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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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渠道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

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

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本报表为旬、月报。

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

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对当旬或者当月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六)月报分析1、时间:月后3日内(与月报表同时报送)。

2、方式:采用传真方式。

3、要求:应按照统一推荐的模式报送,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分析报告要注重务实和简洁,开门见山,不必面面俱到,要侧重对当月形势特点的分析,避免纯粹的数字罗列报告。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

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统计规定为规范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为了掌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量、结构和动态变化情况,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统计内容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统计内容包括:(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结售汇商品部分:包括贸易和非贸易项下合同汇款和退汇、个人境内外汇存取款、银行间外汇市场基本交易形式等。

2. 非结售汇商品部分:主要包括经常移民汇款、非居民外汇汇款、经外管局认定的债券利息、股息等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数量。

(三)远期结售汇业务金额: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际成交的金额。

四、统计方法银行在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开展统计工作:(一)外汇出入口类别统计:1. 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2. 非贸易项下的结售汇:按照非结售汇商品部分的特点,应当根据资本项下的收支、个人全球资产负债调整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统计:1. 统计时间:按照结售汇的成交时间进行统计,每月统计一次。

2. 统计方法:银行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并在统计时将已经预付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排除在外。

3. 统计范围: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出入口类别分别统计实际成交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数量和金额。

五、信息报送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每月将远期结售汇业务数据报送国内外汇市场交易中心。

六、违规处理对于未按照本规定开展统计工作、违反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结售汇的操作规程

结售汇的操作规程

结售汇的操作规程结售汇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兑换行为,包括企业从国内的银行购买外汇以支付海外供应商的货款,以及将外汇兑换成本国货币的行为。

结售汇操作的规程通常由中央银行制定,以确保货币市场的稳定和合规性。

下面是结售汇的一般操作规程。

一、结售汇的基本要求1.持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2.持有合法的结售汇凭证,如汇票、汇兑券等;3.结售汇的金额必须在法定范围内,不能超过每人每年的个人额度;4.遵守国家对结售汇的相关规定,如不得用于违法、违禁或擅自走私等活动。

二、结售汇的流程1.选择合适的银行:根据个人或企业的需求,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进行结售汇交易。

一般来说,大型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提供的结售汇服务相对较为便利和稳定。

2.提交申请材料:前往选定的银行,填写结售汇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的资料,如身份证明、支付凭证、海外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3.审核和审批:银行会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核实申请人身份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以确保合规性和安全性。

根据不同的银行和金额,审核和审批时间有所差异。

4.汇率确定:银行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确定结售汇的汇率。

一般来说,银行的汇率比即时市场汇率略低,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时机进行结售汇。

5.签署合同和支付:审核和审批通过后,银行会与申请人签署结售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结售汇款项。

6.交割和结算:申请人支付结售汇款项后,银行会将相应的外汇存入申请人的账户或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同时,银行会进行结算操作,将相应的本国货币从申请人账户中划出。

三、结售汇的注意事项1.注意结售汇的时机和汇率:汇率波动是影响结售汇成本的重要因素,因此申请人需要关注外汇市场的动态和汇率走势,以选择最合适的时机进行交易。

同时,可以考虑使用一些金融工具(如远期结售汇)来对冲汇率风险。

2.合规操作:申请人在进行结售汇操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行为。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保障业务风险控制,提高业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XX银行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远期买卖业务、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等。

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远期外汇交易合同,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的汇率和金额进行买卖外汇的业务。

第四条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应遵循保密、合规、风险控制的原则,准确把握客户需求,提供标准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本规程的执行主体为XX银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部门。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使用的外币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内币为人民币。

第七条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客户。

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并保留客户资料。

第八条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前,应向XX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合法的相关资料,并签署远期外汇交易合同。

第九条XX银行应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比例,客户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需按要求预存保证金。

第十条XX银行应明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敞口管理办法,合理评估风险,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十二条XX银行应严格按照客户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远期结售汇操作。

并及时更新客户的资金信息。

第十三条XX银行在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汇率波动因素,进行合理的风险控制和监测。

