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

合集下载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政府监督相关政策的思考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对政府监督相关政策的思考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 以下 简称 《 j 盒 l 督法 》 ) , 但
从现阶段来看 , 人大监督 政府仍然没有 走出“ 弱化” “ 权 威 缺失 ” 的 阴影 。
和方式对 其工作人 员及 南其 产乍 的国家机关 实施的监督 。
人类文 明发展到今 天 ,世界上除 了几个 政教合 一 的国家 外, 大多数 国家都 承认 “ 主权 在民” 理论 。并在反封 建专制 统治斗争 中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 。其 中 , 法 国启 蒙思想家 卢梭对人民主权理论 的阐述最 为经典 。他认 为人类生而是 自由的 , 但 是为 了 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 每个 人把 自己及
或各项视察 、 执法检 查去审议 “ 一 府两院” 的工作报告 , 电
只能草草进行投票 表决 , 无法有效地实 现人 大对政府 工作
的监督 。部分兼职人大代表具有双重身份 , 这也 违背了监 督的独立 性。我国现行人大 代表选举制度中, 基本 实行 “ 单
位” 选举 , 容易构成利益小团体 , 其 中近 一半人大代表是各 级领导 干部 , 人 大最重要 的一项职责 是监督政府 , 而 近一
更 具有监督 政府的内在动光环 ” , 而是一种 职业 , 人大 代表如果不 能维护 和实 现好人 民的权利 ,他 就不能在人大代 表的 职位 上生存 下
内的行政膨胀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 虽然政府部
门一 直不遗余 力地 倡导 建立“ 服务型政府” , 但是不 可否认 的是行政机关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却 日益增强 。尽管
代 在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 以来 , 地方各级人大 及其常
素 的国情 , 毛泽 东同志在 1 9 4 5年《 论联合 政府》 中明确 指 出政权建设 的一般纲 领是“ 应该采取 民主集 中制 , 由各 级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

浅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开封市人大常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会政府垂直部门是指国家家、省在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的,在地方独立行使职责的的部门。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如何实施对政府垂直部部门的监督,是多年来人大大理论工作者一直探索的一一个老课题,还没有像对当当地政府实施监督那样,有有一套较系统的监督方式。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人大大对政府垂直部门的监督实实践,谈些粗浅看法,以供供探讨。

一、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部门门实施监督的必要性首先先,从法律角度看,地方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垂直直部门实施监督是有法律依依据的。

政府垂直部门是代代表国家在本区域内贯彻实实施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和方针、政策的主体部门门,它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展需要和便于管理的原则,,从地方政府划分出去或设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家机关。

为了防止监督出现现空间,地方组织法明确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这就说明,任何执法部门门只要在本区域内都必须接接受监督。

这一规定,为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府垂直部门的监督提供了必必要的法律依据。

其次,,从政府垂直部门的执法角角度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委会的监督是防止“权力失失范”,使法律、法规在本本区域内得以贯彻实施。

政政府垂直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免摆脱了地方权力机关的任任免权,出现了地方人大及及其常委会监督的“盲区””,但是,它的执法行为又又与所在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息息相关。

可是,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对它又无法实施监督。

他们们的部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执行缺乏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和保障,一些安排脱节,它它的上级政府部门实施监督督也只能是鞭长莫及的监督督。

我们从以往的教训中得得出,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会会无限扩张的,而无限扩张张的权力是产生腐败可能性性最大的权力。

早在解放前前夕,毛泽东同志针对民主主人士提出的执政问题时指指出:“执政若干年后必然然腐败的规律,我们共产党党人已经找到,那就是走人人民监督政府”。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与途径的选择

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与途径的选择
监 督 的 内容与途 径 , 对于增 强 人大 常委 会监督 实效 ,
保障国家机关高效协调运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
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监督 , 主要也是听取 和审议它 们 的工作报告 。这是全面的、 基本 的监督。有 了重 大问题 , 能不能管?能管。按照法律规定 , 权力机关 有权 提 出质 询案 , 必要 时还 可 以组 织 关 于 特定 问题
督, 主要是 监 督宪法 的实施 , 包括 履行 宪法 规定 的职 福利 , 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 而不是 以权谋私 、 以公谋
权。任何机关 、 任何地方如果作 出同宪法相抵触的 私 、 徇私枉法 , 罔顾党和人 民的要求和期待。这就要

