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西煤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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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晋政办发〔2016〕54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一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为切实推进全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促进全省煤炭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近日印发了《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中确定的30项工作任务,省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牵头单位制定了30项工作任务《实施细则》。

现将2016年4月27日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厅等部门牵头制定的第一批8个《实施细则》予以转发。

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施推进,做好政策解读,各相关部门及配合单位要抓好落实,全力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2.关于全省煤矿企业严格执行276个工作日和节假日公休制度的实施细则3.关于全省煤炭行业优化存量产能退出过剩产能的实施细则4.关于严格控制煤炭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5.关于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自律机制的实施细则6.关于提高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现代化水平的实施细则7.关于建设新一代全省煤炭综合监管信息平台的实施细则8.关于设立山西省煤炭清洁利用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5日附件1关于严禁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的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国土资源厅第一条明确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范围。

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和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规范推进我省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5号),结合我省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和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努力实现承接委托事项的总体目标。

省国土资源厅要全面落实委托决定,办好审批登记,加强监督检查,协调开发时序,促进综合利用,保护合法权益。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协调推进办好委托事项、促进产业发展、优化发展环境、落实资源惠民等各项工作,共同实现国家放心、地方满意、企业安心、群众受益的共赢目标。

(二)始终坚持实施审批和监管的基本思路。

省国土资源厅实施审批和监管,应做到承接委托不走样、审批标准不降低、办事效率有提高、管理机制有创新、服务发展见成效。

省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省政府要求,主动推进相关审批和监管事项的调整完善,以放大改革效应,实现创新联动。

二、落实煤层气矿业权宏观管理政策(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省国土资源厅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采矿权登记(油气类)服务指南》《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试采审批服务指南》,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实施中的重要问题,落实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要求。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晋政办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维护煤矿生产建设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证照手续(包括生产煤矿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建设煤矿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齐全有效的生产煤矿在停止生产后恢复生产和建设煤矿在停止建设后恢复建设的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复产复建验收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停产停建煤矿进行:(一)由于节假日放假(双休日除外)、正常检修维护,以及企业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等原因自行安排停产停建的煤矿。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发生事故等被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办矿主体企业要坚持程序从简、验收从严的工作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验收方式,开展煤矿复产复建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级负责,是指省、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监管职责的煤矿的验收工作,由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包括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和晋煤集团)煤矿的验收工作,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中央企业煤矿、市属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市级负责,县级参加;其他煤矿的验收工作由县级负责,市级抽查。

2016.10.30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修改)

2016.10.30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修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杜绝老空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内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及有关设计、勘探、监理等单位适应本规定。

第三条资源整合矿井、开采范围曾存在小煤矿开采及存在无开采技术资料或资料不可靠的老空(古空)积水(以下统称老空水)的矿井,应划分为受老空水害威胁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并作为老空水害防治的重点矿井进行管理。

该类矿井所有采掘活动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地面水文地质调查、矿区开采历史调查,物探和钻探等手段的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编制水文地质综合勘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现场实际的探放水设计,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矿井生产的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严格落实水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煤矿企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全员防治水知识培训,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矿井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水文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要定期研究解决防治老空水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保证各项防治水工程和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建立防治水“三个组织保障体系”(防治水领导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施工组织体系)。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修正)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修正)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01.20【实施日期】200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8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3【实施日期】2016.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3日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坚实迈进,坚决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办《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安全管理层级最多不得超过三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二、2016-2018年重点任务(一)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强化领导责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晋政办发电〔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6日山西省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做好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卫片检查”),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6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卫片检查,持续推动各地落实国土资源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国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推动执法方式向“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转变;检验各地日常执法监管效果,评估各地国土资源管理秩序;配合土地例行督察,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土地执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2016年度卫片检查工作。

调整后的山西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开展省级督查、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提请省人民政府对违法问题突出、查处整改不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其他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违法用地项目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配合国土资源部完成随机抽查、重点检查、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工作。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

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6.6一、参加单位国家能源局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炭工业协会参加。

二、专项行动时间2016 年5 月至2016 年12 月三、淘汰落后产能范围按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问退出。

