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
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物权法》名词完全解释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是规范静态财产关系的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物,在同一物指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一种最充分的权利,是一种绝对的权利。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采取某种可使外界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善意受让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从事物权交易,即使公示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该物权交易的效力。
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从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先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所有人抛弃的废旧物品2)依习惯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各种物权。
遗失物: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现又无人占有且并非无主的动产。
生活解释: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理论解释: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财产,但他将该财产以合理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处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条【颁布时间】2011.06.01【来源】【栏目】物权法释义【关键词】共和人民中华规定权利物权取得法律限制登记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取得和行使物权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传统民法称为遵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各国民法通行的原则,当然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条文解读物权是排他性的支配权,被称为“绝对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其他权利如债权等相对而言的,并不是说物权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权利就是做法律许可之事。
现代社会不承认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并且随着社会化的发展,物权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
在摆脱封建制度不久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曾以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有权为原则,在物权法律制度上,表现为所有权的绝对性和无限制性地主张私人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任意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处分。
这一原则对于初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的确起到过推动作用,但是由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导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阻碍社会经济整体的发展,十九世纪末期以来,这一绝对的不受限制的私权观念逐渐被抛弃,而代之以社会化的权利新观念。
这种新观念一方面强调私权自由,尊重私权;另一方面也强调私权不得滥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私权作必要的限制。
如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社会公益。
”1947年日本修改民法典时,第一条即规定:“私权必须遵守公共福祉。
”在理论上,这一转变被称为权利的社会化,在民事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对所有权的限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们曾经历过忽视个人利益,忽视私人权利的历史阶段,而只强调公共利益忽视个人利益,不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最终还是损害公共利益,使国家无法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接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参见]《民法通则》第83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这种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当地习惯。
[参见]《水法》第56、57条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七十三条的内容,在文章中解析和分析这一条款的意义和适用情况。
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物权的保护依法享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则进一步对物权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为法律的正确理解与应用提供了指引。
第七十三条明确了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物权。
这一条款以简明扼要的方式阐述了物权保护的核心要义,将物权保护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中,并确保其得到切实的保障和实施。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对特定物质财产享有直接支配、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而第七十三条则进一步强调了这一权利的保护性质,以及对他人物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
其次,第七十三条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个人和组织。
不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物权的行使和运用中,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尊重他人的物权。
不得擅自侵犯他人的物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具体实施中,第七十三条的适用情况具有广泛性和重要性。
不仅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物权争议,也适用于物权在经济交易、合同关系、债权债务等方面的运用和保护。
比如,在房地产领域,购房者在购买住房时享有所有权,并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该房产。
而开发商或房东则不能以各种方式侵犯购房者的物权,例如未经允许进入房屋、未经批准改建房屋等行为都是违反物权法的。
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第七十三条也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保护了个人或组织的知识成果和创新发明。
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也构成了对物权的侵害,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物权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物权的行使也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各方权益,保障物权的合理运用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对物权法释义进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对于物权法的释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法律条款,我们需要对该条进行解读。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展开,对该条款进行分析和解释。
第42条规定了关于物权法的释义问题。
其中规定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都属于财产范畴。
这一规定包含了广泛的物权范围,从自然界的一切物到建筑物,再到其他合法经营者所得的财产,都被纳入了财产的定义中。
首先,自然界的一切物指的是土地、森林、山水、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包括地上和地下的物体。
这些自然资源被认为是公有的,但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特许使用或法定使用权的形式,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其次,建筑物是指人类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房屋、建筑物和其他建筑设施。
建筑物通常是私人财产,所有权归建造者或购买者所有,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建筑物作为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有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此外,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是指经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各种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等。
这些财产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各种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为我们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该条对财产的范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
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2条对物权法的释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了自然界的一切物、建筑物以及合法经营者所得的其他财产。
这一条款的规定为我们理解和适用物权法提供了指导,保障了公民和组织的财产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当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明确划分财产的范畴,保护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名词1、物权的保护: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2、所有权:指一切为人们所拥有、控制财产的权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但在法律观念中,则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
3、财团抵押权:将企业现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的抵押权。
4、最高额抵押权: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个最高的限度而设立的抵押权。
5、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
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7、业主的管理权:指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