1 2一 《 人 大研 究) ) 2 0 1 3 年第 5 期 ( 总第2 5 7 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在对具体监督 内容进行选择时 , 既要符合 宪法 能获得认可和通 过 , 在人大全体会议上也不会被人 和法律的规定 , 还要体现出民主性和科学性 。对此 , 大代 表认 可 和通过 。
监督法就某些具体方面的监督 内容的选择作 了列举 除了“ 一府两院” 年初在人大全体会议上通过的 性的规定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 , 常务委员会 听取和 工作报告 中选择监督 内容外 , 还有一个重要 的途径 审议本级人 民政府 、 人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的专项 就是直接从群众 中征求监督 内容 , 具体途径就是人 工作报告的议题 , 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 一 大的信访工作和网络民意。为了使人 民群众的知情 是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 中发现 权 、 参与权 、 监督权和表达权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体 的突出问题 ; 二是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 民政 现 , 信访 和网络现 已成为 当今人 民群众 表达诉求 的 府、 人 民法 院和人民检察 院工作提出的建议 、 批评和 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群众通过信访和网络 意见集 中反映的问题 ; 三是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 所反 映的问题进行归纳概括 , 凝练 出其 中共性的问 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 比较集 中的问题 ; 四是本级 题作为监督 内容。 人 民代表大会专 门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 总之 , 人 大 常委 会选 择 的监 督 内容 应 该 侧重 于 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 五是人 民来信来访集 工作监督。这样 的监督 内容不仅合理合法 , 而且切 中反 映 的 问题 ; 六是 社 会 普遍 关 注 的其他 问题 。人 实 可行 , 会 取得 实 实在 在 的监 督效 果 , 同样 避免 了人 民政府 、 人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 院可 以向本级人 民代 大常委会越权之嫌 。借用某些同志之言 , 那就是人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做到该做能做 、 有用有效 , 不去做 监督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那些 可做 , 但实 际上不会产 生积极 效果 的监 督工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谈谈地方人大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的几个问题
问责制度
某省人大建立问责制度,对司法不公等行为进行问责和 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五: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总结词
详细描述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
某市人大在城市规划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规划编制参与
规划审批程序
某市人大代表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了解 规划详情并提出修改意见。
某市人大对城市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和表决, 确保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和地方发展需要。
跟踪监督
在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某省人大 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存在 的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案例三:某市人大对环境污染的监督
总结词
地方人大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01
02
详细描述
某市人大在环境污染监督方面采取了以下措 施
环境质量监测
某市人大建立了一套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 期对空气、水质等环境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

03
环境执法监督
某市人大加强对环保法规的执行监督,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05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4
环境影响评估
在建设项目实施前,某市人大要求建设单位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审批 的重要依据。
06
社会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通过听证 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案例四:某省人大对司法公正的监督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及时修订和完善
针对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形势和需要的内容,应进行及时修订和完善,确 保其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监督能力建设
加强学习和培训
地方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以便更好地行使监督 权。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

试论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涵义、原则及主要特色。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民主选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首要特征。

如果不是民主选举产生的,就不能称为人民代表大会。

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代表他们去行使国家权力。

可见,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

它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权力的渊源,即这种权力来自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选民或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一条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立法权、监督权、决定重大事项权、选举和任免权等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权力由它自己行使,同时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把人民委托给它的一部分权力授予由它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

这些国家机关决不能脱离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这一条是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实行适当分权,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工作联系关系和一定的指导关系(主要是指选举工作)。

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决定了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