产能小于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 至3 年内淘汰。

《煤炭行业落后产能认l 定标准》附后。

四、实施步骤及重点工作(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6 年5 月底前)。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排查、认定,并将排查认定结果于5 月20 日前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结合各地排查认定结果,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总体部署,统筹研究提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并分解到各产煤省(区、市)。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16 年6 月-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指导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区分落后产能不同类型,对照国发(2016) 7 号文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实施淘汰。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16 年10 月- 12 月)。

各省级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并在门户网站公告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

退出煤矿要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

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加强重点地区工作指导。

(四)检查考核。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2001年1月1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和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煤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煤炭资源的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鼓励煤炭的加工转化,推广洁净煤技术,提供多种煤炭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等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地质灾害和其他公害。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依法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集团,实行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对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九条省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全国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全省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煤炭产业政策;(二)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三)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0万吨;开采零星资源、极薄煤层及残采、复采的矿井,年生产能力不得少于3万吨;(四)煤炭资源的采区回采率,开采薄煤层不得低于百分之85%,开采中厚煤层不得低于80%,开采厚煤层不得低于75%;(五)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六)能够利用的共生、伴生矿种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七)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及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八)有与煤矿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和先进的开采技术;(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2018年中国煤炭行业政策梳理

2016~2018年中国煤炭行业政策梳理

2016~2018年中国煤炭行业政策梳理2018年10月发展改发展改改革启改革委性改革报告导读本文对国务院以及国家部委在2016~2018年出台的煤炭行业政策进行了梳理。

投资要点改革方❑要点1 2016年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动,出台的重要政策包括:1.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1+6”政策(《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等);2. 后续落实化解产能、减量生产、人员安置和债务安置的政策(《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等);3.为平抑动力煤价格波动,增加产能、煤炭价格调节机制的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的通知》等);4. 《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和《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5. 其他政策(国家革委印发《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

❑要点2 2017年,首份年度煤炭行业去产能实施方案印发、煤炭行业继续推进减量置换,出台的重要政策包括:1. 《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2. 减量置换政策(包括《国家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等);3.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4. “保供”系列政策(包括国家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及考核办法的通知等);5. 多项现代煤化工政策(《煤炭深加工产业示范“十三五”规划》等);6. 其他政策(包括等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案的通知等)。

❑要点3 2018年继续深化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1.《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2.《两部门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国有资产处置损失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3.促优质产能释放、铁路运力挖潜等方面的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等)。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省在扣除国家认定的先进产能后,产能退出率不低于12%。

其中:2016年全省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减量重组减少煤矿21座,退出能力2000万吨/年,安置职工27122人。

二、工作步骤(一)方案制订报批。

1.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各关闭退出煤矿的主体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资产债务处置、资金统筹使用、关闭时间节点、风险防控预案等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范围,《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或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公室)。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6•【字号】晋政办发〔2017〕89号•【施行日期】2017.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国土资源部函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规划》是指导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二、统筹协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资源安全保障为目标,以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加快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资源开发惠民利民,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型、改革引领型、绿色安全型、开放互利型、包容共享型矿业。

三、抓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等工作任务落实。

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统筹协调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新机制,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与结构,加强晋北等9个资源产业基地建设,提升矿业发展水平,稳定资源供应能力;强化大同等51个重点矿区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节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六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0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3日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保证我省煤炭、电力、成品油和运输(简称煤电油运),避免或缓解因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煤电油等重要工业品及原材料供应不足、运力资源紧张对我省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加强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

1.3 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负责、加强监测,快速反应、合理处置、突出重点、先急后缓。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煤电油运紧张状态的综合应急协调。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指挥部成立山西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主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协助主管工业副省长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省经信委主任、省商务厅厅长、省煤炭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第五章煤矿矿区保护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国有煤矿的健康发展。

国家对乡镇煤矿采取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实行正规合理开发和有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7号发布日期: 2016.11.07实施日期: 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08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09修正)[200908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2011)[20110422]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修正)[2011042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修正)[2013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6修正)[2016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第三章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四章煤炭经营。

2016年煤炭环保政策

2016年煤炭环保政策

2016年煤炭环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政府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总
量和强度“双控”的目标,并要求各地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增长。

