申请单位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十条监督检查:(一)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审计机关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对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补助政策、优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福建以工代赈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以工代赈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是按照国家扶贫以工代赈有关要求,省级财政中列专项支出预算作为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配套共同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省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重点投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县(市、区),主要用于对国家以工代赈扶持项目以及省、市、县(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革命老区村的项目进行扶持。

第四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扶持领域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含独立桥涵)、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等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及修复。

第五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实行按因素“切块”下达到各相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制度,由各相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所下达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项目进行补助。

第七条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按以下程序安排:— 1 —(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各市、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国家以工代赈资金安排情况以及近年来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投资计划暨支出预算,形成“切块”下达方案,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在省级人大批准预算后的 60 日内下达到各相关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二)各相关设区市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省里“切块”下达本地区的资金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八条市、县(区)发改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工代赈省级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的执行建设程序、建设进度等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以工代赈政策解读宣传

以工代赈政策解读宣传

以工代赈政策解读宣传一、政策背景和目的以工代赈政策是我国政府为缓解贫困、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就业机会,使贫困人口获得稳定的收入,同时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主要内容以工代赈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建设领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领域,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让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

2. 公益事业:在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益岗位设置等方式,为贫困人口提供就业机会。

3. 产业扶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通过提供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方式,鼓励企业吸纳贫困人口就业。

4. 技能培训:为贫困人口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促进其稳定就业。

三、实施步骤1. 确定项目: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贫困人口实际情况,确定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项目。

2. 组织动员:政府通过多种方式,组织贫困人口参与工程建设,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3. 验收结算:工程完工后,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结算工程款,确保贫困人口获得应有的劳动报酬。

四、政策效果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有效地缓解了贫困人口的生计问题,提高了其收入水平,同时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此外,该政策还有助于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适用范围以工代赈政策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贫困地区,特别是那些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发展薄弱的地区。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取适合的项目来实施以工代赈。

六、注意事项1. 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贫困人口参与以工代赈项目的机会公平和权益保障。

2.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重提高工程质量,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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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工程补助标准四川省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指南川赈办[2006]23号一、准入条件 1.1 群众基础好。

村内80%的村民同意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并自愿投工投劳参与村内公共工程建设。

1.2 领导班子强。

村“两委”班子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带领村民开展示范村建设,实现示范村建设的目标。

村民对村“两委”班子的满意率必须达到80%以上。

1.3 发展潜力大。

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条件,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通过产业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有利于促进村民快速增收和持续增收。

1.4 示范效果好。

示范村可以优先考虑带动范围广、受益人口多、增收效果好的村,实施整村推进、连片开发,形成区域化、规模化的示范效果。

1.5 政府承诺实。

以县政府名义向省以工代赈办做出承诺:一是承诺将示范村作为本县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村予以重点支持;二是承诺整合有关支农资金、项目以及要素投入向示范村倾斜;三是承诺加强示范村村级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

二、基本要求和建设目标 2.1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目标,全面贯彻“政府主导,村民主体、搭建平台、脱贫致富”的总体要求,严格遵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整合资源实施整村推进,建设富裕、和谐、文明、生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贫困地区通过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促进农户脱贫致富探索一条具有示范性、可推广的新机制、新途径和新方法。

2.2 基本原则 2.2.1 整体规划,整村打造,一次投入。

以村为单元,按照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范围、投入总额和“缺啥补啥”的原则,全面规划项目村基础设施和到户工程建设,为产业发展搭建平台,促进全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快速发展。

2.2.2 发动群众,尊重民意,农户参与。

农户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村民参与程度决定着项目村建设的成败,农户直接受益是项目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项目建设活动的整个过程都要充分发动农户积极参与,使农户在参与项目规划、实施、监管、后续管护等过程中,增强自我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2.2.3 整合资源,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项目村建设以以工代赈资金投入为主,同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吸纳各类支农资金,发动农户投工投劳,充分发挥资金和项目的整合效应。

项目村建设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通过以工代赈项目的建设,全面提升项目村的整体形象。

2.2.4 切合实际,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项目村规划要充分尊重民意,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力戒贪大求洋和追求形象工程。

2.3 主要目标 2.3.1 打好发展基础,提高发展能力。

实施“3+1”工程,通过以工代赈投入项目村建设“路、水、土”(即“3”)等基础设施,为示范村“产业”(即“1”)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搭建平台,促进村民增收致富。

具体是:水泥路(油路或泥结碎石路)到村,泥结碎石路到社,石板(或水泥)便道入户;人饮工程进村,安全饮水到户;实施农田基本建设,改田改土,兴修水利,带动产业发展。

2.3.2 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脱贫致富。

围绕龙头企业和市场需求,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小区”、“种植小区”等。

每个示范村都要培育1—2个持续增收、快速增收、整村增收的特色主导产业。

2.3.3 做到三个结合,构建和谐新村。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谋划示范村建设,做到生产条件改善与生活条件改善相结合、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项目建设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大力推进以“三改一建”(改厨、改厕、改圈、建沼气池)为主要内容的户办工程建设,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以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为目标,着力解决村民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

加强示范村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把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形成有效的社会管理体制与和谐的社会关系。

2.3.4 打造民心工程,三个效益并重。

加强示范村民主法制建设,推进农村社会综合治理,让广大村民充分享受合法权益。

在示范村建设中,要切实做到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发展效益并重,努力把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成为党和政府的“德政工程”、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脱贫致富的“增收工程”。

