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幼儿园办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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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民办幼儿园申办指南

时间:2014年10月25日

一、审批条件

(一)申办者的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

2、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4、申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幼儿园转为民办幼儿园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幼儿园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幼儿园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幼儿园章程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幼儿园园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筹设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一。

(二)申请正式设立应提交的材料见附表二。

(三)达到设置要求,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材料见附表三。

三、设置基本要求

(一)申请设立的幼儿园应当符合南山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布局合理,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1、园舍的选址应满足如下基本条件:①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满足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②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③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或接近城市绿化地带;④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⑤园舍不能由商住楼、私人住宅楼改建而成。

2、园舍建筑面积依照办园的规模和在园幼儿、教职工总数而定:6个班(180人),建筑面积不少于1773平方米;9个班(270人),建筑面积不少于2481平方米;12个班(360人),建筑面积不少于3182平方米。

四、申办流程

申办人提出办学申请,并向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前办”)提交本指南的二(一)项申办材料。

学前办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组织人员实地察看,提出部门的审查意见。

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程序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办人向学前办提交本指南的二(二)项申办材料,提请教育局派出检查验收组验收。

学前办组织开办评审小组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评审意见。

学前办将开办评审小组的验收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局务会议研究。

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人书面说明理由。

[以上程序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申办人凭办学许可证到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到公安局刻制公章、到银行开设单位的基

本帐户以及到相关部门办理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收费备案等证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幼儿园、托儿所)的,参照上述程序,向学前办提交本指南二(三)项材料,学前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注:境外人士担任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的,须依照国家有关的外事规定办理。

南山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表一:

提交的材料目录

注:提交的所有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应由申办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附表二:

提交的材料目录

注:提交的所有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应由申办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附表三:

提交的材料目录

注:提交的所有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应由申办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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