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便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民主决定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2)根本性与全局性
人大关注的不是具体领域中单一的、专业性的事务,而 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 人大的工作实质上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国计民 生、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 如:十二五规划纲要、购房问题、如园难问题。
(3)权威性
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所进行的监督,所以是最高 层次的监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因此具有权威性。
其次,从监督过程和效果来看,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 监督少,监督的实效性不强。如法律规定两个月召开一次 常委会会议,各地人大都按规定召开了,但会议审议质量 如何,却并不尽如人意。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普遍都开 展了执法检查,但纠正并解决存在问题并不多。
第三,在监督的处置上,人大监督对事不对人,一涉及 到公开、透明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 况之外,人大应向社会公布于监督有关的所有信息,而 不能隐瞒相关的监督信息。
(5)多样性
指人大的监督根据监督对象、内容和目的的不同, 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二、人大监督的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监督的地位
《宪法》规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生活中具有 无可比拟的崇高地位。 人大监督是我国各种监督制度中最根本的、层 次最高的、最具有法律效力和最有权威的监督。
(2)监督的对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人大对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及常 委会的监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权的对象主要是由人
大产生的国家机构,即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组成部门、法院、
检察院;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政府直属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虽然不是人大
现代宪政生活中,行政机关固然权力膨胀,但权力机 关的监督也弹性地相随左右,使整个社会发展的决策机制 和纠偏机制融会贯通、连机而动。这就要求权力机关的会 议应该定期和频繁地召开,在会上行政机关首脑及其各部 门的负责人应该广泛地受到经常性地质询,不但接受权力 机关质询的行政工作人员范围众多,可被涉及的工作范围 也应该不受太多限制。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和监督权
有立 法权 。
大 会及其 常委会 ,在 不与 宪法 、 法
一 法规相抵 触 的前提 下 , 律 、行政口 辛贤龙 可
第 二 , 法权 只 有 一 个 , 不 立 并 等 于说 从 事立 法 活 动 的 机 关 也 只 能是 一个 , 法工 作 可 以 由不 同的 立 国家机 关 承担 。也 不 能反 过来 说 , 从 事立 法 的机关 都握有 立法 权 。 这 就 好 比农村 的土地 归集 体所 有 , 但
全 国人 大及 其 常 委 会 , 同时 , 要 也
明确 , 法权不 等 同于立法 机关 。 立 再 就 是 关 于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的
民商 法 、 政 序 法等七 个 诉 法 律部 门 ;国务院共 制定 了现行 有 效 的行 政 法 规 6 2 ;地方 人 大及其 常委会 共 制定 了现 行 8件
在的。
( 作者 单位 : 山东省 滕州 市第 一 中学 )


国人 大及 其 常委 会 行 使 国家 立 法
权 。可见 , 法权是 全 国人大 及其 立
常委会 的一项 专有权 力 。但是 , 国
务 院根 据宪法 和法律 , 可 以制定 也 行 政 法 规 ;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省 直
部 分 。而县级 ( 不含 民族 自治县 )
人 镇) 人 … 民 表 会 童 溘 大及 其耙 监一 大则 没 一 极 常委会 、乡 ( 督 极
监 督 权 中 , 材 明 确 指 出 , 民代 教 人 表 大 会 有 监 督 “ 府 两 院 ” 作 的 一 工
权 力 。这 里 的“ 一府 两 院” “ ,一府 ” 就是 指政 府 , “ 院 ” 指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 院 。 两 是 这里 的“ 两 院 ” 同 于西 方 国家 “ 院 制 ” 不 两 中的两 院 ( : 如 英 国的上议 院和下议 院 ,美 国的众议 院 和参议 院 等 )我 国的 “ 院 ” 司法 机关 , 西 方 国家 的 , 两 是 而 两 院是 立法 机关 。同 时 , 在我 国 , 只有县 级及 以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一、人大监督的作用与意义我国人口众多、民族成分多样,要依靠一支数量庞大的兼职的人大代表来履行繁重的复杂的各项职能,显然不现实。

况且通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为弥补上述缺陷,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是国家权力机关,都有行使监督职能的权力。

人大监督包括对其自的监督和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公民民意表达和政治参与的国家机关,人大代表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主权。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在性质上是具有国家性、人民性和绝对权威性的最高层次监督主体。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规律。