第十四条XX银行应定期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XX银行应在远期结汇到期前进行资金结算和交割,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监督第十七条XX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控制和合规检查等。

第十八条XX银行应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确保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九条XX银行应定期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 *场准入第四章系统管理第五章柜面操作第六章应急处理第七章风险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稳健发展,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5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49号)等资料文件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形,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包括:(一)个人结汇,指个人将其持有的外币现钞或现汇出售给银行,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人民币的行为;(二)个人购汇,指个人以自有人民币向银行购买外汇,银行按即期汇率给付等值外币(银行售汇)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规定的可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外汇局同意开办的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交易渠道,包括柜面(高柜、低柜)、电子渠道(网银、手机银行)、自助渠道(现金设备、自助终端)和智慧柜员机交易。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个人结售汇业务依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个人结售汇业务。

经常项目项下个人结售汇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结售汇。

第七条个人结售汇额度管理分为占用额度业务和不占用额度业务。

第八条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随外汇局有关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个人办理占用额度的结售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模版

结售汇统计报告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 12月26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3)第三章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 (3)第四章银行结售汇统计 (4)第五章附则 (5)附件: (5)附件1.《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 (6)附件2.《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 (7)附件3.《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8)附件4.《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9)附件5.《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10)附件6.《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12)附件7.《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结售汇统计报告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制度和文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原则是指,银行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计入结售汇综合头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将结汇、售汇统计数据统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报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需进行统计报告的报表有:日终填制《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附件1)、《大额结售汇交易统计》(附件2)、每旬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附件3)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附件4)、月末填制《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附件5)、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附件6)。

第四条经办行(包括但不限于经办业务的分支行等机构)负责辖内结售汇数据的统计及向的数据报送。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结售汇操作规程是指在国际货币兑换交易中,为了规范和保障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准则和程序。

下面是关于结售汇操作规程的详细说明,共1200字。

一、结售汇操作的基本概念结售汇是指居民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与外商进行货币兑换的过程,即将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交易活动。

结售汇操作规程是对结售汇操作过程中的流程、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规定。

二、结售汇的主要形式结售汇分为现金结售汇和电子结售汇两种形式。

1. 现金结售汇是指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机进行的现金兑换业务,包括买入或卖出外币现钞;2. 电子结售汇是指通过银行电子渠道进行的外汇交易,如电子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

三、结售汇操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1. 客户办理结售汇业务前,须首先持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银行网点办理身份验证。

常用有效证件包括护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2. 客户通过银行柜台或自助终端机办理现金结售汇业务时,须如实填写《结售汇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3. 对于电子结售汇业务,客户需先在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注册并开通结售汇功能,然后按照操作说明进行交易。

4. 结售汇业务分为个人结售汇和企事业单位结售汇两大类。

个人结售汇业务涉及个人兑换外币、购汇支付或收汇兑换等;企事业单位结售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收付款、外汇贷款与还款等。

5. 外汇交易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客户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国内旅行社出具的相关证明、国外教育机构出具的学费缴纳证明等。

6. 结售汇业务受到国家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管理,客户须遵守政府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地点办理结售汇业务。

7. 银行会根据客户的结售汇业务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和审批,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的结售汇申请,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结售汇业务。

8. 结售汇业务的费用和汇率由银行根据市场行情进行调整和公告,客户需按照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汇率差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加强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年版)》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政策,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我行柜台、电子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在线出国金融等)个人结售汇业务采取联机接口模式接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个人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柜台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由具备个人结售汇经营资格/资质的经营性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办理,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除另有规定外,网点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逐笔、实时登记监测系统,报送数据应及时、准确、完整。

电子渠道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通过交易账户开户银行或自助机具所在行设置的电子柜员专用用户,自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有关业务数据信息。

第三条依据有关《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定,对个人结汇、境内个人售汇及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境外个人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目前结汇和售汇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如遇调整,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网点通过BANCSLINK端交易联动向“监测系统”报送数据时,需依据有关个人是否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区别占用额度与不占用额度的业务类型进行录入。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
中国银行是我国外汇业务最活跃的银行之一,其外汇结售汇流程如下:
1. 资料准备:
客户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如经济来源证明、进出口合同、海关单证等。

