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复习资料【过关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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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概论备考必看资料
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导论
电子商务分类:EDI商务、互联网服务、intranet商务
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1. 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2.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3.电子合同问题。4.电子商务中商业客体问题。5.网上电子支付问题6.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财产保护问题。7. 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8.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网上税收问题。10.
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辖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在计算机环境下开展的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电子交易形式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利于实体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电子商务法的特点:1、形式规范2、技术规范3、开放规范4、多重手段规范
电子商务法的原则:1、中立原则2、自治原则3、功能等同原则4、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信息法律地位:1.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明确的调整的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2.有明显的特征,这些社会关系交互存在虚拟社会的实体社会之间。3.传统的民法,经济法及其程序很难适应于虚拟环境中的商务活动。
电子商务法基本框架制度:1.电子商务经营法律规范。2.电子合同法律规范。3.电子签名法律规范。
4.安全认证法律规范。
5.电子支付法律规范。
6.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
7.网络商务的知识产权保
护法。8.个人隐私保护问题。9.电子商务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规范。
《电子签名法》的四个方面内容:1.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明确了在众多的电子签名方法和手段中,满足什么条件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2.对于数据电文,也就是电子形式的文件作了规定。3.设立电子认证服务的准入制度。4.规定电子签名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法律规范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条件 A.依法成立的公司。B.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C.为用户提供长期的服务的信誉和能力。D.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互联网接入国际联网许可条件A.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B.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C.具有健全的安全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D.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业务许可条件A.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B.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C.服务项目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已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电子商务条件下,买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注册域名应当特别注意的条款:1.域名注册人保证不侵权的陈述2.域名注册人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的陈述 3.域名注册人提供信息不真实的违约责任 4.域名注册人同意域名注册组织公布其联系信息的条款5.域名注册组织声明收集和公布注册人的联系信息公出于注册目的,保证不将域名注册人
的联系信息付诸商业性使用6.域名注册人同意受或注册组织采用的纠纷程序和约束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1.独立运营的权利。 2.域名资源及相关资源所有权。3.违约求偿权。 4.
电子商务安全保护权。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义务:1.合法经营。 2.身份明示义务。 3.信息内容记录。 4.交易中的合同义务。5.遵守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等其他民事权益的义务。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电子合同的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
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所谓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电子代理人归属的要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自己的名称2、有必要的财产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依法成立6、具备保证电子代理人正常运行的技术条件和人员7、具备完善的网上企业信息披露制和客户的资料保密制度8、在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记录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于电子代理人的信息发送责任也明确为由系统所有人承担发送责任,该法第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发件人发送:”1、经发件人授权发送的2、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
3、收件人按照发件人认可的方法对数据电文进行验证后结果相符的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条件: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它们处于两个不同阶段
2、构成要件不同
3、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
第四章电子签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