在我国的宪政实践中,在批判资本主义“三权分立”学说的同时,往往忽略国家权力分工和制约的必要,讳言监督,没有很好地解决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问题。

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理论与“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理论有着本质的区别,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实质,是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制约和规范。

是把资本主义国家少数统治者或者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 ,变成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这种监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实现的最高层次的监督 ,是国家监督制度的基础。

监督,就是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加以控制以期预防和消除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监督是实现国家权力系统内在稳定的必要机制,是防范和纠正国家行为偏差的强制措施,是保障和提高国家决策效能的理想途径,是克服国家权力自毁基础的补救手段,是现代国家职能中具有相对独立意义的一种职能。

监督权是人大的重要职权。

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形式。

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地方人大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易 走 向人 民的对 立 面 。马克 思 、 恩格 斯 把 人 民监 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理论上说是难 以成立的 ,在现实中更是难 以落实 的。二是缺乏专门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 国宪法监督的特定机关 , 而非专任机关。特定机关 要求他们主持宪法监督工作并全权处理违宪行为 , 但 非专任机关 又势必使其不能集中时间和精 力专 注于 宪法监 督工 作 。三是 缺乏操 作 细则 。这主要 是 违宪审查 的内容和程序 问题 ,如哪些行为属于违 宪, 哪些 国家机关的哪些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宪性 审查 , 怎样 认定 和 纠 正 国家机 关 及其 组 成 人员 的职 务 行 为违 宪 , 谁 可 以提 出违 宪 控告 , 谁 受 理 和 承 办 违宪控告 , 违宪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 等等 , 都没有 明 确规定 , 不 便 于实施 和操 作 。全 国人 大有 1 5 项职 权 , 常委会更有2 1 项之 多。每一项工作都繁重复杂 , 如 仅立 法 这 一项 就 已艰 巨繁重 。同 时 , 以会 议 方式 行 使职权 的人代会每年一次例会 , 常委会一般也是每 两个月一次 , 且会期不长 , 这 样 就 可 能 出 现顾 此 失 彼, 对宪法实施的监督难 以提供 时间和精力上的保 障。 2 . 宪法 对 地方 国家 权力 机关 监督 宪 法 实施 的规 定 有缺 陷 。宪 法没 有对地 方 国家权 力机 关 的宪法监
违宪 、 违 法行 为 。 ( 三)人 大监 督是 实现 经济 民主的客观 需要
察 院。根据我 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 “ 国家行政机 关,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都 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 对 它负 责 , 受它 监 督 。” 相应的 , 人 大 对 政府 的监督 就 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是否合法 、 合理地行 使权力所实施的监督 、 监察和纠偏等活动。 地 方人 大对 政府工 作监 督的 意义 ( 一) 人 大监督是 维护人 民 民主 的有效 手段 权 力机 关 的监 督 实 际上 是 人 民管 理 国家 事 务 的重要体现 , 它直接关系到社会 主义 民主能否真正 实现 , 人 民民主权利能否有效行使 。发展和保障社 会 主义 民主制 度是 权力 机关 的基 本 职能 , 而 对 政府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

上海人大2019年第3期关于人大正确、有效监督的若干思考文/王玉玮潘路帆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群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监督工作做得如何,直接关系到人大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影响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效果,是人大工作的重点,决定着人大的形象和地位。

新时代对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需要人大工作者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专业素养,提高监督能力。

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两大重要手段。

工作监督重在监督工作内容,盯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突出问题,着重审查工作实绩和成效,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法律监督重在监督法律程序,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重审查是否依法和依规,根据社会诉求提出推进法治、完善法律的意见建议。

1、要精准谋划。

对标人大监督工作新要求,紧扣宪法、法律规定,紧扣上级人大工作部署,紧扣区域中心工作,紧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

始终遵循“选好角度、把好尺度、拿好力度”的原则,精准选题,做到切口小、内涵深、工作实,提升监督的“巧劲”。

正确有效监督“一府两院”,需要围绕重要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把握重点,注重方式方法,确保宪法、法律正确有效实施。