2. 填写申请表:
客户填写外汇结售汇申请表,注明币种、金额、用途等信息。

3. 提交申请:
客户将填好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中国银行外汇业务
窗口。

4. 审核申请:
中国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身份和资金合法性。

5. 执行结售汇:
审核通过后,中国银行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结售汇操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外汇监管。

6. 结售汇结果通知:
中国银行将结售汇结果通知客户,包括实际汇率、手续费等费用。

7. 结售汇记录保存:
中国银行将结售汇记录保存在客户档案中,以备后续查询和审计使用。

以上是中国银行外汇结售汇流程的基本步骤,客户需要注意填写正确的资料和申请表,保证申请过程顺利进行。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操作规程

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XX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操作,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中所指结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的人民币的外汇业务;售汇是银行按一定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二章结汇业务结汇按性质分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项下的结汇,经常项目又分为贸易(货物贸易)和非贸易(服务贸易、收益与经常转移)。

贸易项下出口结汇应当具有合法、真实的交易背景,并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规定,为客户开立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为客户办理相应结汇业务。

(一)凡境外汇入的贸易项下资金经办行均应将其划入企业待核查账户中.经办行根据企业提交的结汇申请以及企业如实填写《出口收汇说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连同自身的银行电子口岸IC卡,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为客户进行出口电子数据等联网核查,在核查系统中核减其对应出口可收汇额后为企业办理结汇业务。

(二)对于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上述(一)规定提供的材料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盖有银行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和邮寄货物清单。

经办行应登录核查系统,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办理结汇业务,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预收货款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审核材料与操作流程同上述(一),审核原则为本次结汇金额不超过核查系统中查询的该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余额”。

(四)对于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收汇入待核查账户后需要结汇的,除要符合上述(一)规定外,企业还应向经办行提供出口合同以及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联)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结售汇业务统计管理办法

结售汇业务统计管理办法

结售汇业务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结售汇统计工作,满足公司结售汇业务监督工作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部负责公司结售汇业务统计管理及业务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三条公司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选择客户类型和交易编码,保证业务数据来源完整、准确,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可靠。

第二章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及要求第四条公司报送的报表种类及报表内容应按外汇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不得漏报少报。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自身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及结售汇方式确定需要报送的报表内容。

第三章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第六条财务部统计人员根据结售汇数据编制结售汇统计报表,经结售汇业务部门复核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

第七条结售汇统计报表以电子数据形式,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售汇统计专网或互联网等方式报送到当地外汇局。

如系统专网出现重大障碍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况,财务部应当根据当地外汇局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第九条结售汇日报、旬报、月报的报送时间以当地外汇局发布的相关文件为准。

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按照当地外汇局的通知要求上报。

第十条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产生的套汇数。

第十一条公司报送的数据为即期结售汇数据。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办理即期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成员单位办理即期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根据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具体归属。

第十三条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

第十四条结售汇统计报表当期若发生错误,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负值计入同项目;若发生漏报,应在下期以同金额补报计入同项目。

第十五条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应保持一致,数据需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各报表及各币种均折合万美元整数统计,不足1万美元的,待累计达1万美元再填报。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有关规定以及我行《xx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xx发x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个人结售汇业务是指境内个人或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我行柜台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结汇和售汇(或称购汇)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指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含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外国护照、外国人持中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交官证。

第四条根据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业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五条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人贸易项下结售汇业务应通过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比照机构的经营性外汇结售汇规定执行,需凭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办理。

第六条资本项目账户的结售汇应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或不占年度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落实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政策规定、对全行个人结售汇业务进行指导、培训及检查。

第九条总行网络金融部负责电子银行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流程管理及业务优化。

第十条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综合业务系统工号管理及协助提出业务处理的会计核算需求。

第十一条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客户的服务及营销。

第十二条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我行柜面系统与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接口程序的开发、完善以及系统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分行国际业务部或国际业务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分行”)负责辖内个人结售汇业务的事后监督工作及日常业务管理,负责分行地区支行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准入申请及外管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业务系统(简称“ASONE”系统)的工号维护。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我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服务对象: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均可向我行申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一、经常项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二、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二)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三)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第五条交易期限。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一、远期交易期限分为7天、20天、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5个月、6个月、7个月、8个月、9个月、10个月、11个月、12个月共14档报价;二、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起始日和到期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年。