并基于此共有关系而享有管理权。
8、担保物权的竞合:亦称物的担保的竞合,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9、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10、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时,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1、抵押权的设立:当事人依据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通过法律行为或完成一定公示方式在抵押物上实现抵押权。
12、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
只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和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
债权人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4、动产浮动抵押:又称浮动担保,指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2.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3.物权“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4.占有“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5.主物“主物”是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
“从物”是指不能独立发挥效用、依附于主物并发挥辅助作用的物,比如电视机是主物,电视机的遥控器是从物。
6.善意“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
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
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
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7.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比如母畜生的幼畜、果树结的果实。
法定孳息,比如按照借款合同取得的利息。
8.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比如两个人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9.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3条
第三⼗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争议的,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种。
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争议,物权⼈可以请求有关⾏政机关、⼈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对于物权确权的请求权,国外也有许多此类规定,如《意⼤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地的所有⼈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
允许通过任何⽅式进⾏举证。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划定。
第1079条规定了确认役权之诉:对否认役权之⼈,役权⼈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妨碍或⼲扰役权⾏使的⾏为。
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34条
第三⼗四条⽆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法背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解读
物权⼈的物被他⼈侵占,物权⼈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事实上的⽀配。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
对此项权利,外国有许多⽴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可以要求占有⼈返还其物。
瑞⼠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由处分。
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切不当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r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所有⼈对于元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第821条规定共有⼈请求权之⾏使:各共有⼈对于第三⼈,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
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全体之利益为之。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的名词解释
物权法是指规定个人或团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关于土地、房屋、建筑物、动植物、运输工具等各种物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指拥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个基本权利,并且这些权利是可以在相互协调、平衡中自由行使的。
拥有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对物的支配和支配能力,即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使用和占有;收益权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利益使用和收取;处分权是指个人或团体依法对物的转让、抵押、出租或销毁等行为。
在我国物权法中,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物权制度。
比如,公共物权制度,指由国家或公民共有的土地、自然资源、水域等公共财产的保护和管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经营权制度,指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个人的土地经营权的关系和界定;超限物权制度,指关于空间、时间上对特定物权的控制和限制;动产抵押权制度,指个人或团体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个人和团体的物自由和物权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保护。
它规定了物权的产生、转移、变更、消灭等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物权法对于加强和改善私人财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总之,物权法是固定了个人和团体对物的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关系的法律。
它不仅保护了私人财产权,也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通过合理的规范物权关系,确保了个人和团体在实际生活中对物的支配和使用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5条
第⼆⼗五条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动产物权受让⼈先⾏占有问题的规定。
●⽴法背景 本条规定的是设⽴或者转让动产物权时的⼀种特殊的情形,即物权的受让⼈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后⼜与动产的所有权⼈达成移转所有权或者设定质权合同的情形。
例如,承租⼈或者借⽤⼈,依据租赁合同或者借⽤合同已经取得了动产的占有,⽽后⼜与动产的所有权⼈达成协议,购买该项动产或者在动产上设定质权。
这种情况在实际⽣活中也经常发⽣,因此物权法需要加以规定。
●条⽂解读 本法所规定的法律⾏为是民法学上的概念。
民事法律⾏为是公民或者法⼈设⽴、变更、终⽌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为。
民事法律⾏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为具有如下三项特征:第⼀,民事法律⾏为是⼀种合法⾏为。
民事法律⾏为必须合法,才能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和保护,从⽽能够产⽣⾏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为的内容和形式均应合法,既要符合法律规定,⼜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民事法律⾏为以⾏为⼈的意思表⽰作为构成要素。
意思表⽰是指⾏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关系的设⽴、变更或者消灭)的内⼼意思⽤⼀定的⽅式表⽰于外部的活动。
民事法律⾏为是⼈们有⽬的、有意识的⾏为。
所以,意思表⽰是民事法律⾏为的必要组成部分。
每种民事法律⾏为都必须存在意思表⽰。
缺少民法所确认的意思表⽰的⾏为就不是民事法律⾏为。
意思表⽰是民事法律⾏为的构成要素,但并不等于民事法律⾏为。
第三,民事法律⾏为能够实现⾏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即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为是⼀种⽬的性⾏为,即以设⽴、变更或终⽌民事法律关系为⽬的,民事法律⾏为的⽬的与实际产⽣的后果是相互⼀致的。
本条规定的法律⾏为,主要指的是动产所有权⼈与受让⼈订⽴动产转让的协议以及与质权⼈订⽴动产出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名词解释1.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 物权行为理论的阐释者指出,“因为在交付中当事人要作设立、依转、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根据物权具有公示性的特点,那么创设、变更、废止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其形式要件。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的就是物权法定原则。
4. 物权请求权,也称之为物上请求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的物权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5.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6. 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7.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8. 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9.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10.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11. 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12.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共同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 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结合在一起,部分份额的共同所有某项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公⽰原则的规定。
●⽴法背景 物权公⽰原则是传统民法的原则,虽然具体制度的规定可能有差异,但是各国物权制度通⾏的原则。
●条⽂解读 物权公⽰原则说的是两个⽅⾯的问题:第⼀个⽅⾯,物权⼈享有物权、物权的内容变更或者物权消灭以什么⽅式确定。
⽐如买房屋或者买电视,买主什么时候拥有该房屋或者电视的所有权,以什么⽅式确定?某⼈因某种原因决定将其所有的房屋与他⼈共有,以什么⽅式确定共有权?房屋出售什么时候丧失所有权,以什么⽅式确定?这些都是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式问题,称为物权变动。