在思考年度监督议题时,充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征求区内相关部门、专委委员、部分区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充分研讨、集思广益,确保监督议题合法精准。

认真谋划监督工作计划阶段,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任务要求,适时调整相应议题,使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切实可行。

2、要深入调查。

围绕强化调研、查找问题、审议发言等环节,规范和细化监督工作流程,切实做到做精议题调研、做深发现问题、做好审议发言。

人大监督应当突出问题导向,关注重要问题和主要矛盾,收集好不同群体、不同方面共同反映的问题,收集好广泛存在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监督,敢于监督,体现监督的“刚劲”。

人大监督权

人大监督权

19
4.对党的监督
•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宪 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自己也在宪法和法律范围之内活动。 • 中国共产党也要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制约。 • 法律监督:党组织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 • 具体执政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党组织推荐干部的监督;加 强对各级党组织公布的政策文件合法性的监督和审查。
2
• “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威信很高。我们大量的干 部居于领导地位。在中国来说,谁有资格犯大错 误?就是中国共产党。犯了错误影响也最大。因 此,我们党应该特别警惕。宪法上规定了党的领 导,党要领导得好,就要不断地克服主观主义、 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就要受监督,就要扩大党 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我们不受监督,不注意 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要脱离群众, 犯大错误。” • ——1957,邓小平《共产党要接受监督》
7
监督的依据 依据:宪法和法律 依据
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我国现行宪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 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 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位决定了人大监督范围 广、内容多,监督效力具有最高权威性。
4
• • • • •
一、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监督权的主体和对象 三、监督权的内容 四、监督权行使方式 五、人大监督权的研究范式
5
一、人大监督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 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 定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 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 • 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部分: • 一、督促部分。对被监督者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 况进行带有督促性质的了解、检查和审议。 • 二、处置部分。对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处理、 纠正和制裁。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

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同其他形式的监督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实质是对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以保障国家机器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是宪法赋予的重要职权。

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什么?概括起来就是两句话: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按其内容说,可以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

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监督主要是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

工作监督是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一府两院”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具体内容和范围包括:全面的工作监督,即指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进行监督;计划和预算监督,即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国家或地方的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人事监督,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和任免以及履行公职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人大监督在现代国家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制约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促进政府形象,而且是保证人民民主权力顺畅实施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人大监督的概念、特征和作用等方面展开探讨,以阐明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和特征人大监督是指人大代表对政府及其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问责的制度化行为。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监督,人大监督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种方式。

人大监督体现了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

人大监督依法行使职权,可以问政问责、主动调查、提出建议等多种形式。

人大监督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主要由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和指导。

人大监督的特征有:(1)代表民意: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代表人民意志和要求的表现。

(2)制度化监督:人大监督是法定监督,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有固定的程序和机制,能够保证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力得到正常实施。

(3)多元化形式:人大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通过问政问责、提出书面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实现。

二、人大监督的作用(1)监督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益。

人大代表主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是否合理公正,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促进政府形象,推动政务公开。

人大代表在监督过程中,要求政府加强行政作风建设,推动政务公开,加强与民间组织的协作,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3)加强立法督促。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出建议,可以促进改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革,从而起到了立法督促的作用。

(4)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促进民主参与。

人大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机制,可以有效推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提高民主参与度,加强公众的民主监督,从而让社会保持活力。

三、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人大监督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合法性得到保障。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的作用和意义人大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

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人大监督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

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对政府的监督,能够确保政府依法行使职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人大代表可以对政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通过监督机制,维护法治权威,保障公正和公平。

人大监督有助于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

人大代表身处各个领域,了解各行各业的实际情况,能够通过提问、调查等方式,发现政府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审查和监督,能够及时揭示问题,促使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人大监督还能够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审查,使政府的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人大监督通过公开听证、公开审议等方式,让政府工作接受舆论监督,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人大监督还能够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

人大代表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提问,能够推动政府改革和创新。

人大监督可以帮助政府发现改进工作的方向和路径,推动政府改革,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效能。