第六条交易币种。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总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增减报价币种。

第七条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

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

二、客户须与我行鉴定书面协议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与我行签定总协议,并逐笔提交申请书。

协议书和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的固定格式,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最新版)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最新版)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2019年9月目录一、总说明 (3)二、报表目录 (5)三、统计报表表式 (7)(一)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 (7)(二)衍生品业务报表 (12)(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 (14)四、填报说明 (15)(一)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S01-08) (15)(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05) (20)(三)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02) (21)(四)其他事项说明 (22)五、结售汇统计项目与涉外收支交易代码对应参照表 (24)一、总说明(一)(制度依据)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报送主体)本制度的报送主体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报送内容)本制度采集银行在境内办理代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生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

(四)(报送报表种类)本制度包括即期结售汇及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以下简称衍生品)履约报表、衍生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三部分。

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包括S01-S08表,用于统计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履约时产生的结售汇流量数据。

衍生品业务报表包括D01-D05表,用于统计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业务的流量和存量数据,以及分析期权业务风险状况。

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包括P01-P02表,用于统计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变动及大额结售汇交易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银行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五)(报送管理原则)即期结售汇及衍生品履约报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行的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XX 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节基本操作要求第一条远期结售汇业务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 是指我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期限、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第三条服务对象:国内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三资企业,在符合实需原则的前提下,均可向我行申请叙做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四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包括:一、经常项下,凡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可办理结售汇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

客户在远期结售汇交易到期交割时,需提供结售汇业务所要求的全部有效凭证。

二、资本项下的远期结售汇限于以下三个方面:(一)偿还我行自身的外汇贷款;(二)偿还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登记的境外借款;(三)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收支。

第五条交易期限。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方式分为固定期限的远期交易和择期交易:一、远期交易期限分为7 天、20 天、1 个月、2 个月、3 个月、4 个月、5 个月、6 个月、7 个月、8 个月、9 个月、10 个月、11 个月、12 个月共14 档报价;二、择期交易期限由择期交易的起始日和到期日决定,起始日和到期日的确定应以上述远期期限为标准并与远期期限的任何一档相吻合,择期交易的最长期限为1 年。

第六条交易币种。

远期结售汇的交易币种为美元、欧元、日元、港币、瑞士法郎、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等,总行将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状况增减报价币种。

第七条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一、客户资格审查。

向我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客户应在我行开立帐户。

二、客户须与我行鉴定书面协议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须与我行签定总协议,并逐笔提交申请书。

协议书和申请书应使用我行规定的固定格式,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有关外汇管理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出台情况予以及时更新,执行中如有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相悖情况,以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为准。

第三条结汇是指我行按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买入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外汇,并支付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四条售汇是指我行按一定的人民币汇率卖给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外汇并收取相应人民币的外汇业务。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五条收汇是指我行收到境外外汇,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入账的行为。

付汇是指我行根据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办理外汇支付的行为。

(我行暂未办理对私业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国际业务部业务经理负责初收、付汇业务的办理。

第七条国际业务部外汇会计负责结、售汇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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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1998.10.06•【文号】中银业[1998]533号•【施行日期】1998.10.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的通知(1998年10月6日中银业〔1998〕5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布置,总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实务操作规程》(方案二)及征求各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第一稿)》(以下简称第一稿),现下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近期出台的外汇管理法规较多,第一稿时间较紧,有些新法规内容未能纳入,第一稿中规定如与现行法规有矛盾,应以法规为准执行。

二、各行收文后将第一稿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备案,并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意见。

三、总行将不定期修改操作规程,请各行将有关修改意见、建议及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特此通知。