2.推行煤炭清洁利用:政府鼓励煤炭企业推广清洁煤技术,提高
煤炭的燃烧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煤炭洗选的监管力度,要求煤炭洗选企业提高洗选比例,减少原煤直接燃烧的数量。

3.强化煤炭质量管理:政府加强了对煤炭质量的监管,要求煤炭
企业提高煤炭质量,限制低品质煤炭的生产和销售。

同时,政府还建立了煤炭质量追溯机制,对不合格的煤炭产品进行追溯和处理。

4.推动煤炭产业升级:政府鼓励煤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升
级,提高煤炭产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同时,政府还加大了对落后产能的淘汰力度,推动煤炭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

5.加强煤炭运输管理:政府加强了对煤炭运输的监管,要求煤炭
运输企业提高运输效率,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和浪费。

同时,政府还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汽车进行煤炭运输。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7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70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6]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和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创新煤炭交易方式,规范煤炭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煤炭厅牵头负责的深化煤炭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方案的函》(晋煤办函[2015]75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长治交易处,构建综合服务体系。

为确保煤炭市场体系建设顺利推行,结合长治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长治煤炭资源优势和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第三方平台作用,构建以长治为中心、辐射全省乃至全国的煤炭现货交易市场体系,形成集煤炭生产、运输、销售、库存、价格、煤质、监管、信用评价等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第三方煤炭交易平台、物流服务平台、结算和融资平台、大数据平台,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二、机构设置(一)成立长治市推进煤炭市场体系建设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全市煤炭市场体系建设的相关日常工作,负责搭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煤炭交易信息、煤炭电子商务、金融等方面服务。

(二)成立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长治交易处。

长治市人民政府和交易中心共同组建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长治交易处(以下简称“交易处”),建立集煤炭交易、货款结算、融资服务、运输仓储、物流配送、信息咨询等多种服务于一体的现代煤炭商品交易市场。

山西2016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文件

山西2016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文件

山西2016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文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给矿工及家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在此背景下,山西省政府于2016年制定了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文件,旨在保障受影响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对这一补偿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2016年山西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概述1.补偿标准的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保障煤矿塌陷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山西省政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2016年煤矿塌陷区补偿标准。

2.补偿标准的目标和原则补偿标准旨在明确补偿范围、金额、方式等事项,确保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在制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补偿标准;(2)充分补偿:确保受影响群体得到合理、充分的补偿;(3)及时补偿:简化补偿程序,提高补偿效率;(4)社会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1)补偿范围:包括居民房屋、土地、附属设施等;(2)补偿金额:根据受损程度、面积等因素确定;(3)补偿方式:现金支付、置换等方式;(4)补偿期限: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三、补偿标准的实施与监管1.实施主体补偿标准实施主体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

2.监管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补偿工作公开、透明、有序进行。

包括以下方面:(1)加强内部监管:设立专门的补偿工作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落实;(2)外部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补偿工作情况,解答群众疑问;(3)审计监督:对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违规违纪行为。

3.违规行为的处理对违反补偿标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保障补偿工作的公正性。

四、受影响群体的安置政策1.安置政策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影响群体基本生活稳定,充分发挥政策效益。

2.安置政策的实施步骤(1)评估受损程度:对受损房屋、土地等进行专业评估;(2)制定安置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安置方案;(3)实施安置:按照安置方案,开展安置工作。

2016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2016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

2016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2016年《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但在挂牌期限截止前30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三十六条挂牌成交后,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节协议出让第三十七条符合本办法公开协议出让情形且纳入煤炭资源出让年度实施计划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公开协议出让,经批准取得煤炭资源矿业权。

第三十八条申请公开协议方式取得矿业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申请书;(二)拟申请取得的矿业权概况;(三) 申请协议取得矿业权的理由及证明材料;(四) 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资料;(五)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公开协议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会议研究制度。

会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相关业务处室处长参加。

第四十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公开协议出让的,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节其他规定第四十一条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当编制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应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煤炭勘查或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地质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应当根据矿业权评估结果、国家政策和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议研究确定标底或底价。

标底或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煤炭资源矿业权具体情况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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