人大监督还能够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表,能够将人民的意愿和诉求反映给政府。

人大监督可以通过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进行调整和改进,使政府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的需求,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人大监督还能够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人大监督通过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问责,能够使政府更加注重履行职责,加强工作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

人大监督可以促使政府官员更加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它能够保障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发现和纠正政府工作中的问题,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的改革和创新,提升政府工作的民主性和民意的反映,加强政府的责任和担当。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提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本质,为进一步探讨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旨在说明个案监督合理、合法、可行。

第三部分,个案监督的构成。

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三个方面全面深入阐述了个案监督的内涵。

第四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个案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达到的结果和目标。

第五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

探讨了个案监督主体和个案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前言近些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对于防止执法、司法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

但是有很多同志对人大个案监督持反对态度,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会导致“人大腐败”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曾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始终没有出台。

人大搞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搞个案监督有没有必要?如果要搞个案监督,该怎么搞?因此,从理论上对个案监督进行探讨,对于统一认识,弥合分歧,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规范个案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对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个案监督的构成、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说明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法理,具有法律依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个案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个案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

论人大的监督对象

论人大的监督对象

论人大的监督对象唐忠民Ξ(西南政法大学宪法教研室,重庆400031)[ 摘要] 人大的监督对象不应只限于本级“一府两院”,应扩及监督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以提高人大监督的实效。

[ 关键词] 人大人大常委会监督同级下级“一府两院”[ 中图分类号] D92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004 - 6917 (2002) 06 - 0086 - 04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尚包括中央军委。

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对下级政府和两院,不具有法定监督职责。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此种监督体制也基本持肯定意见。

笔者认为,这种监督体制未必尽善,故提出自己的初步想法,期望引起讨论。

了对地方“一府两院”工作中重大问题的调查。

我国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第8 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大行使的职权中,第1 款即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该法第44 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 第1 款也是与该法第8 条第1 款的内容基本相同。

这里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如何保证? 我们知道, 人大及常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除选举法等少量的、特殊的法律外,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并不负责法律的具体实施,只能对法律的执行机关“一府两院”的执法实施监督, 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就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主体开展监督。

如果监督对象仅限于同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而不能对下级“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当“本行政区域内” 的某一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工作错误, 而同级人大及常委会又监督失职时,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就会因为该下级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失职,连带造成自身的监督失职而又无力纠正,使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职责无法落到实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摘要】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方式有多种,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其中的一种。

但法律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责任条款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阻碍了这种监督方式作用的发挥。

针对这一立法缺陷,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当年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必须辞职;当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可以给予人民政府一定时间的改正期,改正期满,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未获通过的,人民政府主管该专项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必须辞职。

【关键词】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监督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与现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必要性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

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体制。

人大是决策机关,人民政府是执行机关,人大为了使自己做出的决议得到贯彻落实,就有必要对人民政府执行其决议的状况进行监督。

从行政权的性质角度来看,也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而且它所直接接触的范围非常广,涉及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所涉事物都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稍有不慎就有被滥用的可能,从而造成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后果。

所以行政权的行使必须要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再者,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人大及其常委会也有必要对人民政府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将政府的各项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

人民政府的各项行为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光靠政府的自律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独立于政府的外部机关对其进行监督。

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这个强有力的外部机关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现状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一府两院”。

①虽然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但就目前的监督实践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是不理想的。

宪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的许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人民政府的职权没有被很好地行使起来,从而成为静静地躺在纸上睡大觉的权力。

这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上的权力和地位与实践中的权力和地位极不相称的尴尬局面。

比如,宪法规定了各级人大有权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

但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采取先斩后奏的策略,同级人大也只能无奈地听之任之。

造成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软弱无力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原因就是法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法律后果规定得不完善。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方式呈现多样性,如审批同级政府的预算及决算,听取和审议同级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撤职和罢免以及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人民政府特定工作问题的调查等。

这里只选取一个方面,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所进行的监督。

(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种类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的一种重要方式。

②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年一度向同级人大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这种工作报告是对政府一年来工作情况的总结,具有整体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另一种是在平时工作中就某项特定问题向人大常委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这种工作报告是对政府平时工作中的某项特定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具有局部性、单一性和专门性。