第⼆个⽅⾯,由于物权是排他的“绝对权”、“对世权”,要求成千上万的义务⼈负有不作为的义务,因14此必须让⼴⼤的义务⼈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不应该妨碍谁。
⽽且,权利⼈转让⾃⼰的物时,也要让买主知道他有⽆资格转让该物。
这都要求以令公众信服的特定⽅式确定,让⼤家很容易、很明⽩地知道该物是谁的,以维护权利⼈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这是物权的公信问题。
物权变动的规则与物权公信实际上是物权公⽰原则的两个⽅⾯。
物权公⽰的主要⽅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效⼒,动产物权的设⽴、转让通过交付发⽣效⼒。
也就是说,要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要进⾏登记;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的内容,⽐如⼈所有变为两⼈所有,也要进⾏登记;将不动产出售,还要进⾏登记。
登记之后不动产所有权的设⽴、变动或者消灭才有效。
要获得⼀个动产的所有权,要通过交付。
⽐如买⼀台电视,就要通过交付,买主才有所有权,反之,要出售⼀台电视,要将其交付给买主,卖主才失去所有权。
因此,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
这是⼀⽅⽽。
另⼀⽅⾯,要了解⼀项不动产属于准所有,就要查不动产登记簿。
要了解动产属于谁,看谁占有它。
简单地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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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2条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Because of the thing ownership and use and of generation civil relationship, and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Article2 this law, including the realties and chattels. Law as the objects of property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its provisions. The term "real right, it is to point to the holder in accordance with law of specific things have direct control and exclusive right, including ownership, usufructuary rights and real rights for security.●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条文解读本条第l款规定了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谁是物的主人,确定物的归属即是确定在民事上财产权属于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物权法调整物的归属关系,就要确定物的归属原则,这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无论自己使用还是交他人使用,都是对物的利用。
’物的利用是我们对物拥有所有权的目的所在。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利用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要确定对物进行利用的规则,这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的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民事关系"。
按照法律部门的划分,物权法属于民法,调整横向的社会关系;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规范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
不动产和动产是物权法上对物的分类,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分类,主要是便于根据不动产和动产各自的特点分别予以规范。
物权法上的物通常讲是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
大干世界万事万物,并非所有的有体物或者有形物都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能够作为物权法规范对象的还必须是人力所能控制并有利用价值的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原来无法控制且无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纳入了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规范的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精神产品不属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这主要是指,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6产权可以出质作为权利质权。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权利也成为了物权的客体。
因此,本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由于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物权,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预,物权的义务人是物权的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的人,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
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与债权不同。
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问,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
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
正因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比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此外.还有两个有关的问题需要说明:1.物权"与"财产权"、"财产所有权"的联系与区别。
本法的名称是"物权法"。
有人认为"物权"不容易懂,"财产权"容易懂,建议法名改为"财产权法",或者改为"财产所有权法"。
这里要说明的是,财产权比物权内涵广,不仅包括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债权主要是由合同法规范的,知识产权主要是由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规范的,继承权主要是由继承法规范的。
同时,"财产所有权"一词仅从所有权方面讲又比"物权"内涵窄,物权不仅包括所有权,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后两种权利也是相对独立的物权。
因此,本法的名称不宜称作"财产权法"或者"财产所有权法",还是采用"物权法"比较准确。
2.关于物权主体。
本条第3款和第l条将物权的主体表述为"权利人"。
对于如何表述物权的主体,在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有的建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有的建议规定为"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的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这一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
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
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
卜的规定也不一致。
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基本上有两类,一是统一表述为"权利人",如第l条规定:"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第二章、第三章等章节中规定的"权利人"。
二是根据有关章节和具体规定的内容相应地表述为"国家"、"集体"、"私人"、"单位"、"个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等。
现实生活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是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
本法对物权主体的表述适应了现实生活的需要,也不影响将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对民事主体作出统一规定。
第五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The kind and content of the real right shall be prescribed by law.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包括类型强制和类型固定。
类型强制,指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固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背的物权。
Real right legal doctrine, is refers to the real right the kind and content of the unified regulation by law, including type coercion and fixed type. Type to enforce, refers to the parties may not create law does not recognise the new types of property rights; Fixed type, refers to the parties may not create and right back in the property of the legal content.物权法定中的"法",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仅指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及期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而不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1、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我国台湾民法典第912条规定:"典权约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缩短为30年"。
以此可以认为约定典权如逾法定期限的,并非典权无效,而是仅将期限缩短为30年。
2、法律无规定的,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应为无效。
3、所创设的物权的内容的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效力。
4、物权虽然归于无效,但若其行为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Conclude between the parties on the creation, alteration, alien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a realty contract, except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or otherwise provided for by this contract,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become effective; Did not deal with property right to register, the contract is not affected.【解释】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