附:中国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统一操作规程(1998年10月第一稿)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结汇、售汇及付汇的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结汇操作规程结汇原则:对境内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区分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可以保留现汇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办理结汇,凡没有规定或未经核准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不得办理结汇,凡无法证明属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均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结汇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贸易项下结汇(一)出口收汇类型及结汇操作1.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收汇,凭规定的有效商业单据和出口单位提供的与出口业务相应的核销单编号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并给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下列法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一、1997年7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旬报及明细表报送规定》([97]汇国函字第205号);二、1997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229号);三、1997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修改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及联网统计系统的通知》([97]汇国函字第332号);四、1999年3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95号);五、2000年5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规定》(汇国函[2000]11号);六、2005年10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修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71号);七、2005年11月1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组织全国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培训及试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5]1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向辖内支局和中、外资金融机构转发,并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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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统计操作规程
银行结售汇统计是我国外汇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北京地区银行结售汇情况,为外汇收支形势分析提供数据信息,也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管理,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填报单位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分行。

二、报送要求
(一)报送渠道
在京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将其总行营业部的统计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各外汇指定银行北京分行,负责将本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的统计数据汇总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二)报送方式
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及其分行,通过"结售汇统计系统",采用微机网络传输。

各外资银行北京分行暂采用传真方式报送。

传真机号:0,联系电话: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邮政编码:100044。

(三)报送时间
本报表为旬、月报。

表名为《银行结售汇统计表》,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当月1日至当月10日,中旬从当月11日至当月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从当月1日至当月末。

各金融机构报送旬报的时间为:旬后2日内;报送月报的时间为:月后3日内。

(四)节假日问题
报表的上报时间如遇周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上报时间不顺延;如遇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上报时间顺延。

(五)文字说明
对当旬或者当月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变化应加以文字说明,传真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国际收支处。

(六)月报分析
1、时间:月后3日内(与月报表同时报送)。

2、方式:采用传真方式。

3、要求:应按照统一推荐的模式报送,一律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分析报告要注重务实和简洁,开门见山,不必面面俱到,要侧重对当月形势特点的分析,避免纯粹的数字罗列报告。

4、内容:
A、基本情况。

包括当月变化情况;与上月比较,变化的特点等;《银行结售汇大户情况表》。

B、因素分析和相关判断。

C、现存问题和政策建议。

三、关于币别及金额单位
报表统计时应将各币种的结售汇金额折算为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得当期各种货币兑美元的内部统一折算率。

填报金额单位为万美元。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
(一)结汇收入:
指境内机构(指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及各人按规定将所取得的外汇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含外资银行,下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

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从外汇帐户中转出后结汇部分。

其主要项目有:
1、贸易收入:包括出口或先支后受转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加工装配收入(指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的工缴费收入和补偿贸易的外汇手续费收入)的外汇;赴境外参展样品的外汇收入;开证保证金利息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2、非贸易收入:包括交通运输及港口、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土地所有权、着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利润、股息、利息等;境外资产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劳务承包收入的外汇;出租土地等房地产收入的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等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收入;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取得的外汇收入;旅游行业的外汇收入;税务部门及海关的外汇税款收入;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

3、资本收入:包括外汇借款(含以各种形式从境内外借入的外汇资金),发行外币债券、股票的外汇收入;出售房地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的外汇收入。

(二)售汇支出:
指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规定为境内机构及各人兑付外汇的支出。

其主要项目有:
1、贸易支出:包括实行进出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和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及上述进口项下的预付款、开证保证金、尾款、运保费和从属费;进料加工生产复出口商品的进口支出;转口贸易项下发生的对外支付;从保税区、保税库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品的用汇。

该项目下设"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子项。

2、非贸易支出:包括民航、海运、铁路、邮电部门的外汇支出;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履约金及垫付工程款;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培训及拍摄影视片的用汇;对外宣传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组织会费、参加国际会议的注册费、报名费;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国家教委国外考试协调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试费;个人的非经营性非贸易用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外国商社等境外法人或自然人的支付:临时
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人民币兑回外汇的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的利润以及其他非贸易外汇支出。

该项目下设以下子项。

3、资本支出:包括偿还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本金的兑付;偿还之借外债和外汇转(贷)款本金的兑付;境外投资资金的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经批准需以外汇投入的注册资本金的外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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