三、示范的主要内容 3.1落实“三权”的示范。

通过落实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以工代赈项目的社会监督力度,杜绝“暗箱操作”,切实落实村民在项目管理和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一是决策主体。

以工代赈项目选择和决策要充分尊重民意,充分听取贫困群众的意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支部会议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村民和村级组织的意见。

二是建设主体。

按照以工代赈政策的基本特点,除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外,要优先组织项目所在地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确保贫困群众劳务报酬得到落实。

三是投入主体。

以工代赈资金是政府补助性质的项目资金,村民要通过投工投劳等方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四是监督主体。

要认真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村民参与项目资金管理,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和社会监督。

3.2 质量的示范。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的要求,全面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3.3标准的示范。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以工代赈工程补助标准。

3.4 资金管理的示范。

严格执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1号令)和《四川省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试行)》(川财农[2005]308号)。

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3.5 过程的示范。

一是计划报批。

要做深、做实规划,精心编制实施规划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严格执行省办审批的规划和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不得随意调整。

二是项目实施。

把握四个方面:一是认真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按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项目。

二是对列入计划的项目,要做到前期工作完备,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三是按照工程设计标准施工,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四是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并落实后期管护责任。

三是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项目检查制度,组织以工代赈项目稽查;配合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示范村申报与确定4.1 村申请。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主会议,把申报条件和扶持政策交给农民,讨论申报示范村问题并签字;以行政村为单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签字情况,并作出申报决定;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向乡镇书面申请,并附全村90%以上农户同意申报的签名单和村民小组会、村民代表会记录。

4.2 乡审核。

由乡镇对申报村的基本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以乡镇党委、政府名义向所在县(市、区)以工代赈办书面申请。

4.3 县推荐。

由县(市、区)对乡镇上报的示范村进行审核,并引入竞争机制优选1至2个村,以县(区、市)政府名义统一向市(州)以工代赈办申报。

4.4 市(州)审定。

市(州)以工代赈办根据省办的要求和县(区、市)推荐村的上报材料,组织开展现场论证,确定示范村,并报省办备案。

五、规划编制与审批5.1 编制主体:项目村委会,县以工代赈办公室。

5.1.1 村情调查。

调查了解项目村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制约因素和发展潜力。

开展农户调查,对不同类型农户进行访谈,了解其资源、生产生活条件、生存策略、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发展愿望。

5.1.2 项目规划。

项目规划包括公共工程和到户工程,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公共工程建设。

项目规划步骤:一是召开农户大会,探讨制约项目区发展的原因和解决办法,对农户关注的问题和项目意愿排序;二是由村民代表、村委会、技术人员对农户选择的发展项目进行政策、资源、市场、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分析;三是构建项目框架,提出项目清单,确定项目技术标准和单位投资概算,测算生产性项目单位成本收益情况,形成项目村公共工程规划表;四是落实到户项目,召开农户大会,由农户根据单位投资概算、户均投资强度自主选择项目,形成到户项目规划表。

对规划实施的路、水、土等公共工程项目,要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的深度。

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应当作为规划的重要附件。

5.1.3 产业规划。

提出项目村产业发展方案,交村民广泛讨论,确定产业发展项目和目标。

5.1.4 规划编写。

按照省以工代赈办制发的“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示范村建设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组织规划的编写。

要求:文本、附件、图表等齐全、规范。

5.2 规划评审。

规划评审由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办派员参加。

5.3 规划报批。

规划由市(州)以工代赈办公室转报,省以工代赈办审批。

六、项目实施与监督6.1 工程设计。

即公共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要根据建设内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专业设计部门对公共工程开展优化设计,并由县以工代赈办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确定设计方案,为组织工程实施提供依据。

6.2 实施准备。

包括配套资金落实、合同谈判、施工准备等,对技术要求较高、投资规模较大、不宜组织农民投工投劳的独立工程要尽可能实行招投标。

6.3 公告公示。

严格按照川赈办[2005]18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公告公示。

规划和项目审批后,县人民政府要在项目村口公告“以工代赈示范村建设规划示意图”,在村委会所在地设立永久性的规划项目公告牌。

6.4 施工组织。

严格按照行业建设规范精心组织项目施工。

组织本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群众通过劳动获取劳务报酬。

6.5 工程监理。

村上可组建除村两委成员外的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

对投资额较大的工程要聘请工程监理进行现场质量监督。

七、工程竣工验收7.1 工程竣工验收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

7.2 工程竣工验收要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技术经济要求,检验工程是否达到了设计目标。

工程完工后,由村委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

村委会书面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验收申请。

县以工代赈办组织财政、水利、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对工程进行验收。

县以工代赈办组织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群众代表对工程进行结算,并将结算资料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工程决算报告经公示后到县财政报帐。

村委会制订工程后期管护制度。

八、总体规划验收和评价8.1 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建设总体规划验收由各市(州)以工代赈办负责组织,省以工代赈办派员参加。

8.2 规划验收重点是检验以工代赈项目示范村是否实现了规划目标,是否完成了建设任务,是否达到了规划的总体要求。

规划实施结束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向市(州)以工代赈办提出验收申请,市(州)以工代赈办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开展验收工作,并做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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