两种工作报告相比较,年度工作报告比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更全面,同时作用和意义也更重大。

就重要性程度而言,虽然两种工作报告都非常重要,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政府的重要方式,但相比较而言,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性要大于专项工作报告。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存在的问题《宪法》对人大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做出了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其第二章中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③但综观这些法律条文可以发现的一个问题就是:均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宪法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还情有可原,因为宪法规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点,但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没有规定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就显然不能原谅了。

因为你是一部法律,对宪法的条文做出具体规定是你的职责和义务。

只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权力,却没有规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后不通过的法律后果,这就容易造成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流于形式,起不到实质的监督效果。

因为即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不通过它的工作报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来制裁它。

实践中发生了多起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案例,④但最终的处理结果都是政府再次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然后再次审议就通过了。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十分荒唐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说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工作不满意,⑤政府仅仅通过修改一下工作报告就能使自己的工作来个翻天覆地的变化,立即由不满意变为满意了?不可能!三、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监督的改进建议针对上述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对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分别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政府的监督能够有制裁措施,落到实处。

(一)人民政府年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未获同级人大通过,表明人大对政府过去一年的工作不满意,不满意即意味着政府的一年工作没有做好,工作有失职之处,此时让其承担法律责任是理所应当的。

对此,法律有必要做出规定:当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必须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仍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职务。

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二:一是政府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工作没做好,其首长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由其承担责任是合理的。

二是年度工作报告是过去一年工作的总结,意义重大,人大不通过即表明问题的严重性,只要人大不通过即让其正职负责人辞职而不给其改正的机会也是合乎情理的。

所以,只要年度工作报告第一次不获通过,政府正职负责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的法律后果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表明政府在某一专门事项上的工作没有取得人大常委会的满意,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对此,法律有必要做出规定:当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常委会通过时,可以给予人民政府一定期限的改正期,如果改正期满,专项工作报告再次未获通过,则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必须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职务,仍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其职务。

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一是专项工作报告的意义和重要性不如年度工作报告,基于这种考虑,当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应当给其一定期限的改正时间。

二是专项工作报告涉及某一专门事务,由主管该项事务的副职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由主管全面事务的正职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更符合公平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主管该专门事务的副职负责人尽职尽责,把主管的事务管好。

四、结论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只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同级人民政府众多方式中的一种。

虽然只是众多方式中的一种,但人们往往却将这种监督方式忽视。

其实,只要将这种监督方式充分加以运用,对人民政府是能够起到很好的监督和督促作用的。

但现行法律规定对这种监督方式的法律后果,即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通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的法律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缺陷阻碍了这种监督方式作用的发挥。

因此,有必要区分年度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在相关法律中分别规定当其未获通过时人民政府的正副职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有了法律责任这把高悬的利剑,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就更有力了,也有利于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这一监督制度的功能。

注释:①蔡定剑著.《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6页.②有的学者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参见吕发成,吕文广编著.《地方人大监督通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③第二章共有七个条文,且多为程序性条文,实体性条文较少,没有涉及人大常委会不通过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

④如2003年6月30日,湖北省南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南漳县政府所做的《关于落实2002年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督办意见的情况报告》,由于赞成票未获过半数,致使该报告未获通过。

2006年10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郑州市政府所作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由于赞成票未获过半数,导致该报告未获通过。

2007年6月28日,在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南召县政府所作的《南召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环境卫生管理措施的报告》,因报告中讲的客观原因过多,最终投票时赞成票未获得过半数而致使该报告未获通过。

⑤蔡定剑著.《一个人大研究者的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3页.参考文献:[1]张建红.关于增强人大监督权的思考[j].人大研究,2006(4). [2]傅晓华,钟荣丙.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与监督机制创新[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3]杨平.人大监督制度的宪政动力[j].人大研究,2005(5). [4]艾政文,胡松.中西代议机关监督权之比较研究[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5]李华菊.人大监督工作手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6]卓越.地方人大监督机制研究[a].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